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以智(3)
鄧石如又述方中通之學云:
“中通……當從西洋人穆尼閣布算,又問學於湯若望,熟讀利瑪竇之書,通曆算之學,與湯聖弘……梅文鼎為友。撰《數度衍》二十四卷,附錄一卷;別刻《陪集》以載詩文。迄康熙二十九年庚午,曰《陪古》三卷、《陪詩》七卷,《陪詞》一卷,又刻《續陪》四卷,則詩文不分。”
按:方中通詩文集,稱為《陪集》,表示詩文皆得自父授,不足以自成一家,為《浮山集》(方以智詩文集)陪襯而已。
余英時據鄧記,斷為方以智乃被逮赴廣東時,舟過文山《過零丁洋》詩中所提到的惶恐灘,有感而自裁,其論斷是:
“甲申之歲,密之不死,可以見諒於世人者也。辛亥再陷縲紲,上距永曆之亡,亦既已十易寒暑矣。此時而仍不惜對簿虜廷,苟延殘喘,雖密之號愚者,余知其決不出此也!然而古人有言,死得其所;就密之當時所處之情勢言,其最適當之死所,殆莫惶恐灘若。此所以舟過萬安,抵惶恐灘頭,密之遂不得不死矣!”
余英時此論,極其精確。方以智之死,即在不願“對簿虜廷”,死志固已早萌,但死非其時、其地,則易滋人誤會,以為畏罪自盡,此為方以智所決不甘於忍受者。是故,筆者以為可以進一步論斷,自裁於惶恐灘,乃方以智早經選定的畢命之地。
方以智獲罪,究為何事?余英時亦未能考據,僅據方以智幼子中履文集中,“兩言‘全家齏粉’”,以為“密之罪狀必屬謀反之類”。這樣推斷,自然合理,但方以智實無“罪狀”,不過他人誣以謀反而已。而此誣也,實亦並不難辯白。不知者,一聞方以智被逮的原因,“咋舌搖手,如疫癘猛火不敢近”,知者則必能辨誣的信心極強。
方以智為人所誣,幾罹巨禍,以不甘對簿虜廷,而自裁於惶恐灘。自況其追步文信國的節概,據鄧石如、余英時先後考證,已成定論。所成疑問者有二:第一,被誣者是何案?雖可想像為“謀反大逆”,究系哪一樁逆案?“通海”之餘波,永曆之遺烈,還是三落之變,或者“朱三太子”案?第二,方以智有子三人,長幼無恙,獨獨仲子方中通兩受其禍,此又何說?
我以為這兩個疑問,決非無望解決。清初文集、筆記以及官文書,浩如煙海,若能遍搜,或有水落石出之一日。求證之先,筆者“大膽”提兩個“假設”,借為線索。
先說第二個疑問,竊以為仇家構陷,怨從子起而“禍延顯考”。如前引,方中通乃清初“疇人”之一。而清初曆法之爭,科學打倒玄學,乃中國科學發展史上極重要的一頁,亦為形成康熙性格中極可寶貴的科學精神,而成就其為中國歷史上一位異常傑出的統治者的誘因,所關匪細,值得不憚煩一述始末。
明朝的戊申《大統歷》,實即元朝郭守敬所造的《授時歷》,但節氣及日月食的推算,參用《回回曆》。回曆與陽曆大同小異,一年三百六十五天,分十二宮,即十二個月,正至三月各三十一天,四月三十二天,五至六月各三十一天,七至八月各三十天,九至十月各二十九天,十一、十二月各三十天,遇閏年則十二月加一天。
《大統歷》用至成化年間,日月食時刻的推算,常有失誤,但憲宗不罪欽天監的官員,以為“天象微渺”,推算有誤,不足為非。像憲宗這樣的庸主,當然不會知道天象運行有常,若得其法,是可以準確推算的。他的意思是,天象下應人事。英宗北狩,遇土木之變,蒙塵塞外。景帝即位,迎英宗回京,幽居南內,結果又有奪門之變而復辟。這一連串的大變化,是任何人所夢想不到的,豈非“天象微渺”難憑?
