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 外篇二
○永清縣誌皇言紀序例
史之有紀,肇於《呂氏春秋》十二月紀。司馬遷用以載述帝王行事,冠冕百
三十篇,蓋《春秋》之舊法也。厥後二十一家,迭相祖述,體肅例嚴,有如律令。
而方州之志,則多惑於地理類書之例,不聞有所遵循;是則振衣而不知挈領,詳
目而不能舉綱,宜其散漫無章,而失國史要刪之義矣。夫古者封建之世,列國自
有史書;然正月必系周王,魯史必稱周典,(韓宣子見《易象》、《春秋》,以
謂《周禮》盡在於魯是也。)蓋著承稟所由始也。後世郡縣,雖在萬里之外,制
如古者畿甸之法,乃其分門次類,略無規矩章程,豈有當於《周官》外史之義歟?
(《周官》外史掌四方之志,掌達書名於四方。此見列國之書,不得自擅,必稟
外史一成之例也。)此則撰志諸家,不明史學之過也。
呂氏十二月令,但名為紀;而司馬遷、班固之徒,則稱本紀。原其稱本之義,
司馬遷意在紹法《春秋》;顧左氏、公、穀專家,各為之傳;而遷則一人之書,
更著書、表、列傳以為之緯,故加紀以本,而明其紀之為經耳。(其定名則仿
《世本》之舊稱。)班固不達其意,遂並十志而題為本志。然則表傳之不加本稱
者,特以表稱年表,傳稱列傳,與本紀俱以二字定名,惟志止是單名,故強配其
數,而不知其有害於經紀緯傳之義也。(古人配字雙單,往往有之,如《七略》
之方稱經方,《淮南子》論稱書論之類,不一而足。惟無害於文義,乃可為之耳。)
至於例以義起,方誌撰紀,以為一書之經,當矣。如亦從史而稱本紀,則名實混
淆,非所以尊嚴國史之義也。且如後世文人所著詩文,有關當代人君行事,其文
本非紀體,而亦稱恭紀以致尊崇,於義固無害也。若稱本紀,則無是理矣。是則
方誌所謂紀者,臨本書之表傳,則體為輕,對國史之本紀,則又為緯矣。是以著
紀而不得稱本焉。
遷、固而下,本紀雖法《春秋》,而中載詔誥號令,又雜《尚書》之體。至
歐陽修撰《新唐書》,始用大書之法,筆削謹嚴,乃出遷、固之上,此則可謂善
於師《春秋》者矣。至於方誌撰紀,所以備外史之拾遺,存一方之祗奉,所謂循
堂楹而測太陽之照,處牖隙而窺天光之通,期於慎輯詳志,無所取於《春秋》書
事之例也。是以恭錄皇言,冠於首簡;與史家之例,互相經緯,不可執一例以相
拘焉。
大哉王言,出於《尚書》;王言如絲,出於《禮記》。蓋三代天子稱王,所
以天子之言稱王言也。後世以王言承用,據為典故。而不知三代以後,王亦人臣
之爵;凡稱天子詔誥亦為王言,此則拘於泥古,未見其能從時者也。夫《尚書》
之文,臣子自稱為朕,所言亦可稱誥。後世尊稱,既定於一,則文辭必當名實相
符,豈得拘執古例,不知更易?是以易王言之舊文,稱皇言之鴻號,庶幾事從其
質,而名實不淆。
敕天之歌,載於謨典;而後史本紀,惟錄詔誥。蓋詩歌抒發性情,而詔誥施
於政事,故史部所收,各有當也。至於方誌之體,義在崇奉所尊,於例不當別擇。
前總督李衛所修《畿輔通志》,首列詔諭宸章二門,於義較為允協。至永清一縣,
密邇畿南,固無特頒詔諭。若牽連諸府州縣,及統該直隸全部,則當載入通志,
又不得以永清亦在其內,遂冒錄以入書。如有恩賜蠲逋賑恤,則事實恭登恩澤之
紀,而詔諭所該者廣,是亦未敢越界而書。惟是覃恩愷澤,褒贈貤封,固家乘之
光輝,亦邑書之弁冕,是以輯而紀之。御制詩章,止有《冰窖》一篇,不能分置
卷帙,恭錄詔諭之後,以志雲漢光華云爾。
○永清縣誌恩澤紀序例
古者左史紀言,右史紀事,朱子以謂言為《尚書》之屬,事為《春秋》之屬,
其說似矣。顧《尚書》之例,非盡紀言;而所謂紀事之法,亦不盡於春王正月一
體也。《周官》五史之法,詳且盡矣;而記注之書,後代不可盡詳。蓋自《書》
與《春秋》而外,可參考者,《汲冢周書》似《尚書》,《竹書紀年》似《春秋》
而已。然而《穆天子傳》,獨近起居之注。其書雖若不可盡信,要亦古者記載之
法,經緯表裏,各有所主;初不拘拘《尚書》、《春秋》二體,而即謂法備於是,
亦可知矣。三代而後,細為宮史,若《漢武禁中起居注》,馬後《顯宗起居注》,
是也。大為時政,若唐《貞觀政要》,《周顯德日曆》,是也。以時記錄,歷朝
起居注,是也。薈粹全書,梁太清以下實錄,是也。蓋人君之德如天,晷計躔測,
璣量圭度,法制周遍,乃得無所闕遺。是以《周官》立典,不可不詳其義,而
《禮》言左史右史之職,誠廢一而不可者也。
紀之與傳,古人所以分別經緯,初非區辨崇卑。是以遷《史》中有無年之紀,
劉子玄首以為譏,班《書》自敘,稱十二紀為春秋考紀,意可知矣。自班、馬而
后,列史相仍,皆以紀為尊稱,而傳乃專屬臣下,則無以解於《穆天子傳》,與
《高祖》、《孝文》諸傳也。今即列史諸帝有紀無傳之弊論之。如人君行跡,不
如臣下之詳,篇首敘其靈徵,篇終斷其大略;其餘年編月次,但有政事,以為志
傳之綱領;而文勢不能更及於他,則以一經一緯,體自不可相兼故也。誠以《春
秋》大旨斷之,則本紀但具元年即位,以至大經**,足為事目,於義愜矣。人
君行事,當參以傳體,詳載生平,冠於后妃列傳之上。是亦左氏之傳,以惠公元
妃數語,先經起事,即屬隱公題下傳文,可互證也。但紀傳崇卑,分別已久;君
臣一例,事理未安;則莫若一帝紀終,即以一帝之傳次其紀后。如鄭氏《易》之
以《象傳》、《彖辭》,附於本卦之後之例,且崇其名曰大傳,而不混列傳;則
名實相符,亦似折中之一道也。方誌紀載,則分別事言,統名以紀,蓋所以備外
史之是正,初無師法《春秋》之義例,以是不可議更張耳。
○永清縣誌職官表序例
職官選舉,入於方誌,皆表體也。而今之編方誌者,則曰史有百官志與選舉
志,是以法古為例,定以鴻名,而皆編為志,斯則迂疏而寡當者矣。夫忠志之文,
職官詳其制度,選舉明其典則,其文或仿《周官》之經,或雜記傳之體,編之為
志,不亦宜乎?至於方誌所書,乃是歷官歲月,與夫科舉甲庚,年經事緯,足以
爽豁眉目,有所考索,按格而稽,於事足矣。今編書志之體,乃以知縣、典史、
教諭、訓導之屬,分類相從,遂使乾隆知縣,居於順治典史之前;康熙訓導,次
諸雍正教諭之後。其有時事後先,須資檢閱,及同僚共事,欲考歲年;使人反覆
披尋,難為究竟,虛占篇幅,不知所裁。不識何故而好為自擾如斯也!夫人編列
傳,史部鴻裁,方誌載筆,不聞有所規從;至於職官選舉,實異名同,乃欲巧為
附依,此永州鐵爐之步,所以致慨於千古也。
《周官》御史掌贊書,數從政,鄭氏注謂“數其現在之官位”,則官職姓名,
於古蓋有其書矣。三百六十之官屬,而以從政記數之登書,竊意亦必有法焉。周
譜經緯之凡例,恐不盡為星曆一家之用也。(劉向以譜與歷合為一家,歸於術數。
而司馬遷之稱周譜,則非術數之書也。疑古人於累計之法,多用譜體。)班固
《百官公卿表》,敘例全為志體,而不以志名者,知歷官之須乎譜法也。以《周
官》之體為經,而以漢表之法為緯,古人之立法,博大而不疏,概可見矣。
東京以還,僅有職官志,而唐宋之史,乃有宰輔表,亦謂百職卿尹之不可勝
收也。至於專門之書,官儀簿狀,自兩漢以還,代有其編,而列表編年,宋世始
多其籍;(司馬光《百官公卿表》百五十卷之類。)亦見歷官紀數之書,每以無
文而易亡也。至於方州記載,唐宋廳壁題名,與時湮沒,其圖經古制,不復類聚
官人,非闕典歟?元明以來,州縣誌書,往往存其歷任,而又以記載無法,致易
混淆,此則不可不為釐正者也。或謂職官列表,僅可施於三公宰輔,與州縣方誌;
一則體尊而例嚴,一則官少而易約也。若夫部府之志,官職繁多,而尺幅難竟,
如皆表之,恐其易經而難緯也。(上方年月為經,首行官階為緯,官多布格無容
處也。)夫立例不精,而徒爭於紀載之難約,此馬、班以後,所以書繁而事闕也。
班史《百官》之表,卷帙無多,而所載詳及九卿;唐宋宰輔之表,卷帙倍增,而
所載止畫於丞弼。非為古書事簡,而後史例繁也,蓋以班分類附之法,不行於年
經事緯之中,宜其進退失據,難於執簡而馭繁也。按班史,表列三十四官,格止
一十四級,或以沿革,並注首篇,(相國、丞相、奉常、太常之類。)或以官聯,
共居一格;(大行令、大鴻臚同格,左馮翊、京兆尹同格之類。)篇幅簡而易省,
事類從而易明,故能使流覽者,按簡而無復遺逸也。苟為統部列表,則督撫提鎮
之屬,共為一格。布按巡守之屬,共為一格。其餘以府州畫格,府屬官吏,同編
一格之中,固無害也。及撰府州之志,即以州縣各佔一格,亦可不致闕遺。是則
歷官著表,斷無窮於無例可通,況縣誌之固可一官自為一格歟?
