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離婚

第十六章 離婚

在大多數年代內,在大多數國家裏,因為某些原因,離婚都是允許的。人們從來沒把離婚當作一夫一妻制家庭的替代物,只是因為特殊的理由,婚姻繼續下去實在是不能再忍受的時候,人們才用離婚的辦法來減輕痛苦。關於離婚的法律,在不同的時代不同的地方表現得極為不同。現在美國一國之內,各州也各不相同,其差異可以從南卡羅來納的極端不準離婚到內華達的相反的極端容易離婚。許多非基督教文明的地方,丈夫很容易離婚;有的地方,妻子也容易離婚。摩西的法律准許丈夫提出離婚請願書;中國的法律,只要退還妻子結婚時帶來的財產,就可以離婚;天主教因為婚姻是聖禮的緣故,無論有什麼理由,都不准許離婚,但是實際上因為婚姻無效的理由很多,這種嚴厲性就略有減輕,尤其是有關大人物的地方。在基督教的國家裏,對於離婚的寬嚴,與人們奉行新教的程度成比例。人人都知道,密爾頓曾經寫了贊成離婚的文章,因為他是一個極端的新教徒。英國的教會在它自命為基督新教的時候,承認通好可以離婚,不過別的理由卻不行。如今大多數英國教會的牧師對於一切離婚都加以反對。斯堪的納維亞半島有容易離婚的法律,美國大多數奉行新教的地方也是如此。蘇格蘭比起美國來,離婚更容易些。在法國,因為反對教土的運動,使得離婚容易。在蘇俄,只要有一方請求,就可以離婚;但是,因為俄國通姦或私生的事情既不受社會的非難,也不受法律的責罰,因此婚姻就失去了它在別的地方所具有的那種重他的痛苦也是物質上的。通過尋求與愉悅有關的東西,避開與痛苦有關的東西,行為習慣便產生了。孩子的哭有時是痛苦的反應,有時卻是尋求愉快的表演性動作。當然,一開始是前者。但是只要有可能,孩子受的真實的痛苦都會得到解除,因此,孩子的哭不可避免地與愉快的結果相聯繫。不久孩子會因為要得到快樂而非感到痛苦而哭啼。這是孩子智力的最初勝利之一。但是不管他怎麼努力,也不能哭得像真的痛苦一樣。細心的母親一聽便知其中差別,如果她明智點,就該不去理會這並非表達身體痛苦的哭啼。抱着孩子搖晃或唱歌來哄孩子既簡單又開心,但是孩子以驚人的速度學會了要求越來越多的這種娛樂,不久這種方式干擾了必要的睡眠——除了進食,孩子應當全天睡覺。這種教規似乎有些苛刻,但實驗表明這有利於孩子的健康與幸福。

成人給予的娛樂應保持一定限度,而嬰兒自娛活動應盡量鼓勵。從一開始,嬰兒應有機會踢踢腿,活動活動肌肉。我們的祖先怎麼可以長期使用束縛嬰兒的溺褓,這簡直不可思議。它表明,甚至父母的愛心都難以克服懶怠,因為四肢自由的嬰兒需要傾注更多的注意力。一旦嬰兒能夠集中視力,他看見活動着的物體就會開心,尤其是看見東西在風中擺動。但是,直到嬰兒學會抓所看見的東西,他的娛樂活動才會多起來。此後,開心的事隨即劇增。一段時間裏,抓握練習足可以保證醒着的時光充滿歡樂。對撥浪鼓類響聲的樂趣也在此時發生。征服腳趾和手指要略早一些。首先腳趾運動純粹是反射性的,隨後嬰兒發現腳趾可以隨意活動。這使嬰兒感到了帝國主義征服殖民地的全部快樂外:腳趾不再是異邦,而成了自我的一部分。從這往後,只要在嬰兒夠得着的地方有合適玩的東西,他就能找到許多娛樂。大部分嬰兒的娛樂剛好是他教育所需要的相信如果離婚容易些,就能使通姦更容易減少些。因此,新教國家中婚姻既然容易解除,人們對干通好就抱着極度厭惡的心理;而在不承認離婚的國家中,縱然仍舊視通好為罪惡,但最低就男子通姦而論,大家對之都熟視無睹,裝聾作啞。在帝俄時代,俄國離婚非常困難,不論人們對於高爾基的政見作何感想,他們對於他的私人生活,總不加以輕視。在美國則恰恰相反,雖然人們不反對他的政見,然而他在道德方面卻被深加指責,他在美國時,沒有一個旅館肯容許他住宿一夜。

