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千般恩義為哪般(一)
曹宏是什麼樣的人?
盼盼琢磨不透,她一路上想着,不知是福是禍?
不管他什麼樣的人,起碼是個主簿,而且是能令“天子”都俯首帖耳的主簿。
她還知道一點,這個人很垂涎她的美色。
“就聽從上天的安排吧!”盼盼微微嘆息道。自從身份變成奴婢后,她常常嘟囔這句話。像所有奴婢一樣,她不過是主人的玩物,生死操縱在別人手中,她有時會祈求上天能幫幫她——這麼個可憐無助的弱女子。
可她不知道,她遇上了目前徐州政壇最炙手可熱的人物。在徐州才半年多,他已可以翻手為雲,覆手為雨。已不知多少人死在他手上,也不知有多少人因他而雞犬飛升。
她住的地方是他的私宅,府中侍妾和倡伎極多。曹宏本人是個大忙人,忙到一般侍妾進府後,有可能半年都見不到他。
失手殺人的事,盼盼一直極為擔心,可入府後一連幾天都沒人找她,更沒人來抓她。一入府來,她就獨自住了個小院,身邊配備了僕婦、珍器、美食、絲竹等。她儼然主人一樣,可以到後園賞花,牆邊看柳,亭里望月,塘中餵魚。府中每一個下人都對她極為恭敬,搞得盼盼好似又回到了從前,那些曾經的富足美滿日子!
可她知道這一切都是虛幻一般,可能轉瞬間就沒有了。她一直在等待,等官府的人把她繩捆索綁,等着程家胖婦對她怒目相向,等着看能否再見父親一眼。
也不清楚老父情況怎麼樣了?要能見他一面就好了。伺候他的婢女肯定走了,他也肯定被程家胖婦帶人欺負了,他已不能照顧自己,很可能已不在這世上了!想到這裏,盼盼只覺得心如刀絞,眼淚撲簌簌地直往下掉。
這幾天,她納悶極了,這裏的人越是對她好,她就越不安。這如同明天就要斃掉的犯人,行刑前先要吃頓好的一樣,她只不過多吃了幾頓而已。她有點疑惑,這樣的狀況還能維持多久?她已是殘花敗柳,這點曹宏想必早就知道,何況她還犯了殺人重罪。
死,也許真的不可怕,可怕地是臨死前的煎熬。
盼盼算個有計較的,與其想破腦袋,不如麻木起來,索性不管不顧隨它去!剛來時,她還不敢使喚身邊下人,現在竟坦然起來了。
管它呢,就是明天去死,我今天也這麼干!
一晃五天過了。
這天上午,盼盼閑來無事,在院中觀摩使女們熨燙平貼襦裙。其中有個使女技術非常熟練,弄得又快又好。盼盼就喚她過來,請教些熨斗的使用技巧。
正說笑間,忽下人來報,她老父已小院門外!
盼盼一驚非同小可,慌忙跑出來迎接。
可不是!門口有輛精緻的帷蓋軺車,老父剛從上面被扶下,精神很好,看見她就樂開了懷。
盼盼驚喜交加,領父親到了房中,才淚水漣漣地問:“大人怎知我在此處,又如何來的?”
在本朝,“大人”一般用來稱呼父母叔伯等親族長輩。下級稱上級肯定不能用大人,除非上級就是其父母輩親戚。宮闈近侍、王公貴族、豪族之首、北方部族首領及一些德行高尚的人也可稱為大人。作描述性詞時,成年人、巨大之人亦等也可稱為大人。
聽盼盼如此說,管父一臉愕然地道:“女兒你竟不知?最近,州主簿曹君一有空就親陪為父看病解悶。他請的醫士極是高明,為父本以為肯定熬不過今年了,誰知這幾天竟似好的一樣!這不就被你接來了?”
管盼盼聽后驚駭地道:“曹簿君?程家婦沒去找阿翁?”
管父有些摸不着頭腦:“程家婦?我兒啊,說的我有點糊塗,她找我幹什麼?”
盼盼聽了很是擔憂,不知該如何是好了。難道殺人的事就這樣算了?可無論如何,見到了老父,就是死也心滿意足了。
下人又來報,管父房間已安排好,以後可要在這長住了。
收拾父親包裹時,盼盼又發現一件令她萬分意外的事,父親竟把兩人的名數帶來了。名數上清楚地寫着,她和父親都是東海郡郯縣后八里戶籍。
“這、這……到底咋回事?”盼盼有些結結巴巴,語無倫次地指着名數顫聲道。這可是庶民的戶籍,本朝奴婢是沒有戶籍的。
“哦,你不是認為龍門裏在城郊不方便,就把戶籍遷到城中后八里嗎?”
“我,我認為?”
“你不會把這事忘了吧?曹簿君說你這幾天比較忙,他就給辦了。怎麼,這有什麼問題嗎?”
管盼盼揉揉眼睛,還是不敢相信地問:“長兄沒把我名數抽走?”
老頭奇怪地反問道:“管建?他不是拿了名數交給你了嗎?”
看來,老頭對管建賣她為奴一事並不知情,而她曾為奴婢是千真萬確的事。她又仔細查看了那名數,特別是官憑部分,確認無誤后,心道:“如沒特殊的原因,由奴轉庶聽說是極難辦成的,看來曹簿君又大費不少周折。”
男奴和女婢,簡稱奴,分官奴和私奴兩種。奴婢如非經放免,那必終生為奴,就必須遵守主家規定。由奴轉庶,由賤轉良被稱為放免。本朝以來,放免的次數頻繁,數量龐大,被放免後有的甚至為官為吏。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先漢衛子夫成了皇后,其弟衛青做到大將軍;後漢蒼頭奴李善官至太子舍人、日南太守。
以私奴來說,放免的緣由有多種,比如主人可主動放免,和主人生有子女的,在主人死後可免,主人死後無合法繼承人者由奴婢繼承時可免。世祖皇帝曾多次下詔免去自賣為奴的和被略為奴的奴籍身份,如“建武二年五月,詔曰:民有嫁妻賣子欲歸父母者,恣聽之,敢拘執,論如律”;“建武七年五月甲寅,詔吏人遭飢亂及為青、徐賊所略為奴婢下妻,欲去留者,恣聽之。敢拘制不還,以賣人法從事”;“建武十二年三月癸酉,詔隴、蜀民被略為奴婢自訟者,及獄官未報,一切免為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