姓名之下,注其鄉貫科甲,蓋其人不盡收於政略,注其首趾,亦所以省傳文
也。無者闕之。至於金石紀載,他有所徵,而補收於志,即以金石年月冠之,不
復更詳其初仕何年,去官何月,是亦勢之無可如何者耳。至於不可稽年月而但有
其姓名者,則於經緯列表之終,橫列以存其目,亦闕疑俟后意云爾。
○永清縣誌選舉表序例
選舉之表,即古人賢書之遺也。古者取士,不立專科,興賢出長,興能出治;
舉才即見於用,用人即見於事。兩漢賢良、孝、秀,與夫州郡辭署,事亦見於紀
傳,不必更求選舉之書也。隋唐以來,選舉既專,資格愈重。科條繁委,故事相
傳,選舉之書,累然充棟。則舉而不必盡用,用而不必盡見於事。舊章故典,不
可求之紀傳之中,而選舉之文,乃為史志之專篇矣。
志家之載選舉,不解年經事緯之法,率以進士、舉人、貢生、武選,各分門
類,又以進士冠首,而舉貢以次編於后。於是一人之由貢獲舉而成進士者,先見
進士科年,再搜鄉舉時代,終篇而始明其入貢年甲焉。於事為倒置,而文豈非復
沓乎?間有經緯而作表者,又於旁行斜上之中,注其事實。以列傳之體而作年表,
乃元人撰《遼》、《金史》之弊法,虛占行幅,而又混眉目,不識何所取乎此也。
史之有表,乃列傳之敘目。名列於表,而傳無其人者,乃無德可稱,而書事
從略者也。其有立傳而不出於表者,事有可紀,而用特書之例也。今撰志者,選
舉、職官之下,往往雜書一二事實;至其人之生平大節,又用總括大略,編於人
物名宦條中;然後更取傳志全篇,載於藝文之內;此雲詳見某項,彼雲已列某條,
一人之事,復見疊出。而能作表者,亦不免於表名之下,更注有傳之文,何其擾
而不精之甚歟!
表有有經緯者,亦有不可以經緯者。如永清歲貢,嘉靖以前,不可稽年甲者
七十七人,載之無格可歸,刪之於理未愜,則列敘其名於嘉靖選舉之前,殿於正
德選舉之末,是《春秋》歸餘於終,而《易》卦終於《未濟》之義也。史遷《三
代世表》,於夏泄而下,無可經緯,則列敘而不復縱橫其體,是亦古法之可通者
矣。
○永清縣誌士族表序例
方誌之表土族,蓋出古法,非創例也。《周官》小史:“奠繫世,辨昭穆。”
杜子春註:“繫世若諸侯卿大夫系本之屬”是也。《書》曰:“平章百姓。”鄭
康成曰:“百姓謂群臣之父子兄弟。”平章及辨別而章明之也。先王錫土分姓,
所以尊人治而明倫敘者,莫不由此。故欲協和萬邦,必先平章百姓,典綦重矣。
土亦民也,詳士族而略民姓,亦猶行古之道也。《周官》鄉大夫“以歲時登
夫家之眾寡”,三年以大比興一鄉之賢能。夫民賤而士貴,故夫家眾寡,僅登其
數;而賢能為卿大夫者,乃詳世系之牒,是世系之牒,重於戶口之書,其明徵也。
近代方誌,無不詳書戶口,而世系之載,闃爾無聞,亦失所以重輕之義矣。
夫合人而為家,合家而為國,合國而為天下。天下之大,由合人為家始也。
家不可以悉數,是以貴世族焉。夫以世族率齊民,以州縣領世族,以司府領州縣,
以部院領司府,則執簡馭繁,天下可以運於掌也。孟子曰:“所謂故國者,非謂
有喬木也,有世臣之謂也。”州縣之書,苟能部次世族,因以達於司府部院,則
倫敘有所聯,而治化有所屬矣。今修志者,往往留連故跡,附會桑梓,而譜牒之
輯闕然,是則所謂重喬木而輕世家矣。
譜牒掌之於官,則事有統會,人有着籍,而天下大勢可以均平也。今大江以
南,人文稱盛,習尚或近浮華。私門譜牒,往往附會名賢,侈陳德業,其失則誣。
大河以北,風俗簡樸,其人率多椎魯無文。譜牒之學,闕焉不備,往往子孫不志
高曾名字,間有所錄,荒略難稽,其失則陋。夫何地無人,何人無祖,而偏誣偏
陋,流弊至於如是之甚者,譜牒不掌於官,而史權無統之故也。
或謂古人重世家,而其後流弊,至於爭門第。魏晉而後,王、謝、崔、盧動
以流品相傾軋;而門戶風聲,賢者亦不免於存軒輊,何可為訓耶?此非然也。吏
部選格,州郡中正,不當執門閥而定銓衡,斯為得矣。若其譜牒,掌於曹郎令史,
則固所以防散佚而杜偽託,初非有弊也。且郎吏掌其譜系,而吏部登其俊良,則
清門鉅族,無賢可以出長,無能可以出治者,將激勸而爭於自見矣。是亦鼓舞賢
才之一道也。
史遷世表,但紀三五之淵源;而《春秋》氏族,僅存杜預之世譜,於是史家
不知氏族矣。歐陽《宰相世系》,似有得於知幾之寓言;(《史通·書志》篇,
欲立氏族志,然意存商榷,非劉本旨。)第鄧州韓氏,不為宰相,以退之之故,
而著於篇,是亦創例而不純者也。魏收《官氏》與鄭樵《氏族》,則但紀姓氏源
流,不為條列支系。是史家之表繫世,僅見於歐陽,而後人又不為宗法,毋亦有
鑒於歐陽之為例不純乎?竊惟網羅一代,典籍浩繁,所貴持大體,而明斷足以決
去取,乃為不刊之典爾。世系不必盡律以宰相,而一朝右族,聲望與國相終始者,
纂次為表,篇帙亦自無多也。標題但署為世族,又何至於為例不純歟?劉歆曰:
“與其過而廢也,毋寧過而存之。”其是之謂矣。
正史既存大體,而部府州縣之志,以漸加詳焉。所謂行遠自邇,登高自卑,
州縣博收,乃所以備正史之約取也。或曰:州縣有大小,而陋邑未必盡可備譜系。
則一縣之內,固已有士有民矣。民可計戶口,而士自不虞無系也。或又曰;生員
以上,皆曰士矣。文獻大邦,懼其不可勝收也。是則量其地之盛衰,而加寬嚴焉。
或以舉貢為律,或以進士為律,至於部府之志,則或以官至五品或至三品者為律,
亦自不患其蕪也。夫志之載事,如鑒之示影也。徑寸之鑒,體具而微,盈尺以上,
形之舒展亦稱是矣。未有至於窮而無所置其影者也。
州縣之志,盡勒譜牒矣,官人取士之祖貫可稽檢也,爭為人後之獄訟可平反
也,私門不經之紀載可勘正也,官府譜牒之訛誤(譜牒之在官者。)可借讎也。
(借私家之譜校官譜,借他縣之譜校本縣,皆可也。)清濁流品可分也,姻睦孝
友可勸也;凡所以助化理而惠士民者,於此可得其要略焉。
先王賜土分姓,以地著人,何嘗以人着地哉?封建罷,而人不土著矣。然六
朝郡望,問謝而知為陽夏,問崔而知為清河,是則人戶以籍為定,而坊表都里,
不為虛設也。至於梅里、鄭鄉,則又人倫之望,而鄉里以人為隱顯者也。是以氏
族之表,一以所居之鄉里為次焉。
先城中,一縣所主之地也。次東,次南,而後西鄉焉,北則無而闕之,記其
實也。城內先北街而後南街,方位北上而南下,城中方位有定者也。四鄉先東南
而後西北,《禹貢》先青、兗,次揚、荊,而殿梁、雍之指也。然亦不為定例,
就一縣之形勢,無不可也。
凡為士者,皆得立表,而無譜系者闕之。子孫無為士者不入,而昆弟則非士
亦書,所以定其行次也。為人後者,錄於所后之下,不復詳其所生;志文從略,
家譜自可詳也。寥寥數人,亦與入譜;先世失考,亦著於篇;蓋私書易失,官譜
易存,急為錄之,庶後來可以詳定,茲所謂先示之例焉耳。
私譜自敘官階封贈,訛謬甚多。如同知通判稱分府,守備稱守府,猶徇流俗
所稱也。錦衣千戶,則稱冠帶將軍,或御前將軍,或稱金吾,則鄙倍已甚,使人
不解果為何官也。今並與較明更正。又譜中多稱省祭官者,不解是何名號,今仍
之,而不入總計官數雲。
○永清縣誌輿地圖序例
史部要義,本紀為經,而諸體為緯。有文辭者,曰書,曰傳;無文辭者,曰
表,曰圖;虛實相資,詳略互見,庶幾可以無遺憾矣。昔司馬氏創定百三十篇,
但知本周譜而作表,不知溯夏鼎而為圖;遂使古人之世次年月,可以推求,而前
世之形勢名象,無能蹤跡;此則學《春秋》而得其譜歷之義,未知溯《易象》而
得其圖書之通也。夫列傳之需表而整齊,猶書志之待圖而明顯也。先儒嘗謂表闕
而列傳不得不繁,殊不知其圖闕而書志不得不冗也。嗚呼!馬、班以來,二千年
矣,曾無創其例者,此則窮源竟委,深為百三十篇惜矣。
鄭樵《圖譜》之略,自謂獨得之學;此特為著錄書目,表章部次之法爾。其
實史部鴻裁,兼收博採,並存家學,以備遺忘,樵亦未能見及此也。且如《通志》,
紀傳悉仍古人。反表為譜,改志稱略,體亦可為備矣。如何但知收錄圖譜之目,
而不知自創圖體,以補前史之所無;以此而傲漢唐諸儒所不得聞,寧不愧歟?又
樵錄圖譜,自謂部次,專則易存,分則易失,其說似矣。然今按以樵之部目,依
檢前代之圖,其流亡散失,正復與前不甚相遠。然則專家之學,不可不入史氏鴻
編,非僅區區著於部錄,便能保使無失也。司馬遷有表,而周譜遺法,至今猶存;
任宏錄圖,(鄭樵云:任宏校兵書,有書有圖,其法可謂善矣。)而漢家儀制,
魏晉已不可考;則爭於著錄之功小,創定史體之功大,其理易明也。
史不立表,而世次年月,猶可補綴於文辭;史不立圖,而形狀名象,必不可
旁求於文字。此耳治目治之所以不同,而圖之要義,所以更甚於表也。古人口耳
之學,有非文字所能著者,貴其心領而神會也。至於圖象之學,又非口耳之所能
授者,貴其目擊而道存也。以鄭康成之學,而憑文字以求,則娑尊詁為鳳舞;至
於鑿背之犠既出,而王肅之義長矣。以孔穎達之學,而就文義以解,江源出自岷
山;至金沙之道既通,而《緬志》之流遠矣。此無他,一則困於三代圖亡,一則
困於班固《地理》無圖學也。(《地理志》自班固始,故專責之。)雖有好學深
思之士,讀史而不見其圖,未免冥行而擿埴矣。
唐、宋州郡之書,多以圖經為號,而地理統圖,起於蕭何之收圖籍。是圖之
存於古者,代有其書,而特以史部不收,則其力不能孤行於千古也。且其為體也,
無文辭可以誦習,非纂輯可以約收;事存專家之學,業非文士所能;史部不與編
摩,則再傳而失其本矣。且如《三輔黃圖》,《無和圖志》,今俱存書亡圖,是
豈一朝一夕故耶?蓋古無鐫木印書,圖學難以摩畫;而竹帛之體繁重,則又難家
有其編。馬、班專門之學,不為裁定其體,而後人溯流忘源,宜其相率而不為也。
解經多舛,而讀史如迷,凡以此也。
近代方誌,往往有圖,而不聞可以為典則者,其弊有二:一則逐於景物,而
山水摩畫,工其繪事,則無當於史裁也。一則廁於序目凡例,而視同弁髦,不為
系說命名,釐定篇次,則不可以立體也。夫表有經緯而無辭說,圖有形象而無經
緯,皆為書志列傳之要刪;而流俗相沿,苟為悅人耳目之具矣。則傳之既久,欲
望如《三輔黃圖》、《元和圖志》之猶存文字,且不可得,而況能補馬、班之不
逮,成史部之大觀也哉!
