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 外篇三

卷八 外篇三

○答甄秀才論修志第一書

文安宰幣聘修志,兄於史事久負,不得小試,此行宜踴躍。仆有何知,乃承

辱詢。抑盛意不可不復,敢於平日所留意者,約舉數條,希高明裁擇!有不然處,

還相告也。

一、州郡均隸職方,自不得如封建之國別為史,然義例不可不明。如傳之與

志,本二體也。今之修志,既舉人物典制而概稱曰志,則名宦鄉賢之屬,不得別

立傳之色目。傳既別分色目,則禮樂兵刑之屬,不得仍從志之公稱矣。竊思志為

全書總名,皇恩慶典,當錄為外紀;官師銓除,當畫為年譜;典籍法制,則為考

以著之;人物名宦,則為傳以列之。變易名色,既無僣史之嫌;綱舉目張,又無

遺漏之患。其他率以類附。至事有不倫,則例以義起,別為創製可也。瑣屑繁碎,

無關懲創,則削而不存可也。詳贍明備,整齊畫一,乃可為國史取材;否則縱極

精采,不過一家小說耳,又何裨焉?

一、今世志藝文者,多取長吏及邑紳所為詩賦記序雜文,依類相附;甚而風

雲月露之無關懲創,生祠碑頌之全無實徵,亦胥入焉。此姑無論是非,即使文俱

典則,詩必雅馴,而銓次類錄,諸體務臻,此亦選文之例,非復志乘之體矣。夫

既志藝文,當仿《三通》、《七略》之意,取是邦學士著選書籍,分其部匯,首

標目錄,次序顛末,刪蕪擷秀,掇取大旨,論其得失,比類成編,乃使後人得所

考據,或可為館閣讎校取材,斯不失為志乘體爾。至壇廟碑銘,城堤紀述,利弊

論著,土物題詠,則附入物產、田賦、風俗、地理諸考,以見得失之由,沿革之

故;如班史取延年、賈讓諸疏入《河渠志》,賈誼、晁錯諸疏入《食貨志》之例,

可也。學士論著,有可見其生平抱負,則全錄於本傳;如班史錄《天人三策》於

《董仲舒傳》,錄《治安》諸疏於《賈誼列傳》之例,可也。至墓誌傳贊之屬,

核實無虛,已有定倫,則即取為傳文;如班史仍《史記·自序》而為《司馬遷傳》,

仍揚雄《自序》而為《揚雄列傳》之例,可也。此一定之例,無可疑慮,而相沿

不改,則甚矣史識之難也!

一、凡捐資修志,開局延儒,實學未聞,凡例先廣,務新耳目,頓易舊書;

其實顛倒狙公,有何真見?州郡立志,仿自前明。當時草創之初,雖義例不甚整

齊,文辭尚貴真實,翦裁多自己出;非若近日之習套相沿,輕雋小生,史字未曾

全識,皆可奮筆妄修,竊叨餼脯者。然其書百無一存。此皆后凌前替,修新志者,

襲舊志之紀載,而滅作者之姓名。充其義類,將班《書》既出,《史記》即付祖

龍;歐、宋成書,《舊唐》遂可覆瓮與?仆以謂修志者,當續前人之紀載,不當

毀前人之成書。即前志義例不明,文辭乖舛,我別為創製,更改成書;亦當聽其

并行,新新相續,不得擅毀;彼此得失,觀者自有公論。仍取前書卷帙目錄,作

者姓氏,錄入新志藝文考中,以備遺亡;庶得大公無我之意,且吾亦不致見毀於

後人矣。

一、志之為體,當詳於史,而今之志乘所載,百不及一。此無他,搜羅采輯,

一時之耳目難周;掌故備藏,平日之專司無主也。嘗擬當事者,欲使志無遺漏,

平日當立一志乘科房,僉掾吏之稍通文墨者為之。凡政教典故,堂行事實,六曹

案牘,一切皆令關會,目錄真跡,匯冊存庫。異日開局纂修,取裁甚富,雖不當

比擬列國史官,亦庶得州閭史胥之遺意。今既無及,當建言為將來法也。

一、志乃史體,原屬天下公物,非一家墓誌壽文,可以漫為浮譽,悅人耳目

者。聞近世纂修,往往賄賂公行,請託作傳,全無徵實。此雖不肖浮薄文人所為,

然善惡懲創,自不可廢。今之志書,從無錄及不善者,一則善善欲長之習見,一

則懼罹後患之虛心爾。仆謂譏貶原不可為志體,據事直書,善否自見,直寬隱彰

之意同;不可專事浮文,以虛譽為事也。

一、史志之書,有裨風教者,原因傳述忠孝節義,凜凜烈烈,有聲有色,使

百世而下,怯者勇生,貪者廉立。《史記》好俠,多寫刺客畸流,猶足令人輕生

增氣;況天地間大節大義,綱常賴以扶持,世教賴以撐柱者乎?每見文人修志,

凡景物流連,可騁文筆,典故考訂,可誇博雅之處,無不津津累牘。一至孝子忠

臣,義夫節婦,則寥寥數筆;甚而空存姓氏,行述一字不詳,使觀者若閱縣令署

役卯簿,又何取焉?竊謂邑志搜羅不過數十年,採訪不過百十里,聞見自有真據,

宜加意采輯,廣為傳述;使觀者有所興起,宿草秋原之下,必有拜彤管而泣秋雨

者矣。尤當取窮鄉僻壤,畸行奇節,子孫困於無力,或有格於成例,不得邀旌獎

者,蹤跡既實,務為立傳,以備採風者觀覽,庶乎善善欲長之意。

已上六條,就仆所見,未敢自謂必然。而今世刻行諸志,誠有未見其可者。

丈夫生不為史臣,亦當從名公巨卿,執筆充書記,而因得論列當世,以文章見用

於時。如纂修志乘,亦其中之一事也。今之所謂修志,令長徒務空名,作者又鮮

學識;上不過圖注勤事考成,下不過苟資館穀祿利。甚而邑紳因之以啟奔競,文

士得之以舞曲筆;主賓各挾成見,同局或起牴牾,則其於修志事,雖不為亦可也。

乃如足下負抱史才,常恨不得一當牛刀小試。向與仆往複商論,窺兄底蘊,當非

苟然為者。文安君又能虛心傾領,致幣敦請,自必一破從前宿習;殺青未畢,而

觀者駭愕,以為創特,又豈一邑之書,而實天下之書矣。仆於此事,無能為役,

辱存商榷,陳其固陋之衷,以庶幾螢燭增輝之義,兄其有以進我乎?

○答甄秀才論修志第二書

日前敬籌末議,薄殖淺陋,猥無定見,非復冀有補高深,聊以塞責雲耳。乃

辱教答,借獎有加,高標遠引,辭意摯懇,讀之真愧且畏也!足下負良史才,博

而能斷,軒視前古,意志直欲駕范軼陳,區區郡邑志乘,不啻牛刀割鷇。乃才大

心虛,不恥往複下問。鄙陋如仆,何以副若谷之懷耶?前書粗陳梗概,過辱虛譽,

且欲悉詢其詳。仆雖非其人,輒因高情肫摯之深,不敢無一辭以覆,幸商擇焉。

一、體裁宜得史法也。州縣誌乘,混雜無次,既非正體,編分紀表,亦涉僣

妄。故前書折衷立法,以外紀、年譜、考、傳四體為主,所以避僣史之嫌,而求

紀載之實也。然虛名宜避國史,而實意當法古人。外紀年譜之屬,今世志乘,百

中僅見一二。若考之與傳,今雖渾稱志傳,其實二者之實,未嘗不載;特不能合

於古史良法者,考體多失之繁碎,而傳體多失之渾同也。考之為體,乃仿書志而

作。子長八書,孟堅十志,綜核典章,包函甚廣。范史分三十志,《唐書》廣五

十篇,則已浸廣。至元修《宋史》,志分百六十餘。議者譏為科吏檔冊。然亦僅

失裁製,致成汗漫;非若今之州縣誌書,多分題目,浩無統攝也。如星野疆域沿

革,山川物產,俱地理志中事也,戶口賦役,征榷市糴,俱食貨考中事也;災祥

歌謠,變異水旱,俱五行志中事也;朝賀壇廟祀典,鄉飲賓興,俱禮儀志中事也。

凡百大小,均可類推。篇首冠以總名,下乃縷分件悉,匯列成編;非惟總萃易觀,

亦且謹嚴得體。此等款目,直在一更置耳。而今志猥瑣繁碎,不啻市井泉貨注簿,

米鹽凌雜,又何觀焉?或以長篇大章,如班固《食貨》,馬遷《平準》,大難結

構。豈知文體既合史例,即使措辭如布算子,亦自條理可觀,切實有用。文字正

不必沾沾顧慮,好為繁瑣也。

一、成文宜標作者也。班襲遷史,孝武以前,多用原文,不更別異;以《史》、

《漢》同一紀載,而遷史久已通行,故無嫌也。他若詔令書表之屬,則因其本人

本事而明敘之,故亦無嫌於抄錄成文。至《史記》贊秦,全用賈生三論,則以

“善哉賈生推言”一句引起。《漢書·遷傳》全用《史記自序》,則以“遷之自

序云爾”一句作收。雖用成文,而賓主分明,不同襲善。志為史體,其中不無引

用成文,若如俗下之藝文選集,則作者本名,自應標於目錄之下。今若刊去所載

文辭,分類載入考傳諸體,則作者本名易於刊去,須仍復如《史》《漢》之例,

標而出之。至文有蔓長,須加刪節者,則以“其略曰”三字領起,如孟堅載賈誼

諸疏之例,可也。援引舊文,自足以議論者,則如《伯夷列傳》中,入“其傳曰”

云云一段文字之例,可也。至若前綴序引,后附論贊,今世纂家,多稱野史氏曰,

或稱外史氏曰,揆之於理,均未允協;莫如直仿東漢之例,標出論曰、序曰之體

為安。至反覆辨正,存疑附異,或加案曰亦可。否則直入本文,不加標目,隨時

斟酌,均在夫相體裁衣耳。

一、傳體宜歸畫一也。列傳行述入藝文志,前書已辨其非。然國史取材邑志,

人物尤屬緊要。蓋典章法令,國有會典,官有案牘,其事由上而下,故天下通同,

即或偶有遺脫,不患無從考證。至於人物一流,自非位望通顯,太常議謚,史臣

立傳,則姓名無由達乎京師。其幽獨之士,貞淑之女,幸邀旌獎,按厥檔冊,直

不啻花名卯冊耳。必待下詔纂修,開館投牒,然後得核。故其事由下而上,邑志

不詳備,則日後何由而證也?夫傳即史之列傳體爾。《儒林》、《遊俠》,遷

《史》首標總目;《文苑》、《道學》,《宋史》又畫三科。先儒譏其標幟啟爭,

然亦止標目不及審慎爾。非若後世志乘傳述碑版,統列藝文。及作人物列傳,又

必專標色目,若忠臣、孝子、名賢、文苑之類,挨次排纂,每人多不過**行,

少或一二三行,名曰傳略。夫志曰輶軒實錄,宜詳於史,而乃以略體行之,此何

說也?至於標目所不能該,義類兼有所附,非以董宣入《酷吏》,則於《周臣》

闕韓通耳。按《史記》列傳七十,惟《循吏》、《儒林》而下九篇,標出總目。

《漢書》自《外戚》、《佞幸》而上七篇,標出總目。江都傳列三策,不必列以

《儒林》;東方特好詼諧,不必列入《滑稽》。傳例既寬,便可載瑰特之行於法

律之外;行相似者,比而附之;文章多者,錄而入之。但以庸濫徇情為戒,不以

篇幅廣狹為拘,乃屬善之善耳。

一、論斷宜守謹嚴也。史遷序引斷語,俱稱太史公曰云雲,所以別於敘事之

文,並非專標色目。自班固作贊,范史撰論,亦已少靡。南朝諸史,則於傳志之

末,散文作論,又用韻語,仿孟堅自敘體作贊,以綴論文之後,屋下架屋,斯為

多文。自后相沿,制體不一。至明祖纂修《元史》,諭宋濂等據事直書,勿加論

贊。雖寓謹嚴之意,亦非公是之道。仆則以為是非褒貶,第欲其平,論贊不妨附

入;但不可作意軒輊,亦不得故恣弔詭。其有是非顯然,不待推論,及傳文已極

抑揚,更無不盡之情者,不必勉強結撰,充備其數。

一、典章宜歸詳悉也。仆言典章自上而下,可較人物為略,然是極言傳之宜

更詳耳。學校祭祀,一切開載會典者,苟州縣所常舉行,豈可因而不載?會典簡

帙浩繁,購閱非易。使散在州縣各志,則人人可觀,豈非盛事?況州縣舉行之典,

不過多費梨棗十餘枚耳。今志多刪不載,未知所謂。

一、自注宜加酌量也。班史自注於十志尤多。以後史家文字,每用自注。宋

人刻偽《蘇注杜詩》,其不可強通者,則又妄加“公自注”三字。後人覺其偽者,

轉矯之曰:古人文字,從無自注。然則如司馬《潛虛》,自加象傳,又何如耶?

