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論財產

第五章 論財產

25.不論我們就自然理性來說,人類一出生即享有生存權利,因而可以享用肉食和飲料

以及自然所供應的以維持他們的生存的其他物品;或者就上帝的啟示來說,上帝如何把世界

上的東西給予亞當、給予挪亞和他的兒子們;這都很明顯,正如大衛王所說(《舊約》詩篇

第一百十五篇,第十六節),上帝“把地給了世人”,給人類共有。但即使假定這樣,有人

似乎還很難理解:怎能使任何人對任何東西享有財產權呢?我並不認為作如下的回答可以滿

意:如果說,根據上帝將世界給予亞當和他的後人為他們所共有的假設,難以理解財產權,

那麼,根據上帝將世界給予亞當和他的繼承人並排斥亞當的其他後人這一假設,除了唯一的

全世界君主之外,誰也不可能享有任何財產。可是我將設法說明,在上帝給予人類為人類所

共有的東西之中,人們如何能使其中的某些部分成為他們的財產,並且這還不必經過全體世

人的明確協議。

26.上帝既將世界給予人類共有,亦給予他們以理性,讓他們為了生活和便利的最大好

處而加以利用。土地和其中的一切,都是給人們用來維持他們的生存和舒適生活的。土地上

所有自然生產的果實和它所養活的獸類,既是自然自發地生產的,就都歸人類所共有,而沒

有人對於這種處在自然狀態中的東西原來就具有排斥其餘人類的私人所有權;但是,這些既

是給人類使用的,那就必然要通過某種撥歸私用的方式,然後才能對於某一個人有用處或者

有好處。野蠻的印第安人既不懂得圈用土地,還是無主土地的住戶,就必須把養活他的鹿肉

或果實變為己有,即變為他的一部分,而別人不能再對它享有任何權利,才能對維持他的生

命有任何好處。

27.土地和一切低等動物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對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種所有權,

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沒有這種權利。他的身體所從事的勞動和他的雙手所進行的工作,我們可

以說,是正當地屬於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東西脫離自然所提供的和那個東西所處的狀

態,他就已經摻進他的勞動,在這上面參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東西,因而使它成為他的財

產。既然是由他來使這件東西脫離自然所安排給它的一般狀態,那麼在這上面就由他的勞動

加上了一些東西,從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權利。因為,既然勞動是勞動者的無可爭議的所

有物,那麼對於這一有所增益的東西,除他以外就沒有人能夠享有權利,至少在還留有足夠

的同樣好的東西給其他人所共有的情況下,事情就是如此。

28.誰把橡樹下拾得的橡實或樹林的樹上摘下的蘋果果腹時,誰就確已把它們撥歸己

用。誰都不能否認,食物是完全應該由他消受的。因此我要問,這些東西從什麼時候開始是

屬於他的呢?是在他消化的時候,還是在他吃的時候,還是他煮的時候,還是他把它們帶回

家的時候,還是他檢取它們的時候呢?很明顯,如果最初的採集不使它們成為他的東西,其

他的情形就更不可能了。勞動使它們同公共的東西有所區別,勞動在萬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

成的作業上面加上一些東西,這樣它們就成為他的私有的權利了。誰會說,因為他不曾得到

全人類的同意使橡實或蘋果成為他的所有物,他就對於這種撥歸私用的東西不享有權利呢?

