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1章 如何定罪
然而,一旦把法律條文過度細化,卻又難以覆蓋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有可能被別有用心之人鑽空子加以利用。究竟要怎樣做,才能妥善地將律法具體化為條理清晰的條文,並使之便於向廣大民眾推廣普及呢?
此時,蒙天鴻見眾人皆因自己的一番言論而沉默不語,便以一種開導的口吻繼續說道:“諸位大人不必如此憂心忡忡,其實律法的作用在於指引方向。就拿常見的騙子為例吧,我們只需在律法中明確規定,凡是實施詐騙行為的人,一律定性為詐騙犯。然後,再依據詐騙行為所產生的影響大小以及可能造成的損失程度,來確定其罪責的輕重。對於那些屢教不改、多次實施詐騙行為的罪犯,則應使其受到的懲罰加倍。
當然啦,至於如何準確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詐騙,我們可以採用這樣一種方式,從社會公眾當中隨機抽取七位人員,同時安排司法部門的三位專業人士,共同組成一個臨時性的審判團隊來進行裁決。此外,為了確保審判的公正性,我們可以將隨機選擇陪審團成員的名額機會,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給相關的公正部門(佔據其中三成),而被告與原告則分別佔有剩餘的份額。”
要確保律法具備絕對的公正性。律法務必簡明扼要、通俗易懂,然而在判定罪名時,則一定要契合廣大民眾心中的道德標準。應當將定罪的權力歸還給普羅大眾。律法絕不可與公眾道德背道而馳,倘若出現有悖於道德的律法條文,即便其本身設計得精妙絕倫,恐怕也難以獲得公眾的認可與接納。
眾多大臣聽聞此言,瞬間領悟到了蒙天鴻話中的深意。他們深知,一個國家的律法若是規定得過於詳盡瑣碎,就會給某些別有用心之人留下可乘之機,從而導致律法被人為地操縱利用。但如果僅僅將律法作為一種方向性的指引,至於具體如何定罪量刑等細節問題則交由公眾親自去處理裁決,如此一來,律法反倒更容易為大眾所認同和接受。毫無疑問,這種方式確實可以有效地填補諸多法律漏洞。不過,唯一稍顯不便之處在於,每次定罪之時,都需要大量人員共同參與其中。好在由於參與人數眾多,相互之間能夠形成有效的監督制衡,反而使得律法在執行過程中顯得更為公正無私。
蒙天鴻進一步闡述道:“針對貪污腐敗這一現象,我們應將之視為一場曠日持久且具有戰略意義的鬥爭。從今往後,不論是收受他人賄賂者,亦或是主動行賄者,一律判定為同等程度的罪責。而在實施懲處措施時,必須依據其所犯罪行給國家及社會帶來的潛在損失大小,以及由此產生的不良影響程度來最終確定相應的刑罰輕重。
而且即便僅僅是因為貪圖了區區幾兩銀子,卻給國家和社會帶來了高達數萬兩銀子的巨大損失,那麼這種情況下,就務必要求這些貪污之人按照幾萬兩銀子的數額來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