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的研究方法(2)

正義的研究方法(2)

或許2003年美國政府決定軍事打擊伊拉克可以說明這一點。對於這一決策的評價角度多種多樣,但此處要說明的是,所有那些不同甚或相左的論據都能得出同一個結論,即2003年由美國主導的軍事聯盟對伊拉克開戰的決策是錯誤的。

關於對伊開戰決策的批評,有如下幾種各不相同但都合情合理的觀點。(當然,也有一些支持干預的觀點。其中一種認為薩達姆·侯賽因與“9·11”恐怖襲擊有關。還有一種認為他與基地組織關係親密。但這兩點也都已經被證明是不正確的。侯賽因的確是一個殘暴的獨裁者,但無論過去還是現在,世界上還有無數與他一樣的獨裁者。)第一種觀點認為,入侵之所以是一個錯誤,是因為一國在對另一國採取合理的軍事行動前,需要就這一問題達成全球性的共識,尤其是應得到聯合國的允許。第二種觀點則關注情報的重要性,如確定在戰爭發生之前,伊拉克是否擁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從而決定是否開戰,因為戰爭必然會使許多民眾面臨傷亡和流離失所的危險。第三種觀點則與民主,即“協商式治理”(governmentbydiscussion,這一經典概念常被認為是由約翰·斯圖爾特·穆勒首先提出的,其實沃爾特·白哲特(WalterBagehot)早在穆勒之前就已使用了)有關,它關注的是向民眾傳達的信息受到扭曲的政治意義,包括虛構事實(如假想薩達姆·侯賽因與“9·11”事件或基地組織有關聯),這使得美國民眾更難評判開戰決策的對錯。第四種觀點認為上述幾點都不是關鍵,關鍵在於干預的實際後果:是否會給交戰國家,或中東,或全世界帶來和平與秩序?是否會減少而非加劇全球暴力與恐怖主義的威脅?

上述四種觀點都有十分嚴肅的理由,但評論角度各異。作為對軍事入侵這一行為的評價,沒有哪一條能因為無關或無足輕重而被我們輕而易舉地予以排除。它們通常不太可能得出同樣的結論。但如果像在本例中這樣,所有這些經得起推敲的標準都指明了同樣的錯誤,那麼就不需要首先對這些標準進行排序,再推導出結論。事實上,強行將多個和潛在相互衝突的原則縮減至一個,而排除所有其他的標準,並不是對*應如何行動得出有用且可靠的結論的前提。這一點不僅適用於正義理論,也適用於與實踐理性有關的其他任何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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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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