這樣把屬於全體共有的東西歸屬自己,是否是盜竊行為呢?如果這樣的同意是必要的話,那

么,儘管上帝給予人類很豐富的東西,人類早已餓死了。我們在以合約保持的共有關係中看

到,那是從共有的東西中取出任何一部分並使它脫離自然所安置的狀態,才開始有財產權

的;若不是這樣,共有的東西就毫無用處了。而取出這一或那一部分,並不取決於一切共有

人的明白同意。因此我的馬所吃的草、我的僕人所割的草皮以及我在同他人共同享有開採權

的地方挖掘的礦石,都成為我的財產,毋需任何人的讓與或同意。我的勞動使它們脫離原來

所處的共同狀態,確定了我對於它們的財產權。

29.如果規定任何人在把共有的東西的任何部分撥歸私用的時候,必須得到每一個共有

人的明確同意,那麼孩子和僕人們就不能割取他們的父親或主人為他們共同準備而沒有指定

各人應得部分的肉。雖然泉源的流水是人人有份的,但是誰能懷疑盛在水壺裏的水是只屬於

汲水人的呢?他的勞動把它從自然手裏取了出來,從而把它撥歸私用,而當它還在自然手裏

時,它是共有的,是同等地屬於所有的人的。

30.因此,這一理性的法則使印第安人所殺死的鹿歸他所有;儘管原來是人人所共同享

有權利的東西,在有人對它施加勞動以後,就成為他的財物了。被認為是文明的一部分人類

已經制定並且增訂了一些明文法來確定財產權,但是這一關於原來共有的東西中產生財產權

的原始的自然法仍舊適用。根據這一點,任何人在那廣闊的、仍為人類所共有的海洋中所捕

獲的魚或在那裏採集的龍涎香,由於勞動使它脫離了自然原來給它安置的共同狀態,就成為

對此肯費勞力的人的財產。而即使在我們中間,無論是誰只要在圍場時緊趕一隻野兔,那隻

野兔就被認為是他的所有物。因為野獸仍被看做是共有的,不屬任何人私有,只要有人對這

類動物花費了這樣多的勞動去發現並追趕它,他就使它脫離原來是共有的自然狀態,而開始

成為一種財產。

31.有人或許會反對這種說法,認為如果採集橡實或其他土地生長的果實等等,就構成

了對這些東西的權利,那麼任何人可以按其意願盡量佔取。我的回答是,並非這樣。同一自

然法,以這種方式給我們財產權,同時也對這種財產加以限制。“上帝厚賜百物給我們享

受”(《新約》提摩太前書,第六章,第十七節)是神的啟示所證實的理性之聲。但上帝

是以什麼限度給我們財產的呢?以供我們享用為度。誰能在一件東西敗壞之前盡量用它來供

生活所需,誰就可以在那個限度內以他的勞動在這件東西上確定他的財產權;超過這個限度

就不是他的份所應得,就歸他人所有。上帝創造的東西不是供人們糟蹋或敗壞的。所以,考

慮到在很長一段時期內,世界上天然物資豐富,消費者很少,一個人的勤勞所能達到的並對

它獨佔而不讓別人分享的一部分物資(特別是限於理性所規定的可以供他使用的範圍)數量

很小,那時對這樣確定的財產大概就很少發生爭執或糾紛。

32.但是,儘管財產的主要對象現在不是土地所生產的果實和依靠土地而生存的野獸,

而是包括和帶有其餘一切東西的土地本身,我認為很明顯,土地的所有權也是和前者一樣取

得的。一個人能耕耘、播種、改良、栽培多少土地和能用多少土地的產品,這多少土地就是

他的財產。這好像是他用他的勞動從公地圈來的那樣。即使說旁人對此都有同等權利,所以

如果沒有取得他的全體共有人、即全人類的同意,他就不能撥歸私用、不能圈用土地,這樣

的說法也不能使他的權利失效。上帝將世界給予全人類所共有時,也命令人們要從事勞動,

而人的貧乏處境也需要他從事勞動。上帝和人的理性指示他墾殖土地,這就是說,為了生活

需要而改良土地,從而把屬於他的東西、即勞動施加於土地之上。誰服從了上帝的命令對土

地的任何部分加以開拓、耕耘和播種,他就在上面增加了原來屬於他所有的某種東西,這種

所有物是旁人無權要求的,如果加以奪取,就不能不造成損害。

33.這種開墾任何一塊土地而把它據為己有的行為,也並不損及任何旁人的利益,因為

還剩有足夠的同樣好的土地,比尚未取得土地的人所能利用的還要多。所以,事實上並不因

為一個人圈用土地而使剩給別人的土地有所減少。這是因為,一個人只要留下足供別人利用

的土地,就如同毫無所取一樣。誰都不會因為另一個人喝了水,牛飲地喝了很多,而覺得自

己受到損害,因為他尚有一整條同樣的河水留給他解渴;而就土地和水來說,因為兩者都夠

用,情況是完全相同的。

34.上帝將世界給予人類所共有;但是,既然他將它給予人類是為了他們的利益,為了

使他們儘可能從它獲得生活的最大便利,就不能假設上帝的意圖是要使世界永遠歸公共所有

而不加以耕植。他是把世界給予勤勞和有理性的人們利用的(而勞動使人取得對它的權

利),不是給予好事吵鬧和紛爭的人們來從事巧取豪奪的。誰有同那已被佔用的東西一樣好

的東西可供利用,他就無需抱怨,也不應該干預旁人業已用勞動改進的東西。如果他這樣

做,很明顯,他是想白占人家勞動的便宜,而他並無權利這樣做;他並不想要上帝所給予他

和其他人共有以便在其上從事勞動的土地,而除了已被佔有的以外,還剩有同樣好的土地,

而且比他知道如何利用或他的勤勞所能及的還要多。

35.不錯,在英國或任何其他有很多人民受其統治的國家,他們既有金錢又從事商業,

但是對於那裏的公有土地的任何部分,如果沒有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沒有人能夠加以圈