志體既取詳贍,行文又貴簡潔,以類纂之意,而行紀傳之文,非加自注,何以明

暢?但行文所載之事實,有須詳考顛末,則可自注。如《潛虛》之自解文義,則

非志體所宜爾。

一、文選宜相輔佐也。詩文雜體入藝文志,固非體裁,是以前書欲取各體歸

於傳考。然西京文字甚富,而班史所收之外,寥寥無覯者,以學士著撰,必合史

例方收,而一切詩文賦頌,無昭明、李昉其人,先出而采輯之也。史體縱看,志

體橫看,其為綜核一也。然綜核者事詳,而因以及文。文有關於土風人事者,其

類頗夥,史固不得而盡收之。以故昭明以來,括代為選,唐有《文苑》,宋有

《文鑒》,元有《文類》,明有《文選》,廣為銓次,鉅細畢收,其可證史事之

不逮者,不一而足。故左氏論次《國語》,未嘗不引諺證謠;而十五《國風》,

亦未嘗不別為一編,均隸太史。此文選志乘,交相裨益之明驗也。近楚撫於《湖

廣通志》之外,又選《三楚文獻錄》。江蘇宋撫軍聘邵毗陵修《明文錄》外,更

撰《三吳文獻錄》等集,亦佐《江南通志》之不及。仆淺陋寡聞,未知他省皆如

是否?然即此一端,亦可類及。何如略仿《國風》遺意,取其有關民風流俗,參

伍質證,可資考校,分列詩文記序諸體,勒為一邑之書,與志相輔,當亦不為無

補。但此非足下之力所克為者,盍乘間為當事告焉?

一、列女宜分傳例也。列女名傳,創於劉向,分匯七篇,義近乎子;綴《頌》

述《雅》,學通乎《詩》,而比事屬辭,實為史家之籍。班、馬二史,均闕此傳。

自范蔚宗東漢書中,始載《列女》,后史因之,遂為定則。然後世史家所謂列女,

則節烈之謂,而劉向所敘,乃羅列之謂也。節烈之烈為列女傳,則貞節之與殉烈,

已自有殊;若孝女義婦,更不相入,而閨秀才婦,道姑仙女,永無入傳之例矣。

夫婦道無成,節烈孝義之外,原可稍略;然班姬之盛德,曹昭之史才,蔡琰之文

學,豈轉不及方技伶官之倫,更無可傳之道哉?劉向傳中,節烈孝義之外,才如

妾婧,奇如魯女,無所不載;即下至施、旦,亦胥附焉。列之為義,可為廣矣。

自東漢以後,諸史誤以羅列之列,為殉烈之烈,於是法律之外,可載者少,而蔡

文姬之入史,人亦議之。今當另立貞節之傳,以載旌獎之名;其正載之外,苟有

才情卓越,操守不同,或有文采可觀,一長擅絕者,不妨入於列女,以附方技、

文苑、獨行諸傳之例;庶婦德之不盡出於節烈,而苟有一長足錄者,亦不致有湮

沒之嘆雲。狂瞽之言,幸惟擇之!醉中草草,勿罪。

○與甄秀才論文選義例書(二)

辱示《文選》義例,大有意思,非熟知此道甘苦,何以得此?第有少意商復。

夫踵事增華,後來易為力;括代總選,須以史例觀之。昭明草創,與馬遷略同。

由六朝視兩漢,略已,先秦略之略已。周則子夏《詩序》,屈子《離騷》而外,

無他策焉。亦猶天漢視先秦,略已,周則略之略已。五帝三王,則本紀略載而外,

不更詳焉。昭明兼八代,《史記》采三古,而又當創事,故例疏而文約。《文苑》、

《文鑒》,皆包括一代;《漢書》《唐書》,皆專紀一朝;而又藉前規,故條密

而文詳。《文苑》之補載陳隨,則續昭明之未備;《文鑒》之並收制科,則廣昭

明之未登。亦猶班固《地誌》之兼采《職方》、《禹貢》,《隋書》諸志之補述

梁、陳、周、齊,例以義起,斟酌損益,固無不可耳。夫一代文獻,史不盡詳,

全恃大部總選,得載諸部文字於律令之外,參互考校,可補二十一史之不逮。其

事綦重,原與揣摩家評選文字不同,工拙繁簡,不可屑屑校重。讀書者但當采掇

大意,以為博古之功,斯有益耳。

△駁文選義例書再答

來書云:“得兄所論《文選》義例,甚以為不然。文章一道,所該甚廣,史

特其中一類耳。選家之例,繁博不倫,四部九流,何所不有?而兄概欲以史擬之。

若馬若班,若表若志,斤斤焉以蕭唐諸選,削趾適履,求其一得符合。將毋陳大

士初學時文,而家書悉裁為八股式否?東西兩京文字,入選寥寥,而班、范兩史

排纂,遂為定本。惟李陵塞外一書,班史不載,便近齊梁小兒,果選裨史之不逮

乎?抑史裨選之不逮乎?編年有《綱目》,紀傳有廿一史,歷朝事已昭如日星。

而兄復思配以文選,連床架屋,豈為風雲月露之辭,可以補柱下之藏耶?選事仿

於六朝,而史體亦壞於是,選之無裨於史明矣。考鏡古今,論列得失,在乎卓犖

之士,不循循株守章句;孺歌婦嘆,均可觀採,豈皆與史等哉?昔人稱杜甫詩史,

而楊萬里駁之,以為《詩經》果可兼《尚書》否?兄觀書素卓犖,而今言猶似牽

於訓詁然者,仆竊不喜。或有不然,速賜裁示!”

惠書甚華而能辨,所賜於仆,豈淺鮮哉?然意旨似猶不甚相悉,而盛意不可

虛,故敢以書報。文章一道,體制初不相沿,而原本各有所自。古人文字,其初

繁然雜出,惟用所適,豈斤斤焉立一色目,而規規以求其一似哉?若雲文事本博,

而史特於中占其一類,則類將不勝其繁。《伯夷》、《屈原》諸傳,夾敘夾議;

而《莊周》、《列子》之書,又多假敘事以行文。兄以選例不可一概,則此等文

字,將何以畫分乎?經史子集,久列四庫,其原始亦非遠。試論六藝之初,則經

目本無有也。大《易》非以聖人之書而尊之,一子書耳。《書》與《春秋》,兩

史籍耳。《詩》三百篇,文集耳。《儀禮》、《周官》,律令會典耳。自《易》

藏太卜而外,其餘四者,均隸柱下之籍,而後人取以考證古今得失之林,未聞沾

沾取其若《綱目》紀傳者,而專為史類,其他體近繁博,遽不得與於是選也。

《詩》亡而後《春秋》作,《詩》類今之文選耳,而亦得與史相終始何哉?土風

殊異,人事興衰,紀傳所不及詳,編年所不能錄,而參互考驗,其合於是中者,

如《鴟梟》之於《金縢》,《乘舟》之於《左傳》之類;其出於是外者,如《七

月》追述周先,《商頌》兼及異代之類;豈非文章史事,固相終始者與?兩京文

字,入選甚少,不敵班、范所收,使當年早有如選《文苑》其人,裁為大部盛典,

則兩漢事迹,吾知更赫赫如昨日矣。史體壞於六朝,自是風氣日下,非關《文選》。

昭明所收過略,乃可恨耳。所云不循循株守章句,不必列文於史中,顧斤斤畫文

於史外,其見尚可謂之卓犖否?楊萬里不通太史觀風之意,故駁詩史之說。以兄

之卓見而惑之,何哉?

○修志十議(呈天門胡明府)

修志有二便:地近則易覈,時近則跡真。有三長:識足以斷凡例,明足以決

去取,公足以絕請託。有五難:清晰天度難,考衷古界難,調劑眾議難,廣徵藏

書難,預杜是非難。有八忌:忌條理混雜,忌詳略失體,忌偏尚文辭,忌妝點名

勝,忌擅翻舊案,忌浮記功績,忌泥古不變,忌貪載傳奇。有四體:皇恩慶典宜

作紀,官師科甲宜作譜,典籍法制宜作考,名宦人物宜作傳。有四要:要簡,要

嚴,要覈,要雅。今擬乘二便,盡三長,去五難,除八忌,而立四體,以歸四要。

請略議其所以然者為十條。先陳事宜,后定凡例,庶乎畫宮於堵之意雲。

一,議職掌。提調專主決斷是非,總裁專主筆削文辭,投牒者敘而不議,參

閱者議而不斷,庶各不相侵,事有專責。

二,議考證。邑志雖小,體例無所不備。考核不厭精詳,折衷務祈盡善。所

有應用之書,自省府鄰境諸志而外,如《廿二史》、《三楚文獻錄》、《一統志》、

聖祖仁皇帝御纂《方輿路程圖》、《大清會典》、《賦役全書》之屬,俱須加意

採訪。他若邑紳所撰野乘、私記、文編、稗史、家譜、圖牒之類,凡可資搜討者,

亦須出示徵收,博觀約取。其六曹案牘,律令文移,有關政教典故、風土利弊者,

概令錄出副本,一體送館,以憑詳慎銓次。庶能鉅細無遺,永垂信史。

三,議徵信。邑志尤重人物,取捨貴辨真偽。凡舊志人物列傳,例應有改無

削。新志人物,一憑本家子孫列狀投櫃,核實無虛,送館立傳。此俱無可議者。

但所送行狀,務有可記之實,詳悉開列,以備採擇,方准收錄。如開送名宦,必

詳曾任何職,實興何利,實除何弊,實於何事有益國計民生,乃為合例。如但云

清廉勤慎,慈惠嚴明,全無實徵,但作計薦考語體者,概不收受。又如卓行亦必

開列行如何卓,文苑亦必開列著有何書,見推士林,儒林亦必核其有功何經,何

等著作有關名教,孝友亦必開明於何事見其能孝能友。品雖毋論庸奇偏全,要有

真跡,便易採訪。否則行皆曾、史,學皆程、朱,文皆馬、班,品皆夷、惠,魚

魚鹿鹿,何以辨真偽哉?至前志所收人物,果有遺漏,或生平大節,載不盡詳,

亦准其與新收人物,一例開送,核實增補。

四,議徵文。人物之次,藝文為要。近世志藝文者,類輯詩文記序,其體直

如文選;而一邑著述目錄,作者源流始末,俱無稽考,非志體也。今擬更定凡例,

一仿班《志》劉《略》;標分部匯,刪蕪擷秀,跋其端委,自勒一考,可為他日

館閣校讎取材,斯則有裨文獻耳。但藝文入志,例取蓋棺論定;現存之人,雖有

著作,例不入志。此系御纂續考館成法,不同近日誌乘,掇拾詩文,可取一時題

詠,廣登尺幅者也。凡本朝前代學士文人,果有卓然成家,可垂不朽之業,無論

經史子集,方技雜流,釋門道藏,圖畫譜牒,帖括訓詁,均得凈錄副本,投櫃

送館,以憑核纂。然所送之書,須屬共見共聞;即未刻行,亦必論完成集者,方

准收錄。倘系抄撮稿本,畸零篇頁,及從無序跋論定之書,概不入編,庶乎循名

責實之意。惟舊志原有目錄,而藏書至今散逸者,仍准入志,而於目錄之下,注

一“亡”字以別之。

五,議傳例。史傳之作,例取蓋棺論定,不為生人立傳。歷考兩漢以下,如

《非有先生》、《李赤》諸傳,皆以傳為遊戲。《圬者》、《橐駝》之作,則借

傳為議論。至《何蕃》、《方山》等傳,則又作貽贈序文之用。沿至宋人,遂多

為生人作傳,其實非史法也。邑志列傳,全用史例,凡現存之人,例不入傳。惟

婦人守節,已邀旌典;或雖未旌獎,而年例已符,操守粹白者,統得破格錄入。

蓋婦人從一而終,既無他志,其一生責任已畢,可無更俟沒身。而此等單寒之家,

不必盡如文苑卓行之出入縉紳;或在窮鄉僻壤,子孫困於無力,以及偶格成例;

