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蒙運動與兩大理論陣營(2)

啟蒙運動與兩大理論陣營(2)

羅爾斯解釋道:“我們討論內容的另一個局限性是,我考察的大都是可以管治一個秩序良好社會的公正原則。人人都被假定為行為合理,並以他的方式來維持公正的制度。”(ATheoryofJustice(Cambridge,MA:HarvardUniversityPress,1971),pp**7**8*保*顯然,“着眼於制度安排”的公正研究方法和“着眼於現實”(realization*瞗ocused)的正義研究方法,兩者之間存在巨大差別。比如,後者會關注人們的實際行為,而非假定所有人的行為都遵循同一種理想模式。

與先驗制度主義不同的是,許多其他的啟蒙運動思想家採用了比較方法來關注各種社會現實(源於現實的制度、行為及其他因素)。18-19世紀,有許多這樣的比較分析理論,可見諸亞當·斯密、孔多塞、邊沁、沃斯通克拉夫特、馬克思和約翰·穆勒等具有創新思維的思想家的著作。即便這些人對正義的要求也看法各異,進行社會比較的方式也各不相同,但可以略顯誇張地說,他們都致力於對現實的或可能出現的社會進行比較,而並非局限於先*驗地去尋找絕對公正的社會。此類“着眼於現實”的比較方法通常主要着眼於消滅所見到的這個世界上的明顯的不公正。

上述兩種方法,即先驗制度主義與着眼於現實的比較,其間的差異是顯而易見的。實際情況是,當代主流政治哲學在探究正義理論時多採用第一種方法,即先驗制度主義。這方面最具代表性的論述當數傑出的政治哲學家約翰·羅爾斯的著作(關於他的觀點及其深遠貢獻,我將在第2章“羅爾斯及其超越”中詳述)。的確,在《正義論》中,儘管羅爾斯也極富啟發性地探索了政治與道德語境中正確的行為規範,但對“正義原則”的界定依然完全是基於絕對公正的制度。

當然,還有其他許多當代傑出的正義論者採納了先驗制度主義的路線,包括羅納德·德沃爾金、戴維·高蒂爾、羅伯特·諾齊克等。針對“公正社會”(justsociety)的要求,他們提出了不同但都很重要的看法。儘管他們在形式上對具體的安排看法不同,但都在尋找公正的社會規則和制度。描繪絕對公正的社會制度儼然已成為當代正義理論的核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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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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