用或撥歸私用;因為,這是契約、即國家的法律留給公有的,是不可侵犯的。這種土地雖然

對於某些人是公有的,卻並非對全人類都是這樣;它是這個國家或這個教區的共有財產。而

且,經這樣圈用后所剩下的土地,對於其餘的共有人來說不會同當初全部土地的情況一樣,

因為那時他們都能使用全部土地。至於人們開始和最早聚居在世界廣大的土地上的時候,情

況就不是那樣。那時人們所受制的法律可以說是為了鼓勵取得財產。上帝命令他而他的需要

亦迫使他不得不從事勞動。那是他的財產,人們不能在他已經劃定的地方把財產奪走。因

此,開拓或耕種土地是同佔有土地結合在一起的。前者給予後者以產權的根據。所以上帝命

令人開拓土地,從而給人在這範圍內將土地撥歸私用的權力。而人類生活的條件既需要勞動

和從事勞動的資料,就必然地導致私人佔有。

36.財產的幅度是自然根據人類的勞動和生活所需的範圍而很好地規定的。沒有任何人

的勞動能夠開拓一切土地或把一切土地劃歸私用;他的享用也頂多只能消耗一小部分;所以

任何人都不可能在這種方式下侵犯另一個人的權利,或為自己取得一宗財產而損害他的鄰

人,因為他的鄰人(在旁人已取出他的一份之後)仍然剩有同劃歸私用以前一樣好和一樣多

的財產。在世界初期,人們在當時的曠野上所遭逢的離群即無法生活的危險,大於因缺少土

地進行種植而感受的不便,在這個時候,這一幅度確將每個人的私有財產限制在適當的範圍

之內,使他可能佔有的財產不致損害別人。世界現在似乎有人滿之患,但是同樣的限度仍可

被採用而不損及任何人。試設想一個人或一個家族在亞當或挪亞的子孫們起初在世界上居住

時的情況:讓他在美洲內地的空曠地方進行種植,我們將看到他在我們所定的限度內劃歸自

己私用的土地不會很大,甚至在今天,也不致損及其餘的人類,以致他們有理由抱怨或認為

由於那個人的侵佔而受到損害,即使人類現今業已分佈到世界的每一角落,無限地超過了最

初的微小數目。加之,如果沒有勞動,土地的多寡就只有很小的價值。

我聽說在西班牙就有這樣的情況,一個人只要對土地加以利用,即使無其他權利,可以

被允許耕耘、播種和收穫,而不受他人干涉。相反地,居民們還認為他們得到了他的好處,

因為他在未開墾的因而是荒蕪的土地上所花費的勞動增加了他們所需要的糧食。但是不管怎

樣,這還不是我所要強調的。而我敢大膽地肯定說,假使不是由於貨幣的出現和人們默許同

意賦予土地以一種價值,形成了(基於同意)較大的佔有和對土地的權利,則這一所有權的

法則,即每人能利用多少就可以佔有多少,會仍然在世界上有效,而不使任何人感受困難,

因為世界上尚有足夠的土地供成倍居民的需要。關於貨幣所形成的情況,我將逐漸更充分地

加以說明。

37.這是可以肯定的,最初,人們的超過需要的佔有欲改變了事物的真實價值,而這種

價值是以事物對人的生活的功用而定的;或者,人們已經同意讓一小塊不會耗損又不會敗壞

的黃色金屬值一大塊肉或一大堆糧食,雖然人們基於他們的勞動,有權將他所能充分利用的

自然界的東西劃歸自己私用,但是這不會是很多的,也不致損及別人,因為那時還剩有同樣

豐富的東西,留給肯花費同樣勤勞的人們。關於這一點,我還要補充說,一個人基於他的勞

動把土地劃歸私用,並不減少而是增加了人類的共同積累。因為一英畝被圈用和耕種的土地

所生產的供應人類生活的產品,比一英畝同樣肥沃而共有人任憑荒蕪不治的土地(說得特別

保守些)要多收穫十倍。所以那個圈用土地的人從十英畝土地上所得到的生活必需品,比從

一百英畝放任自流的土地所得到的更要豐富,真可以說是他給了人類九十英畝土地:因為他

的勞動現在從十英畝土地上供應了至少相等於從一百英畝土地上所生產的產品。我在這裏把

經過改良的土地的產量定得很低,把它的產品只定為十比一,而事實上是更接近於一百比

一。我試問,在聽憑自然從未加以任何改良、栽培或耕種的美洲森林和未開墾的荒地上,一

千英畝土地對於貧窮困苦的居民所提供的生活所需能否像在得文郡的同樣肥沃而栽培得很好

的十英畝土地所出產的同樣多呢?

