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十大問題聚焦新《勞動合同法》(2)
劉某是新畢業的大學生,2001年8月應聘到一家國有企業工作,該企業地處青島市郊區,企業可以為畢業大學生解決青島市戶口問題。***雖然工資待遇一般,劉某還是很高興地簽訂了勞動合同,為了將這批新來的大學生留在企業工作,人力資源部絞盡腦汁擬定了一份勞動合同。合同約定服務期限為5年,服務期未滿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離服務期滿每差一年需要支付違約金1萬元。2004年,劉某覺得工作環境不適合自己,決定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單位要求劉某支付違約金,劉某不服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最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劉某向公司支付2萬元的違約金。
有過象劉某這樣遭遇的年輕人不在少數,尤其是農村出來的大學生,進入大城市工作都面臨戶口問題,不少企業也就以解決戶口為條件千方百計延長大學畢業生的服務期,他們需要支付一定的違約金才能贖回自己的“自由身”。《勞動合同法》實施后,這些年輕人就不必在為支付高額的違約金愁了。
《勞動合同法》規定:除了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和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範圍得到了擴大
劉某是紡織工人,她在廠里已經連續工作了9年,跟廠里連續鑒定了三次勞動合同。到年底,劉某的勞動合同到期,劉某要求籤一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遭到拒絕,人力資源部經理說:“咱們廠里規定,合同期限只有1年、2年3年三種。給你簽了3年期的合同已經是最長的一種了,你就別不知足了,”
根據94年的《勞動法》的規定,只有勞動者在同一個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勞動者才有資格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案例中的劉某在廠里連續工作不滿10年,故無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新的《勞動合同法》出台以後,況就大不一樣了。除了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可以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已經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也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待新的勞動法頒佈之後,案例中的劉某就可以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
勞動者:“公司如果不繳或少繳社會保險費,我想走就走”
用人單位:“……”(無語)
張某是某醫藥公司新來的研究生,與公司簽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如果張某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3萬元的違約金,由於公司給他的待遇沒有達到預期的期望值,因此張某一直想辦法早點離開單位而不支付違約金,一天機會來了,張某現公司給他的工資條上的繳費基數低於他的實際工資標準,於是他以公司故意少繳社會保險費為由,向單位遞交了辭呈。
根據《勞動法》規定,有下列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只有符合以上形之一的,勞動者才可以隨時走人。新的《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的保護範圍,除了《勞動法》規定的三種況外,又增加了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另外三種況。所以用人單位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可以隨時走人,而且不用支付一分違約金。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合同工,不再被當做皮球踢來踢去
案例:某音樂學院是個民辦院校,曹某於2003年9月到音樂學院作代課老師並簽訂了聘用合同。2005年7月,音樂學院獎曹某辭退,曹某被辭退前的工資是1800元/月。曹某被辭退後,音樂學院未給其任何經濟補償。為此,曹某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不屬於勞動爭議為由不予受理,曹某又想當地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人事爭議仲裁,結果同樣是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