今日不予表章,恐后此修志,不免遺漏,故搜求至汲汲也。至去任之官,苟一時

政績卓然可傳,輿論交推,更無擬議者,雖未經沒身論定,於法亦得立傳。蓋志

為此縣而作,為宰有功此縣,則甘棠可留;雖或緣故被劾,及鄉論未詳,安得沒

其現施事迹?且其人已去,即無諛頌之嫌,而隔越方州,亦無遙訪其人存否之例。

惟其人現居本縣,或現升本省上官及有統轄者,仍不立傳;所以遠迎合之嫌,杜

是非之議耳。其例得立傳人物,投遞行狀,務取生平大節合史例者,詳慎開載;

纖瑣飣餖,凡屬浮文,俱宜刊去。其有事涉怪誕,義非懲創;或託神鬼,或稱奇

夢者,雖有所憑,亦不收錄,庶免鳧履羊鳴之誚。

六,議書法。典故作考,人物作傳,二體去取,均須斷制盡善,有體有要,

乃屬不刊之書,可為後人取法。如考體但重政教典禮,民風土俗,而浮誇形勝,

附會景物者,在所當略。其有古迹勝概,確乎可憑,名人題詠,卓然可紀者,亦

從小書分注之例,酌量附入正考之下;所以釐正史體,別於稗乘耳。蓋志體譬之

治室,廳堂甲第,謂之府宅可也。若依岩之構,跨水之亭,謂之別業可,謂之正

寢則不可。玉{鹿主}絲絛,謂之仙服可,謂之紳笏則不可。此乃郡縣誌乘,與卧

游清福諸編之分別也。列傳亦以名宦鄉賢,忠孝節義,儒林卓行為重。文苑方技

有長可見者,次之。如職官而無可紀之跡,科目而無可著之業,於法均不得立傳。

蓋志屬信史,非如憲綱冊籍,一以爵秩衣冠為序者也。其不應立傳者,官師另立

歷任年譜,邑紳另有科甲年譜,年經月緯之下,但注姓名,不得更有浮辭填入。

即其中有應立傳者,亦不必更於譜內,註明有傳字樣,以昭畫一。若如近日通行

之例,則紀官師者,既有職官志,以載受事年月,又有名宦志,以載歷任政績;

而於他事有見於生祠碑頌、政績序記者,又收入藝文志。記邑紳者,既有科目志,

又有人物誌,亦分及第年分與一生行業為兩志;而其行業有見於志銘傳誄者,則

又收入藝文志。一人之事,疊見三四門類,於是或於此處注傳見某卷,於彼處注

詳見某志,字樣紛錯,事實倒亂,體裁煩碎,莫此為甚。今日修志,尤當首為釐

定,一破俗例者也。

七,議援引。史志引用成文,期明事實,非尚文辭。苟於事實有關,即胥吏

文移,亦所採錄,況上此者乎?苟於事實無關,雖班揚述作,亦所不取,況下此

者乎?但舊志藝文所錄文辭,今悉散隸本人本事之下,則篇次繁簡不倫;收入考

傳方幅之內,其勢不無刪潤。如恐嫌似剿襲,則於本文之上,仍標作者姓名,以

明其所自而已。而標題之法,一仿《史》、《漢》之例。《史》、《漢》引用周

秦諸子,凡尋常刪改字句,更不識別,直標“其辭曰”三字領起。惟大有刪改,

不更仍其篇幅者,始用“其略曰”三字別之。若賈長沙諸疏是也。今所援引,一

皆仿此。然諸文體中,各有應得援引之處,獨詩賦一體,應用之處甚少。惟地理

考內,名勝條中,分注之下,可載少許,以證靈傑。他若抒寫性靈,風雲月露之

作,果系佳構,自應別具行稿,或入專主選文之書,不應攙入史志之內,方為得

體。且古來十五《國風》,十二《國語》,并行不悖,未聞可以合為一書。則志

中盛選詩詞,亦俗例之不可不亟改者。倘風俗篇中,有必須徵引歌謠之處,又不

在其例。是又即《左》、《國》引諺徵謠之義也。

八,議裁製。取藝文應載一切文辭,各歸本人本事,俱無可議。惟應載傳志

行狀諸體,今俱刪去,仍取其文裁入列傳,則有難處者三焉;一則法所不應立傳,

與傳所不應盡載者,當日碑銘傳述,或因文辭為重,不無濫收。二則志中列傳,

方幅無多,而原傳或有洋洋大篇;全錄原文,則繁簡不倫;刪去事迹,則召怨取

議。三則取用成文,綴入本考本傳,原屬文中援引之體,故可標作者姓名及“其

辭曰”三字,以歸徵引之體。今若即取舊傳,裁為新傳,則一體連編,未便更著

作者姓名。譬班史作《司馬遷傳》,全用《史記自序》,則以“遷之自序云爾”

一句,標清賓主。蓋史公《自序》,原非本傳,故得以此句識別之耳。若考武以

前紀傳,全用《史記》成文者,更不識別;則以紀即此紀,傳即此傳,贊即此贊,

其體更不容標司馬遷曰字樣也。今若遽同此例,則近來少見此種體裁,必有剿襲

雷同之謗。此三端者,決無他法可處,惟有大書分注之例,可以兩全。蓋取彼舊

傳,就今志義例,裁為新傳,而於法所應刪之事,未便遽刪者,亦與作為雙行小

字,並作者姓氏,及刪潤之故,一體附註本文之下。庶幾舊志徵實之文,不盡刊

落,而新志謹嚴之體,又不相妨矣。其原文不甚散漫,尚合謹嚴之例者,一仍其

舊,以見本非好為更張也。

九,議標題。近行志乘,去取失倫,蕪陋不足觀採者,不特文無體要,即其

標題,先已不得史法也。如采典故而作考,則天文、地理、禮儀、食貨數大端,

本足以該一切細目。而今人每好分析,於是天文則分星野占候為兩志,於地理又

分疆域山川為數篇,連編累牘,動分幾十門類。夫《史》、《漢》八書十志之例

具在,曷常作如是之繁碎哉?如訪人物而立傳,則名宦、鄉賢、儒林、卓行數端,

本不足以該古今人類。而今人每好合併,於是得一逸才,不問其行業如何超卓,

而先擬其有何色目可歸;得一全才,不問其學行如何兼至,而先擬其歸何門類為

重;牴牾牽強,以類括之。夫歷史合傳獨傳之文具在,曷嘗必首標其色目哉?所

以然者,良由典故證據諸文,不隸本考而隸藝文志,則事無原委,不得不散著焉,

以藏其苟簡之羞。行狀碑版諸文,不隸本傳而隸藝文志,則人無全傳,不得不強

合焉,以足其款目之數。故志體壞於標題不得史法,標題壞於藝文不合史例;而

藝文不合史例之原,則又原於創修郡縣誌時,誤仿名山圖志之廣載詩文也。夫志

州縣與志名山不同。彼以形勝景物為主,描摩宛肖為工,崖顛之碑,壁陰之記,

以及雷電鬼怪之跡,洞天符檢之文,與夫今古名流遊覽登眺之作,收無孑遺,即

徵奧博,蓋原無所用史法也。若夫州縣誌乘,即當時一國之書,民人社稷,政教

典故,所用甚廣,豈可與彼一例?而有明以來,相沿不改,故州縣誌乘,雖有彼

善於此,而卒鮮卓然獨斷,裁定史例,可垂法式者。今日尤當一破夙習,以還正

史體裁者也。

十,議外編。廿一史中,紀表志傳四體而外,《晉書》有載記,《五代史》

有附錄,《遼史》有《國語解》,至本朝纂修《明史》,亦於年表之外,又有圖

式;所用雖各不同,要皆例以義起,期於無遺無濫者也。邑志猥並錯雜,使同稗

野小說,固非正體;若遽以國史簡嚴之例處之,又非廣收以備約取之意。凡事屬

瑣屑而不可或遺者,如一產三男,人壽百歲,神仙蹤跡,科第盛事,一切新奇可

喜之傳,雖非史體所重,亦難遽議刊落;當於正傳之後,用雜著體,零星紀錄,

或名外編,或名雜記,另成一體,使纖夥飣餖,先有門類可歸,正以釐清正載之

體裁也。謠歌諺語,巷說街談,苟有可觀,皆用此律。

甲申冬杪,天門胡明府議修縣誌,因作此篇,以附商榷。其論筆削義例大意,

與舊《答甄秀才》前後兩書相出入。而此議前五條,則先事之事宜,有彼書所不

及者。若彼書所條,此議亦不盡入,則此乃就事論事,而餘意推廣於纂修之外者,

所未遑也。至論俗例拘牽之病,此較前書為暢;而藝文一志,反覆論之特詳。是

又歷考俗例受病之原,皆不出此,故欲為是拔本塞源之論,而斷行新定義例,初

非好為更張耳。閱者取二書而互考焉,從事編纂之中,庶幾小有裨補雲。(自跋)

○天門縣誌藝文考序(藝文論附)

嗚呼!藝文一考,非第志文之盛,且以慨其衰也。有志之士,負其胸中之奇,

至於牴牾掎撅,不得已而見之於文,傷已!乃其所謂文者,往往竭數十年螢燈雪

案,苦雨凄風,所與刻肝腎,耗心血,而鄭重以出者。曾不數世,而一觚拓落,

存沒人間,冷露飄風,同歸於盡,可勝慨哉!幸而輶軒載筆,得以傳示來茲。然

漢史所錄,《隋志》闕亡者若而人;《隋志》所錄,《唐書》殘逸者若干家;

《崇文總目》,《中興書目》,《文淵閣目》,上下千年,大率稱是。豈造物忌

才,精華欲秘歟?抑所撰述,精采不稱,不足傳久遠歟?而兩漢以下,百家叢脞,

雅俗雜揉,猥鄙瑣屑之談,亦具有存者,則其中亦自有幸不幸焉。《景陵舊志》,

藝文不載書目,故前人著作,未盡搜羅;而本傳附錄生平著書,今亦不少概見。

然則斯考所采,更閱三數十年,其散逸遺亡,視今又何如耶?此余之所以重為諸

家惜也。今採摭諸家,勒為一考,厥類有四:曰經,曰史,曰子,曰集。其別有

三:曰傳世,曰藏家,俱分隸四部;曰亡逸,別自為類,附篇末。

論曰:近志藝文,一變古法,類萃詩文,而不載書目,非無意也。文章匯次

甲乙成編,其有裨於史事者,事以旁證而易詳,文以兼收而大備。故昭明以後,

唐有《文苑》,宋有《文鑒》,元有《文類》,括代總選,雅俗互陳,凡以輔正

史,廣見聞,昭文章也。第十五《國風》,十二《國語》,固宜各有成書,理無

可雜。近世多仿《國語》而修邑志,不聞仿《國風》而彙輯一邑詩文,以為專集;

此其所以愛不忍刪,牽率牴牾,一變藝文成法歟。夫史體尚謹嚴,選事貴博採。

以此詩文攔入志乘,已覺繁多,而以選例推之,則又方嫌其少。然則二者自宜各

為成書,交相裨佐明矣。至著作部目,所關至鉅,未宜輕議刊置。故今一用古法,

以歸史裁。其文之尤不忍刪者,暫隸附錄。苟踵事增華,更匯成書,以裨志之不

逮,嗚呼!庶有聞風而嗣輯者歟?