在未把土地劃歸私用之前,誰盡其所能盡多採集野生果實,盡多殺死、捕捉或馴養野

獸,誰以勞動對這些自然的天然產品花費力量來改變自然使它們所處的狀態,誰就因此取得

了對它們的所有權。但是如果它們在他手裏未經適當利用即告毀壞;在他未能消費以前果子

腐爛或者鹿肉敗壞,他就違反了自然的共同法則,就會受到懲處;他侵犯了他的鄰人的應享

部分,因為當這些東西超過他的必要用途和可能提供給他的生活需要的限度時,他就不再享

有權利。

38.同樣的限度也適用於土地的佔有。凡是經過耕種、收穫、貯存起來的東西,在敗壞

之前予以利用,那是他的特有權利;凡是圈入、加以飼養和利用的牲畜和產品也都是他的。

但是,如果在他圈用範圍內的草在地上腐爛,或者他所種植的果實因未被摘采和貯存而

敗壞,這塊土地,儘管經他圈用,還是被看作是荒廢的,可以為任何其他人所佔有。所以在

最初的時候,該隱可以取得盡他所能耕種的土地,作為他的土地,還可以留下足夠的土地讓

亞伯放牧羊群;幾英畝土地就夠他們兩人佔用了。但是由於家庭增多,勤勞又擴大了他們的

牲畜,他們的佔有隨着需要而增大。但是在他們尚未聯合起來、共同定居和建成城市之前,

他們所利用的土地還屬於公有,並未確定任何財產權。後來,基於同意,他們就規定各人領

地的界限,約定他們和鄰人之間的地界,再以他們內部的法律,規定同一社會的人們的財產

權。因為我們知道,在最初有人居住的那些地方,也大約是那時居民最多的所在,直到亞伯

蘭的時候,人們還是帶着他們的牛羊群——這是他們的財產——自由地來往游牧;而亞伯蘭

是在他作為一個異鄉人的地方游牧的。顯而易見,在那裏,至少大部分土地是公有的,居民

們並不加以重視,也不在他們所利用的部分之外主張財產權。但是當同一地方不夠供他們在

一起牧放、飼養他們的羊群時,他們就基於同意,像亞伯蘭和羅得那樣(《舊約》創世紀,

第十三章,第五節),分開和擴大他們的牧地,到對他們最合適的地方去。以掃也是以同

樣的理由離開他的父親和兄弟,到西珥山去創家立業的(《舊約》創世紀,第三十六章,

第六節)。

39.由此可見,我們不必假定亞當有對全世界的排斥一切其他人的個人所有權和財產

權,因為這種權利既無法證明,又不能從中引伸出任何人的財產權;而只要假定世界原來是

給予人類子孫所共有,我們就能看到勞動怎樣使人們對世界的若干小塊土地,為了他們個人

的用途,享有明確的產權,在這方面不可能有對權利的懷疑,亦不可能有爭執的餘地。

40.勞動的財產權應該能夠勝過土地的公有狀態,這個說法在未經研討之前也許會顯得

奇怪,其實不然。因為正是勞動使一切東西具有不同的價值。如果任何人考慮一下一英畝種

植煙草或甘蔗、播種小麥或大麥的土地同一英畝公有的、未加任何墾殖的土地之間的差別,

他就會知道勞動的改進作用造成價值的絕大部分。我認為,如果說在有利於人生的土地產品

中,十分之九是勞動的結果,這不過是個極保守的計算。如果我們正確地把供我們使用的東

西加以估計並計算有關它們的各項費用——哪些純然是得自自然的,哪些是從勞動得來的—

—我們就會發現,在絕大多數的東西中,百分之九十九全然要歸之於勞動。

41.關於這一點,沒有比美洲幾個部落的情況更能作為明顯的例證。這些部落土地富足

而生活上的一切享受卻是貧困的。自然對他們也同對任何其他民族一樣,充分地提供了豐富