新教徒和天主教徒對於離婚的觀點,都沒有理智上的根據。我們先討論天主教徒的觀點。要是丈夫或妻子婚後精神錯亂,瘋人就不適宜再生子女,要是已經生了兒女,孩子就不應該和發瘋的人生活在一塊兒。所以,即使那個精神錯亂的人間或有長期或短期清醒的時候,然而為兒女的利益起見,父母最好也完全分開。假如在這種情況中,要禁止神志清明的那一方有任何法律上承認的性關係,那的確是無謂的殘酷,對於公眾也沒有任何好處。神志清明的配偶,只得很痛苦地進行選擇。他或她或許決心贊成禁慾,這是法律或公眾道德所期望的;或許私下裏與別人發生不生孩子的秘密的關係;或許實行生孩子的或不生孩子的所謂公開的罪惡。這幾種辦法都有可以嚴重反對的理由。完全節制性慾非常痛苦,尤其是對於一個已經結婚的習慣於性交的人。禁慾每每使男女未老先衰,又容易神經失常,而且在努力遏制的時候,容易使他的性格乖僻,妒嫉。男子方面還有一個嚴重的危險,他的自制力會突然消失,使他做出種種獸性的行為,因為倘使他真的相信一切婚外的性交都是邪惡的,而他仍舊要做這種事情的時候,他的心中就容易產生一種感覺,認為反正偷羊羔和偷大羊一樣地都要受絞刑,那倒索性不如將一切道德上的束縛都拋開,為所欲為,還要痛快些。

在這種情形之下,第二種辦法,即不生小孩的秘密的關係,實際上最為普遍,這個辦法也有可以嚴重反對的理由。凡是偷偷摸摸做的事情,都是不好的,如果不生育兒女、不過普通的生活,真摯的性關係就不能發展它們最好的可能性。況且,如果一個男子或婦女年輕強壯,而對他們說“你不許再生孩子”,那是不利於社會的。若是像現行的法律,實際上等於對他們說:“除非你選擇一個瘋子作他們的父親或母親,否則你不許再生小孩”,這對公眾的利益尤其不好。

第三種可採取的辦法,即是過着“公開的罪惡”的生活,如果可以實行,對於社會和個人的壞處是最少的,但就經濟方面考慮,在大多數情形內,這種辦法是做不到的。醫生或律師要是想過公開的罪惡的生活,必定將失去他們的一切主顧。一個從事於任何教育職業的男子,會立刻失去他的位置。縱使經濟的狀況無礙於犯公開的罪惡,大多數的人因為社會上責罰的關係,也將裹足不前。男子們喜歡加入交際團體,婦女們喜歡別的婦女尊敬她們、訪問她們。要是被剝奪了這些樂趣,他們顯然認為是個很大的苦惱。所以,除了有錢人、藝術家、作家以及其他容易過放浪不羈的生活的人而外,公開的罪惡是難以實行的。

