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十大問題聚焦新《勞動合同法》(1)

2.十大問題聚焦新《勞動合同法》(1)

6月29日,在經歷了兩年多的反覆醞釀和多方權衡之後,《勞動合同法》終於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四審時以絕對高票通過。這部8章98條的《勞動合同法》牽動了幾乎所有中國勞動者、人事經理的神經。相關法律的調整將給勞動者和企業帶來什麼影響?就此,殷謙走近《勞動合同法》的十大調整,把目光聚焦在這裏。

工作試用期不是“白乾期”

王先生最近很鬱悶,去年6月,他應聘到一家廣告公司。當時,公司說得試用一個月才決定是否正式錄用。他在公司幹得很賣力,一直盼望着能與公司簽訂正式合同。誰知,直到現在,他在公司幹了半年多時間,公司也沒有表態是否聘用他。在這期間,他多次找過公司勞資部門負責人,可勞資部門的人總是說:“你有活干,有錢拿,就先幹着吧。着什麼急,公司遲早會與你簽合同的。”可王先生總覺得這不是長久之計,沒有簽合同,也沒有上保險,心裏總是不踏實。若不在這家公司干吧,一時又難找到合適的工作。

一位東莞打工妹在網上投訴說,她在6個月前被單位招聘作紡紗工人,單位要求每人先交400元培訓費進行上崗前培訓,試用期為6個月。沒想到在快到6個月時,單位卻以“公司不再需要紡紗工”為由,不再與她簽訂合同。可是她後來現,這家單位還在繼續大量招紡紗工,條件仍然是每人先交400元上崗培訓費,試用期半年。

濫用試用期,通過設定較長時間的試用期來規避對職工應盡的法律責任,是近年來一些企業存在的比較嚴重的問題。因為按照現行《勞動法》規定,職工在試用期內達不到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由於試用期職工的工資待遇相對較低,有的用人單位在生產旺季大量招用職工,規定較長的試用期,而在試用期結束前一天解除勞動合同。

針對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存在試用期過長、試用期工資待遇過低、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間隨意解除合同等諸多問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從此,工作試用期不再是“白乾期”。

不訂書面勞動合同付雙薪

一位浙江省網友在論壇里這樣訴說:我在一家鞋業公司上班,在如火的環境中工作,稍不小心就遭到惡毒語攻擊,天天工作16個小時,沒有合同,老闆隨時可以叫你失業,且難結算血汗錢,沒有休息日,沒有保險………只要你想要的……都沒有……

“包身工”這個詞隨着舊社會制度的更替已經消失了,但它卻變換成另一幅嘴臉仍熱存在,那就是“打工妹”“打工仔”,他們依然在如獄般的工廠里累死累活,而他們的生活得不到任何保障。這位網友微弱的聲音背後,又有多少連說話權利都沒有的打工者。他們太需要法律的保障了。

《勞動合同法》第31條與82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看到這裏,打工者疲憊的臉上是不是露出了欣喜的笑容。而那些眼裏只有錢的老闆們,也應該警醒一下了。

炒老闆魷魚不用再交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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