的物資——那就是能生產豐富的供衣食享用之需的東西的肥沃土地——但是由於不用勞動去

進行改進,他們沒有我們所享受的需用品的百分之一。在那裏,一個擁有廣大肥沃土地的統

治者,在衣食住方面還不如英國的一個粗工。

42.為使這一點更為明朗化,我們只須研究幾件日常生活用品在未供我們應用之前的若

干進程,來察看它們的價值有多少是從人類的勤勞得來的。麵包、酒和布匹是日常所需而數

量很多的東西。然而,假使勞動不供給我們這些更有用的物品,我們的麵包、飲料和衣服只

能是橡實、水和樹葉或獸皮。因為麵包的價值高於橡實,酒的價值高於水,布匹或絲綢的價

值高於樹葉、獸皮或苔蘚,這都完全是由勞動和勤勞得來的。一種是單靠自然供給我們的衣

食;另一種是我們的血汗和勤勞為我們準備的物資。任何人只要計算一下後者的價值超過前

者的程度,就會見到勞動所造成的占我們在世界上所享受的東西的價值中的絕大部分的情

況。而生產這些資料的土地很難說佔有價值的任何部分,至多只能說占極小的部分;其價值

是如此之小,以致我們甚至把完全聽憑自然而未經放牧、耕種或栽培的土地名副其實地叫做

荒地,並且我們會發現它的好處幾乎是等於零。

這就表明人口眾多比領土廣闊還要好,改進土地和正當地利用土地是施政的重要藝術。

一個君主,如能賢明如神,用既定的自由的法律來保護和鼓勵人類的正當勤勞,反對權力的

壓制和黨派的偏私,那很快就會使他的鄰國感到壓力。但是這個問題下文再談。

再回到正在進行的論證。

43.這裏年產二十蒲式耳小麥的一英畝土地和在美洲的另一英畝土地,倘用同樣的耕作

方法,可以獲得相同的收成,它們無疑地具有相同的自然的固有價值。然而人類從這塊土地

上一年所得的好處為五英鎊,而從那塊土地上,假如一個印第安人所得的一切利益在這裏估

價出售的話,可能是一文不值;至少,我可以真誠地說,不到千分之一。可見,將絕大部分

的價值加在土地上的是勞動,沒有勞動就幾乎分文不值。我們是靠勞動才得到土地的一切有

用產品的最大部分的。

因為一英畝小麥的麥桿、麩皮和麵包的價值高於一英畝同樣肥沃而荒蕪的土地所出產的

產品的價值,這一切都是勞動的結果。不僅犁地人所費的力氣、收割人和打麥人的勞累和烤

麵包人的汗水,要算進我們所吃的麵包里,就是那些馴練耕牛,採掘、冶鍊鐵和礦石,砍伐

並準備木材來製造犁、磨盤、烤爐或為數甚多的其他工具的人們的勞動,只要是這種糧食從

播種到製成麵包所必需的,都必須計算在勞動的賬上,並承認它具有這樣的效果。自然和土

地只提供本身幾乎沒有價值的資料。每一塊麵包在供我們食用之前需要勤勞提供並使用的東

西,假如我們能夠追根求源的話,將是一張奇怪的物品清單——鐵、樹木、皮革、樹皮、木

材、石頭、磚頭、煤、石灰、布、染料、瀝青、焦油、桅杆、繩索以及一切在船上應用的材

料(船隻運來了任何工人在工作的任何部分應用的任何物品),凡此種種,幾乎不勝枚舉,

至少是過於冗長。

44.由此可見,雖然自然的東西是給人共有的,然而人既是自己的主人,自身和自身行

動或勞動的所有者,本身就還具有財產的基本基礎。當發明和技能改善了生活的種種便利條

件的時候,他用來維持自己的生存或享受的大部分東西完全是他自己的,並不與他人共有。

45.所以,在最初,只要有人願意對於原來共有的東西施加勞動,勞動就給與財產權;

