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節:礦難與工會(2)(2)

2.33節:礦難與工會(2)(2)

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期,社會利益開始迅速分化,利益分配間的矛盾更形突出,利益協調成為緊迫課題。***不同階層要在一個社會和諧相處,必須公正協調彼此利益。在利益調整過程中,代表各自利益的種種協會等ngo組織十分重要,而對相對於資本、政府而居於弱勢的群體來說,能真正代表其利益、維護其權益的如工會一類組織、機構更為重要。在這個博弈過程中,如果一方力量過弱,利益分配必然嚴重失衡,這恰恰是社會衝突、動蕩的根源。

建設和諧社會確是我們的理想,在和諧社會中,社會各階層、各種社會力量通過“自組織”彼此監督、制衡,互相協商、協調。在這種社會機制中,社會的不平與弱勢群體的疾苦可以得到緩解,利益衝突、社會矛盾可以在理性、法制的秩序下通過協商、談判得到解決。如果沒有這種機制,沒有各種社會組織,一旦社會不平加劇,不是出現“群龍無”的“群體性騷亂”,就是有人以“替天行道”者自居“聚眾鬧事”,並極易博得廣泛同,小則引起社會不安,大則激社會動蕩。

總之,礦難頻的關鍵在於工會的作用“不到位”,而工會的“不到位”則源於民間社會的不成熟、不達,源於工會缺乏獨立性。事實說明,社會組織的豐富,民間社會的成熟達是社會和諧最重要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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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的進退(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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