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第十章 同性戀(5)

5.第十章 同性戀(5)

在集體行為的背景下,容易產生非理性的個人極端行為,如以下事例:“小c做了一件旗袍。***有人問:你敢不敢穿着上處去,他說敢。結果他穿着旗袍、高跟鞋,還有人挎着,一塊兒去了。……那天正好碰上大抄,他叫人逮住了。”小c的行為有幾分出於易裝癖傾向,幾分出於集體行為氣氛的感染。提供上述況的調查對象認為,小c是“起鬨”去的。

儘管此類“社會上的”同性戀集體行為為一些社會地位較高的同性戀者所不齒,但在較低的層次卻很被看重。有人為了給自己“拔份兒”、“揚名兒”,不惜做出過激舉動。例如,區一個同性戀者,招了16個人,挨個為他們門淫。出現這種極端行為的原因是他氣不憤所謂同性戀“十大明星”的名氣,要干這件事給自己揚名。有些同性戀者是從社會上“學習”同性戀行為的。我們的一位調查對象談到一對同性戀同居者時說;“這倆人嘴緊,**的方式不外傳。—般人都說出自己的**方式,別人還時以指點指點。”看來同性戀在“社會上”的活動還有“學習”和交流信息的功能。

上述同性戀的次屬群體行為之所以為一些社會地位較高的人視為畏途,還因為它有危險性。危險主要來自警方。

警方目前對同性戀的一般做法是拘留審問,存檔后教育釋放。過去不通知單位,現在有的通知單位。社會地位較低的同性戀者似乎不太害怕通知單位。例如一因盜竊罪判過刑的同性戀者說,“通知單位單位也會為你保密,這事怎麼說呀,不是偷也不是摸。說有同性戀行為又沒抓住把柄,單位也沒法說什麼。”

那些社會地位較高的同性戀者則比較害怕。一位同性戀者告訴我們,他的一個“戀人”不慎被抓,材料要送單位。他是軍人、醫生,又是黨員,非常富怕通知單位,於是這位同性戀者想辦法託人將材料銷毀了。

同性戀行為如不涉及未成年者,無人告訴,則很少導致法律制裁。以下是一個受到法律制裁的事例:有一成年同性戀者同一個16歲(一說12歲)男孩生肛交行為,不慎被男孩家長現,告到法庭,儘管那男孩當庭承認白己是自願的,那成人仍被判處7年徒刑(雞姦罪)這大概是對同性戀最重的法律處罰了,較輕者有勞教和15天拘留。

據調查,“社會上的”同性戀行為有時與金錢有關。有幾位調查對象提到小b(十大明星之一)借同性戀關係向人要錢。但另一位調查對象說起同一件事時則說,小b要錢只是為了要對方表示真心,後來又把錢退了回去。後者是小b的朋友,兩種說法的真偽尚難以判斷。還有一些歲數大的人願出錢“養活”同性戀少年。一個被調查的同性戀者說:“有個二道販子找到小b,什麼也不幹,就讓小8陪着他,給錢,給衣服。這是享受心理,擺闊唄。”小a也遇到過類似況,他說:“我遇見一個日本人,說出十萬日元,什麼都不要求,只要求陪一星期。我說陪一天試試。跟着他出了一個飯店又進另一個飯店,拿我炫耀。晚上還分房睡,也不**,我覺得很沒意思。”因為小a在北京同性戀圈子裏很有名氣,這位日本人要他陪他有點人前顯貴的意思。這位小a曾說:“我跟他說,同性戀是一種感,你不理解。就這樣和他分手了,也沒要他的錢。”

以上所述為“社會上的”同性戀行為中較極端的例子。在罾這個層次上,有不少感以外的因素在起作用。述及這些事實河是要指出同性戀群體生活的邊際所在,勾畫出一個全貌。男性文同性戀行為的主要內容當然還是圍繞着兩個男子之間的感進行的,即所謂屬群體行為。以下各傳將圍繞這一主要內容展開。

入道方式與形成原因

我們的調查對象中,有人已有三十年的同性戀史,也有人才“人道”不久,有人一開始就是從“社會上”學得同性戀的,也有人屬於無師自通,然後走向社會。然而,有一點卻空前一致一他們的同性戀經歷均始於性朦朧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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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的性愛與婚姻(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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