而在一個長時期內,絕大部分的東西依舊是共有的,至今它還是比人類所能利用的要多。

人類初期,在絕大部分的情況下,滿足於未經加工的、自然所供給他們的必需品。後來

在世界的一些部分(那裏由於人口和家畜的增多,以及貨幣的使用,土地不夠了,因而有了

一些價值),有些社會確定了各自的地界,又以它們內部的法律規定了它們社會的私人財

產,因而通過契約和協議確定了由勞動和勤勞所開創的財產——有些國家和王國之間通過締

結的盟約,明白地或者默認地放棄了對於為對方所佔有的土地的一切要求和權利,從而根據

共同的同意,放棄了它們對那些國家原有的自然的公有權利的主張,於是明文的協議就在地

球上的個別部分和地區確定了它們之間的財產權——雖然如此,還有大塊的土地(那裏的居

民尚未同意和其餘的人類一起使用他們的共同的貨幣)荒蕪不治,比居住在上面的人們所能

開墾或利用的還要多,所以它們還是公有的。不過這種情形,在已同意使用貨幣的那一部分

人類中間,是極少會發生的。

46.對人類生活實在有用的東西的最大部分,以及諸如世界的最初處於公有狀態的人們

所追求的生存必需品,如現在的美州人所追求的那樣,一般說來都是不能耐久的東西,如果

不因有人利用而被消費掉,就會自行腐爛毀壞。金、銀、鑽石則由人們的愛好或協議給以比

它們的實際用處和對生活之需的價值更高的價值。自然所供應給大家的那些好東西,如前面

所說,每人都有能使用多少就擁有多少的權利,而對於他能以他的勞動予以影響的一切東

西,他都享有財產權;凡是他的勤勞所及,以改變自然使其所處的原來狀態的一切東西,都

是屬於他的。誰採集了一百蒲式耳橡實或蘋果,誰就取得了對這些東西的財產權;它們一經

採集便成為他的財物。

他只要注意在它們未敗壞以前加以使用,否則他就取了多於他的應得部分,就是掠奪了

別人;的確,窖藏多於他能使用的東西是一件蠢事,也是一件不老實的事。假如他把一部分

送給旁人,使它不致在他的佔有下一無用處地毀壞掉,這也算是他把它利用了;又假如他把

隔了一星期就會腐爛的梅子換取能保持一年供他吃用的乾果,他就不曾損傷什麼;只要沒有

東西在他手裏一無用處地毀壞掉,他就不曾糟蹋公有的財物,就不曾毀壞屬於其他人的東西

的任何部分。又假如他願意將他的乾果換取一塊其顏色為他所喜愛的金屬,將他的綿羊換取

一些貝殼,或將羊毛換取一塊閃爍的卵石或一塊鑽石,由他終身加以收藏,他並不曾侵犯他

人的權利。這些結實耐久的東西,他喜歡積聚多少都可以。超過他的正當財產的範圍與否,

不在於他佔有多少,而在於是否有什麼東西在他手裏一無用處地毀壞掉。

47.貨幣的使用就是這樣流行起來的——這是一種人們可以保存而不致於損壞的能耐久

的東西,他們基於相互同意,用它來交換真正有用但易於敗壞的生活必需品。

48.不同程度的勤勞會給人們以不同數量的財產,同樣地,貨幣的這一發明給了他們以

繼續積累和擴大他們的財產的機會。假設有這麼一個海島,它和世界其餘地區的一切可能的

商業相隔絕,在島上只有一百戶人家,但擁有羊、馬、奶牛和其他有用的動物,營養豐富的