○天門縣誌五行考序

堯水湯旱,聖世不能無災。回星反火,外物豈能為異?然而石鷁必書,螟蝗

謹志者,將以修人事,答天變也。自《援神》、《鉤命》,符讖荒唐,遂失謹嚴。

而班、范所錄,一準劉向《洪範》之傳,連類比附,證合人事,雖存警戒,未始

無附會矣。夫天人之際,聖人謹焉。春秋二百四十二年,五行災祥,雜出不一;

聖人第謹書之,而不與斤斤規合,若者應何事,若者應何人。非不能也,蓋徵應

常變之理,存其概,足以警人心,而牽合其事,必至一有不合,或反疑災變之不

足畏,毋乃欲謹而反怠歟?草木變異,蟲獸禍孽,史家悉隸五類,列按五事。余

以為祥異固有為而作,亦有不必盡然,難以附合者。故據事直書,不分門類,不

注徵應,一以年月為次。人事有相關者,雜見他篇,可自得焉。

○天門縣誌學校考序

闕里備家乘矣,成均輯故事矣。膠庠泮水,寰宇同風,曷事連編採摭,更為

專考?抑自兩漢以下,政教各有所崇,而學校有興無廢。披水築宮,拂虡拭履,

有事則於中講明而施行之;無事則父老子弟,於以觀游自淑,而禮法刑政,民彝

物則,胥出於是焉。則學校固與吏治相為表裏者也。典型具在,墜緒茫然,撫鍾

鼓而想音徽,可以蹶然興矣。

○與石首王明府論志例

志為史裁,全書自有體例。志中文字,俱關史法,則全書中之命辭措字,亦

必有規矩準繩,不可忽也。體例本無一定,但取全書足以自覆,不致互歧;毋庸

以意見異同,輕為改易。即原定八門大綱,中分數十子目,略施調劑,亦足自成

一家,為目錄以就正矣。惟是記傳敘述之人,皆出史學。史學不講,而記傳敘述

之文,全無法度。以至方誌家言,習而不察,不惟文不雅馴,抑亦有害事理。曾

子曰:“出辭氣,斯遠鄙倍矣。”鄙則文不雅也,倍則害於事也。文士囿於習氣,

各矜所尚,爭強於無形之平奇濃淡。此如人心不同,面目各異,何可爭,亦何必

爭哉?惟法度義例,不知斟酌,不惟辭不雅馴,難以行遠;抑且害於事理,失其

所以為言。今既隨文改正,附商榷矣。恐未悉所以必改之故,約舉數端,以為梗

概。則不惟志例潔清,即推而及於記傳敘述之文,亦無不可以明白峻潔,切實有

用,不致虛文害實事矣。

如《石首縣誌》,舉文動稱石邑,害於事也。地名兩字,摘取一字,則同一

字者,何所分別?即如石首言石,則古之縣名,漢有石成,齊有石秋,隋有石南,

唐有石岩,今四川有石柱廳,雲南有石屏州,山西有石樓縣,江南有石埭縣,江

西、廣東又俱有石城縣,后之觀者,何由而知為今石首也?至以縣稱邑,亦習而

不察其實,不可訓也。邑者城堡之通稱,大而都城省城府州之城,皆可稱邑。

《詩》稱京邑,春秋諸國通好,自稱敝邑,豈專為今縣名乎?小而鄉村築堡,十

家之聚,皆可稱邑,亦豈為縣治邪?

至稱今知縣為知某縣事,亦非實也。宋以京朝官知外縣事,體視縣令為尊,

結銜猶帶京秩,故曰某官知某縣事耳。今若襲用其稱,後人必以宋制疑今制矣。

若邑侯、邑大夫,則治下尊之之辭;施於辭章則可,用以敘事,鄙且倍矣。邑宰

則春秋之官,雖漢人施於碑刻,畢竟不可為訓。令尹亦古官名,不可濫用以疑后

人也。官稱不用制度而多文語,大有害於事理。曾記有稱人先世為司馬公者,適

欲考其先世,為之迷悶數日,不得其解。蓋流俗好用文語,以《周官》司馬,名

今之兵部;然尚書侍郎與其屬官,皆可通名司馬,已難分矣。又府同知,俗稱亦

為司馬,州同亦有州司馬之稱。自兵部尚書以至州同,其官相懸絕矣。司馬公三

字,今人已不能辨為何官,況後世乎?以古成均稱今之國子監生,以古庠序稱今

之廩增附生。明經本與進士分科,而今為貢生通號,然恩、拔、副、歲、優、功、

廩、增、附、例十等,分別則不可知矣。通顯貴官,則謚率恭文懿敏;文人學子,

號多峰岩溪泉。謚則稱公,號則先生處士,或如上壽祝辭,或似薦亡告牒,其體

不知從何而來。項籍曰:“書足以記姓名。”今讀其書,見其事,而不知其人何

名,豈可為史家書事法歟?

又如雙名止稱一字,古人已久摘其非。如杜台柳稱卿,則語不完,而荀卿、

虞卿,皆可通用。安重榮稱榮,則語不完,而桓榮、寇榮,皆可通用。至去疾稱

疾,無忌稱忌,不害稱害,且與命名之意相反,豈尚得謂其人歟?婦女有名者稱

名,無名者稱姓。《左》、《史》以來,未有改者。今志家乃去姓而稱氏,甚至

稱為該氏,則於義為不通,而於文亦鄙塞也。今世為節烈婦女撰文,往往不稱姓

氏,而即以節婦烈女稱之,尤害理也。婦人守節,比於男子抒忠;使為逢、比諸

公撰傳,不稱逢、比之名,而稱忠臣云云,有是理乎?經生之為時藝,首用二語

破題。破題例不書名,先師則稱聖人,弟子則稱賢者,顏、曾、孟子則稱大賢;

蓋仿律賦發端,先虛后實,試帖之制度然爾。今用其法以稱節孝,真所謂習焉不

察者也。

柳子曰:“參之太史以著其潔。”未有不潔而可以言史文者。文如何而為潔,

選辭欲其純而不雜也。古人讀《易》如無《書》,不雜之謂也。同為經典,同為

聖人之言,倘以龍血鬼車之象,而參粵若稽古之文;取熊蛇魚旐之夢,而系春王

正月之次;則聖人之業荒,而六經之文且不潔矣。今為節婦著傳,不敘節婦行事,

往往稱為矢志柏舟,文指不可得而解也。夫柏舟者,以柏木為舟耳。詩人託以起

興,非柏舟遂為貞節之實事也。《關雎》可以興淑女,而雎鳩不可遂指為淑女;

《鹿鳴》可以興嘉賓,而鳴鹿豈可遂指為嘉賓?理甚曉然。奈何紀事之文,雜入

詩賦藻飾之綺語?夫子曰:“必也正名乎。”文字則名言之萃著也。“名不正則

言不順”,而事理於焉不可得而明。是以書有體裁,而文有法度,君子之不得已

也。荀徇俗而無傷於理,不害於事,雖非古人所有,自可援隨時變通之義,今亦

不盡執矣。

○記與戴東原論修志

乾隆三十八年癸巳夏,與戴東原相遇於寧波道署,馮君弼方官寧紹台兵備道

也。戴君經術淹貫,名久著於公卿間,而不解史學;聞余言史事,輒盛氣凌之。

見余《和州志例》,乃曰:“此於體例,則甚古雅,然修志不貴古雅。余撰《汾

州》諸志,皆從世俗,絕不異人,亦無一定義例,惟所便爾。夫志以考地理,但

悉心於地理沿革,則志事已竟。侈言文獻,豈所謂急務哉?”余曰:“余於體例,

求其是爾,非有心於求古雅也。然得其是者,未有不合於古雅者也。如雲但須從

俗,則世俗人皆可為之,又何須擇人而後與哉?方誌如古國史,本非地理專門。

如雲但重沿革,而文獻非其所急,則但作沿革考一篇足矣,何為集眾啟館,斂費

以數千金,卑辭厚幣,邀君遠赴,曠日持久,成書且累函哉?且古今沿革,非我

臆測所能為也。考沿革者,取資載籍。載籍具在,人人得而考之,雖我今日有失,

後人猶得而更正也。若夫一方文獻,及時不與搜羅,編次不得其法,去取或失其

宜,則他日將有放失難稽,湮沒無聞者矣。夫圖事之要,莫若取後人所不得而救

正者,加之意也。然則如余所見,考古固宜詳慎;不得已而勢不兩全,無寧重文

獻而輕沿革耳。”戴他顧而語人曰:“沿革苟誤,是通部之書皆誤矣。名為此府

若州之志,實非此府若州也而可乎?”余曰:“所謂沿革誤,而通部之書皆誤者,

亦止能誤入載籍可稽之古事爾。古事誤入,亦可憑古書而正之,事與沿革等耳。

至若三數百年之內,遺文逸獻之散見旁出,與夫口耳流傳,未能必後人之不湮沒

者。以及興舉利弊,切於一方之實用者,則皆覈實可稽,斷無誤於沿革之失考,

而不切合於此府若州者也。”

馮君曰:“方誌統合古今,乃為完書,豈僅為三數百年以內設邪?”余曰:

“史部之書,詳近略遠,諸家類然,不獨在方誌也。《太史公書》詳於漢制,其

述虞、夏、商、周,顯與六藝背者,亦頗有之。然六藝具在,人可憑而正史遷之

失,則遷書雖誤,猶無傷也。秦楚之際,下逮天漢,百餘年間,人將一惟遷書是

憑;遷於此而不詳,後世何由考其事邪?且今之修方誌者,必欲統合今古,蓋為

前人之修是志,率多猥陋,無所取裁,不得已而發凡起例,如創造爾。如前志無

憾,則但當續其所有,前志有闕,但當補其所無。夫方誌之修,遠者不過百年,

近者不過三數十年。今遠期於三數百年,以其事雖遞修,而義同創造,特寬為之

計爾。若果前志可取,正不必盡方誌而皆計及於三數百年也。夫修志者,非示觀

美,將求其實用也。時殊勢異,舊志不能兼該,是以遠或百年,近或三數十年,

須更修也。若雲但考沿革,而他非所重,則沿革明顯,毋庸考訂之,州縣可無庸

修志矣。”馮君恍悟曰:“然。”

戴拂衣徑去。明日示余《汾州府志》曰:“余於沿革之外,非無別裁卓見者

也。舊志人物門類,乃首名僧,余欲刪之,而所載實事,卓卓如彼,又不可去。

然僧豈可以為人?他志編次人物之中,無識甚矣。餘思名僧必居古寺,古寺當歸

古迹,故取名僧事實,歸之古迹,庸史不解此創例也。”余曰:“古迹非志所重,

當附見於輿地之圖,不當自為專門,古迹而立專門,乃統志類纂名目,陋儒襲之,

入於方誌,非通裁也。如雲僧不可以為人,則彼血肉之軀,非木非石,畢竟是何

物邪?筆削之例至嚴,極於《春秋》。其所誅貶,極於亂臣賊子。亦止正其名而

誅貶之,不聞不以為人,而書法異於圓首方足之倫也。且人物仿史例也,史於奸

臣叛賊,猶與忠良並列於傳,不聞不以為人,而附於地理志也。削僧事而不載,

不過俚儒之見耳。以古迹為名僧之留轍,而不以人物為名,則《會稽志》禹穴,

而人物無禹;《偃師志》湯墓,而人物無湯;《曲阜志》孔林,而人物無孔子,

彼名僧者,何幸而得與禹、湯、孔子同其尊歟?無其識而強作解事,固不如庸俗

之猶免於怪妄也。”

○報廣濟黃大尹論修志書

承示志稿,體裁簡貴,法律森嚴,而殷殷辱賜下詢,惟恐有辜盛意,則僅就

鄙衷所見,約舉一二,以備采菲,然亦未必是也。蓋方誌之弊久矣,流俗猥濫之

書,固可不論;而雅意拂拭,取足成家,則往往有之。大抵有文人之書,學人之

書,辭人之書,說家之書,史家之書;惟史家為得其正宗。而史家又有著作之史,

與纂輯之史,途徑不一。著作之史,宋人以還,絕不多見。而纂輯之史,則以博

雅為事,以一字必有按據為歸,錯綜排比,整煉而有剪裁,斯為美也。

今來稿大抵仿朱氏《舊聞》,所謂纂輯之善者也;而用之似不能畫一其體。

前周書昌與李南澗合修《歷城縣誌》,無一字不著來歷。其古書舊志有明文者,

固注原書名目,即新收之事,無書可注,如取於案牘,則注某房案卷字樣;如取

投送傳狀,則注家傳呈狀字樣;其有得於口述者,則注某人口述字樣;此明全書

並無自己一語之徵,乃真仿《舊聞》而畫一矣。志中或注新增二字,或不加註,

似非義例。

又世紀遺漏過多,於本地沿革之見於史志者,尚未采備,其餘亦似少頭緒;