圖體無經緯,而地理之圖則亦略存經緯焉。孟子曰:“行仁政,必自經界始。”
《釋名》曰:“南北為經,東西為緯。”地理之求經緯尚已。今之州縣輿圖,往
往即楮幅之廣狹,為圖體之舒縮;此則丹青繪事之故習,而不可入於史部之通裁
也。今以開方計里為經,而以縣鄉村落為緯;使后之閱者,按格而稽,不爽銖黍,
此圖經之義也。
○永清縣誌建置圖序例
《周官》象魏之法,不可考矣。後世《三輔黃圖》及《洛陽宮殿》之圖,則
都邑宮室之所由仿也。建章宮千門萬戶,張華遂能歷舉其名;鄭樵以為觀圖之效,
而非讀書之效,是則建制之圖,所系豈不重歟?朱子嘗著《儀禮釋宮》,以為不
得其制,則儀節度數,無所附着。蓋古今宮室異宜,學者求於文辭,而不得其解,
則圖闕而書亦從而廢置矣。后之視今,亦猶今之視古。城邑衙廨,壇壝祠廟,典
章制度,社稷民人所由重也。不為慎著其圖,則後人觀志,亦不知所嚮往矣。遷、
固以還,史無建置之圖;是則元、成而後,明堂太廟,所以紛紛多異說也。
邵子曰:“天道見乎南,而潛乎北;是以人知其前,而昧其後也。”夫萬物
之情,多背北而向南。故繪圖者,必南下而北上焉。山川之向背,地理之廣袤,
列之於圖,猶可北下而南上,然而已失向背之宜矣。廟祠衙廨之建置,若取北下
而南上,則檐額門扉,不復有所安處矣。華亭黃氏之雋,執八卦之圖,乾南居上,
坤北居下,因謂凡圖俱宜南上者,是不知河洛、《先、後天圖》,至宋始著,誤
認為古物也。且理數之本質,從無形而立象體,當適適如其本位也。山川宮室,
以及一切有形之物,皆從有象而入圖,必當作對面觀而始肖也。且如繪人觀八卦
圖,其人南面而坐,觀者當北面矣。是八卦圖,則必南下北上,此則物情之極致
也。無形之理,如日臨檐,分寸不可逾也。有形之物,如鑒照影,對面則互易也,
是圖繪必然之勢也。彼好言尚古,而不知情理之安,則亦不可以論著述矣。
建置所以志法度也,制度所不在,則不入於建置矣。近代方誌,或入古迹,
則古迹本非建而置之也。或入寺觀,則寺觀不足為建置也。舊志之圖,不詳經制,
而繪八景之圖,其目有曰:南橋秋水,三塔春虹,韓城留角,漢廟西風,西山疊
翠,通鎮鳴鐘,靈泉鼓韻,雁口聲<口雝>。命名庸陋,構意勉強,無所取材;故志
中一切削去,不留題詠,所以嚴史體也。且如風月天所自有,春秋時之必然,而
強葉景物,附會支離,何所不至。即如一室之內,曉霞夕照,旭日清風,東西南
北,觸類可名,亦復何取?而今之好為題詠,喜競時名,日異月新,逐狂罔覺,
亦可已矣。
○永清縣誌水道圖序例
史遷為《河渠書》,班固為《溝洫志》,蓋以地理為經,而水道為緯。地理
有定,而水則遷徙無常,此班氏之所以別《溝洫》於《地理》也。顧河自天設,
而渠則人為,遷以《河渠》定名,固兼天險人工之義;而固之命名《溝洫》,則
考工水地之法,井田澮畎所為,專隸於匠人也。不識四尺為洫,倍洫為溝,果有
當於瓠子決河、碣石入海之義否乎?然則諸史標題,仍馬而不依班,非無故矣。
河為一瀆之名,與江、漢、淮、濟等耳。遷書之目《河渠》,蓋漢代治河之
法,與鄭、白諸渠綴合而名,未嘗及於江、淮、汶、泗之水,故為獨蒙以河號也。
《宋》、《元》諸史,概舉天下水利,如汴、洛、漳、蔡、江、淮圩閘,皆存其
制,而其目亦為《河渠》,且取北條諸水,而悉命為河,(不曰汴而曰汴河,不
曰洛而曰洛河之類,不一而足。)則幾於飲水而忘其源矣。(《水經》稱諸水,
無以河字作統名者。)夫以一瀆之水,概名天下穿渠之制,包羅陂閘,雖曰命名
從古,未免失所變通矣。孟子曰:“禹之治水,水之道也。”倘以水為統名,而
道存制度,標題入志,稱為水道,不差愈乎?永定河名,聖祖所錫;渾河、蘆溝,
古已云然;題為河渠,是固宜矣;然減水、啞吧諸水,未嘗悉入一河,則標以
《水道》,而全縣之水,皆可概其中矣。
地理之書,略有三例,沿革、形勢、水利是也。沿革宜表,而形勢水利之體
宜圖,俱不可以求之文辭者也。遷、固以來,但為書志,而不繪其圖,是使讀者
記誦,以備發策決科之用爾。天下大勢,讀者瞭然於目,乃可豁然於心。今使論
事甚明,而行之不可以步,豈非徇文辭而不求實用之過歟?
地名之沿革,可以表治,而水利之沿革,則不可表治也。蓋表所以齊名目,
而不可以齊形象也。圖可得形象,而形象之有沿革,則非圖之所得概焉。是以隨
其形象之沿革,而各為之圖,所以使覽之者可一望而周知也。《禹貢》之紀地理,
以山川為表,而九州疆界,因是以定所至。后儒遂謂山川有定,而疆界不常,此
則舉其大體而言之也。永定河形屢徙,往往不三數年,而形勢即改舊觀,以此定
界,不可明也。今以村落為經,而開方計里,著為定法,河形之變易,即於村落
方里表其所經,此則古人互證之義也。
志為一縣而作,水之不隸於永清者,亦總於圖,此何義耶?所以明水之源委,
而見治水者之施功有次第也。班史止記西京之事,而《地理》之志,上溯《禹貢》、
《周官》。亦見源委之有所自耳。然而開方計里之法,沿革變遷之故,止詳於永
清,而不復及於全河之形勢,是主賓輕重之義。濱河州縣,皆仿是而為之,則修
永定河道之掌故,蓋秩如焉。
○永清縣誌六書例議
史家書志一體,古人官《禮》之遺也。周禮在魯,而《左氏春秋》,典章燦
著,不能復備全官,則以依經編年,隨時錯見,勢使然也。自司馬八書,孟堅十
志,師心自用,不知六典之文,遂使一朝大典,難以綱紀。后史因之,而詳略棄
取,無所折衷,則弊之由來,蓋已久矣。
鄭樵嘗謂書志之原,出於《爾雅》。彼固特著《六書》、《七音》、《昆蟲
草木》之屬,欲使經史相為經緯,此則自成一家之言可也。若論製作,備乎官
《禮》,則其所謂《六書》、《七音》,名物訓詁,皆本司徒之屬,所謂師氏保
氏之官,是其職矣。而大經**,所以綱紀天人而敷張王道者,《爾雅》之義,
何足以盡之?官《禮》之義,大則書志,不得系之《爾雅》,其理易見者也。
宇文仿《周官》,唐人作《六典》,雖不盡合乎古,亦一代之章程也。而牛
弘、劉煦之徒,不知挈其綱領,以序一代之典章,遂使《會要》、《會典》之書,
不能與史家之書志合而為一,此則不可不深長思者也。
古今載籍,合則易存,分則難恃。如謂掌故備於《會要》、《會典》,而史
中書志,不妨意存所重焉;則《漢志》不用漢官為綱領,而應劭之儀,殘闕不備;
《晉志》不取晉官為綱領,而徐宣瑜之品,(徐氏有《晉官品》。)亡逸無存,
其中大經**,因是而不可窺其全體者,亦不少矣。且意存所重,一家私言,難
為典則。若文章本乎製作,製作存乎官守;推而至於其極,則立官建制,聖人且
不以天下為己私也;而載筆之士,又安可以己之意見為詳略耶?