弘治、正德間,誤差的現象越來越嚴重。很明顯的,《大統歷》的所謂“曆元”在元世祖至元十八年辛已,至正德年間已歷時二百三十多年,分秒之差,年積月累,失誤自大,於是改歷之議復起。聚訟紛紜,莫衷一是,到了世宗即位,他是篤信神仙的,嘉靖七年、十九年兩次推算日當食而未食,證明誤差已到了非修正不可的時候,也就是《大統歷》的缺點已充分暴露,到了非改不可的時候。而“帝喜以為天眷”,因而終嘉靖之世,無人敢言改歷。
萬曆末年,西學傳入中土。利瑪竇挾天算之學為有識之士所尊重,推算天象,屢次獲得證明,精確勝於古法。至崇禎初年,在徐光啟的極力主張,以及思宗的支持之下,修歷之議逐漸成為事實。但尊古法者固極力頑抗,思以逞異說而取富貴者,亦頗有人,因此修歷共設四局,各搞各的。四局者:大統、回回、東局、西局。西局由徐光啟的繼承者山東參政李天經主持,成員皆西洋天主教士;東局則別具一說,而多少具有投機性質的歷學家魏文魁所領。崇禎十年正月初一日食,四局預推的結果如次:
一、大統:食一分六十三秒。
二、回回:食三分七十秒。
三、東局:游氣侵光三十餘秒。
四、西局:京師見食一分一十秒。應天(南京)及各省分秒各殊。雲南、太原不見食。此外初虧、食甚、后圓時刻亦各異。
事後證明,惟有西局所推皆驗。於是崇禎決定廢《大統歷》用新法。而遵古者,抗章交諫,並策動太監作內應,反對新法,這樣遲延到了崇禎十六年,三月初一日食,又是西局所測獨准。這年八月下詔:“西法果密,即改為大統曆法通行天下。”可惜“未幾國變、竟未施行”。
入清則順治二年即用新曆,名為《時憲歷》。清史稿《湯若望傳》:
順治元年,睿親王多爾袞定京師。是歲六月,湯若望啟言:“臣於明崇禎二年來京,用西洋新法修正舊曆,制測量明星晷,定時考驗諸器,近遭賊毀,擬重製進呈。先將本年八月初一日日食,照新法推步,京師日食限分秒,並起複方位,與各省所見不同諸數,開列呈覽。”王命湯若望修正曆法……八月丙辰朔,日有食之,王令大學士馮銓與湯若望率領天監官赴觀象測驗,惟新法吻合。大統、回回二歷時刻俱不協。世祖定鼎京師,十一月,以湯若望掌欽天監事。湯若望疏辭,上不許;又疏請別給敕印,上亦不許,並諭湯若望遵旨,率屬精修曆法,整頓監視,如有怠玩侵紊,即行參奏。加太僕寺卿,尋改太常寺卿,十年三月,賜號“通玄教師”。
湯若望在華已將二十年,深通中國人情世故,“疏辭”及請“別給敕印”,都是為了不願得罪原來的欽天監官。而“上不許”者再,非沖齡的順治能賞識湯若望,乃是因為順治生母孝庄太后,此時已皈依天主教,而以湯若望為教父之故。
不久,湯若望又加通政使銜,進秩正一品,使得舊派既妒且恨。於是到了順治十四年四月,舊派由已革“秋官正”吳明炫發難,對湯若望展開攻擊。《湯若望傳》:
“十四年四月,革職回回科秋官正吳明炫疏言:‘臣祖默沙亦黑等一十八姓,本西域人;自隋開皇己未,抱其歷學,重譯來朝,授職歷官;歷一千又五十九載,專管星宿行度。順治三年,常印湯若望論臣科,凡日月交食,及太陰五星陵犯,天象占驗,俱不必奏進。臣察湯若望推水星二、八月皆伏不見,今於二月二十九日仍見東方;又八月二十四日夕見,皆關象占,不敢不據推上聞,乞上復存臣科,庶絕學獲傳。’……別疏又舉湯若望舛謬三事……八月,上命內大臣愛星阿,及各部院大臣登觀象台,測驗水星不見。議明炫罪,坐‘奏事詐不以實’,律絞,援赦得免。”
歷官舊派攻新,第一回合敗下陣來,第二回合則大獲全勝,其事在順治崩治,康熙即位以後。清史稿《楊光先傳》:
“楊光先字長公,江南歙縣人。在明時,為新安酐千戶,崇禎十年上疏劾大學士溫體仁、給事中陳啟新等,舁棺自隨;廷杖戍遼西。清初,命湯若望治歷,用新法,頒時憲歷,書面題‘依西洋新法’五字。光先上書謂非所宜用。既又論湯若望誤以順治十八年閏十月為閏七月,上所為摘謬,辟邪諸論,攻湯若望甚力,斥酐奉天主教為妄言惑眾。聖祖即位,四輔臣執政,頗右光先。”又《湯若望傳》:
“新安衛官生楊光先,叩閽進所着摘謬論,選擇議,斥湯若望新法十謬。並指選擇榮親王葬期,誤用洪範五行,下議政王等會同確證。議政王等議:歷代舊法,每日十二時,分一百刻,新法改九十六刻,康熙三年……天佑皇上,歷祚無疆,湯若望只進二百年曆。選擇榮親王葬期,不用正五行,反用洪範五行,山向年月,俱犯忌殺,事犯重大。”以下定罪,計湯若望及欽天監高級官員等七人,凌遲處死,又召五人斬。奏上令複議,結果殺了五個人。湯若望免罪,而“自是廢新法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