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關於賦稅(2)
除了改變產生此種情況的制度外,還有什麼補救辦法?我們必須改變這種荒謬的、不可靠的比額與徵發制度。除了許可聯邦政府按照一般良好憲法授權的先例,用普通的徵稅方法來自行籌集國家收入外,還有什麼其他辦法可以用來代替這種財政上的幻想?聰明的人對任何問題都可能提出似乎有理的巧辯;但要把我們從國庫收入短少所產生的麻煩和困難中拯救出來,再聰明的人也指不出一種另外的辦法。
比較聰明的新憲法的反對者,承認這一推理的正確性;但是他們是有條件的承認,他們把所謂內部和外部賦稅加以區分。他們要把前者保留給州政府;後者他們解釋為貿易關稅,或稱入口稅,他們說願意把這種稅收讓給聯邦政府。但是,這種區別違反根據良知與健全政策而來的原則:每一權力應該與它的目標相稱;它使聯邦政府仍然要依賴州政府,這顯然與任何能力或效率的概念不合。誰敢說單是現在或將來的貿易關稅收入,足夠應付聯邦現在或將來的要求?我們應該考慮到現有的國內和國外公債問題,只要稍知社會正義與公共信用重要性的人,都知道執行償還計劃是不容拖延的事情。再加上大家公認為必需的建設費用,即使對稅收辦法加以最大的改進,單靠這一稅源,它還不夠滿足聯邦目前的需要。至於它的將來需要,既無法加以計算,也不能加以限制。根據前面多次提到的原則,滿足此項未來需要所必需的權力,也和它一樣不應有限制。我相信下面的結論可以看成是一種業經獲得人類歷史證明的主張;在一般發展情況中,我們將發現,每一個國家在每一生存階段的需要,至少和它的資源相等。
若說欠缺款項可以用向各州徵發的辦法來補足,等於一方面承認這種制度不可靠,另一方面又依賴它來滿足超過某一極限的一切需要。那些曾由自己經驗或前面各篇文章的闡述中,深切注意到這種制度的弊病或缺點的人,一定會覺得使用這種辦法來滿足國家的需要,是一件絕對必須加以反對的事情。這種辦法一旦實行,其不可避免的趨勢必然會削弱聯邦力量,引起聯邦與成員間的和成員彼此間的分歧與爭論。
我們一向的做法是向各州徵收全部聯邦需要的款項,現在單向它們徵收不足的款項,是否較容易辦到呢?我們應該記得,若向各州要求的款項較少,則它們滿足此項需(色色小說要的手段也會隨之按比例地減少。若是我們承認那些主張此種區別者的意見正確,我們就會得到一個結論,在全國的財政運用方面有一個已知的極限,一經達到此點,為了安全就不應再向前擴張。此時我們可以說:由滿足政府需要進而促進公共幸福的努力應到此止步,超出這一極限以外的努力不值得大家操心。倘若一個政府的需要只有部分得到滿足,經常都在鬧窮,它如何能夠實現它的目標,它如何能保障安全,促進繁榮,或支持聯邦的聲譽?它如何能夠具有能力和穩定性、尊嚴與信譽、人民的信賴和外國的尊重?它的行政表現除了因循敷衍、無能、丟臉之外,還可能有什麼?它如何能避免由於滿足眼前需要,而常常到期無法償付債務的行為?它如何能夠擔當或執行任何進步的、或擴大的公共福利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