書志之體宜畫一,而史家以參差失之。列傳之體本參差,而史家以畫一失之。
典章制度,一本官《禮》,體例本截然也。然或有《天官》而無《地理》,或分
《禮》、《樂》而合兵《刑》,不知以當代人官為綱紀,其失則散。列傳本乎
《春秋》,原無定式,裁於司馬,略示區分。抑揚詠嘆,予奪分合,其中有《春
秋》之直筆,亦兼詩人之微婉,難以一概繩也。后史分別門類,整齊先後,執泥
官閥,錙銖尺寸,不敢稍越,其失則拘。散也,拘也,非著作之通裁也。
州縣修志,古者侯封一國之書也。吏戶兵刑之事,具體而微焉。今無其官而
有吏,是亦職守之所在,掌故莫備於是,治法莫備於是矣。且府史之屬,《周官》
具書其數,《會典》亦存其制,而所職一縣之典章,實兼該而可以為綱領;惟其
人微而縉紳所不道,故志家不以取裁焉。然有入境而問故,舍是莫由知其要,是
以書吏為令史,首領之官曰典史。知令史典史之史,即綱紀掌故之史也,可以得
修志之要義矣。
今之州縣,繁簡異勢,而掌故令史,因事定製,不盡皆吏戶兵刑之六曹也。
然就一縣而志其事,即以一縣之制定其書,且舉其凡目,而愈可以見一縣之事勢
矣。案牘簿籍無文章,而一縣之文章,則必考端於此,常人日用而不知耳。今為
挈其綱領,修明其書,使之因書而守其法度,因法而明其職掌,於是修其業而傳
授得其人焉,古人所謂書契易而百官治,胥是道也。
或謂掌故之書,各守專官,連床架屋,書志之體所不能該,是以存之會典會
要,而史志別具心裁焉。此亦不可謂之知言也。《周官》挈一代之大綱,而儀禮
三千,不聞全入春官;《司馬法》六篇,不聞全入夏官;然存宗伯司馬之職掌,
而禮兵要義,可以指掌而談也。且如馬作《天官》,而太初曆象,不盡見於篇籍
也。班著《藝文》;而劉歆《七略》,不盡存其論說也。史家約取掌故,以為學
者之要刪,其與專門成書,不可一律求詳,亦其勢也。既不求詳,而又無綱紀以
統攝之,則是散漫而無法也。以散漫無法之文,而欲部次一代之典章,宜乎難矣!
或謂求掌故於令史,而以吏戶兵刑為綱領,則紀表圖書之體,不可復分也。
如選舉之表,當入吏書,河道之圖,當入工書,充類之盡,則一志但存六書而已
矣,何以復分諸體也?此亦不可謂之知言也。古人著書,各有義類;義類既分,
不可強合也。司馬氏本周譜而作表,然譜歷之書,掌之太史,而旁行斜上之體,
不聞雜入六典之中。蓋圖譜各有專書,而書志一體,專重典章與制度,自宜一代
人官為統紀耳。非謂專門別為體例之作,皆雜其中,乃稱隱括也。且如六藝皆周
官所掌,而《易》不載於太卜,《詩》不載於太師,然三《易》之名,未嘗不見
於太卜;而四《詩》之目,則又未嘗不著於太師也,是其義矣。
六卿聯事,交互見功,前人所以有冬官散在五典之疑也。州縣因地制宜,尤
無一成之法,如丁口為戶房所領,而編戶煙冊,乃屬刑房;以煙冊非賦丁,而立
意在詰奸也。武生武舉隸兵部,而承辦乃在禮房;以生員不分文武,皆在學校,
而學校通於貢舉也。分合詳略之間,求其所以然者而考之,何莫非學問耶?
○永清縣誌政略序例
近代志家,以人物為綱,而名宦、鄉賢、流寓諸條,標分為目,其例蓋創於
元明之一統志。而部府州縣之國別為書,亦用統志類纂之法,可謂失其體矣。夫
人物之不當類纂,義例詳於例傳首篇;名宦之不當收於人物,則未達乎著述體裁,
而因昧於權衡義理者也。古者侯封世治,列國自具春秋,(羊舌肸《晉春秋》,
墨子所引《燕春秋》。)則君臨封內,元年但奉王正而已。至封建罷而郡縣,守
令承奉詔條,萬里之外,亦如畿內守土之官,甘棠之詠召公,鄭人之歌子產,馬、
班《循吏》之傳,所以與時為升降也。若夫正史而外,州部專書,古有作者,義
例非無可繹。梁元帝有《丹陽尹傳》,(《隋志》凡十卷。)賀氏有《會稽太守
贊》,(《唐志》凡二卷。)唐人有《成都幕府記》,(《唐志》凡二卷,起貞
元,訖咸通。)皆取蒞是邦者,注其名跡。其書別出,初不與《廣陵烈士傳》
(華隔撰,見《隋志》。)《會稽先賢傳》(謝承撰,見《隋志》。)《益部耆
舊傳》(陳壽撰,見《隋志》。)猥雜登書。是則棠陰長吏,與夫梓里名流,初
非類附雲龍,固亦事同風馬者也。敘次名宦,不可與鄉賢同為列傳,非第客主異
形,抑亦詳略殊體也。長吏官於斯土,取其有以作此一方,興利除弊,遺德在民,
即當屍而祝之。否則學類顏、曾,行同連、惠,於縣無補,志筆不能越境而書,
亦其理也。如其未仕之前,鄉評未允,去官之後,晚節不終,苟為一時循良,便
紀一方善政。吳起殺妻,而效奏西河,於志不當追既往也。黃霸為相,而譽減潁
川,於志不逆其將來也。以政為重,而他事皆在所輕;豈與斯土之人,原始要終,
而編為列傳者,可同其體制歟?
舊志於職官條下,備書政跡,而名宦僅占虛篇,惟於姓名之下,注云事已詳
前而已。是不但賓主倒置,抑亦未辨於褒貶去取,全失《春秋》之據事直書也。
夫選舉為人物之綱目,猶職官為名宦之綱目也。選舉職官之不計賢否,猶名宦人
物之不計崇卑,例不相侔而義實相資也。選舉有表而列傳無名,與職官有表而政
略無志,觀者依檢先後,責實循名,語無褒貶而意具抑揚,豈不可為後起者勸耶?
列傳之體縟而文,政略之體直而簡,非載筆有殊致,蓋事理有宜然也。列傳
包羅鉅細,品藻人物,有類從如族,有分部如井;變化不拘,《易》之象也;敷
道陳謨,《書》之質也;抑揚詠嘆,《詩》之旨也;繁曲委折,《禮》之倫也;
比事屬辭,《春秋》之本義也。具人倫之鑒,盡事物之理,懷千古之志,擷經傳
之腴,發為文章,不可方物。故馬、班之才,不盡於本紀表志,而盡於列傳也。
至於政略之體,義取謹嚴,意存補救,時世拘於先後,紀述要於經綸。蓋將峻潔
其體,可以臨蒞邦人,冠冕列傳,經緯錯綜,主在樞紐,是固難為文士言也。
古人有經無緯之書,大抵名之以略。裴子野取沈約《宋書》,而編年稱略,
亦其例也。而劉知幾譏裴氏之書名略,而文不免繁,斯亦未達於古人之旨。《黃
石》、《淮南》,(《黃石公三略》、《淮南子·要略》。)諸子之篇也。張溫、
魚豢(張溫《三史略》、魚豢《典略》。)史冊之文也。其中亦有謨略之意,何
嘗盡取節文為義歟?
循吏之跡,難於志鄉賢也。治有賞罰,賞罰出而恩怨生,人言之不齊,其難
一也。事有廢興,廢興異而難易殊,今昔之互視,其難二也。官有去留,非若鄉
人之子姓具在,則跡遠者易湮,其難三也。循吏悃愊無華,巧宦善於緣飾,去
思之碑,半是愧辭,頌祝之言,難徵實跡,其難四也。擢當要路,載筆不敢直道,
移治鄰封,瞻顧豈遂無情?其難五也。世法本多顧忌,人情成敗論才,偶遭罣誤
彈章,便謂其人不善,其難六也。舊志紀載無法,風塵金石易湮,縱能粗舉大凡,
歲月首趾莫考,其難七也。知其難,而不敢不即聞見以存其涯略,所以窮於無可
如何,而益致其慎爾。
列傳首標姓名,次敘宮閥,史文一定之例也。政略以官標首,非惟賓主之理
宜然,抑亦顧名思義之旨,不可忽爾。舊志以知縣縣丞之屬,分類編次,不以歷
官先後為序,非政略之意,故無足責也。
○永清縣誌列傳序例
傳者對經之稱,所以轉授訓詁,演繹義蘊,不得已而筆之於書者也。左氏匯
萃寶書,詳具《春秋》終始,而司馬氏以人別為篇,標傳稱列,所由名矣。經旨
簡嚴,而傳文華美,於是文人沿流忘源,相率而撰無經之傳,則唐宋文集之中,
所以紛紛多傳體也。近人有謂文人不作史官,於分不得撰傳。夫以繹經之題,逐
末遺本,折以法度,彼實無辭。而乃稱說史官,罪其越俎,使彼反唇相譏,以謂
公穀非魯太史,何以亦有傳文?則其人當無說以自解也。且使身為史官,未有本
紀,豈遽可以為列傳耶?此傳例之不可不明者也。
無經之傳,文人之集也。無傳之經,方州之志也。文集失之艷而誣,方誌失
之短而俗矣。自獲麟絕筆以來,史官不知百國寶書之義。州郡掌故,名曰圖經;
歷世既久,圖亡而經孤,傳體不詳,其書遂成瓠落矣。樂史《寰宇記》,襲用
《元和志》體,而名勝故跡,略存於點綴。其後元明《一統志》,遂以人物、列
女、名宦、流寓諸目,與山川、祠墓,分類相次焉。此則地理專門,略具類纂之
意,以供詞章家之應時取給爾,初不以是為重輕者也。(閻若璩欲去《一統志》
之人物門,此說似是。其實此等亦自無傷,古人亦不盡廢也。蓋此等此,原不關
正史體裁也。)州縣之志,本具一國之史裁,而撰述者轉用一統類纂之標目,豈
曰博收以備國史之約取乎?
列傳之有題目,蓋事重於人,如《儒林》、《循吏》之篇,初不為施、孟、
梁邱、龔、黃、卓、魯諸人而設也。其餘人類之不同,奚翅什百倍蓰而千萬?必
欲盡以二字為標題,夫子亦云方人,我則不暇矣。歐陽《五代》一史,盡人皆署
其品目,豈所語於《春秋》經世,聖人所以議而不斷哉?方州之志,刪取事略,
區類以編,觀者索然,如窺點鬼之簿。至於名賢列女,別有狀志傳銘,又為分裂
篇章,別著藝文之下。於是無可奈何,但增子注,此雲詳見某卷,彼雲已列某條,
復見疊出,使人披閱為勞,不識何故而好為自擾也!此又志家列傳之不可不深長
思者也。
近代之人,據所見聞,編次列傳,固其宜也。伊古有人,已詳前史,錄其史
傳正文,無所更易,抑亦馬、班遞相刪述,而不肯擅作聰明之旨也。雖然,列史
作傳,一書之中,互為詳略,觀者可以周覽而知也。是以《陳餘傳》中,並詳張
耳之跡,管晏政事,備於太公之篇,其明驗也。今既裁史以入志,猶仍列傳原文,
而不採史文之互見,是何以異於鍥彼舟痕,而求我故劍也?
