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假如劫獄成功大結局
就算您下了聖旨,還娘清白,這世間也有不少人會議論娘。
皇宮裏還有不少的手段,我在統教長大,這些事情並沒有經歷過,在那裏活的也不自在,倒不如,就讓我留在這江南吧。
等父皇想懷恩了,那懷恩便去京城見您,或者您出宮來江南玩兒,真的沒必要一定要讓懷恩回皇宮的。
而且,孩兒現在這身體狀況也不適合長途勞累。爹~,您就答應孩兒,好不好?”
看着懷恩這軟萌萌的模樣,又是他和心愛之人的孩子,宗政雲漣哪裏還堅持得了。
這是懷恩從金小寶那裏學的,以前小寶會對着他爹娘撒嬌賣萌,他從來就沒有這樣過。
可如今他不想回皇宮,也不想帶着他的孩子去那裏,所以,他就只能這樣子了。
金小寶也從來沒有見過懷恩這軟乎乎的模樣,懷恩還沒對自己撒過嬌,不管他以前再怎麼努力,懷恩最多也就是對他笑笑而已。
可眼前人是他岳父啊,他也不好說什麼。怎麼辦?好嫉妒喔。
宗政雲漣聽到孩子叫他爹,心裏也是開心的。算了,既然孩子不想回去,那就不回去吧,孩子開心才是最重要的嘛。
“那到時候,爹讓他們把金家的宅子還給你們。雖然金家做了很多的不好事情,但不否認,那大宅子很適合你住。”
他怎麼給忘了,懷恩如今身體不好,肚子裏還揣着孩子,這要是跟他回了京城,怕是路上得出事。這可是桐恩留下來的寶貝,他可不能讓這孩子再出了事。
至於金家,雖說他們發國難財的確是不對的。但這最開始也是宗政予湛設局讓他們跳進去,他們也不算完全有錯。
“謝謝爹。”
“哎,好啦好啦,這有什麼好謝的,父子之間哪能用着說謝。金小寶。”
“草民在。”
“你們金家做的那些事情,想來你現在已經知道了。所以金家的財產,朕不可能還給你們,宅子倒是可以。
你得保證你以後會對懷恩好,你以前的那些事情,朕倒是聽說過一二。可以前是以前,現在是現在。
懷恩是朕的兒子,如今卻願意為你承受這孕子之苦,那你就不能負了他。”
金小寶連忙跪在地上,“陛下所言甚是。草民對懷恩乃是真心,我們之間或許是存在着誤會,可是現在皆已解除了。陛下放心,但凡我金小寶還存在這世上一日,絕對不會辜負懷恩的。”
看着金小寶說出承諾,宗政雲漣才放下一點心,“你先起來吧,再這樣跪下去,懷恩可是要心疼的。”
“謝陛下。”
“既然你都這麼說了,那朕暫且就信你。朕不能在外面久留,過幾日,你們便先辦個婚禮吧。無論怎麼樣,懷恩如今還懷有身孕。
你們之前又沒有準備成親的事宜,難不成要讓這孩子名不正言不順的出生?”
“我們知道了,陛下。”
那怎麼行?懷恩腹中的,可是他們金家的長子嫡孫怎麼能夠無名無份的出生。
三日後,金宅裝扮起來,此時,他們也沒有請什麼別的客人過來。
就是宗政雲漣帶過來的人,還有他們一群人在金家的院子裏,見證了金小寶和懷恩的婚禮。
看着自己的兒子與心愛的人成婚。宗政雲漣想着,他當初也是將桐恩當做妻子的,雖然名分上只是一個貴妃。
可他待桐恩極好,所以在得知桐恩放了宗政予湛的時候,他才心生嫉妒。他覺得桐恩心裏沒有他,有的只有宗政予湛。
他才在昏了頭腦之下,相信別人說的桐恩與宗政予湛有私情,甚至懷疑桐恩腹中的孩子不是他的,讓桐恩在冷宮之中受了那麼多苦。
如今,他們的兒子尋到了心愛之人。這人以前雖然聽着不靠譜,但至少他對懷恩是真心的,想來,也不會走上他和桐恩的那條路。
更何況,他還是宗政王朝的帝王,若是哪日金小寶真的對不起懷恩了,他大可以將懷恩帶回皇宮,孩子也可以帶回去,他絕對不會讓懷恩受委屈的。
這麼想着,宗政雲漣還讓人準備將一些好的藥材給送過來。
畢竟,他可是聽這位闕神醫說了,懷恩如今的身體狀況極為不好,孩子也還在危險之中,他要護着這孩子,總不能讓他才尋回來的孩兒經歷失子之痛吧。
婚禮的過程之中,兩位主角都不在,反倒是大家一起吃吃喝喝。畢竟,如今其中一位身體狀況不好,另一位又怎麼能放心的下?
婚房裏,金小寶喂懷恩吃東西,懷恩覺得這樣好奇怪,他又不是沒手沒腳,可是小寶總是不願意讓他動手。
“小寶,其實我真的可以自己來的。”
“這怎麼能行?你如今身體狀況那麼不好,就該由我這個做夫君的來照顧你才對。
差點,差點我們就錯過彼此了。若是當初我還繼續誤會着你,那你以後可怎麼辦呢?
你也真是的,什麼事情都瞞着,若不是為了讓我們金家平反,你是不是連自己的身世都要一直隱瞞着。”
“小寶,無論我是誰的兒子都不重要。只要能夠把金家保下來,就很好了。”
“懷恩,我說了金家的事不是你一個人的錯,你也沒必要把所有的錯都歸結在自己身上。
我知道,你就是覺得過意不去。就是覺得如果沒有你,或許我們家就不會那麼早出事。
可是大家都知道,陛下是有意清算這些在發國難財的家族的。懷恩,你也看到了,這幾個月有多少人家被抄家了。我們家已經算好的了。
更何況,我爹有先見之明,還是先偷偷藏了一份家業呢。這樣就算我們金家不能恢復到以前。養你,養我還有我們的孩子肯定沒問題的。”
“我知道了,小寶。”
“你現在乖乖的,聽說有孕后十分辛苦的,我這個做夫君的自然要多陪着你。再吃點吧。”
“好。”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