謊言織就的夢(14)
肯尼到底還是留下了自己的痕迹。在他們把屍體裝進達威的美洲豹轎車的后廂時,肯尼試圖用腳把后廂蓋踹嚴實。他當時穿了一雙黑橘色相間的道格馬丁鞋。四個月後的獨立節周末,當他們在紐約被捕時,肯尼穿的也是同一雙鞋。後來,這雙鞋和美洲豹后廂蓋上的腳印成了本案的關鍵證據。離開達威家,肖·利托駕駛着美洲豹,和肯尼的林肯一前一後,沿着405號高速公路向洛杉磯國際機場的方向開去。他們從賽普維達大道的出口下來后,先在附近兜了幾個圈子,找到一條僻靜的街道扔掉一袋衣服雜物,再在機場後面的一條小衚衕里把達威的屍體扔進了垃圾箱。第二天上午10點35分,一位撿易拉罐的流浪漢發現了這隻巨大的黑色膠袋。3月22日,嫻泰兩人從電話上竊聽到,丹妮娜向警方報告,說他們舉止怪異行蹤可疑,要把他們趕走。嫻泰和肯尼馬上收拾行裝準備上路,計劃先回一趟拉斯維加斯,再取道路易斯安那州到佛羅里達。一行人尚未離開洛杉磯,弗蘭克·麥卡林尋機逃跑,並向警方報告了1月31日吉隆尼摩路的縱火案,後來又協助警方抓到了肖·利托。“姍娣”和“墨尼·蓋林”離開后,丹妮娜·斯卡拉蒙莎在他們的房間裏發現了達威·卡茲丁的駕駛執照、護照等私人證件和文件,還有筆記本和幾大張練習簽名的紙等等。數月後,嫻泰和肯尼的照片隨新聞出現在電視和報紙上,丹妮娜認出了他們,遂將所有這些“物證”連同那捲錄像帶一起交給了警方。嫻泰們到了拉斯維加斯后,又從思坦利·帕得遜那裏買了幾支槍。途經路易斯安那州的一個小鎮時,他們又用在猶他州騙車的方法弄到了一輛大型露營車,但很快便被車行追回。4月上旬,二人抵達佛羅里達州棕櫚海灘附近的威靈頓,在一處叫做“馬球俱樂部”的富豪區租住了一套公寓。在此地逗留的兩個月裏,嫻泰和肯尼偷走了幾位鄰居的身份證件,並開始醞釀一個更大的陰謀。嫻泰深知,她和肯尼都無權繼承凱梅斯家的產業,但轉移房地產卻不像轉移銀行資金那麼容易,第一步要做的,是把肯·凱梅斯的名字從契約上去掉。在老肯尚未離開人世之前,嫻泰就開始如饑似渴地學習研究有關房地產的法律,其間得到過許多知情或不知情者的幫助和指點。嫻泰很快學會了如何起草各種用於房地產轉讓、抵押和出售的法律文件,她通過熟人從產權鑒定公司弄來空白表格,同時在美國境外的巴哈馬、百慕達、瑞士和古巴等地的銀行,用假名或第三者的名字開設用於財產轉移的投資賬戶。嫻泰想要弄到手的,仍然是那塊讓她魂牽夢繫的“桑塔馬利亞產業”。1994年4月18日,肯去世后三周,嫻泰到桑塔芭芭拉市政廳註冊存檔了一份由肯·凱梅斯簽署的轉讓契約,將桑塔馬利亞產業“為了愛與感激”而轉讓給嫻泰。肯在這份文件上簽字的日期是1993年12月23日,即他去世前3個月。不巧的是,契約上的不動產稅務編號被寫成了117-330-40,而桑塔馬利亞產業的編號是117-330-60。1994年5月4日,大概是嫻泰發現了這個錯誤,她又重新註冊存檔了一份完全相同的契約,只不過桑塔馬利亞產業的稅務編號已改正為117-330-60。當然,把這塊地皮放在嫻泰的名下是不明智的,一旦凱梅斯的合法繼承人得知老頭子已歸西,很容易查出其中有詐。為了把水攪混,嫻泰在不同的地方註冊成立了若干空殼公司,又起草了許多複雜的房地產文件,將桑塔馬利亞產業在這些公司之間轉來轉去。儘管這些公司都是由嫻泰一手操縱的,她卻非常謹慎地不讓任何人看出自己與這些公司的聯繫。在市政廳登記存檔時,這些公司的總裁或董事長使用的都是第三者的名字,而且通常未經本人同意。後來在嫻泰被捕之後,警方、律師和媒體都非常驚訝,一個從沒進過法學院,也沒有房地產經營執照的人,是如何把這場騙局維持了這麼多年的。一位法庭指定的心理學家在為嫻泰診斷後得出結論:“此人絕頂聰明,但心理功能紊亂。”就在她註冊第二張偽造契約的同一天,嫻泰自己簽署了一份貸款合同書,以桑塔馬利亞產業作抵押,從阿迦·罕國際貿易公司貸款480萬美元。實際上這裏面不但沒有貸款,當時連阿迦·罕這家公司也沒有。一周之後,1994年5月11日,嫻泰才用查爾斯·嘉勒格的名字註冊了這個空殼公司。查爾斯是老肯和嫻泰認識多年的一位房地產經紀人,嫻泰這次用他的名字倒是徵得他同意的。嫻泰告訴他此舉是為了防止肯的親屬“盜竊”她的財產。查爾斯被任命為該公司的總裁、董事長及財務總監。等到後來查爾斯要求將他“除名”時,嫻泰又用過好幾個名字,包括璐絲·坦尼,她的中學好友,詹姆斯·索羅非,她在巴哈馬的按摩師,以及達威·卡茲丁,但嫻泰故意給了達威一個巴哈馬的地址,還把他姓中的i換成e,所以讀出來就成了達威·卡茲登。另外還有一個根本不存在的人物凱文·普雷科特。不久,嫻泰為“償還貸款”而將桑塔馬利亞產業“抵押”給了阿迦·罕公司。用大白話說,就是還不起錢而讓債主把地皮收走頂債。值得注意的是,嫻泰這次簽署的不是正常的“抵押契約”,而是“棄權契約”。兩者的差異在於,正常的房地產交易,如轉讓、抵押和出售,都要由買方或接受方請產權鑒定公司出面,調查賣方或出讓、抵押方是否真的百分之百地擁有該產業的產權。如果是,則產權鑒定公司會出具一張“產權保證書”,以擔保今後買方或接受方不會遇到產權方面的麻煩。有了這紙產權保證書就可以做正常的轉讓、抵押和出售契約。不過如果買賣雙方相互知根知底,則可以做棄權契約,因為棄權契約不需要產權保證書,所以手續簡便快捷,省卻了諸多的麻煩和費用。但這也容易被某些人鑽空子。比如有的房地產本來就有產權糾紛,或是共同產權,或是像嫻泰這樣用偽造的文件“偷”來的,在出手的時候不希望買方或接受方調查產權,就會使用棄權契約。一般的買主在房地產市場上是不敢接受棄權契約的,因為沒有產權保證書,就如同買一件也許是盜來之物,一旦真正的主人找上門來,買方可能血本無歸。在嫻泰的這筆交易中,所謂阿迦·罕國際貿易公司實際就是她自己,而且她當然不願意產權鑒定公司調查桑塔馬利亞產業的產權,所以順理成章地用了棄權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