史文有訛謬,而志家訂正之,則必證明其故,而見我之改易,初非出於得已
也。是亦時勢使然,故司馬氏《通鑒考異》,不得同馬、班之自我作古也。至於
史文有褒貶,《春秋》以來,未有易焉者也。乃撰志者,往往采其長而諱所短,
則不如勿用其文,猶得相忘於不覺也。志家選史傳以入藝文,題曰某史某人列傳
矣。按傳文而非其史意也,求其所刪所節之故,而又無所證也,是則欲諱所短,
而不知適以暴之矣。
史傳之先後,約略以代次;否則屈賈、老莊之別有命意也。比事屬辭,《春
秋》之教也,比興於是存焉爾;疏通知遠,《尚書》之教也,象變亦有會焉爾。
為列傳而不知神明存乎人,是則為人作自陳年甲狀而已矣。
○永清縣誌列女列傳序例
列女之傳,傳其幸也。史家標題署目之傳,儒林、文苑、忠義、循良,及於
列女之篇,莫不以類相次,蓋自蔚宗、伯起以還,率由無改者也。第儒林、文苑,
自有傳家,忠義、循良,勒名金石,且其人世不數見,見非一端,太史搜羅,易
為識也。貞女節婦,人微跡隱,而綱維大義,冠冕人倫;地不乏人,人不乏事,
輶軒遠而難采,輿論習而為常。不幸不值其時,或值其時而託之非人,雖有高行
奇節,歸於草木同萎,豈不惜哉!永清舊志,列女姓氏寥寥;覆按其文,事實莫
考,則託非其人之效也。舊志留青而後,新編未輯以前,中數十年,略無可紀,
則值非其時之效也。今茲博採廣詢,備詳行實,其得與於列傳,茲非其幸歟?幸
其遇,所以深悲夫不遇者也!
列女之名,仿於劉向,非烈女也。曹昭重其學,使為丈夫,則儒林之選也。
蔡琰著其才,使為丈夫,則文苑之材也。劉知幾譏范史之傳蔡琰,其說甚謬;而
后史奉為科律,專書節烈一門。然則充其義例,史書男子,但具忠臣一傳足矣;
是之謂不知類也。永清列女,固無文苑儒林之選,然而夫死在三十內,行年曆五
十外,中間嫠處,亦必滿三十年;不幸夭亡,亦須十五年後,與夫四十歲外,律
令不得不如是爾。婦德之賢否,不可以年律也。穆伯之死,未必在敬姜三十歲前;
杞梁妻亡,未必去戰莒十五年後也。以此推求,但覈真偽,不復拘歲年也。州縣
之書,密邇而易於徵實,非若律令之所包者多,不得不存限制者也。
遷、固之書不著列女,非不著也;巴清敘於《貨殖》,文君附着《相如》,
唐山之入《藝文》,緹縈之見《刑志》,或節或孝,或學或文,磊落相望;不特
楊敞之有智妻,買臣之有愚婦也。蓋馬、班法簡,尚存《左》、《國》餘風,不
屑屑為區分類別;亦猶四皓、君平之不標隱逸,鄒、枚、嚴、樂之不署文苑也。
李延壽《南》、《北》二史,同出一家;《北史》仍魏、隋之題,特著《列女》;
《南史》因無列女原題,乃以蕭矯妻羊以下,雜次《孝義》之篇;遂使一卷之中,
男女無所區別,又非別有取義,是直謂之繆亂而已,不得妄託於馬、班之例也。
至於類族之篇,亦是世家遺意,若王、謝、崔、盧孫曾支屬,越代同篇;(王、
謝、崔、盧,本史各分朝代,而李氏合為一處也。)又李氏之寸有所長,不可以
一疵而掩他善也。今以《列女》之篇,自立義例。其牽連而及者,或威姑年邁而
有懿德,或子婦齒稚而著芳型,並援劉向之例。(劉向之例,列女乃羅列女行,
不拘拘為節烈也。姑婦相附,又世家遺意也。)一併聯編,所謂人棄而我取者也。
其或事系三從,行詳一族,雖是貞節正文,亦為別出門類;(如劉氏守節,而歸
義門列傳之類。)庶幾事有統貫,義無枝離,不拘拘以標題為繩,猶得《春秋》
家法,是又所謂人合而我分者也。
范史列傳之體,人自為篇,篇各為論,全失馬、班合傳,師法《春秋》之比
事屬辭也。(馬、班分合篇次,具有深意,非如范史之取足成卷而已。故前《漢
書》於簡帙繁重之處,寧分上中下而仍為一篇,不肯分其篇為一二三也。)至於
《列女》一篇,敘例明雲不專一操矣。(《自敘》云:“錄其高秀,不專一操”
而已。)乃雜次為編,不為分別置論,(他傳往往一人事畢,便立論斷,破壞體
裁。此處當分,反無論斷。)抑何相反而各成其誤耶?今志中列傳,不敢妄意分
合,破體而作論贊。惟茲《列女》一篇,參用劉向遺意。(列傳不拘一操,每人
各為之贊。)各為論列,抑亦詩人詠嘆之義云爾。其事屬平恆,義無特著,則不
復綴述焉。太史標題,不拘繩尺,(傳首直稱張廷尉、李將軍之類。)蓋春秋諸
子以意命篇之遺旨也。至班氏列傳,而名稱無假借矣。范史列傳,皆用班傳書法;
而《列女》一篇,章首皆用郡望夫名,既非地理之志,何以地名冠首?又非男子
之文,何必先出夫名?是已有失列女命篇之義矣。(當雲某氏,某郡某人之妻,
不當雲某郡某人妻某也。)至於曹娥、叔先雄二女,又以孝女之稱,揭於其上,
何蔚宗之不憚煩也?篇首既標列女,曹昭不聞署賢母也,蔡琰不聞署才女也,皇
甫不聞稱烈婦也,龐氏不聞稱孝婦也,是則娥、雄之加藻飾,又豈《春秋》據事
直書,善惡自見之旨乎?末世行文,至有敘次列女之行事,不書姓氏,而直以貞
女節婦二字代姓名者,何以異於科舉制義,破題人不稱名,而稱聖人、大賢、賢
者、時人之例乎?是則蔚宗實階之厲也。今以女氏冠章,而用夫名父族次於其下,
且詳書其村落,以為後此分鄉析縣之考徵。其貞烈節孝之事,觀文自悉,不復強
裂題目,俾覽者得以詳焉。(婦人稱姓曰張曰李可也。今人不稱節婦貞女,即稱
之曰氏,古人無此例也。稱其節婦貞女,是破題也。稱之謂氏,是呈狀式也。)
先後略以時代為次。其出於一族者,合為一處;時代不可詳者,亦約略而附
焉。
無事可敘,亦必詳其婚姻歲月,及其見存之年歲者,其所以不與人人同面目,
惟此區區焉耳。噫!人且以是為不憚煩也。(其有不載年歲者,詢之而不得耳。)
○永清縣誌闕訪列傳序例
史家闕文之義,備於《春秋》。兩漢以還,伏、鄭傳經,馬、班著史;經守
師說,而史取心裁,於是六藝有闕簡之文,而三傳無互存之例矣。(《公》、
《穀》異聞,不著於《左氏》;《左氏》別見,不存於《公》、《穀》。)夫經
尊而傳別其文,故入主出奴,體不妨於並載;史直而語統於一,則因削明筆,例
不可以兼存,固其勢也。司馬氏肇法《春秋》,創為紀傳,其於傳聞異辭,折衷
去取,可謂慎矣。顧石室金匱,方策留遺,名山大川,見聞增益。其敘例所謂疑
者闕之,與夫古文乖異,以及書闕有間,其軼時時見於他說云云者,但著所取,
而不明取之之由;自以為闕,而不存闕之之說;是則廁足而致之黃泉,容足之外,
皆棄物矣。夫子曰:“多聞闕疑,慎言其餘。”聞欲多而疑存其闕,慎之至也。
馬、班而下,存其信而不著所疑以待訪,是直所謂疑者削之而已矣,又復何闕之
有哉?
