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十四章一場偉大的行政革命怎麼引起了政治革命,其結果如何(1)
政府的形式沒有生絲毫變化,但大多數規定個人生活和行政事務的附屬法律已經被廢除或重新修訂。***
行會的破壞,緊接着又是它們局部不完全的恢復,深刻地改變了現存的工人和僱主的關係。這些關係不僅是不同以往,而且是不確定的、不自然的。主日警察遭到毀滅;國家監督還未堅實建立,手工業者在政府和僱主之間處於一種艱難、模糊不清的為難境地,他們不知道這兩者中誰會保護他,誰來監督他。整個城市下層階級猛地落入這種令人不安的無政府狀態中,這在人們開始返回政治舞台時產生了巨大後果。
大革命的前一年,一份皇室法令擾亂了司法系統,創建了一些新的法庭,廢止了許多原有的法庭,更新了所有的管轄權規程。現在,就像我剛剛所說的,在法國很多人參與審判或強化司法決議。實際上,整個資產階級都直接或間接地依靠法庭。因此法律的直接影響就在於打亂了千萬家庭的地位和財富,這些家庭突然現他們自己處於一種全新的、更危險的境地中。這項法令卻對訴訟當事人造成不便,他們在這場司法革命中,很難辨別出哪項法律適用於他們,哪個法庭會進行審判。
但是,先來說是政府在一七八七年自身提出的激進的改革,第一次使公共事務變得混亂,然後在公民中引動亂,甚至擾亂了他們的私人生活。
我說過,在各財政區,法國四分之三的領土上,整個政府通常是由一個人來管轄,即總督的行為不僅不受監督,還可以獨斷專行。
一七八七年,人們在這位總督身邊設置了省議會,總督成為真正的地方行政官員。每個村子裏,經選舉產生的鎮政府同樣取代了舊教區議會,在大多數況下,還取代了行會理事。
這項與以往截然相反的法律,改變的不僅是社會事務的正常秩序,還有個體之間的相互位置,人們認為它會立刻以同樣的方式應用於全國各地,不用考慮先前的實踐或每個省的不同形。大革命這種中央集權的精神已經控制了那個古老的政府,這個政府很快就要被大革命推翻。
然後這就變得很明顯,一個習俗在政治機構的交流合作中是多麼重要,對於人們來說,與全新的法律相比,跟那長久以來熟悉的晦澀複雜的法律打交道又是多麼容易。
舊制度統治下的法國存在各種各樣的權力,省與省不同,權力既不固定也沒有明確的界限。因此權力範圍往往相互重疊。儘管這樣,一個有規律的極其簡單的秩序最終還是建立起來了,然而,那些新的權力數量不多,雖然仔細進行界定,但仍然大同小異,因此很快就捲入了巨大的混亂中而形同虛設。
還有就是,這項新法律有一個致命的缺陷,僅此一點就足以使它的實行變得舉步維艱:它的所有權力都是集體的。
在古老的君主制的統治下,人們從來只知道兩種治理方法。有些地方行政被委託給一個人,他的一舉一動無需任何議會協助。在存在議會的地區,就如在三級會議省和一些大城市裏,行政權並不專門委託給某個人,議會不僅管理、監督行政機關,還以自身的名義或通過它任命的臨時委員會進行管理。
由於人們只知這兩種方法,所以當其中一種被拋棄,人們就得採納另一種。很奇怪在這樣一個開明的、公共管理長久以來揮了主導作用的社會,沒有人想過把這兩個系統集合起來,從未想過將執行權與監督解除權相區分而不是拆開。這個思想,看起來如此簡單,卻從未出現。直到本世紀才被人們現。某種程度上來說,這是在公共管理領域我們能夠稱之為是我們自己的唯一的主要現。我們很快就會看到截然相反的實踐帶來的後果:把行政習慣帶進政治,遵守古政權的傳統,同時厭倦它,國民會議實行了這項三級會議省和城市議會遵守的制度,它曾經對於官方事務來說是一個負擔,一夜之間成為了恐怖的滋生地。
因此,一七八七年的省議會被授權在大多數況下可以自行管理,而在此之前是總督單獨行使權力的。在中央政府的授權下,他們忙於分攤租稅,監督它的徵收,決定要承擔哪些公共工程,管理這些工程的執行。省議會直接統轄公路與橋樑工程局全體官員,上到監察員下到勞工們。議會要告訴這些下屬們要做什麼,把他們的工作上報給大臣,告訴他他們該得到什麼樣的補償。對地方政府的監督幾乎全由這些議會負責。例如,他們在所有的訴訟中享有初審權,而這些權力過去只在總督的手中。上述職權中,有許多不適宜於一個集體的、不負責任的政權,況且即將行使職權的又是一些次執政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