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經第四十八
一、因情
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惡,故賞罰可用;賞罰可用則禁令可立
而治道具矣。君執柄以處勢,故令行禁止。柄者,殺生之制也;勢者,勝眾之資
也。廢置無度則權瀆,賞罰下共則威分。是以明主不懷愛而聽,不留說而計。故
聽言不參則權分乎奸,智力不用則君窮乎臣。故明主之行制也天,其用人也鬼。
天則不非,鬼則不困。勢行教嚴逆而不違,毀譽一行而不議。故賞賢罰暴,舉善
之至者也;賞暴罰賢,舉惡之至者也;是謂賞同罰異。賞莫如厚,使民利之;譽
莫如美,使民榮之;誅莫如重,使民畏之;毀莫如惡,使民恥之。然後一行其法,
禁誅於私家。不害功罪賞罰必知之,知之道盡矣。
二、主道
力不敵眾,智不盡物。與其用一人,不如用一國。故智力敵而群物勝,揣中
則私勞,不中則在過。下君盡己之能,中君盡人之力,上君盡人之智。是以事至
而結智,一聽而公會。聽不一則后悖於前,后悖於前則愚智不分;不公會則猶豫
而不斷,不斷則事留。自取一聽,則毋墮壑之累。故使之諷,諷定而怒。是以言
陳之日,必有筴籍,結智者事發而驗,結能者功見而謀。成敗有徵,賞罰隨之。
事成則君收其功,規敗則臣任其罪。君人者合符猶不親,而況於力乎?事智猶不
親,而況於懸乎?故非用人也不取同,同則君怒。使人相用則君神,君神則下盡。
下盡下則臣上不因君而主道畢矣。
三、起亂
知臣主之異利者王,以為同者劫,與共事者殺。故明主審公私之分,審利害
之地,奸乃無所乘。亂之所生六也:主母,后姬,子姓,弟兄,大臣,顯賢。任
吏責臣,主母不放。禮施異等,后姬不疑。分勢不貳,庶適不爭。權籍不失,兄
弟不侵。下不一門,大臣不擁。禁賞必行,顯賢不亂。臣有二因,謂外內也。外
曰畏,內曰愛。所畏之求得,所愛之言聽,此亂臣之所因也。外國之置諸吏者,
結誅親暱重帑,則外不籍矣。爵祿循功,請者俱罪,則內不因矣。外不籍,內
不因,則姦宄塞矣。官襲節而進,以至大任,智也。其位至而任大者,以三節持
之,曰質、曰鎮、曰固。親戚妻子,質也。爵祿厚而必,鎮也。參伍貴帑,固也。
賢者止於質,貪饕化於鎮,姦邪窮於固。忍不制則下上,小不除則大誅,而名實
當則徑之。生害事,死傷名,則行飲食;不然,而與其讎;此謂除陰奸也。翳曰
詭,詭曰易。見功而賞,見罪而罰,而詭乃止。是非不泄,說諫不通,而易乃不
用。父兄賢良播出曰游禍,其患鄰敵多資。僇辱之人近習曰狎賊,其患發忿疑辱
之心生。藏怒持罪而不發曰增亂,其患徼幸妄舉之人起。大臣兩重、提衡而不踦
曰卷禍,其患家隆劫殺之難作。脫易不自神曰彈威,其患賊夫酖毒之亂起。此
五患者,人主之不知,則有劫殺之事,廢置之事,生於內則治,生於外則亂。是
以明主以功論之內,而以利資之外,故其國治而敵亂。即亂之道,臣憎則起外若
眩,臣愛則起內若葯。
四、立道
參伍之道:行參以謀多,揆伍以責失;行參必拆,揆伍必怒。不折則瀆上,
不怒則相和。折之微足以知多寡,怒之前不及其眾。觀聽之勢,其徵在比周而賞
異也。誅毋謁而罪同。言會眾端,必揆之以地,謀之以天,驗之以物,參之以人。
四徵者符,乃可以觀矣。參言以知其誠,易視以改其澤,執見以得非常。一用以