闕疑之例有三:有一事兩傳而難為衷一者,《春秋》書陳侯鮑卒,並存甲戌
己丑之文是也。有舊著其文而今亡其說者,《春秋》書夏五郭公之法是也。有慎
書聞見而不自為解者,《春秋》書恆星不見,而不言恆星之隕是也。韓非《儲說》,
比次春秋時事,凡有異同,必加或曰云雲,而著本文之下,則甲戌己丑之例也。
孟子言獻子五友,而僅著二人,則郭公夏五之例也。《檀弓》書馬驚敗績,而不
書馬中流矢,是恆星不見之例也。馬、班以還,書聞見而示意者,蓋有之矣;一
事兩書,以及空存事目者,絕無聞焉。如謂經文得傳而明,史筆不便於自著而自
釋,則別存篇目,而明著闕疑以俟訪,未見體裁之有害也。
史無闕訪之篇,其弊有十。一己之見,折衷群說,稍有失中,後人無由辨正,
其弊一也。才士意在好奇,文人義難割愛,猥雜登書,有妨史體,削而不錄,又
闕情文,其弊二也。傳聞必有異同,勢難盡滅其跡,不為敘列大凡,則稗說叢言,
起而淆亂,其弊三也。初因事實未詳,暫置不錄,后遂闕其事目,等於入海泥牛,
其弊四也。載籍易散難聚,不為存證崖略,則一時之書,遂與篇目俱亡,後人雖
欲考求,淵源無目,其弊五也。一時就所見聞,易為存錄,後代<蟲連>蜷補綴,辭
費心勞,且又難以得實,其弊六也。《春秋》有口耳之受,馬、班有專家之學,
史宗久失,難以期之馬氏外孫,班門女弟,不存闕訪,遂致心事難明,其弊七也。
史傳之立意命篇,如《老莊》、《屈賈》是也;標題類敘,如《循吏》、《儒林》
是也;是於史法,皆有一定之位置,斷無可綴之旁文。凡有略而不詳,疑而難決
之事,不存闕訪之篇,不得不附着於正文之內,類例不清,文辭難稱粹潔,其弊
八也。開局修書,是非哄起,子孫欲表揚其祖父,朋黨各自逞其所私;苟使金石
無徵,傳聞難信,不立闕訪,以杜請謁,(如雲事實尚闕,而所言既有如此,謹
存其略,而容后此之參訪,則雖有惼心之人,亦無從起爭端也。)無以謝絕一
偏之言,其弊九也。史無別識心裁,便如文案孔目;苟具別識心裁,不以闕訪存
其補救,則才非素王,筆削必多失平,其弊十也。
或謂史至馬、班極矣,未聞有如是之詹詹也。今必遠例《春秋》,而近祧
《史》、《漢》,後代史家亦有見及於此者乎?答曰:后史皆宗《史》、《漢》。
《史》、《漢》未具之法,後人以意創之,大率近於類聚之書,皆馬、班之吐棄
而不取者也。夫以步趨馬、班,猶恐不及,況能創意以救馬、班之失乎?然有窺
見一二,而微存其意者,功亦不可盡誣也。陳壽《蜀志》,以諸葛不立史官,蜀
事窮於搜訪,因於十五列傳之末,獨取楊戲《季漢輔臣贊》,與《益部耆舊雜記》
以補之。常璩《華陽國志》,以漢中士女有名賢貞節,歷久相傳,而遺言軼事,
無所考見者,《序志》之篇,皆列其名,而無所筆削。此則似有會於多聞闕疑之
旨者。惜其未能發凡起例,特著專篇;後人不暇搜其義蘊,遂使獨斷之學,與比
類之書,接踵於世,而《春秋》之旨微矣。
近代府縣誌書,例編人物一門,廁於山川祠墓、方物土產之間,而前史列傳
之體,不復致思焉。其有豐功偉績,與夫潛德幽光,皆約束於盈寸之節略,排纂
比次,略如類書;其體既褻,所收亦猥濫而無度矣。舊志所載,人物寥寥,而稱
許之間,漫無區別,學皆伏、鄭,才盡班、揚,吏必龔、黃,行惟曾、史。且其
文字之體,尤不可通,或如應酬膚語,或如案牘文移,泛填排偶之辭,閒雜帖括
之句,循名按實,開卷茫然。凡若此者,或是鄉人庸行,請託濫收;或是當日名
流,失傳事實;削之則九原負屈,編之則傳例難歸。又如一事兩說,參差異同,
偏主則褒貶懸殊,並載則抑揚無主,欲求名實無憾,位置良難。至於近代之人,
開送事迹,俱為詳詢端末,纖悉無遺,具編列傳之中,曾無時世之限;其間亦有
姓氏可聞,實行莫著,濫收比類之冊,或可奄藏,入諸史氏體裁,難相假借。今
為別裁闕訪,同占列傳之篇,各為標目,可與正載諸傳,互相發明。是用敘其義
例,以待後來者之知所審定云爾。
○永清縣誌前志列傳序例
史家著作成書,必取前人撰述,匯而列之;所以辨家學之淵源,明折衷之有
自也。司馬談推論六家學術,猶是庄生之敘禽、墨,荀子之非十二家言而已。至
司馬遷《十二諸侯表敘》,則於呂覽、虞卿、鐸椒、左丘明諸家,所為《春秋》
家言,反覆推明著書之旨,此即百三十篇所由祖述者也。(史遷紹述《春秋》,
即虞、呂、鐸、左之意,人譏其僣妄非也。)班固作遷列傳,范氏作固列傳,家
學具存。至沈約之傳范氏,姚氏之傳沈約,不以史事專篇為重,於是史家不復有
祖述淵源之法矣。今茲修志,而不為前志作傳,是直攘人所有而沒其姓名,又甚
於沈、姚之不存家學也。蓋州縣舊志之易亡,又不若范史、沈書之力能自壽也。
紀述之重史官,猶《儒林》之重經師,《文苑》之重作者也。《儒林列傳》
當明大道散著,師授淵源;《文苑列傳》當明風會變遷,文人流別;此則所謂史
家之書,非徒紀事,亦以明道也。如使儒林文苑不能發明道要,但敘學人才士一
二行事,已失古人命篇之義矣。況史學之重,遠紹《春秋》,而後史不立專篇,
乃令專門著述之業,湮而莫考,豈非史家弗思之甚耶?夫列史具存,而不立專傳,
弊已如是,況州縣之書,跡微易隱,而可無專錄乎?
書之未成,必有所取裁,如遷史之資於《世本》、《國策》,固書之資於馮
商、劉歆,是也。書之既成,必有其傳述,如楊惲之布遷書,馬融之受漢史,是
也。書既成家,必有其攻習,如徐廣、崔駰之注馬,服虔、應劭之釋班,是也。
此家學淵源之必待專篇列傳而明者也。
馬、班而後,家學漸衰,(世傳之家學也。)而豪傑之士,特立名家之學起,
如《後漢書》之有司馬彪、華嶠、謝承、范蔚宗諸家,而《晉書》之有何法盛等
一十八家,是也。同紀一朝之跡,而史臣不領專官,則人自為編,家各為說;不
為敘述討論,萃合一篇之內,何以得其折衷?此諸家流別之必待專篇列傳而明者
也。
六代以還,名家復歇,(父子世傳為家學,一人特撰為名家。)而集眾修書
之法行,如唐人之修《晉書》,元人之修《宋》、《遼》、《金》三史,是也。
監修大臣,著名簡端,而編纂校勘之官,則隱顯不一。即或偶著其人與修史事,
而某紀某表編之誰氏,某志某傳輯自何人,孰為草創規條,孰為潤色文采,不為
整齊綴合,各溯所由,未免一書之中,優劣互見,而功過難知。此一書功力之必
待專篇列傳而明者也。
若夫日曆起居之法,延閣廣內之藏,投牒議謚之制,稗官野史之徵,或於傳
首敘例,詳明其制;或於傳終論述,推說其由,無施不可。亦猶儒林傳敘,申明
學制,表立學官之遺意也。誠得此意而通於著作,猶患史學不舉,史道不明,未
之聞也。
志乘為一縣之書,即古者一國之史也,而世人忽之;則以家學不立,師法失
傳,文不雅馴,難垂典則故也。新編告成,而舊書覆瓮,未必新書皆優,而舊志
盡劣也。舊志所有,新志重複載之,其筆削之善否,初未暇辨;而舊志所未及載,
新志必有增益,則舊志之易為厭棄者一矣。纂述之家,喜炫己長,後起之書,易
於攻摘。每見修志諸家,創定凡例,不曰舊書荒陋,則雲前人無稽,后復攻前,
效尤無已。其實狙公顛倒三四,本無大相逕庭;但前人已往,質證無由,則舊志
之易為厭棄者二矣。州縣之書,率多荒陋,文人學士,束而不觀。其有特事搜羅,
旁資稽索,不過因此證彼,初非耽悅本書。新舊二本,雜陳於前,其翻閱者,猶
如科舉之士,購求程墨,陰陽之家,檢視憲書,取新棄舊,理勢固然,本非有所
特擇,則舊志之易為厭棄者三矣。夫索綏《春秋》,(索綏撰《前涼春秋》。)
端資邊瀏;(瀏承張駿之命,集涼內外事。)常璩《國志》,(《華陽國志》也。)
半襲譙周。(《華陽國志》載李氏始末。其劉氏二志,大率取裁譙周《蜀本紀》。)
是則一方之書,不能無藉於一方之紀載,而志家不列前人之傳,豈非得魚忘筌,
習而不察?又何怪於方誌之書,放失難考耶?
主修之官,與載筆之士,撰著文辭,不分名實;前志之難傳,一也。序跋虛
設,於書無所發明;前志之難傳,二也。(如有發明,則如馬、班之錄《自序》,
可以作傳矣。)作志之人,行業不詳;前志之難傳,三也。書之取裁,不標所目;
前志之難傳,四也。志當遞續,非萬不得已,不當迭改;迭改之書,而欲並存,
繁重難勝;前志之難傳,五也。於難傳之中,而為之作傳,蓋不得已而存之,推
明其故,以為後人例也。
○永清縣誌文徵序例
《永清縣誌》告成,區分紀、表、圖、書、政略、列傳六體,定着二十五篇,
篇各有例。又取一時徵集故事文章,擇其有關永清而不能並收入本志者,又自以
類相從,別為奏議、徵實、論說、詩賦,各為一卷,總四卷。卷為敘錄如左,而
總敘大指,以冠其編。
敘曰:古人有專守之官,即有專掌之故;有專門之學,即有專家之言;未有
博採諸家,彙輯眾體,如後世文選之所為也。官失學廢,文采愈繁。以意所尚,
采掇名雋,若蕭氏《文選》,姚氏《文粹》,是也。循流溯源,推而達於治道,
《宋文之鑒》是也。相質披文,進而欲為史翼,《元文之類》是也。是數子之用
心,可謂至矣。然而古者十五《國風》、八國《國語》,以及晉乘、楚檮杌、與
夫各國春秋之旨繹之,則列國史書,與其文誥聲詩,相輔而行。在昔非無其例也。
唐劉知幾嘗患史體載言繁瑣,欲取詔誥章疏之屬,以類相從,別為一體,入於紀
傳之史,是未察古人各有成書,相輔益章之義矣。第窺古人之書,《國語》載言,
必敘事之終始;《春秋》義授左氏,《詩》有國史之敘,故事去千載,讀者洞然
無疑。後代選文諸家,掇取文辭,不復具其始末,如奏議可觀,而不載報可,寄
言有託,而不述時世,詩歌寓意,而不綴事由,則讀者無從委決,於史事復奚裨
乎?《文選》、《文粹》,固無足責;《文鑒》、《文類》,見不及斯,豈非尺
有所短者哉?近人修志,藝文不載書目,濫入詩文雜體,其失固不待言;亦緣撰
志之時,先已不辨為一國史裁,其猥陋雜書,無所不有,亦何足怪?今茲稍為釐
正,別具《文徵》,仍於詩文篇后,略具始末,便人觀覽,疑者闕之。聊於敘例,
申明其旨云爾。
△奏議敘錄
奏議之文,所以經事綜物,敷陳治道;文章之用,莫重於斯。而蕭統選文,
用賦冠首;後代撰輯諸家,奉為一定科律,亦失所以重輕之義矣。如謂彼固辭章
家言,本無當於史例,則賦乃六義附庸,而列於詩前;騷為賦之鼻祖,而別居詩
后,其任情顛倒,亦復難以自解。而《文苑》、《文鑒》,從而宗之,又何說也?