所以,在拒絕以精神錯亂為離婚理由的國家裏(像英國現行的情形),妻子或丈夫已成瘋子的男子或婦女,就處在一種不能忍受的地位,這種情形除了神學上的迷信而外,沒有別的可以解釋的理由。精神錯亂的情形如此,花柳病、習慣性犯罪、習慣性酗酒,亦復如此。所有這些,在各種觀點上,都是使婚姻根本不能存在的。它們使伴侶的情誼不能發生,使所生的子女不合人意,使兒童和有罪的父母的團聚成為一件要去避免的事。在這種情形之下,唯一可以反對離婚的理由是,婚姻是一個陷阱,不小心的人既然落網受騙,就得通過受苦來達到清心寡欲。

真正的拋棄自然應該算是離婚的一個理由,因為事實上婚姻已經終止,法律不過是承認這個事實而已。但是從法律的立場看來,卻有困難的地方。假如拋棄成為離婚的理由,人們將設法利用它,於是比起不以它為離婚理由的時候,拋棄出現的次數將會更多。此外有許多離婚的理由,本來在法律上是完全充足的,也會發生同樣的困難。許多已婚的夫婦非常熱切地希望離婚,以至於只要法律上有什麼便於達到他們的目的的方法,他們都將採用。假設男子犯了通姦罪以外,還得犯有虐待妻子的罪,法律才允許他離婚——英國從前就是這樣的,則人們往往和妻子在事前商量,在僕人面前打他的妻子,將來上法庭時才可以拿出虐待的證據來。兩個極其希望離婚的夫婦,因為法律的壓力而不得不勉強忍受彼此的伴侶關係,這件事是不是完全好,那是另外一個問題。但是平心而論。我們必須知道,無論法律上有何種准許離婚的理由,人們都將盡量利用,許多人甚至會故意照着那些理由行事,以便達到他們的目的。現在姑且不管法律上的困難,我們繼續研究實際上使婚姻維持下去是不好的那些情勢。

在我看來,通姦本身不應是離婚的一個理由。除非人們受制于禁約和有力的道德上的顧忌,他們似乎很難活了一輩子而從來不偶爾產生激烈的通好的衝動。但是這種衝動絕不一定意味着他們的婚姻失去了效用。夫妻之間,也許仍然有強烈的感情,惟願他們的婚姻天長地久。譬如,假設一個男子因事要離開他的家庭好幾個月。倘若他身強力壯,則在這幾個月之中,無論他心中怎樣愛他的妻子,要始終節制性慾是很難辦到的。要是她的妻子並不完全相信習俗的道德,當她身處同樣情形的時候,也是一樣的。這種情形之下的不忠貞,不應該在後來的幸福中構成任何障礙;事實上,凡是夫妻都能不介意,認為不必大驚小怪的,則他們以後的幸福並沒有受到損傷。我們可以再進一步說,只要夫妻間根本的情感沒有動搖,則任何一方都應該能容忍那些容易發生的暫時的念頭。習俗的道德認為,在一夫一妻制的國家裏,已經被一人吸引,不可能同時又和另外一個人發生真摯的感情——這種觀念使得人們對於通姦的心理,不能明白其真相。人人都知道這種觀點是假的,但是,因為妒嫉心理的作用,他們總喜歡依賴這個不正確的學說,作庸人自擾的行為,把小事鬧成大事。因此,除了丈夫或妻子存心另愛別人,通姦並不是離婚的理由。

自然,我說這話的時候,是假設私通而不生小孩的。一有了私生子,問題就複雜得多了。如果孩子是妻子和別人生的,問題就尤為複雜,因為要是他們的婚姻仍然繼續下去,丈夫就得把別人的孩子和自己的孩子在一塊兒撫養,並且,假如要避免醜聞的話,就得撫養得像自己的孩子一樣。這違背了婚姻的生物學上的根據,並且有幾乎不能忍受的本能上的緊張。所以,在避孕方法發明以前的時期,通姦也許還值得以前對待它的那樣的重視。但是自從有了避孕方法,單純地為性交而性交和為生育孩子而結婚這兩件事,比以前更容易區分了。根據這個理由,現在我們對待通姦,可以不必像習俗的禮教對待它那般重視了。

