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末“國有”與“民營”的激斗(1)(1)

1.清末“國有”與“民營”的激斗(1)(1)

甲午戰爭前,清政府一直禁止私人創辦新式企業。***甲午戰爭中國慘敗,引起了中國社會的巨大震動,一些有識之士認為,像日本那樣展民族私營企業才是強國的根本。同時,由於清政府與日本簽訂了喪權辱國的《馬關條約》,允許外國在華設廠投資,因此也不便繼續禁止民間設廠;再加上清政府此時財政極為困難,無力“官辦”新式企業。在危機面前,清政府不得不公開改變以前禁止民間辦新式企業的政策,頒佈了“飭令招商,多設織布、紡綢等局,廣為製造”的電旨。1895年8月,光緒皇帝頒佈詔書,敕令官辦企業“從速變計,招商承辦”,更開啟了清末官辦企業私有化之端緒。這些措施使中國民族資本主義與之前相比,開始有了較快的展,中國出現了一個民間興辦新式工業的小浪潮。

清政府此時雖然制定了種種政策、法規,成立了有關機構以獎勵、展私營工商業,使私人企業在這一階段展相對較快,但其內部實際上一直有一股強大的力量反對私營企業。因此,清廷這時的經濟政策是對紡紗、碾米、造酒等等這類對於“國計”影響不大的行業放開民營,而對航運、電報、鐵路這類對於“國計”有重大關係、原本“官督商辦”企業則一直搖擺不定。因為官督商辦是1872年李鴻章為了突破官無資金、不會經商,而有資金、有經商才幹的商人沒有合法辦近代企業之權的困境,“遇到紅燈繞道走”想出的一個變通辦法。簡單地說,就是由政府出面、商人出資辦近代企業,“官為維持”、“商為承辦”,即官府督辦,商人自籌股資,並且具體經營。用今天人們熟悉的語來說,就是“戴紅帽子”。這種企業天生的一個缺陷就是產權不明。對這類企業,清政府內部一直就有兩種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這是國有企業,官家自可任意處置,因為本來就是以政府之名而設,而且在經營過程中得到政府的多種優惠待遇,甚至享有某種壟斷權。更重要的是,他們認為私人資本強大之後,將削弱統治者的統治力量。另一種觀點則認為私人資本強大會使國家富強,朝廷統治基礎更加鞏固,而且這些企業是商家出資經營,理應為商家所有,國家不應收回;如果收回,應給商人合理的補償價格。兩種政治力量鬥來鬥去,一時這派佔優勢,一時那派佔上風。直到甲午戰後清廷同意展私營企業,但對“官督商辦”企業的“性質”仍無定論。結果必然是清政府在重大經濟政策上大幅度搖擺,最終成為清王朝垮台的導火線!

兩種力量的激烈較量與鬥爭,集中表現在“輪電之爭”和“鐵路之爭”。

“輪電之爭”

1872年創辦的“官督商辦”輪船招商局大獲成功,在此鼓舞下,洋務派又興辦了一批官督商辦企業,有些官辦企業後來也改為官督商辦。但清政府內反對官督商辦的頑固派依然十分強大,一直想將這些企業完全收歸國有。

“輪電之爭”中的“輪”,是指“輪船招商局”。1877年,山西道御使董儁翰奏請“輪船招商局關係緊要,急需整頓”,提出要收歸國有,由南北洋大臣統轄。招商局成立以來,參劾招商局的奏本便一直不斷,此奏一出,更得到許多官員響應,紛紛要求收歸官辦,起碼要加強政府的監督控制。面對洶洶群,李鴻章立即堅決反駁,他提出辦招商局是“此舉為收回中國利權”,“商局關係國課最重”,如果任意干擾,“殊於中國商務大局有礙”。在先強調了招商局對於國家富強的意義之後,他接着辯解說,招商局全是商股,創辦時就奏明“盈虧全歸商認,與官無涉。誠以商務由商任之,不能由官任之也。輪船商務,牽涉洋務,更不便由官任之也”。由於李鴻章的堅決反對,此次收歸國有之議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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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何以至此(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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