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法國葡萄酒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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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lesofFrenchWine

1911年..法國開始有了關於葡萄酒的法規..1935年,法國國家法定命名產區管理協會(INAO)正式成立,開始制定各項法規。法國葡萄酒分為4個等級,分別是:AOC(Appllationd'OrigineContr.le法定命名產區)、VDQS(VinDlimitdeQualitSuprieure優良地區餐酒)、VDP(VindePays地區餐酒)、VDT(VindeTable普通日常餐酒),其中VDT已更名為VDF(VinsdeFrance),比例極少的VDQS等級,也在逐漸消失中。

其中,法定命名產區的要求最為嚴格,並且不定期進行修改,目前主要的規範有:

將某一地方之名稱,界定出完整的範圍。如:Mdoc、Graves、Beaujolais。

種植官方所核可的葡萄品種。

每公頃葡萄樹種植的密度,剪枝的方式與施肥,^H小說需依照法規行之。肥料中所含的化學成分需符合法規的要求。

葡萄酒最低的酒精度(有時規定白葡萄酒的最高酒精度),並有系統地管理加糖增加酒精度的法則(加糖增加酒精法:在法規許可下,針對該年度葡萄成熟度不足時增加酒精度的變通方式)。

規定每公頃葡萄的最高產量。葡萄產量的多寡與葡萄酒的質量有着密不可分的關聯,葡萄產量越大,也可能意味着質量越低。

自1974年開始,強制葡萄酒需通過化學分析和酒質之品鑒,才可能獲得通過法規評鑒的證明文件。

要求葡萄種植、生產者公佈葡萄的總產量,以及於每年的8月31日公佈該年剩下的庫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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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園四季:葡萄酒的前世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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