適宜於離婚的理由可以分為兩種。有一種是因為夫或妻一方面的缺陷,如精神錯亂、嗜酒狂和法律上的犯罪;還有一種是根據夫妻兩方面的關係的。或許已婚的夫婦雙方都沒有什麼過失,然而卻不能和諧地共同生活,或者要共同生活而不得不有某種重大的犧牲,或許雙方各有各的重要工作,因為工作的原因而不得不分居異地。或許其中一人並不討厭對方,但卻與另外一個人發生很深的愛情,以至覺得以往的婚姻是一個不可忍受的結合。在這種情形下,要是沒有法律上的救濟,夫妻間很容易產生憎惡的心理。其實,大家都知道,這種情形很容易發生謀殺的慘案。婚姻破產如果是由於性情不相投合,或者是由於有一方情不自禁地愛上了別人,那就不能夠像現在這樣加以責備了。因為這個緣故,遇上這種情形發生的時候,離婚的理由最好是雙方的同意。只有因為一方面確實有缺陷,致使婚姻失敗的時候,對於離婚才能用其他的理由。

制定關於離婚的法律,的確有很大的困難,因為無論法律是怎樣的,法官和陪審員總被他們自己的情感所支配,而丈夫和妻子總能設法做出任何可以欺騙立法人的本意的事。英國的法律規定,夫妻之間有了同意,就不准許離婚,然而大家都知道,在實際上,英國的離婚多半是夫妻同意過的。在紐約州,情形就更進了一步,那兒的人往往買通別人發偽誓作假證,以證明法定的通姦罪。虐待在理論上是十分充足的離婚理由,但是人們可以把它解釋得非常荒謬。有一次一個最著名的電影明星,被他的妻子以虐待的理由向法庭請求與他離婚,其虐待證據中的條款之一,是他經常邀請朋友到家裏談論康德。丈夫有時在妻子面前作學理上的談話,這就算是可以離婚的一種理由,我真不相信加里福尼亞州立法者的本意是這樣的。為避免這種混亂,遁詞詭辯和荒謬的笑話,凡是單方面想要離婚而又找不到確定的可證實的理由的,如精神錯亂這一類,則只有經過雙方的同意,才允許離婚。這樣,離婚的夫婦間一切金錢上的交涉都將到法庭外面去辦理;雙方都不必扉佣聰明的人來證明對方如何如何地大逆不道。現在的法律規定不能性交的婚姻為無效,我覺得還應當再進一步,凡是本生子女的婚姻,一經請求離婚,都應該准許。換句話說,假如夫妻沒有生育小孩,他們要想分手的話,只需要交出一張醫生的證有,證明女的沒.有懷孕,就可離婚。婚姻的目的在於子女,強迫人們廝守着沒有子女的婚姻,那是一種殘酷的欺騙。

關於離婚的法律方面,就講到這兒;至於習俗,那又是另一個問題。上面已經講過,法律雖然可以使離婚容易,然而習俗每每使離婚難以實現。美國人的離婚之所以那麼頻繁,我想一半是由於人們所希求於婚姻的,不是他們應該希求的,而他們有這種不應該的希求,部分地又是由於他們不能容忍通姦的緣故。婚姻應該是兩方面的伴侶情誼,雙方都意在持久,至少要支持到兒女長大的時候,任何一方都不能把它看作是一件單憑暫時的激情去支配的事。假如這種暫時的私情不被輿論或當事人的良心所容忍,則每個私情都將開出婚姻之花。這件事的影響所及,或許很容易把雙親制的家庭完全毀掉,因為,假如一個婦女每兩年有一個新的丈夫,而每換一次丈夫,又生下一個新的孩子,則孩子在事實上被剝奪了他們的父親,婚姻也將因此而失去它存在的理由。我們又回想到聖保羅了,一如第一次給加林多人的使徒書中所說的話,美國人的婚姻被認為是代替通好的一種辦法;因此,當一個男子因不能離婚而做出通好行為的時候,一定要讓他離婚。