此門似尚未可用。至城市中之學校,錄及樂章及先賢先儒配位,此乃率土所同,

頒於令典,本不須載;今載之,又不注出於《會典》,而注出於舊志,亦似失其

本原。又詩文入志,本宜斟酌,鄙意故欲別為文徵。今仿《舊聞》之例,載於本

門之下,則亦宜畫一其例。按《舊聞》無論詩文,概為低格分載。今但於山川門

中,全篇錄詩,而諸門有應入傳志記敘之文,多刪節而不列正文,恐簡要雖得,

而未能包舉也。

又表之為體,縱橫經緯,所以爽豁眉目,省約篇章,義至善也。今職官選舉,

仍散著如花名簿,名雖為表,而實非表。戶籍之表善矣,然注圖甲姓氏可也;今

有注人名者,不知所指何人,似宜覈核。

藝文之例,經史子集,無不當收。其著書之人,不盡出於文苑。今裁文苑之

傳而入藝文,謂仿《書錄解題》。其實劉向《七略別錄》,未嘗不表其人,略同

傳體。然班氏撰入《漢·藝文志》,則各自為傳,而於《藝文》目下,但注有傳

二字,乃為得體。今又不免反客而為主矣。

以上諸條,極知瞽蒙之見,無當採擇。且不自揣,而為出位之謀,是以瑣屑

不敢瀆陳;然既承詢及,不敢不舉其大略也。

○覆崔荊州書

前月過從,正在公事旁午之際,荷蒙賜贐贈舟,深切不安。措大眼孔,不達

官場緩急情事,屢書冒瀆,抱慚無地!冬寒,敬想尊候近佳。所付志稿,解纜匆

忙,未及開視,曾拜書,俟旋省申覆;舟中無事,亦粗一過目,則嘆執事明鑒,

非他人可及。前在省相見,送志稿時,執事留日無多,即云:“志頗精當;內有

訛錯,亦易改正。”數語即為定評。

今諸縉紳,磨勘月餘,簽摘如麻,甚至屢加詆詰嘲笑,全失雅道,乃使鄙人

抱慚無地!然究竟推敲,不過職官、科目二表,人名有顛倒錯落;文徵碑記一卷,

時代不按先後,誠然牴牾。然校書如仇,議禮成訟,辦書之有簽商往複,亦事理

之常。否則古人不必立校讎之學;今人修書,亦不必列校訂參閱之銜名矣。況職

官、科目二表,實有辦理錯誤之處;亦有開送冊籍,本不完全之處。文徵則因先

已成卷,後有續收,以致時代有差。雖曰舛誤,亦不盡無因也。而諸紳指摘之外,

嚴加詆訶,如塾師之於孺子,官長之於胥吏,則亦過矣。況文理果系明通,指摘

果無差失,鄙人何難以嚴師奉之。今開卷第一條,則凡例原文雲“方誌為國史要

刪”,語本明白。要刪,猶雲刪要以備用爾。語出《史記》,初非深僻。而簽改

為要典,則是國史反藉方誌為重,事理失實,而語亦費解矣。文徵《二聖祠記》,

上雲“立化像前”,下雲“食頃復活”。化即死也,故字書死字從化字之半。其

文亦自明白。今簽立化句雲“有誤,否則下文復活無根。”由此觀之,其人文理

本未明通,宜其任意訶叱,不知斯文有面目也。至職官、科目之表,舛誤自應改

正。然職官有文武正佐,科目亦有文武甲乙,既以所屬七縣畫分七格,再取每屬

之職官科目,逐一分格,則尺幅所不能容;是以止分七格,而以各款名目,注於

人名之下。此法本於《漢書·百官表》,以三十四官,並列一十四格,而仍於表

內各注名目,最為執簡馭繁之良法。今簽指云:“混合一表,眉目不清。”又文

徵以各體文字分編,通部一例,偶因碑記編次舛誤,自應簽駁改正可也。今簽忽

云:“學校之記當前,署廨列后,寺觀再次於后。”則一體之中,又須分類;分

類未為不可,然表奏、序論、詩賦諸體,又不分類,亦不簽改,則一書之例,自

相矛盾。由此觀之,其人於書之體例,原不諳習,但知信口詈罵,不知交際有禮

義也。其餘摘所非摘、駁所非駁之處甚多,姑舉一二以概其餘。則諸紳見教之簽,

容有不可盡信者矣。

《荊志》風俗,襲用舊文,以謂士敦廉讓。今觀此書籤議,出於諸紳,則於

文理既不知字句反正虛實,而於體例又不知款目前後編次,一味橫肆斥罵,殆於

庸妄之尤,難以語文風士習矣。因思執事數日之間,評定志稿得失,較諸紳彙集

多日,紛指如麻,為遠勝之,無任欽佩之至。但此時執事無暇及此,而鄙人又逼

歸期,俟明歲如簽聲覆,以聽進止可耳。

○為張吉甫司馬撰大名縣誌序

乾隆四十六年冬,余自肥鄉知縣移劇大名。大名自並魏移治府城,號稱畿南

衝要;而縣誌尚未裒合成書,文獻之徵,闕焉未備。余有志蒐羅,下車之始,姑

未遑暇。至四十九年,乃與鄉縉紳討論商榷,採取兩縣舊志,參互考訂,益以後

所見聞,彙輯為編;得圖說二篇,表二篇,志七篇,傳五篇,凡一十六篇,而敘

例目錄之列於卷首,雜采綴記之附於卷末者,不與焉。五十年春正月,書成。會

余遷河間府同知,尋以罣誤免官,羈跡舊治。而繼為政者,休寧吳君,自隆平移

治茲縣。吳君故嘗以循良名聲三輔,而大雅擅文,所學具有原本。及余相得,莫

逆於心。因以志稿屬君訂定,而付之梓人。爰述所以為志之由,而質之吳君。

曰:往在肥鄉官舍,同年友會稽章君學誠,與餘論修志事。章君所言,與今

之修志者異。余徵其說,章君曰:“郡縣誌乘,即封建時列國史官之遺;而近代

修志諸家,誤仿唐宋州郡圖經而失之者也。《周官》外史掌四方之志,注謂若晉

之《乘》,楚之《檮杌》,魯之《春秋》。是一國之史,無所不載,乃可為一朝

之史之所取裁。夫子作《春秋》,而必徵百國寶書,是其義矣。若夫圖經之用,

乃是地理專門。按天官司會所掌書契版圖,註:版謂戶籍,圖謂土地形象,田地

廣狹,即後世圖經所由仿也。是方誌之與圖經,其體截然不同;而後人不辨其類,

蓋已久矣。”余曰:“圖經於今,猶可考乎?”章君曰:“古之圖經,今不可見。

間有經存圖亡,如《吳郡圖經》《高麗圖經》之類;又約略見於群書之所稱引,

如水經地誌之類,不能得其全也。今之圖經,則州縣輿圖,與六條憲綱之冊,其

散著也。若元明之《一統志》書,其總匯也。散著之篇,存於官府文書,本無文

理,學者所不屑道。統匯之書,則固地理專門,而人物流寓,形勝土產,古迹祠

廟諸名目,則因地理而類撮之,取供文學詞章之所採用,而非所以為書之本意也。

故形勝必用駢儷,人物節取要略,古迹流連景物,祠廟亦載游觀,此則地理中之

類纂,而不為一方文獻之徵,甚皎然也。”

余曰:“然則統志之例,非與?閻氏若璩以謂統志之書,不當載人物者,其

言洵足法與?”章君曰:“統志創於元明,其體本於唐宋,質文損益,具有所受,

不可以為非也。《元和郡縣》之志,篇首各冠以圖,圖后系以四至八到,山川經

緯之外,無旁綴焉;此圖經之本質也。《太平寰宇》之記,則入人物藝文,所謂

踵事而增華也。《嘉熙方輿勝覽》,侈陳名勝古迹,遊覽辭賦,則逐流而靡矣。

《統志》之例,補《寰宇》之剩義,刪名勝之支辭,折衷前人,有所依據,閻氏

從而議之過矣。然而其體自有輕重,不可守其類纂名目,以備一方文獻之全,甚

曉然也。”余曰:“古之方誌,義例何如?”章君曰:“三代封建,與後代割據

之雄,大抵國自為制,其體固不侔矣。郡縣之世,則漢人所為《汝南先賢》、

《襄陽耆舊》、《關東風俗》諸傳說,固已偏而不備,且流傳亦非其本書矣。今

可見者,宋志十有餘家,雖不能無得失,而當時圖經纂類名目未盛,則史氏家法

猶存。未若今之直以纂類子目,取為全志,儼如天經地義之不可易也。”余曰:

“宋志十有餘家,得失安在?”章君曰:“范氏之《吳郡志》,羅氏之《新安志》,

其尤善也。《羅志》蕪而不精,《范志》短而不詳,其所蔽也。《羅志》意存着

述,《范志》筆具翦裁,其所長也。後人得著述之意者鮮矣。知翦裁者,其文削

而不腴,其事郁而不暢,其所識解,不出文人習氣,而不可通於史氏宏裁;若康

氏《武功》之志,韓氏《朝邑》之志,其顯者也。何為文人習氣?蓋仿韓退之

《畫記》而敘山川物產,不知八書十志之體,不可廢也。仿柳子厚《先友記》而

志人物,不知七十列傳之例,不可忘也。然此猶文人徇名之弊也。等而下者,更

無論矣。”

余曰:“如君所言,修志如何而後可?”章君曰:“志者,志也。其事其文

之外,必有義焉,史家著作之微旨也。一方掌故,何取一人著作?然不託於著作,

則不能以傳世而行遠也。文案簿籍,非不詳明,特難乎其久也。是以貴專家焉。

專家之旨,神而明之,存乎其人,不可以言傳也。其可以言傳者,則規矩法度,

必明全史之通裁也。”“明全史之通裁當奈何?”曰:“知方誌非地理專書,則

山川都里坊表名勝,皆當匯入地理,而不可分佔篇目,失賓主之義也。知方誌為

國史取裁,則人物當詳於史傳,而不可節錄大略;藝文當詳載書目,而不可類選

詩文也。知方誌為史部要刪,則胥吏案牘,文士綺言,皆無所用,而體裁當規史

法也。此則其可言者也。夫家有譜,州縣有志,國有史,其義一也。然家譜有徵,

則縣誌取焉。縣誌有徵,則國史取焉。今修一代之史,蓋有取於家譜者矣。未聞

取於縣誌。則荒略無稽,薦紳先生所難言也。然其故,實始於誤仿圖經纂類之名

目,此則不可不明辨也。”