務近習,重言以懼遠使,舉往以悉其前,即邇以知其內,疏置以知其外,握明以
問所闇,詭使以絕黷泄,倒言以嘗所疑,論反以得陰奸,設諫以綱獨為,舉錯以
觀奸動,明說以誘避過,卑適以觀直諂,宣聞以通未見,作斗以散朋黨,深一以
警眾心,泄異以易其慮。似類則合其參,陳過則明其固,知罪辟罪以止威,陰使
時循以省衰,漸更以離通比,下約以侵其上,相室約其廷臣,廷臣約其官屬,兵
士約其軍吏,遣使約其行介,縣令約其辟吏,郎中約其左右,后姬約其宮媛,此
之謂條達之道。言通事泄則術不行。
五、參言
明主,其務在周密。是以喜見則德償,怒見則威分。故明主之言隔塞而不通,
周密而不見。故以一得十者下道也,以十得一者上道也。明主兼行上下,故奸無
所失。伍、官、連、縣而鄰,謁過賞,失過誅。上之於下,下之於上,亦然。是
故上下貴賤相畏以法,相誨以和。民之性,有生之實,有生之名。為君者有賢知
之名,有賞罰之實。名實俱至,故福善必聞矣。
六、聽法
聽不參則無以責下,言不督乎用則邪說當上。言之為物也以多信,不然之物,
十人云疑,百人然乎,千人不可解也。吶者言之疑,辯者言之信。奸之食上也,
取資乎眾;籍信乎辯,而以類飾其私。人主不饜忿而待合參,其勢資下也。有道
之主,聽言、督其用,課其功,功課而賞罰生焉,故無用之辯不留朝。任事者知
不足以治職,則放官收。說大而誇則窮端,故奸得而怒。無故而不當為誣,誣而
罪臣。言必有報,說必責用也,故朋黨之言不上聞。凡聽之道,人臣忠論以聞奸,
博論以內一,人主不智則奸得資。明主之道,己喜則求其所納,己怒則察其所構;
論於已變之後,以得毀譽公私之徵。眾諫以效智,使君自取一以避罪。故眾之諫
也,敗君之取也。無副言於上以設將然,今符言於后以知謾誠語。明主之道,臣
不得兩諫,必任其一;語不得擅行,必合其參;故奸無道進矣。
七、類柄
官之重也,毋法也;法之息也,上闇也。上闇無度則官擅為,官擅為故奉重
無前,奉重無前則徵多,徵多故富。官之富重也,亂功之所生也。明主之道,取
於任,賢於官,賞於功;言程、主喜俱必利,不當、主怒俱必害,則人不私父兄
而進其仇讎。勢足以行法,奉足以給事,而私無所生,故民勞苦而輕官。任事也
毋重,使其寵必在爵;處官者毋私,使其利必在祿;故民尊爵而重祿。爵祿所以
賞也,民重所以賞也則國治。刑之煩也,名之繆也,賞譽不當則民疑。民之重名
與其重賞也均。賞者有誹焉,不足以勸;罰者有譽焉,不足以禁。明主之道,賞
必出乎公利,名必在乎為上。賞譽同軌,非誅俱行,然則民無榮於賞之內。有重
罰者必有惡名,故民畏。罰所以禁也,民畏所以禁則國治矣。
八、立威
行義示則主威分,慈仁聽則法制毀。民以制畏上,而上以勢卑下,故下肆很
觸而榮於輕君之俗,則主威分。民以法難犯上,而上以法撓慈仁,故下明愛施而
務賕紋之政,是以法令隳。尊私行以貳主威,行賕紋以疑法,聽之則亂治,不聽
則謗主,故君輕乎位而法亂乎官,此之謂無常之國。明主之道,臣不得以行義成
榮,不得以家利為功。功名所生,必出於官法;法之所外,雖有難行,不以顯焉;
故民無以私名。設法度以齊民,信賞罰以盡民能,明誹譽以勸沮,名號、賞罰、
法令三隅,故大臣有行則尊君,百姓有功則利上,此之謂有道之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