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自由的定義
“自由”這個詞的本義應該是自我服從,即不屈從於外界的力量(“由”字本來就有“服從”的意思,《論語·泰伯》: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這裏所講的外界力量包括自然、鬼神、道德、神權和法權,徹底的自由就是不尊命、不尊神、不遵禮、不遵法,只按照自己的意願、需求和主觀判斷行事,這種行為被定義為“完全自由主義”。
英文中的“自由”是兩個詞:freedom和liberty,前者偏重自我釋放、壓力和桎梏的解脫、輕鬆和舒適,後者多指政治上合法的需求(權利),它是一種社會排序的方式。馬丁·路德·金的名言“letfreedomring(讓自由迴響)”,其實本義更多指的是liberty而不是freedom。如果尼爾·阿姆斯特朗佔領了月球,那麼在第二個人來到之前,他可以享有完全的或徹底的自由,他想吃就吃想睡就睡,要打誰就打誰(當然也沒有人可供他打)。中國人心目中的“自由”大多都是這一類,阿Q說過“要什麼就有什麼,喜歡誰就是誰”,這是“中國自由”的最好註腳。
人類社會不可能實現“完全自由”,就連封建帝王也不可能。過分貪暴,必然會有饑民起來“斫他的大好頭顱”,這是隋煬帝楊廣死前說的話。每個人都想爭取更多的甚至是完全的自由,必然會發生衝突——我想打誰就打誰,你也是想打誰就打誰,最終我們肯定要互相打。戰爭不可能解決所有的問題,所以只好坐下來談判,談判的結果就是你不打我,我也不打你;或者是你給我一百美元我才不打你等等。這就構成了人類社會的基本序列:權利和義務。
“自由”和“自由主義”追求的最終結果就是平衡:每個人都可以在平衡狀態下享有最大的自由。所以“自由”是一種調整人和人之間的距離的工具。就像冬天的兩隻豪豬,靠得太近會扎傷,離得太遠會凍死,幾番往複,它們就會找到最合適的距離:既不會互相扎刺,又能得到對方最大的溫暖。這種距離就是自由。
深圳華為公司的老闆任正非對“自由”有這樣的闡述:什麼是自由?火車沿着軌道從北京開到廣州,而不翻車,這就是自由。任說的這兩道鐵軌就是自由的界限——他人的自由,就像你不能穿過牆壁到鄰居家裏去睡覺。薩特有句話叫“他人即地獄”,淵源就是我們無法在別人那裏實現自己“完全自由”的夢想。
在兩堵牆壁之間,你可以選擇做任何事情。你可以在自己的房間裏穿上禮服,也可以脫光了走來走去,甚至可以翻轉身子去咬自己的腳趾頭,沒有人能管得着。這兩堵牆壁就是法律,“只要我願意,我可以做任何合法的事”,如果法律規定我有言論的自由,我就可以上街去罵克林頓的老娘;如果法律沒有規定這種自由,我就只好在嘴上貼黑色膠布。當然我們知道後者是惡法,但是“惡法亦法”,除此之外,道德對自由是沒有幫助的,它只會剝奪我們的自由。法律沒有規定一個人一生可以結幾次婚,那麼我就可以離了再結,結了再離,永無休止(前提是對方同意,而且與我不同性別,因為中國法律不支持同性婚姻),這是我的自由。但道德就可以以高尚的名義剝奪我的這種自由,它說我濫交,說我淫亂,說我不負責任——而事實上我一直都在交稅。
相信道德,會失去自由。這是慕容雪村的定義。
社會學家們一直都在思考:為什麼人會屈從於一些非法的力量而放棄自由(這裏指的“非法”不是“不合法”,而是“不是法”)?比如說北韓國民為了一個高尚的名義放棄選舉權,贊成“父死子繼”;再比如說有人為了一種稱為“穩定”的東西(照我看來這東西不可靠),而甘願丟掉話語權,以至於處處屏蔽。連“自由”本身都是顛倒的,這非常荒唐。
值得注意的是3個概念:自由主義、個人自由主義和極端個人自由主義。中國大多數人對它們的理解都有問題,如前所述,“自由主義”追求的是社會序列的平衡,這是好的;“個人自由主義”像一種烹飪藝術,它教你在兩堵牆壁之間玩出多種花樣來,這也是好的;只有“極端個人自由主義”才主張把牆打掉,實現“完全自由”,這才是我們要反對的。但在我們的社會中,這三者毫無例外的受到指責,比如“資產階級自由化”、“自由主義經濟學派”等等,其實自由是沒有階級屬性的,因為每一種社會都要追求平衡。
社會學中的“自由”和哲學中的“自由”又不相同。哲學中講的“自由”是對事物及事物的發展無阻礙的認識,“出門一笑無拘礙,月在西湖雲在天”,這種感覺就像是一枚高空降落的“自由落體”,沒有任何東西可以阻擋。
當然哲學中的自由不可抵達,如果你真的從高空跳下,只會感到驚慌和風大。這和我們社會中的自由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