噫!章君之言,余未之能盡也。然於志事,實不敢掉以輕心焉。二圖包括地

理,不敢流連名勝,侈景物也。七志分別綱目,不敢以附麗失倫,致散渙也。二

表辨析經緯,不敢以花名卯簿,致蕪穢也。五傳詳具事實,不敢節略文飾,失徵

信也。鄉薦紳不余河漢,勤勤討論,勒為斯志,庶幾一方之掌故,不致如章君之

所謂誤於地理之偏焉耳。若求其志,而欲附於著作專家,則余謝不敏矣。

○為畢秋帆制府撰常德府志序

常德為古名郡,左包洞庭,右控五溪,戰國楚黔中地,秦楚爭衡,必得黔中

以為橐鑰;所謂旁攝溪蠻,南通嶺嶠,從此利盡南海者也。後漢嘗移荊州治此,

蓋外控諸蠻,則州部之內,千里晏然。隋唐以來,益為全楚關鍵。五季馬氏既並

朗州,而後屹然雄視,諸鎮莫敢與抗矣。蓋北屏荊渚,南臨長沙,遠作滇、黔門

戶,實為控要之區,不其然歟?我朝奕世承平,蠻夷率服,大湖南北,皆為腹地。

康熙二十二年,滿州將軍駐防荊州,遂移提督軍門,彈壓常德。后雖分湖南北為

兩部院,而營制聯絡兩部,呼吸相通,故節制之任,仍統於一。

余承乏兩湖,嘗按部常德,覽其山川形勢,慨想秦漢通道以來,治亂機緘,

割制利弊,與夫居安思治,化俗宜民之道,爰進守土長吏,講求而切磋究之。知

府三原李君大{雨隆},悃愊吏也。六條之察,次第既略具矣。府志輯於康熙九

年,故冊荒陋,不可究詰;百餘年之文獻,又邈焉無徵;於是請事重修。余謂此

能知其大也。雖然,方誌遍寰宇矣,賢長吏知政事有恆,而載筆之士,不知辭尚

體要,猥蕪雜濫,無譏焉耳。即有矯出流俗,自命成家,或文人矜於辭采,學士

侈其蒐羅,而於事之關於經濟,文之出於史裁,則未之議也。

會稽章典籍學誠,游於余門。數為余言史事,黎然有當於余心。余嘉李君之

意,因屬典籍,為之撰次,閱一載而告成。凡書二十四篇;為紀者二,編年以綜

一郡之大事;為考者十,分類以識今古之典章;為表者四,年經事緯,以著封建、

職官、選舉、人物之名姓;為略者一,為傳者七,采輯傳記,參合見聞,以識名

宦、鄉賢、忠孝、節義之行事。綱舉而目斯張,體立而用可達。俗志附會古迹,

題詠八景,無實靡文,概從刪略。其有記序文字,歌詠篇什,足以考證事實,潤

色風雅,志家例錄為藝文者;今以藝文專載書目,詩文不可混於史裁,別撰《文

徵》七卷,自為一書,與志相輔而行。其搜剔之餘,畸言脞說,無當經綸,而有

資談助者,更為《叢談》一卷。皆不入於志篇。凡此區分類別,所以辨明識職,

歸於體要。於是常德典故,可指掌而言也。

夫志不特表章文獻,亦以輔政教也。披覽輿圖,則善德、桃源之為山鎮,漸、

潛、滄浪之為川澤,悠然想見古人清風,可以興起末俗。爰求前跡,有若馬伏波、

應司隸之流,制苗蠻於漢世;李習之、溫簡輿其人,興水利於唐時;因地制宜,

隨時應變,皆文武長吏前事之師。考古即以徵今,而平日討論,不可以不豫也。

蓋政之有恆與辭之體要,本非兩事,昧於治者不察也。余故因李君之知所務也,

而推明大旨,以為求治理者法焉。

○為畢秋帆制府撰荊州府志序

荊州富於《禹貢》、《職方》,雄據於三國六朝五季,而衝要岩劇於前明。

蓋至今所領僅七城,而於湖北部內十一府州,猶為重望雲。三代畫州,荊域袤延

且數千里,無可言也。漢分南郡,荊州所部。蒯越說劉表曰:“荊州南據江陵,

北守襄陽,八郡可傳檄而定。”諸葛忠武說昭烈曰:“荊州北據漢沔,利盡南海,

東連吳會,西通巴蜀,用武之國。”六朝爭劇於蕭梁,五季稱雄於高氏,一時獻

奇借箸,騰說雖多,大約不出蒯、葛數語。然是時荊州,實兼武陵、桂陽諸郡,

幅員包湖南境。至明改元中興路為荊州府,則今荊州境矣。彼時王國所封,蔚為

都會。我朝因明舊治,初以總兵官鎮守其地,旋改滿營,設將軍都統以下如制。

雍正十三年,割二州三縣與土司地,分置宜昌、施南兩府。乾隆五十六年,又以

遠安隸荊門州。於是荊州所部,止於七縣。然而形勢猶最諸府,則江陵固兼南北

之沖,而東延西控,聯絡故自若也。至於時事異宜,則滿漢分城,民兵不擾;漕

兌互抵,轉餉無勞,亦既因時而立制矣。惟大江東下分流,故道多湮,江防堵築,

視昔為重。乾隆戊甲大水灌城,軍民被淹,城治傾圮。天子南顧疇咨,特命重臣,

持節臨蒞,發帑二百萬金,鉅工大役,次第興舉。余於是時,奉命來督兩湖,夙

夜惴惕,惟恐思慮有所未周,無以仰答詔旨。咨於群公,詢於寮寀,群策材力,

幸無隕越。而億兆生靈,皆蒙愷澤,而出於昏墊,則荊州雖故而若新也。

逾年,民氣漸蘇,官司稍有清晏。知府山陰張君方理,始欲整齊掌故,為後

持循;旋以事去。繼其任者,永濟崔君龍見,乃集七縣長吏而議修府志。崔君以

名進士起家,學優而仕,其於斯志,蓋斤斤乎不苟作也。且《荊志》著於古者,

倍他州郡,盛弘之有《荊州記》,庾仲雍有《江記》,宗懍有《荊楚歲時記》,

梁元帝有《荊南志》,又有《丹陽尹傳》,書雖不存,部目可考,遺文逸句,猶

時見於群書所稱引也。前明所修《荊州府志》,僅見著錄而無其籍。康熙年間,

胡在恪所修,號稱佳本,而世亦鮮見。今存葉仰高志,自雲多仍胡氏舊文,體例

謹嚴,纂輯必注所出,則其法之善也。而崔君之於斯志,則一秉史裁,詳贍博雅

之中,運以獨斷別裁之義。首紀以具編年史法,次表以著世次年代,掌故存於諸

考,人物詳於列傳,亦既綱舉而目張矣。又以史志之書,記事為主。藝文仍著錄

之篇,而近代志家,猥選詩文雜體;其有矯而正者,則又裁節詩文,分類隸於本

事之下,皆失古人流別。今師史例以輯府志,更仿選例以輯文徵。自云:志師八

家《國語》,文徵師十五《國風》,各自為書,乃得相輔而不相亂。又采輯之餘,

瑣事畸言,取則失裁,棄則可惜;近人編為志餘,亦非史法。今乃別為《叢談》

一書,鉅細兼收,而有條不紊,蓋近日誌家所罕見也。昔羅願撰《新安志》,自

謂儒者之書,不同鈔撮簿記。今崔君所輯,本源深遠,視羅氏雅裁,有過之而無

不及已。會湖北有《通志》之役,聘會稽章典籍學誠,論次其事。章君雅有史識,

與余言而有合。崔君又屢質於典籍,往複商榷,時亦取衷於余。余故備悉其始末,

而敘於卷端。

○為畢秋帆制府撰石首縣誌序

石首為荊州望縣,兩漢本華容地,晉平吳,分華容置縣,因山以石首名。趙

宋改治調弘,易名建寧。尋遷綉林山左,複名石首。元大德中,又遷楚望山下。

歷明至今,文物聲名,為荊部稱盛。縣誌不修,近六十年。舊志疏脫,詮次無法,

又闕數十年之事實。知縣玉田王君維屏,因余撰輯通志,檄徵州縣之書,乃論次

其縣事,犁剔八門,合首尾為書十篇,以副所徵,且請余為之序。

余披覽其書,而知王君之可與論治也。夫為政必先綱紀,治書必明體要。近

日為州縣誌者,或胥吏案牘,蕪穢失裁;或景物題詠,浮華無實;而求其名義所

歸,政教所重,則茫然不知其所指焉。夫政者,事也。志者,言也。天下蓋有言

之斐然,而不得於其事者矣;未聞言之尚無條貫,而其事轉能秩然得敘者也。今

王君是志,凡目數十,括以八門,若網在綱,有條不紊。首曰編年,存史法也。

志者史所取裁,史以記事,非編年弗為綱也。次曰方輿,考地理也。縣之有由立

也,山川古迹,以類次焉。而水利江防,居其要矣。次曰建置,人功修也。城池

廨署,以至壇廟,依次附焉。次曰民政,法度立也。戶田賦役之隸於司徒,郵驛

兵防之隸於司馬,皆《洪範》八政之經也。次曰秩官,昭典守也。長佐師儒,政

教所由出也。而卓然者,爰斯傳矣。次曰選舉,辟才俊也。論秀書升,《王制》

之大,興賢與能,《周官》是詳;勒邦乘者,所不容略也。次曰人物,次曰藝文,

一以徵文,一以考獻,皆搜羅放失,謹備遺忘,尤為乘時之要務也。人物必徵實

事,而不以標榜為虛名;藝文謹著部目,而不以詩文充篇幅。蓋人物為馬《史》

列傳之遺,藝文為班劉著錄之例,事必師古,而後可以法當世也。部分為八,亦

既綱舉而目張矣。至於序例圖考,冠於篇首,餘文剩說,綴於簡末,別為篇次,

不入八門。殆如九夫畫井,八陣行軍,經緯燦然,體用具備。乃知方誌為一方之

政要,非徒以風流文采,為長吏飾儒雅之名也。

且石首置縣以來,凡三徙矣。今縣治形勢,實為不易,四顧平衍之中,至縣

群山湧出,東有龍蓋,南有馬鞍,西有綉林,北有楚望,居中扼要,政令易均;

是以明代至今,相仍為治。夫撫馭必因形勢,為政必恃綱紀,治書必貴體要,一

也。王君以儒術入仕,知所先務。其於治書,洵有得於體要,後人相仍,如縣治

矣。抑古人云:“坐而言者期起而行。”今之具於書者,果能實見諸政治,則必

不以簿書案牘為足稱職業,文采絢飾為足表聲譽;是則雖為一縣之志,即王君一

人之治書也。古之良史,莫能尚已,余於王君有厚望焉。

○書武功志后

康海《武功志》三卷,又分七篇,各為之目:一曰《地理》,二曰《建置》,

三曰《祠祀》,四曰《田賦》,五曰《宮師》,六曰《人物》,七曰《選舉》。

首仿古人著述,別為篇敘,高自位置,幾於不讓,而世多稱之。王氏士正,亦謂

“文簡事核,訓辭爾雅”;後人至欲奉為修志楷模,可為幸矣。夫康氏以二萬許

言,成書三卷,作一縣誌,自以謂高簡矣。今觀其書,蕪穢特甚。蓋緣不知史家

法度,文章體裁,而惟以約省卷篇,謂之高簡,則誰不能為高簡邪?

志乃史裁,苟於事理無關,例不濫收詩賦,康氏於名勝古迹,猥登無用詩文;

其與俗下修志,以文選之例為藝文者,相去有幾?夫諸侯不祖天子,大夫不祖諸

侯,嚴名分也。歷代帝王后妃,史尊紀傳,不藉方誌。修方誌者,遇帝王后妃故

里,表明其說可也。列帝王於人物,載后妃於列女,非惟名分混淆,且思王者天

下為家,於一縣乎何有?康氏於人物,則首列后稷以至文王,節錄太史《周紀》;

次則列唐高祖、太宗,又節錄《唐本紀》,乖刺不可勝詰矣。方誌不當僣列帝王,

姑且勿倫。就如其例,則武王以下,何為刪之?以謂後有天下,非邠之故邑耶?

則太王嘗遷於岐,文王又遷於豐,何以仍列武功人物?以武王實有天下,文王以

上,不過追王,故錄之耶?則唐之高祖、太宗,又何取義?以謂高祖、太宗生長

其地,故錄之耶?則顯懿二祖,何為刪之?后妃上自姜嫄,下及太姜,何為中

間獨無太任?姜非武功封邑,入於武功列女,以謂婦從夫耶?則唐高祖之太穆竇

后,太宗之文德長孫皇后,皆有賢名,何為又不載乎?夫載所不當載,為蕪為僣,

以言識不足也。就其自為凡例,任情出入,不可詰以意指所在,天下有如是而可

稱高簡者哉?