水果,以及能夠生產足供千百倍那樣多人吃的糧食的土地。但是島上所有的東西,不是由於

平凡就是由於脆弱易損,沒有一樣可以適合用作貨幣。

在這種情況下,那裏的任何人在家庭用途和供其消費的豐富供應之外,不論在他們勤勞

所生產的東西方面或者和他人交換同樣易於毀壞而有用的物品方面,還有什麼理由要擴大他

的財產呢?在任何地方,只要那裏沒有既耐久又稀少、同時還很貴重的東西值得積聚起來,

人們就不見得會擴大他們所佔有的土地,儘管土地是那樣肥沃,他們又可以那樣自由地取得

土地。試問,如果一個人在美洲內地的中部擁有一萬英畝或十萬英畝的上好土地,他耕種得

很好,也有很多牛羊,但他無法和世界的其他部分進行貿易,通過出賣產品換取貨幣,他將

對這塊土地作什麼評價呢?圈用這種土地不會合算;我們會看到他只保留一塊能夠供應他自

己和他家屬以生活用品的土地,而把多餘的部分重新放棄給自然的曠野。

49.因此,全世界初期都像美洲,而且是像以前的美洲,因為那時候任何地方都不知道

有貨幣這種東西。只要一個人在他鄰人中間發現可以用作貨幣和具有貨幣價值的某種東西,

你將看到這同一個人立即開始擴大他的地產。

50.但是,既然金銀與衣食車馬相比,對於人類生活的用處不大,其價值只是從人們的

同意而來,而且大部分還取決於勞動的尺度,這就很明顯,人們已經同意對於土地可以有不

平均和不相等的佔有。他們通過默許和自願的同意找到一種方法,使一個人完全可以佔有其

產量超過他個人消費量的更多的土地,那個方法就是把剩餘產品去交換可以窖藏而不致損害

任何人的金銀;這些金屬在佔有人手中不會損毀或敗壞。人們之所以能夠超出社會的範圍,

不必通過社會契約,而這樣地把物品分成不平等的私有財產,只是由於他們賦予金銀以一種

價值並默認貨幣的使用。而政府則以法律規定財產權,土地的佔有是由成文憲法加以確定

的。

51.這樣,我以為可以很容易而無任何困難地看出,勞動最初如何能在自然的共有物中

開始確立財產權,以及為了滿足我們的需要而消費財產這一點又如何限制了財產權;因此對

於財產權就不會有發生爭執的理由,對於財產權容許佔有多少也不能有任何懷疑。權利和生

活需要是并行不悖的;因為一個人有權享受所有那些他能施加勞動的東西,同時他也不願為

他所享用不了的東西花費勞力。這就不會讓人對財產權有何爭論,也不容發生侵及他人權利

的情事。一個人據為己有的那部分是容易看到的,過多地割據歸己,或取得多於他所需要的

東西,這是既無用處,也不誠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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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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