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百萬(6)
乍一看,補辦結婚登記與同居後進行一般登記並沒有什麼區別,很多同居的朋友們也往往不是補辦登記,而是只作一般的登記,其實這兩種登記方式對於夫妻雙方權利義務的影響可以說有着天壤之別!
首先,從形式上說,按照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三十五條關於“申請補辦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填寫《申請補辦結婚登記聲明書》,婚姻登記機關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的相關規定,工作人員會要求雙方填寫一份《申請補辦結婚登記聲明書》,其中有一項內容,就是申明:本人與對方自某年某月某日起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現均未再與第三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而如果不是補辦,只是一般的登記,填寫的就是《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只申明:“本人與對方均無配偶,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了解對方的身體健康狀況。”本案中,林諺的律師向法院提交的關鍵證據就是從婚姻登記機關複印的由林諺與馮志強親筆填寫的《申請補辦結婚登記聲明書》,上面記載兩人從2004年6月就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其次,從法律後果上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明確規定:“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係的效力從雙方圴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實質要件時起算。”結婚的實質要件有三個:結婚雙方當事人自願,雙方須達法定婚齡,不存在禁止結婚的情形。也就是補辦登記的,什麼時候符合這三個條件,他們婚姻效力就從什麼時候算起。如果在同居之前就已經符合條件的,就從聲明書中確定的同居生活之日算起。
本案中,林諺與馮志強同居時,林諺只有19歲,未到法定的結婚年齡,但到了同居的第二年,林諺已經年滿20周歲,具備了結婚的實質要件,因此,他們的婚姻效力應該從林諺年滿20周歲之日起算。這樣一來,公司成立和房產購買都是在林諺20歲之後發生的,無疑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最後,法院經過審理,確認雙方從2005年4月林諺年滿20周歲之日起存在婚姻關係,判決兩人離婚,婚生子由林諺撫養,公司、房產和存款價值五百餘萬的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平均分割。
拿到判決書,林諺不禁感到慶幸,“補辦結婚登記”與“辦理結婚登記”雖然只有一字之差,法律效力卻有天壤之別。可以說,林諺在離婚時分得兩百多萬的財產就是這一個“補”字“補回來”的。然而,在林諺看來,19歲開始婚姻生活、20歲為了丈夫放棄夢想的她,失去的已經太多,她也希望把那些她曾經失去卻不能用金錢來衡量的東西,儘快用自己的獨立和努力補回來。
回首本案,丈夫因為“一念之差”失去了妻子,而妻子因為“一字之差”補回了應得的財產。生兒育女,本是人間喜事,卻在這個原本和睦的家庭里轉變成了婚姻悲劇,實在令人惋惜。世間伉儷,如果男人總對女人多一份珍重疼惜,女人總對男人多一份寬容理解,那麼天長地久,一定可以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