尤可異者,志為七篇,輿圖何以不入篇次?蓋亦從俗例也。篇首冠圖,圖止

有二,而蘇氏《璇璣》之圖,乃與輿圖並列,可謂胸中全無倫類者矣。夫輿圖冠

首,或仿古人圖經之例,所以揭一縣之全勢,猶可言也。《璇璣》之圖,不過一

人文字,或仿范氏錄蔡琰《悲憤詩》例,收於列女之傳可也。如謂圖不可以入傳,

附見傳后可也。驀然取以冠首,將武功為縣,特以蘇氏女而顯耶?然則充其義例,

既列文王於人物矣,曷取六十四卦之圖冠首?既列唐太宗於人物矣,曷取六陣之

圖冠首?雖曰迂謬無理,猶愈《璇璣圖》之僅以一女子名也。惟《官師志》褒貶

並施,尚為直道不泯,稍出於流俗耳。

○書朝邑志后

韓邦靖《朝邑志》二卷,為書七篇:一曰《總志》,二曰《風俗》,三曰

《物產》,四曰《田賦》,五曰《名宦》,六曰《人物》,七曰《雜記》。總約

不過六七千言,用紙十六七番,志乘之簡,無有過於此者。康《武功》極意求簡,

望之瞠乎後矣。康為作序,亦極稱之。

今觀文筆,較康實覺簡凈;惟總志於古迹中,入唐詩數首為蕪雜耳。康氏、

韓氏皆能文之士,而不解史學,又欲求異於人,故其為書,不情至此,作者所不

屑道也。然康氏猶存時人修志規模,故以志法繩之,疵謬百出。韓氏則更不可以

為志,直是一篇無韻之《朝邑賦》,又是一篇強分門類之《朝邑考》;入於六朝

小書短記之中,如《陳留風俗》、《洛陽伽藍》諸傳記,不以史家正例求之,未

始不可通也。故余於《武功》、《朝邑》二家之志,以《朝邑》為稍優。然《朝

邑志》之疵病雖少,而程濟從建文事,濫采野史,不考事實,一謬也。並選舉於

人物,而舉人進士不載科年,二謬也。書其父事,稱韓家君名,至今人不知其父

何名。列女有韓太宜人張氏,自系邦靖尊屬;但使人至今不知為何人之妻,何人

之母。古人臨文不諱。或謂司馬遷諱其父談為同;然《滑稽傳》有談言微中,不

諱談字,恐諱名之說未確。就使諱之,而自敘家世,必實著其父名,所以使後人

有所考也。今邦靖諱其父,而使人不知為誰;稱其尊屬為太宜人,而使人不知為

誰之妻母;則是沒其先人行事,欲求加人而反損矣。三謬也。

至於篇卷之名,古人以竹簡為篇;簡策不勝,則別自為編,識以甲乙,便稽

核耳。後人以繒帛成卷,較竹簡所載為多,故以篇為文之起訖,而卷則概以軸之

所勝為量;篇有義理,而卷無義理故也。近代則紙冊寫書,較之捲軸,可增倍蓰,

題名為卷,不過存古名耳。如累紙不須別自為冊,則分篇者,毋庸更分卷數,為

其本自無義理也。今《武功》、《朝邑》二志,其意嫌如俗纂之分門類,而括題

俱以篇名,可謂得古人之似矣。《武功》用紙六十餘番,一冊足用,而必分七篇

以為三卷,於義已無所取。《朝邑》用紙僅十餘番,不足一冊之用,而亦分七篇

以為二卷,則何說也?或曰:此乃末節,非關文義,何為屑屑較之?不知二家方

以作者自命,此等篇題名目,猶且不達古人之意,則其一筆一削,希風前哲,不

自度德量力,概可知矣。

○書吳郡志后

范成大《吳郡志》五十卷,分篇三十有九:曰沿革,曰分封,曰戶口稅租,

曰土貢,曰風俗,曰城郭,曰學校,曰營寨,曰官宇,曰倉庫,而場務附焉,曰

坊市,曰古迹,曰封爵,曰牧守,曰題名,曰官吏,曰祠廟,曰園亭,曰山,曰

虎邱,曰橋樑,曰川,曰水利,曰人物,而列女附焉,曰進士題名,曰土物,曰

宮觀,曰府郭寺,曰郊外寺,曰縣記,曰冢墓,曰仙事,曰浮屠,曰方技,曰奇

事,曰異聞,曰考證,曰雜詠,曰雜誌。篇首有紹定二年,汴人趙汝談序。言

“石湖志成,守具木欲刻。時有求附某事於籍而弗得者,嘩曰:‘是書非石湖筆

也。’守莫敢刻,遂藏學宮。紹定初元,廣德李侯壽朋以尚書郎出守。其先度支

公嘉言,石湖客也。謁學問故,驚曰:‘是書猶未刊耶?’他日拜石湖祠,從其

家求遺書,校學本無少異。而書止紹熙三年,其後大建置,如百萬倉、嘉定新邑、

許浦水軍、顧逕移屯等類皆未載。於是會校官汪泰亨,與文學士雜議,用褚少孫

例,增所闕遺,訂其誤偽,而不自別為續焉。”又曰:“石湖在時,與郡士龔頤、

滕成、周南厚三人數咨焉,而龔薦所聞於公尤多,異論由是作。益公碑公墓,載

所為書,篇目可考”云云。其為人所推重如此。今學者論宋人方誌,亦推羅氏

《新安志》與范氏《吳郡志》為稱首,無異辭矣。

余諦審之,文筆亦自清簡;後世方誌庸猥之習,彼時未開,編次亦爾雅潔。

又其體制詳郡而略縣,自沿革、城池、職官題名之屬,皆有郡而無縣。縣記二卷,

則但記官署,間及署中亭台,或取題石記文而無其名姓,體參差不一律。此則當

日誌例,與近日府志之合州縣誌而成者,迥不相同。余別有專篇討論其事,此固

可無論也。第他事詳郡略縣,稱其體例可也;沿革有郡無縣,則眉目不分矣。宜

其以平江路府,冒吳郡之舊稱,冠全志而不知其謬也。且沿革敘入宋代,則雲

“開寶元年,吳越王改中吳軍為平江軍。太平興國三年,錢俶納土。”考史,是

時改蘇州矣,而志文不著改州。下突接云:“政和三年,升蘇州為平江府。”上

無蘇州之文,忽入升州為府,文指亦不明矣。通體採摭史籍及詩文說部,編輯而

成,仍注所出於本條下,是足為纂類之法,卻非著作體也。風俗多摭吳下詩話,

間亦考訂方音,是矣。徐祐輩九老之會,章岵輩耆英之會,皆當日偶為盛事,不

當入風俗也。學校在四卷,縣記在三十七八卷;縣治官宇,既入縣記,而學校兼

志府縣之學,是未出縣名而先有學矣。坊市不附城郭,而附官宇,亦失其倫。提

點刑獄司、提舉常平鹽茶司題名,不入牧守題名本類,而附見官宇之後,亦非法

度。提點刑獄題名,皆大書名姓於上,而分注出身與來去年月於下;提舉常平鹽

茶,皆大書官階名姓於上,而分注任事年月於下,亦於體例未畫一也。牧守載有

名人,而題名反著於后,是倒置矣。官吏不載品制員額,而但取有可傳者,亦為

疏略。功曹掾屬,與令長相間雜次,亦嫌令長之名在縣記之先也。古迹與祠廟、

官宇、園亭、冢墓、宮觀、寺、山、川等,頗相混亂。別出虎丘一門於山之外,

不解類例牽連詳略互注之法,則觸手皆荊棘矣。

人物不自撰著,裁節史傳,亦纂類之例也。依次編為八卷,不用標目分類,

尚為大雅。然如張、顧大族,代有聞人,自宜聚族為篇,一族之中,又以代次可

也。乃忽分忽合,時代亦復間有顛倒,不如諸陸之萃合一編,前後不亂。豈今本

訛錯,非范氏之原次歟?仙事、浮屠、方技,亦人物之支流,縱慾嚴其分別,亦

當次於人物之後,別其題品可也。今於人物之後,間以進士題名、土物、宮觀、

府郭寺、郊外寺、縣記、冢墓,凡十二卷后,忽出仙事以下三門,遂使物典人事,

淆雜不清,可謂擾而不精之甚者矣。土物搜羅極博,證事亦佳。但干府、莫邪、

屬鏤之劍,吳鴻、扈稽之鉤,傳記所載一時神物,亦復難以盡信;今概入之土物,

非其類矣。奇事一卷,異聞三卷,細勘實無分別,考證疏而不至於陋。詩賦雜文,

既注各類之下,又取無類可歸者,別為雜詠一門,雖所收不惡,亦頗嫌漫漶無當

也。每見近人修志,識力不能裁斷,而又貪奇嗜瑣,不忍割愛,則於卷末編為雜

志,或曰餘篇。蓋緣全志分門,如布算子,無復別識心裁,故於事類有難附者,

輒為此卷,以作蛇龍之菹,甚無謂也。今觀范氏志末,亦為雜誌,則前輩已先導

之。其實所載,皆有門類可歸,惜范氏析例之不精也。其五十卷中,官名地號之

稱謂非法,人氏名號之信筆亂填,蓋宋人詩話家風,大變史文格律;其無當於方

志專家,史官繩尺,不待言矣。其所以為世所稱,則以石湖賢而有文,又貴顯於

當時;而翦裁筆削,雖不合於史法,亦視近日猥濫庸妄一流,固為矯出,得名亦

不偶然也。然以是為方誌之佳,則不確矣。

○書姑蘇志后

王鏊《姑蘇志》六十卷,首郡邑沿革,次古今守令,次科第,皆為之表,次

沿革,次分野,次疆域,次山,次水,次水利,次風俗,次戶口,次土產,次田

賦,次城池,次坊巷,次鄉都,次橋樑,次官署,次學校,次兵防,次倉場,次

驛遞,次壇廟,次寺觀,次第宅,次園池,次古迹,次冢墓,次吳世家,附封爵

氏族;次平亂,次宦績,次人物,而人物之中,分名臣、忠義、孝友、儒林、文

學、卓行、隱逸、薦舉、藝術、雜技、游寓、列女、釋老,凡一十三類;殿以紀

異雜事。而卷次多寡,不以篇目為齊。名宦分卷為六,人物中之名臣分卷為十,

而忠義與孝友合為一卷,儒林與文學合為一卷,倉場與驛遞合為一卷,如此等類,

不一而足。總六十卷,亦約略紙幅多寡為之,無義例也。《蘇志》名義不一,即

范氏成大以蘇州為《吳郡志》,已失其理,而前人惟譏王氏不當以蘇州府志為

《姑蘇志》,所謂貴耳而賤目也。然郡縣誌乘,古今卒鮮善本。如范氏、王氏之

書,雖非史家所取,究於流俗惡爛之中,猶為矯出。今本《蘇州府志》之可取者

多,亦緣所因之故籍足採摭也。然有荒謬無理,不直一笑,雖末流胥吏,略解文

簿款式,斷不出於是者,如發端之三表是也。

表一曰郡邑沿革,以府縣為郡邑,其謬不待言矣。表以州國郡軍府路為目,

但有統部州郡而無縣邑,無論體例不當,即其自標郡邑名目,豈不相矛盾耶?且

職官有知縣,而沿革無縣名,不識知縣等官何所附耶?尤可異者,表之為體,縱

橫以分經緯;蓋有同年月而異地,或同世次而異支,所謂同經異緯,參差不齊,

非尋常行墨所能清析,故藉縱橫經緯以分別之。如《守令表》,必以郡之守丞判

錄,縣之令丞簿尉,橫列為經;而以朝代年月,縱橫為緯。後人欲稽蒞任年月,

由縱標而得其時世,由橫列而知某守某令某丞某錄,或先或后,或在同時,披表

如指掌也。假有事出先後,必不同時,則無難列款而書,斷無經緯作表之理。表

以州國郡軍府路分格。夫州則蘇州也,國則吳國也,郡則郡也,軍府路則平江路

府也,此皆一蘇州府地先後沿革之名;稱吳國時並無蘇州,稱蘇州時並無吳郡,

稱吳郡時並無平江路府;既無同時異出參差難齊之數,則按款羅列,閱者自知。

今乃縱橫列表,忽上忽下,毫無義例,是徒亂人耳目;胥吏文簿,不如是顛倒也。

《古守令表》,以太守、都尉權攝分格。夫太守都尉,固有同官年月;至於權攝,

猶今之署印官也。有守即無權守,有尉即無攝尉;權攝官與本官,斷無同時互見

之理,則亦必無縱橫列表之法。今分列格目,虛占篇幅,又胥吏之所不為也。職

官列表,當以時制定名;守令之表,當題府縣官表,以後貫前可也。今雲古守令

表,於文義固無礙矣;至於今守令表,則今乃指時制而言也,仍以守令稱明之知

府知縣,名實之謬,又不待言矣。府官但列知府,而削同知以下;縣官但列知縣,

而削丞簿之屬,此何說也?又表有經緯;經緯之法,所謂比其類而合之,乃是使

不類者從其類也。故類之與表,勢不兩立。表則不能為類,類則無所用表,亦胥

吏之所通曉也。科第之表,分上中下,以古今異制,簡編繁重,畫時代以分卷可

也。其體自宜旁書屬籍為經,上書鄉會科年為緯。舉人進士,皆科第也;今乃以

科第為名,而又分舉人進士列為二表,是分類之法,非比類也。且第進士者,必

先得舉人,今以進士居前,舉人列后,是於事為倒置,而觀者耳目且為所亂,又

胥吏所不為也。凡此謬戾,如王氏鏊,號為通人,未必出其所撰;大抵暗於史裁,

