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蒙運動與兩大理論陣營(1)

啟蒙運動與兩大理論陣營(1)

·啟蒙運動與兩大理論陣營·

雖*然千百年來關於社會正義的話題一直被人們所討論,但這類研究直到18-19世紀歐洲啟蒙運動時期,才真正得到蓬勃的發展。這主要是因為歐美政治局勢的變化以及社會、經濟轉型對其起到了推動作用。當時這股激進思潮中傑出的哲學家對於正義的思考基本可劃分為兩大類。在我看來,目前對這兩派之間的分歧所給予的關注還遠遠不夠。我先介紹一下這種分歧,因為這將有助於理解本書所描述的正義理論。

第一派,發軔於17世紀的托馬斯·霍布斯,之後演化出多種分支,後繼者中不乏傑出的思想家,如讓雅克·盧梭等人。這一派主要關注建立公正的社會制度,可稱為“先驗制度主義”(transcendentalinstitutionalism)。它具有兩大特點:首先,它致力於探尋完美的正義,而不是相對而言的正義與非正義,即僅僅探尋終極的社會正義的特徵,而不是對現實並非完美的社會進行比較研究。它致力於探究“正義”(thejust)的本質,而不是尋找用以評判哪種社會相對而言“更為公正”(lessunjust)的標準。

其次,為了尋找絕對的公正,先驗制度主義主要關注制度的正確與否,而非直接關注現實存在的社會。然而,由任何預設的制度所孕育的社會,其本質依然會受某些非制度因素的影響,比如人們的實際行為及其社會互動。因此,當先驗制度主義理論要對制度的效果進行評價時,為了評價制度的可能效果,就必須對人們的行為作出特定的假設。

上述兩大特點都與契約論的思維模式有關。該模式由托馬斯·霍布斯最先提出,約翰·洛克、讓雅克·盧梭和伊曼努爾·康德相繼予以發展。3該模式假想社會按某種虛擬的契約運作,用這種理想模式取代否則有可能發生的社會無序。這些學者所重視的契約主要是關於社會制度的選擇。總的結果就是建立起一套能先驗地確立理想社會制度的正義理論。

當然,值得指出的是,先驗制度主義者在探尋絕對公正的制度的同時,有時也會針對與適當的社會行為相關的道德或政治責任,提出發人深思的分析,尤其是伊曼努爾·康德和約翰·羅爾斯。他們主要致力於先驗的制度分析,但也對人的行為規範作了影響深遠的論述。儘管他們注重製度選擇,但從更廣義的層面上看,他們的分析也可被視為“着眼於制度安排”(arrangement*瞗ocused)的正義研究方法。此處的制度安排包括正確的行為和正確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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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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