今以奏議冠首,以為輯文通例,竊比列史之首冠本紀云爾。
史家之取奏議,如《尚書》之載訓誥,其有關一時之制度,裁入書志之篇;
其關於一人之樹立者,編諸列傳之內。然而紀傳篇幅,各有限斷,一代奏牘,文
字繁多,廣收則史體不類,割愛則文有闕遺。按班氏《漢書》,備詳書奏,然覆
檢《藝文志》內,石渠奏議之屬,《高祖》、《孝文》論述冊詔之傳,未嘗不於
正史之外,別有專書。然則奏議之編,固與實錄起居注相為表裏者也。前人編
《漢魏尚書》,近代編《名臣章奏》,皆體嚴用鉅,不若文士選文之例,而不知
者,往往忽而不察,良可惜也。
杜佑撰《通典》,於累朝制度之外,別為禮議二十餘卷,不必其言之見用與
否,而談言有中,存其名理。此則著書之獨斷,編次之通裁,其旨可以意會,而
其說不可得而跡泥者也。然而專門之書,自為裁製,或刪或節,固無不可。史志
之體,各有識職,徵文以補書志之闕,則錄而不敘,自由舊章。今採得奏議四篇,
咨詳稟帖三篇,亦附錄之,為其官府文書,近於奏議,故類入焉。其先後一以年
月為次,所以備事之本末云爾。
△徵實敘錄
徵實之文,史部傳記支流。古者史法謹嚴,記述之體,各有專家。是以魏晉
以還,文人率有別集。然而諸史列傳,載其生平著述,止雲詩賦箴銘頌誄之屬,
共若干篇而已。未聞載其記若干首,傳若干章,志若干條,述若干種者也。由是
觀之,則記傳志述之體,古人各為專門之書,初無散著文集之內,概可知矣。唐
宋以還,文集之風日熾,而專門之學杳然。於是一集之中,詩賦與經解並存,論
說與記述同載,而裒然成集之書,始難定其家學之所在矣。若夫選輯之書,則蕭
統《文選》不載傳記,《文苑》、《文鑒》始漸加詳,蓋其時勢然也。文人之集,
可徵史裁,由於學不專家,事多旁出,豈不洵歟?
徵實之體,自記事而外,又有數典之文,考據之家,所以別於敘述之文也。
以史法例之,記事乃紀傳之餘,數典為書志之裔,所謂同源而異流者也。記事之
源,出於《春秋》,而數典之源,本乎官《禮》,其大端矣。數典之文,古來亦
具專家,《戴記》而後,若班氏《白虎通議》,應氏《風俗通議》,蔡氏《獨斷》
之類,不可勝數。而文人入集,則自隋唐以前,此體尤所未見者也。至於專門學
衰,而文士偶據所得,筆為考辨,著為述議,成書則不足,削棄又可惜,於是無
可如何,編入文集之中,與詩賦書表之屬,分佔一體,此後世選文之不得不收者
也。
徵實之文,與本書紀事,尤相表裏,故採錄校別體為多。其傳狀之文,有與
本志列傳相彷彿者,正以詳略互存,且以見列傳採摭之所自,而筆削之善否工拙,
可以聽後人之別擇審定焉,不敢自據為私也。碑刻之文,有時不入金石者,錄其
全文,其重在徵事得實也。仍於篇后著石刻之款識,所以與金石相互見也。
△論說敘錄
論說之文,其原出於《論語》。鄭氏《易》云:“雲電屯,君子以經綸。言
論撰書禮,樂施政事。”蓋當其用,則為典謨訓誥;當其未用,則為論撰說議,
聖人製作,其用雖異,而其本出於一也。周秦諸子,各守專家,雖其學有醇駁,
語有平陂;然推其本意,則皆取其所欲行而不得行者,筆之於書,而非有意為文
章華美之觀;是論說之本體也。自學不專門,而文求綺麗,於是文人撰集,說議
繁多。其中一得之見,與夫偶合之言,往往亦有合於古人;而根本不深,旨趣未
卓,或諸體雜出,自致參差;或先後匯觀,竟成復沓;此文集中之論說,所以異
於諸子一家之言也。唐馬總撰《意林》,裁節諸子,標其名雋,此亦棄短取長之
意也。今茲選文,存其論之合者,亦撰述之通義也。
《文選》諸論,若《過秦》、《辨亡》諸篇,義取抑揚詠嘆,旨非抉摘發揮;
是乃史家論贊之屬,其源略近詩人比興一流,與唐宋諸論,名同實異。然《養生》、
《博弈》諸篇,則已自有命意;斯固文集盛行,諸子風衰之會也。蕭氏不察,同
編一類,非其質矣。
諸子一變而為文集之論議,再變而為說部之劄記,則宋人有志於學,而為返
朴還淳之會也。然嗜好多端,既不能屏除文士習氣,而為之太易,又不能得其深
造逢源。遍閱作者,求其始末,大抵是收拾文集之餘,取其偶然所得,一時未能
結撰者,劄而記之,積少致多,裒成其帙耳。故義理率多可觀,而宗旨終難究索
也。
永清文獻荒蕪,論說之文,無可採擇,約存一首,聊以備體,非敢謂有合於
古人也。
△詩賦敘錄
詩賦者,六籍之鼓吹,文章之宣節也。古者聲詩立教,鏗鏘肄於司樂,篇什
敘於太史;事領專官,業傳學者;欲通聲音之道,或求風教所施,詢諸掌故,本
末犁然,其具存矣。自詩樂分源,俗工惟習工尺,文士僅攻月露;於是聲詩之道,
不與政事相通;而業之守在專官,存諸掌故者,蓋茫然而不可復追矣。然漢魏而
還,歌行樂府,指事類情;就其至者,亦可考其文辭,證其時事。唐宋以後,雖
雲文士所業,而作者繼起,發揮微隱,敷陳政教;采其尤者,亦可不愧古人。故
選文至於詩賦,能不墜於文人綺語之習,斯庶幾矣。
劉氏《七略》,以封禪儀記入《禮經》,秦官奏議、《太史公書》入《春秋》,
而《詩賦》自為一略,不隸《詩經》;則以部帙繁多,不能不別為部次也。惜其
敘例,不能申明原委,致開後世詩賦文集混一而不能犁晰之端耳。至於賦乃六義
之一,其體誦而不歌。而劉《略》所收,篇第倍蓰於詩,於是以賦冠前,而詩歌
雜體,反附於后,以致蕭《選》以下,奉為一定章程,可謂失所輕重者矣。又其
詩賦區為五種,若雜賦一門,皆無專主名氏,體如後世總集之異於別集。詩歌一
門,自為一類,雖無敘例,觀者猶可以意辨之,知所類別。至屈原以下二十家,
陸賈以下二十一家,孫卿以下二十五家,門類既分為三,當日必有其說;而敘例
闕如,(如諸子之目后敘明某家者流,其原出於古者某官云云是也。)不與諸子
之書,同申原委;此詩賦一略,後人所為欲究遺文,而莫知宗旨者也。
州縣文徵,選輯詩賦,古者《國風》之遺意也。舊志八景諸詩,頗染文士習
氣,故悉刪之,所以嚴史例也。文丞相詞與《祭漯河文》,非詩賦而並錄之者,
有韻之文,如銘箴頌誄,皆古詩之遺也。
○亳州志人物表例議上
班固《古今人表》,為世詬詈久矣。由今觀之,斷代之書,或可無需人表;
通古之史,不可無人表也。固以斷代為書,承遷有作,凡遷史所闕門類,固則補
之;非如紀傳所列君臣事迹,但畫西京為界也。是以《地理》及於《禹貢》、
《周官》,《五行》羅列春秋戰國;人表之例,可類推矣。人表之失,不當以九
格定人,強分位置,而聖仁智愚,妄加品藻,不得《春秋》謹嚴之旨。又劉知幾
摘其有古無今,名與實舛,說亦良允。其餘紛紛議其不當作者,皆不足為班氏病
也。向令去其九等高下,與夫仁聖愚智之名,而以貴賤尊卑區分品地,或以都分
國別異有標題,橫列為經,而以年代先後標著上方,以為之緯;且明著其說曰,
取補遷書,作列傳之稽檢。則其立例,當為後代著通史者一定科律,而豈至反為
人詬詈哉?甚矣,千古良法,沉溺於眾毀之餘,而無有精史裁者,為之救其弊而
善所用也。近代馬氏《繹史》,蓋嘗用其例矣。然馬氏之書,本屬纂類,不為著
作。推其用意,不過三代去今日久,事文雜出,茫無端緒,列為人表,則一經傳
姓名考耳。且猶貶置班表,不解可為遷書補隙;又不解擴其義類,可為史氏通裁;
顧曰人表,若為《繹史》而作,則亦未為知類者也。
夫通古之史,所書事迹,多取簡編故實;非如當代紀載,得於耳聞目見,虛
實可以互參。而既為著作,自命專家,則列傳去取,必有別識心裁,成其家言;
而不能盡類以收,同於排纂,亦其勢也。(即如《左傳》中事,收入《史記》。
而子產、叔向諸人,不能皆編列傳。《人表》安可不立?)至前人行事,雜見傳
記,姓名隱顯,不無詳略異同。列傳裁斷所餘,不以人表收其梗概,則略者致譏
掛漏,詳者被謗偏徇,即後人讀我之書,亦覺闕然少繩檢矣。故班氏之《人表》,
於古蓋有所受,不可以輕議也。
○亳州志人物表例議中
或曰:通史之需人表,信矣。斷代之史,子言或可無需人表,或之雲者,未
定辭也。斷代無需徵古,何當有人表歟?曰:斷代書不一類,約計蓋有三門,然
皆不可無人表也。較於通史,自稍緩耳;有之,斯為美矣。史之有列傳也,猶
《春秋》之有《左氏》也。《左氏》依經而次年月,列傳分人而著標題,其體稍
異;而其為用,則皆取足以備經(《春秋》。)紀(本紀。)之本末而已矣。治
《左氏》者,嘗有列國《公子譜》矣。治斷代紀傳之文者,僅有班《書》、《人
表》,甫著錄而已為叢詬所加,孰敢再議人物之條貫歟?夫《春秋》、《公子》、
《謚族》諸譜,(杜預等。)《名字異同》諸錄,(馮繼先等。)治編年者,如
彼其詳。而紀傳之史,僅一列傳目錄,而列傳數有限制;即年表世表,亦僅著王
侯將相,勢自不能兼該人物,類別區分。是以學者論世知人,與夫檢尋史傳去取
義例,大抵渺然難知;則人表之不可闕也,信矣。
顧氏炎武曰:“史無年表,則列傳不得不多;列傳既多,則文繁而事反遺漏。”
因謂其失始於陳壽,而范、沈、姚、李諸家,咸短於此。顧氏之說,可謂知一而
不知二矣。年表自不可廢;然王公將相,范、沈、姚、李諸史,所佔篇幅幾何?
唐宋之史,復立年表,而列傳之繁,乃數倍於范沈諸書,年表何救於列傳之多歟?