又浸漬於文人習氣,以表無文義可觀,不復措意,聽一時無識之流,妄為編輯,

而不知其貽笑識者,至如是也。故曰文人不可與修志也。

至於官署建置,亭樓台閣,所列前人碑記序跋,仍其原文可也。志文敘述創

建重修,一篇之中,忽稱為州,忽稱為郡,多仍《范志》原文;不知《范志》不

足法也。按宋自政和五年以前,名為蘇州,政和五年以後,名為平江路府;終宋

之世,無吳郡名。《范志》標題既謬,則志文法度,等於自鄶無譏。王氏不知改

易,所謂謬也。

又敘自古兵革之事,列為平亂一門,亦不得其解也。山川田賦,坊巷風俗,

戶驛兵倉,皆數典之目;宦跡流寓,人物列女,皆傳述之體。平亂名篇,既不類

於書志數典,亦不等於列傳標人,自當別議記載,務得倫序;否則全志皆當改如

記事本末,乃不致於不類之譏。然此惟精史例者,始能辨之,尚非所責於此志也。

其餘文字小疵,編摩偶舛,則更不足深求矣。《蘇志》為世盛稱,是以不得不辨,

非故事苛求,好摭先哲也。

○書灤志后

家存《灤志》四帙,板刻模糊,脫落顛倒,不可卒讀;蓋乾隆四十七年,主

講永平,故灤州知州安岳蔡君薰,欲屬余撰輯州志,因取舊志視余,即其本也。

按《明史·藝文志》,有陳士元《灤州志》十一卷。陳字養君,湖廣應城人,嘉

靖甲辰進士,歷灤州知州,有盛名;著述甚富,多見《明志》,而史不列傳。

《應城縣誌》,有傳而無書目;然縣人士至今猶侈言之。余少僑應城,求其所著,

一無所見。聞前知縣江浦金嶒,盡取其家藏稿以去,意甚惜之。今此志尚稱陳君

原本。康熙中,知州侯紹岐依例續補,雖十一卷之次,不可復尋,而門類義例,

無所改易。篇首不知何人撰序,有云:“昔宦中州,會青螺郭公議修《許州志》。

公曰:‘海內志書,李滄溟《青州志》第一,其次即為《灤志》。’”似指陳君

原本而言。其書與人,均為當世盛稱,是以侯君率由而不敢議更張也。今觀其書,

矯誣迂怪,頗染明中葉人不讀書而好奇習氣;文理至此,竟不復可言矣。陳君以

博贍稱,而《灤志》庸妄若此,其他著述,不知更如何也。而郭青螺氏又如此妄

贊,不可解矣。

其書分四篇:一曰世編,二曰疆里,三曰壤則,四曰建置。世編用編年體,

仿《春秋》書法,實為妄誕不根。篇首大書云:“帝嚳氏建九州,我冀分。”傳

云:“書者何?志始也。”云云。以考九州分域,又大書云:“黃帝逐葷粥。”

傳云:“書葷粥何?我邊郡也。”又大書云:“周武王十有三祀,夷齊餓死於首

陽,封召公奭於燕,我燕分。”此皆陳氏原編,怪妄不直一笑。《春秋》,魯國

之書,臣子措辭,義有內外,故稱魯為我,非特別於他國之君。且魯史既以國名,

則書中自不便於書國為魯,文法宜然,非有他也。郡縣之世,天下統於一尊,珥

筆為州縣誌者,孰非朝廷臣子,何我之有?至於公穀傳經,出於經師授受,隱微

之旨,難以遽喻,則假問答而闡明之,非史例也。州縣之志,出於一手,撰述非

有前人隱義,待己闡明,而自書自解,自問自答,既非優伶演劇,何為作獨對之

酬酢乎?且劉氏《史通》,嘗論《晉紀》及《漢晉春秋》,力詆前人摩擬無端,

稱我與假設問答,俱在所斥。陳氏號為通博,獨未之窺乎?國史且然,況州縣誌

乎?周武王十有三祀,文尤紕繆。殷祀周年,兩不相蒙。《洪範》為箕子陳疇,

書法變例,非正稱也。陳氏為夷齊之故,而改年稱祀,其下與封召公,同蒙其文,

豈將以召公為殷人乎?且夷齊不食周粟,餓死首陽,蓋言不受祿而窮餓以死,非

絕粒殉命之謂也。大書識其年歲,不傎甚乎?即此數端,尚待窺其餘乎?

其世編分目為三:一曰前代,二曰我朝,三曰中興。其稱我朝者,終於世宗

嘉靖二十八年;其題中興者,斷始嘉靖二十九年,實亦不得其解。疆里之目有六:

曰域界,曰理制,曰山水,曰勝概,曰風俗,曰往跡。壤則之目有七:曰戶口,

曰田賦,曰鹽法,曰物產,曰馬政,曰兵政,曰驛傳。建置之目十一:曰城池,

曰署廨,曰儒學,曰倉庫,曰鋪舍,曰街市,曰坊牌,曰樓閣,曰橋渡,曰秩祀,

曰寺觀。而官師人物,科目選舉,俱在編年之內。官師則大書年月,某官某人來

任;其人有可稱者,即仿《左傳》之例,注其行實於下。科目則曰,某貢於學,

某舉於鄉,其中某榜進士;其有可稱者,亦同官師之例,無則闕之。孝義節烈之

得旌者,書於受旌之日。而闇修之儒,能文之士,不由科目,與夫節孝之婦,貞

淑之女,偶不及旌,則無入志之例矣。

尤有異者,侯君續陳之志,於明萬曆四十七年,大書我太祖高皇帝天命四年

己未,分注前明年號於下;復大書馮運泰中庄際昌榜進士,又書知州林應聚來任。

夫前明疆宇,未入我朝版圖;國朝史筆,於書明事,不關於正朔者,並不斥去天

啟、崇禎年號。藉曰臣子之義,內本朝而外前明,則既書天命年號於上,事之在

前明者,必當加明字以別之;庶使閱者知所主客,是亦一定理也。今馮運泰乃明

之進士,林應聚乃明之知州,隸於本朝年號之下,又無明字以為之區別,是直以

明之進士知州,為本朝之科第職官,不亦誣乎!至《灤志》標題,亦甚庸妄。灤

乃水名,州亦以水得名耳。今去州字,而稱《灤志》,則閱題籤者,疑為灤水志

矣。然《明·藝文志》以陳士元撰為《灤州志》,則題刪州字,或侯紹岐之所為。

要以全書觀之,此等尚屬細事,不足責也。

○書靈壽縣誌后

書有以人重者,重其人而略其書可也;文有意善而辭不逮者,重其意而略其

辭可也。平湖陸氏隴其,理學名儒,何可輕議?然不甚深於史學。所撰《靈壽縣

志》,立意甚善,然不甚解於文理。則重陸之為人,而取作志之本意可也。重其

人,因重其書,以謂志家之所矜式,則耳食矣。余按陸氏《靈壽縣誌》十卷:一

曰地理,紀事方音附焉,二曰建置,三曰祀典,四曰災祥,五曰物產,六曰田賦,

七曰官師,八曰人物,人物之中,又分后妃、名臣、仕績、孝義、隱逸、列女,

九選舉,十藝文。而田賦、藝文分上下卷,祀典、災祥、物產均合於一,則所分

卷數,亦無義例者也。其書大率簡略,而田賦獨詳,可謂知所重矣。《敘例》皆

云:“土瘠民貧,居官者不可紛更聚斂,土著者不可侈靡爭競。”尤為仁人愷悌

之言。全書大率以是為作書之旨,其用心真不愧於古循良吏矣。

篇末以己所陳請於上,有所興廢於其縣者,及與縣人傅維雲往複論修志凡例

終編。其興廢條議,固切實有用;其論修志例,則迂錯而無當矣。余懼世人徇名

而忘其實也,不得不辨析於后。如篇首地理,附以方音可也,附以紀事謬矣。紀

事,乃前代大事關靈壽者,編年而書,是於一縣之中,如史之有本紀者也。紀事

可附地理,則《舜典》可附於《禹貢》,而歷史本紀可入地理志矣。書事貴於簡

而有法;似此依附,簡則簡矣,豈可以為法乎?建置之篇,刪去坊表,而雲所重

在人,不在於坊,其說則迂誕也。人莫重於孔子,人之無藉書志以詳,亦莫如孔

子,以為所重有在,而志削其文,則闕里之志,可焚毀矣。坊表之所重在人,猶

學校之所重在道也,官署之所重在政也,城池之所重在守也。以為別有所重而不

載,是學校、官廨、城池皆可削去,建置一志,直可省其目矣。寺觀刪而不載,

以謂辟邪崇正,亦迂而無當也。《春秋》重興作,凡不當作而作者,莫不詳書,

所以示鑒戒也。如陸氏說,則但須削去其文,以為辟邪崇正,千百載后,誰復知

其為邪而辟之耶?況寺觀之中,金石可考,逸文流傳,可求古事,不當削者一也。

僧道之官,定於國家制度,所居必有其地,所領必有其徒,不當削者二也。水旱

之有祈禱,災荒之有賑濟,棄嬰之有收養,先賢祠墓之有香火,地方官吏多擇寺

觀以為公所,多遴僧道以為典守,於事大有所賴,往往見於章奏文移,未嘗害於

治體;是寺觀僧道之類,昔人以崇異端,近日以助官事,正使周孔復生,因勢利

導,必有所以區處,未必皆執人其人而廬其居也。陸氏以削而不載,示其衛道,

何所見之隘乎?官師選舉,止詳本朝,謂法舊志斷自明初之意,則尤謬矣。舊志

不能博考前代,而以明初為斷,已是舊志之陋;然彼固未嘗取其有者而棄之也。

今陸氏明見舊志,而刪其名姓,其無理不待辨矣。自古諸侯不祖天子,大夫不祖

諸侯,理勢然也。方誌諸家,於前代帝王后妃,但當著其出處,不可列為人物,

此說前人亦屢議之,而其說訖不能定。其實列人物者,謬也。姑無論理勢當否,

試問人物之例,統載古今,方誌既以前代帝王后妃,列於人物,則修京兆志者,

當以本朝帝后入人物矣。此不問而知其不可。則陸志人物之首后妃,殊為不謹嚴

也。

至於篇末,與傅維雲議,其初不過所見有偏,及往複再辨,而強辭不準於情

理矣。其自云:“名臣言行,如樂毅、曹彬,章章於正史者,止存其略。”維雲

則謂“三代以上聖賢,事已見經籍者,史遷仍入《史記》,史遷所敘孝武前事,

班固仍入《漢書》;不以他見而遂略。前人史傳文集,荒僻小縣,人罕盡見,藝

文中如樂毅《報燕王書》、韓維《僖祖廟議》,不當刊削。”其說是也。陸氏乃

云:“春秋人物,莫大於孔子,文章亦莫過於孔子。《左傳》於孔子之事,不如

叔向、子產之詳,於孔子之文,不如叔向、子產之多;相魯適楚,刪書正樂,事

之章章於萬世者,曾不一見;《孝經》、《論語》,《文言》、《繫辭》,昭昭

於萬世者,曾不一見。以孔子萬世聖人,不必沾沾稱述於一書,所以尊孔子也。”

此則非陸氏之本意,因窮於措辭,故為大言,以氣蓋人,而不顧其理之安,依然

詆毀陽明習氣矣。《左傳》乃裁取國史為之,所記皆事之關國家者,義與《春秋》

相為經緯。子產、叔向,賢而有文,又當國最久,故晉鄭之事,多涉二人言行,

非故詳也,關一國之政也。孔子不遇於時,惟相定公為郟谷之會,齊人來歸汶陽

之田,是與國事相關,何嘗不詳載乎?其奔走四方,與設教洙泗,事與國政無關,

左氏編年附經,其體徑直,非如后史紀傳之體,可以特著道學、儒林、文苑等傳,

曲折而書,因人加重者也。雖欲獨詳孔子,其道無由,豈曰以是尊孔子哉?至謂

《孝經》、《論語》、《文言》、《繫辭》不入《左傳》,亦為左氏之尊孔子,

其曲謬與前說略同,毋庸更辨。第如其所說,以不載為尊,則帝典之載堯舜,謨

貢之載大禹,是史臣不尊堯、舜、禹也;二南正雅之歌詠文武,是詩人不尊周先

王也;孔子刪述《詩》、《書》,是孔子不尊二帝三王也,其說尚可通乎?且動

以孔子為擬,尤學究壓人故習。試問陸氏修志初心,其視樂毅、曹彬、韓維諸人,

豈謂足以當孔子邪?

又引太史公《管晏傳贊》有云:“吾讀《管子》、《牧民》、《山高》、

《乘馬》、《輕重》、《九府》及《晏子春秋》,其書世多有之,是以不論。”

可見世所有者,不必詳也。此說稍近理矣。然亦不知司馬氏之微意,蓋重在軼事,

故為是言。且諸子著書,亦不能盡裁入傳,韓非載其《說難》,又豈因其書為世

所有而不載耶?文入史傳,與入方誌藝文,其事又異。史傳本記事之文,故裁取

須嚴;而方誌藝文,雖為俗例濫入詩文,然其法既寬,自可裁優而入選也。必欲

兩全而無遺憾,余別有義例,此不復詳。

上一章書籍頁下一章

文史通義

···
加入書架
上一章
首頁 科幻靈異 文史通義
上一章下一章

卷八 外篇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