如果想到婚姻是和兒童有關係的,那就得應用一種完全不同的倫理。夫妻要是有點愛子之心,他們就必定會留意自己的行為,務必使子女得到最好的機會,能快樂而健全地發展。這每每要求有很相當的自製,並且雙方都必須知道,孩子的要求遠勝於他們自己的浪漫情緒的要求。但是如果父母的愛子之心是真摯的,而虛偽的倫理不至於激起他們的妒嫉心,則上述種種有關兒女幸福的事情,都會自行發生,而且完全是出乎自然的。有些人說,假如丈夫與妻子不再熱烈地相愛,對於婚外的性經驗,彼此也不阻止,則他們就不能充分地合作,以教育他們的子女。因此,瓦脫李朴曼先生說:“不是愛人的配偶,在養育兒童方面,不會像羅素先生所想他們應該做到的那樣真正地合作;他們的心將分散而不足,最壞的是,他們對待子女僅僅只有一種職責的關係。”首先應該指出的是,這句話有小小的或者是出於無心的錯誤。不能恩愛的夫妻自然不能夠合作生產子女;但是,李朴曼先生似乎暗示說,若生了子女,他們就會把那個小生命處置了——這可不至於。至於撫育子女,即使是在夫妻間的熱戀消失以後,只要具有天然情感的人,都能辦到,並不是什麼超人的事情。關於這一點,我可以用許許多多我個人知道的實例來證明。若說這種父母對於兒女“只有職責的心’,實在是沒有想到父母對兒女的情緒——這種情緒,如果是真正的、強烈的,則即使夫妻之間肉體的情慾已經衰歇,他們的關係依舊能保持一種不可破裂的結合。人們一定會猜想,李朴曼難道沒有聽說過法國的情形嗎?在法國,雖然通好非常自由,而法國的家庭仍然穩固,父母對待子女非常盡責。在美國,家庭的情感非常薄弱,而離婚的頻繁就是這一事實的結果。家庭情感濃厚的地方,即使在法律上離婚容易,實際上離婚的事還是少有的。像美國現在這樣容易離婚,我們一定要把它看作是從雙親制的家庭變到純粹母親的家庭的一種過渡現象。在這個過渡時期中,兒童必定要受很多痛苦,因為在如今這個世界上,兒童本希望有父母雙親;也許在父母離婚之前,兒童已經和父親產生了很深的情感。假如雙親制的家庭依然是被承認的通例,那麼,彼此離異的父母除開為了重大的原因,在我看來似乎都是未盡他們做父母的職責。我不以為法律強迫人們繼續他們的婚姻,可以補救事實。我覺得,第一,雙方應該有相當的自由,這能夠使婚姻更為耐久。第二,應認識兒童的重要性;在以前,我們受了聖保羅和浪漫主義運動的影響,過於強調性,而把它完全理沒了。

我們的結論似乎是,當離婚在許多國家裏——英國是其中的一個——過於困難的時候,容易離婚,不能真正解決婚姻的問題。假如我們要婚姻的制度繼續下去,為了子女的幸福起見,婚姻的穩定非常重要。但最能達到這種穩定的方法,是要分清婚姻和僅僅的性關係的區別,是要強調與浪漫的結婚之愛相反的那種生物學上的結婚之愛。我並不假裝,說婚姻可以免掉它繁重的職責。在我所推薦的那種制度里,男子的確能不負夫妻之間忠貞的義務,但是作為交換條件,他也應該負克制妒嫉的義務。人類不能沒有自制力而過着良好的生活,不過克制像妒嫉那樣的狹隘的仇視的情緒,比起克制像愛情那樣的大方的開展的情緒,前者要更好些。習俗上的道德弄錯了,不是因為它不應該要求自製,而是因為它要人自製的地方不得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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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與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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