夫不立人表,則列傳不得不多,年表猶其次焉者耳。而人表方為史家怪笑,不敢
復犯,宜其紛紛著傳,如填戶版,而難為決斷,定去取矣。
夫通古之史,所取於古紀載,簡冊具存;不立人表,或可如遷史之待補於固,
未為晚也。斷代之史,或取裁於簿書記注,或得之於耳目見聞,勢必不能盡類而
書,而又不能必其事之無有,牽聯而及;則縱攬人名,區類為表,亦足以自見凡
例,且嚴列傳通裁,豈可更待后之人乎?夫斷代之史,上者如班、陳之專門名家,
次者如晉唐之集眾所長,下者如宋元之強分抑配。專門名家之史,非人表不足以
明其獨斷別裁;集眾所長之史,非人表不足以杜其參差同異;強分抑配之史,非
人表不足以制其蕪濫猥棼。故曰,斷代之史,約計三門,皆不可無人表也。
○亳州志人物表例議下
方誌之表人物,何所仿乎?曰:將以救方誌之弊也,非謂必欲仿乎史也,而
史裁亦於是具焉而已。今之修方誌者,其志人物,使人無可表也。且其所志人物,
反類人物表焉,而更無所謂人物誌焉,而表又非其表也。蓋方誌之弊也久矣!史
自司馬以來,列傳之體,未有易焉者也。方誌為國史所取裁,則列人物而為傳,
宜較國史加詳。而今之志人物者,刪略事實,總擷大意,約略方幅,區分門類。
其文非敘非論,似散似駢;尺牘寒溫之辭,簿書結勘之語,濫收猥入,無復翦裁。
至於品皆曾、史,治盡報、黃,學必漢儒,貞皆姜女,面目如一,情性難求;斯
固等於自鄶無譏,存而不論可矣。即有一二矯矯,雅尚別裁,則又簡略其辭,謬
託高古;或仿竹書記注,或摩石刻題名,雖無庸惡膚言,實味通裁達識;所謂似
表非表,似注非注,其為痼弊久矣。是以國史寧取家乘,不收方誌,凡以此也。
夫志也,志也。人物列傳,必取別識心裁,法《春秋》之謹嚴,含詩人之比
興。離合取捨,將以成其家言;雖曰一方之志,亦國史之具體而微矣。今為人物
列表,其善蓋有三焉。前代帝王后紀,今存故里,志家收於人物,於義未安;削
而不載,又似闕典。是以方誌遇此,聚訟紛然,而私智穿鑿之流,往往節錄本紀,
巧更名目,輾轉位置,終無確當。今於傳刪人物,而於表列帝王,則去取皆宜,
永為成法。其善一也。史傳人物本詳,志家反節其略,此本類書摘比,實非史氏
通裁。然既舉事文,歸於其義,則簡冊具有名姓,亦必不能一概而收,如類纂也。
茲於古人見史策者,傳例苟無可登,列名人物之表,庶幾密而不猥,疏而不漏。
其善二也。史家事迹,目詳於耳,寬今嚴古,勢有使然。至於鄉黨自好,家庭小
善,義行但存標題,節操止開年例;史法不收,志家宜具。傳無可著之實,則文
不繁猥;表有特著之名,則義無屈抑,其善三也。凡此三者,皆近志之通病,而
作家之所難言。故曰:方誌之表人物,將以救方誌之弊也。
○亳州志掌故例議上
先王製作,存乎六藝,明其條貫,天下示諸掌乎?夫《書》道政事,典、謨、
貢、范,可以為經要矣。而《周官》器數,不入四代之書。夏禮、殷禮,夫子能
言,而今已不存其籍。蓋政教典訓之大,自為專書;而人官物曲之細,別存其籍,
其義各有攸當。故以周孔經綸,不能合為一也。司馬遷氏紹法《春秋》,著為十
二本紀,其年表列傳,次第為篇,足以備其事之本末;而於典章制度,所以經緯
人倫,綱維世宙之具,別為八書,以討論之。班氏廣為十志,后史因之,互有損
益,遂為史家一定法矣。昔韓宣子見《易象》、《春秋》,以謂周《禮》在魯。
左氏綜紀《春秋》,多稱禮經。書志之原,蓋出官《禮》。《天官》未改天文,
《平準》未改食貨,猶存《漢書》一二名義,可想見也。鄭樵乃云:“志之大原,
出於《爾雅》”,非其質矣。然遷、固書志,采其綱領,討論大凡,使誦習者可
以推驗一朝梗概,得與紀傳互相發明,足矣。至於名物器數,以謂別有專書,不
求全備,猶左氏之數典徵文,不必具《周官》之纖悉也。司馬《禮書》末云:
“俎豆之事,則有司存。”其他抑可知矣。
自沈、范以降,討論之旨漸微,器數之加漸廣。至歐陽《新唐》之志,以十
三名目,成書至五十卷,官府簿書,泉貨註記,分門別類,惟恐不詳。《宋》、
《金》、《元史》繁猥愈甚,盈床疊幾,難窺統要。是殆欲以《周官》職事,經
禮容儀,盡入《春秋》,始稱全體。則夫子刪述《禮》、《樂》、《詩》、《書》,
不必分經為六矣。夫馬、班書志,當其創始,略存諸子之遺。《管子》、《呂覽》、
《鴻烈》諸家,所述天文地圓官圖樂制之篇,采掇制數,運以心裁,勒成一家之
言,其所仿也。馬、班豈不知名數器物,不容忽略,蓋謂各有成書,不容於一家
之言,曲折求備耳。如欲曲折求備,則文必繁蕪,例必龐雜,而事或反晦而不顯
矣。惟夫經生策括,類家纂要,本非著作,但欲事物兼該,便於尋檢,此則猥陋
無足責耳。史家綱紀群言,將勒不朽,而惟沾沾器數,拾給不暇,是不知《春秋》
官《禮》,意可互求,而例則不可混合者也。
○亳州志掌故例議中
簿書纖悉,既不可溷史志,而古人甲乙張本,後世又無由而知,則欲考古制
而得其詳,其道何從?曰:叔孫章程,韓信軍法,蕭何律令,皆漢初經要之書,
猶《周官》之六典也。《漢志》禮樂刑法,不能賅而存之,亦以其書自隸宮府,
人可咨於有司而得之也。官失書亡,則以其體繁重,勢自不能行遠,自古如是,
不獨漢為然矣。歐、宋諸家,不達其故,乃欲藉史力以傳之。夫文章易傳,而度
數難久,故《禮》亡過半,而《樂經》全逸。六藝且然,況史文乎?且《唐書》
倍漢,而《宋史》倍唐,已若不可勝矣。萬物之情,各有所極。倘後人再倍《唐》、
《宋》而成書,則連床架屋,毋論人生耳目之力必不能周,抑且遲之又久,終亦
必亡。是則因度數繁重,反並史文而亡之矣,又何史力尚能存度數哉?
然則前代章程故事,將遂聽其亡歟?曰:史學亡於唐,而史法亦莫具於唐。
歐陽《唐志》未出,而唐人已有窺於典章制度,不可求全於史志也。劉氏有《政
典》,杜氏有《通典》,並仿《周官》六典,包羅典章,鉅細兼收,書盈百帙。
未嘗不曰君臣事迹,紀傳可詳,制度名數,書志難於賅備,故修之至汲汲也。至
於宋初王氏有《唐會要》、《五代會要》,其後徐氏更為《兩漢會要》,則補苴
前古,括代為書。雖與劉、杜之典,同源異流,要皆綜核典章,別於史志,義例
昭然,不可易矣。夫唐宋所為典要,既已如彼;後人修唐宋書,即以其法,紀綱
唐宋制度,使與紀傳之史,相輔而行;則《春秋》、《周禮》,並接源流。弈世
遵行,不亦善乎?何歐陽述《唐》,元人纂《宋》,反取前史未收之器數,而猥
加羅列,則亦不善度乎時矣。”或謂《通典》、《會要》之書,較馬、班書志之
體為加詳耳。其於器物名數,亦復不能甄綜賅備,故考古者不能不參質他書,此
又非知言也。古物苟存於今,雖戶版之籍,市井泉貨之簿,未始不可備考證也。
如欲皆存而無裁製,則岱嶽不足供藏書,滄海不足為墨瀋也。故為史學計其長策,
紀、表、志、傳,率由舊章;再推周典遺意,就其官司簿籍,刪取名物器數,略
有條貫,以存一時掌故,與史相輔而不相侵,雖為百世不易之規,可也。
○亳州志掌故例議下
掌故之原,始於官《禮》。百官具於朝廷,則惟國史書志,得而擷其要,國
家會典會要之書,得而備其物與數矣。撰方誌者,何得分志與掌故乎?曰:部寺
卿監之志,即掌故也;擬於《周官》,猶夏官之有《司馬法》,冬官之有《考工
記》也。部府州縣之志,乃國史之分體,擬於周制,猶晉《乘》、楚《檮杌》、
與魯《春秋》也。郡縣異於封建,則掌故皆出朝廷之制度耳。六曹職掌,在上頒
而行之,在下承而奉之,較之國史,具體而微。志與掌故,各有其不可易,不容
溷也。
今之方誌,猥瑣庸陋,求於史家義例,似志非志,似掌故而又非掌故,蓋無
以譏為也。然簿書案牘,頒於功令,守於吏典,自有一定科律;雖有奇才,不能
為加;雖有愚拙,不能為損;名勝大邦,與荒僻陋邑,無以異也。故求於今日之
志,不可得而見古人之史裁;求於今日之案牘,實可因而見古人之章程制度。故
曰:禮失求諸野也。夫治國史者,因推國史以及掌故,蓋史法未亡,而掌故之義
不明,故病史也。治方誌者,轉從掌故而正方誌;蓋志義久亡,而掌故之守未墜;
修其掌故,則志義轉可明矣。《易》曰:“窮則變,變則通,通則久。”志義欲
其簡而明也,然而事不可不備也。掌故欲其整以理也,然而要不容不挈也。徒以
簡略為志,此《朝邑》、《武功》之陋識也。但知詳備為掌故,則胥史優為之,
而不知其不可行矣。夫志者,志也。其事其文之外,蓋有義焉。所謂操約之道者
此也。而或誤以並省事迹,刪削文字,謂之簡也;其去古人,不亦遠乎?夫名家
撰述,意之所在,必有別裁,或詳人之所略,或棄人之所取,初無一成之法。要
讀之者,美愛傳久,而恍然見義於事文間,斯乃有關於名教也。然不整齊掌故,
別為專書,則志亦不能自見其意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