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百萬(5)
馮志強接到傳票趕緊找林諺:“你要離婚我也同意,但我們好和好散,孩子給我,財產分你一半!”林諺一口回絕:“到現在你的心裏還就只有孩子!法律規定兩歲的孩子都判給母親,我是不可能給你的!”馮志強卻說:“那你可想清楚了,我們領證才一年多,財產都是我婚前的,你要是不給我孩子,也就能分個三五十萬!”這下,林諺心裏沒底了,對啊,雖然和馮志強在一起五年多了,但結婚證可是領了沒多久啊,自己能分到多少財產呢?她很快找到了律師,律師聽完整個情況,對林諺說:“雖然儀式婚在我國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但你這個案子情況特殊,財產分割很有希望!”這一來,林諺心裏才有了點底。
到了法庭,雙方果然為了林諺能不能分割領取結婚證之前馮志強取得的各項財產這個問題展開了激烈的交鋒。馮志強的律師說:“原被告雖然自2004年6月舉辦儀式婚並共同生活,但直至2008年3月方登記結婚,此前兩人只是同居關係,房產是在同居期間購買,公司是在同居期間成立,均登記在被告一人名下,屬於其婚前個人財產,原告無權分割,只有2008年3月之後取得的公司收益才是夫妻共同財產,經核算,只有70萬元,所以原告只能分到35萬元。”那麼馮志強的律師說得對么?
法點連結:同居關係財產分割
同居關係和婚姻關係,在財產分割時首先一點重大區別就是可以分割的財產範圍不同,根據198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通俗地講,就是出了錢就有份,出了多少錢就有多少份,沒有出錢就沒有份。按照這個理論,除非林諺能夠證明房子和公司她出了資,她才可以按出資比例分割,否則是無權分割的。
聽到這,有人會失望,可接下來林諺的律師說:“請法庭注意,本案中,原被告雙方並不是普通的同居關係,因為他們在2008年3月辦理的不是普通的結婚登記,而是‘補辦結婚登記’。這種情況下,他們的夫妻共同財產累積應該從這份證據上登記的他們共同生活之日起算。原告有權分割房產和公司股權。”說著,律師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證據。那麼律師說的“補辦結婚登記”是什麼意思呢?提交的又是什麼關鍵證據呢?
法點連結:補辦結婚登記
我國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這是2001年修正後的婚姻法提出的,主要是針對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未經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為了引導他們正確認識婚姻關係和婚姻關係當事人在婚姻關係中的法律地位而增補的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