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桃李 二(3)

3.桃李 二(3)

“你拉倒吧。***”雷文說,“即便是偷的失主也不可能找我們,不當得利是賊而不是我們。”

老孟說:“賊反而不是不當得利者,賊屬於侵權行為,如果節嚴重還可能構成犯罪,盜竊罪。我們才是不當得利者,這種不當得利是基於第三人的行為而產生的不當得利。所以失主可以直接找到我們返還。到那時如果我們又拿不出取得物品的合法根據,那我們就要返還所得物。我們只有找賊退錢,若找不到賊那我們就虧了。”

“等到失主真找到了我們,電視機已揮完效率了,也就是說我們花二百元也值了,就當租用的吧。”雷文想用他經濟學那一套說服老孟,“如果失主真找到了我們,那電視也可以扔垃圾箱了,如果失主要求返還那就返還唄。”

“如果我們明知電視機沒有合法根據,其返還利益的範圍應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時的數額,即使該利益在返還時已經減少甚至不復存在,返還義務也不免除。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受益人明知其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卻仍然置受害人的合法利益於不顧,這在法律上屬於惡意。法律在這裏專門懲戒那些佔小便宜的人,所謂佔小便宜吃大虧就是這個道理。”

雷文冷笑了一下說:“電視機是我們花二百元買的,到時大不了還失主二百元吧?”

老孟說:“返還的時候就不是二百元了。這台長虹按正常價至少值一千元,我們花二百元就買了,我們至少有八百元的不當得利,等我們把電視看報廢了,那麼我們消耗了一千元而不是二百元,如果返還就應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時的數額,也就是要返還一千元。”

雷文想罵,你這研究的是什麼狗屁法律,忍了忍沒有吭聲。雷文覺得老孟無法理喻,買一台破電視機搞出了這麼多說法,真他媽的是傻博士,書獃子。雷文想那失主怎麼會找到我們呢,即使找到我們又怎麼證明這電視就是他丟的呢,同樣牌子的電視有的是。不過雷文覺得這些說服力都不強,如果在理論上說服不了老孟,在具體事件上叫勁沒有意義。

無論孟博士還是雷博士都認為,要消滅一個人的行為,先要消滅他的理論;要消滅一個人的思想,就要消滅他的**。**不存在了他就沒辦法和你論爭了。兩人在同一宿舍經常性地論爭,有時候連飯都吃不好,為此,他們便痛苦地總結出了這套結束論爭的方式。

其實,老孟的說法也只是一家之,關於第三者是否構成不當得利,在法律上也還沒有一個定論,爭論還在繼續。不過,雷文是經濟學博士,法律不是他強項,在一些法律問題上研究得就沒有老孟那般透徹了。最後,雷文只有依了老孟,雷文痛苦地認為在自己和老孟的論爭史上這是最黑暗的一天。為此雷文後來對那台舊電視一直沒有好感。

賣牡丹電視機的是一個老太太,也許她聽到了老孟向那賣長虹的要票,便把票從懷裏掏出來,在風中抖着,說:“我有票,原價兩千五百元,現價二百五十元,一折優惠。你回去還可以報銷。”老太太以為老孟為了報銷才要票的。

雷文一聽極為生氣,剛才老太太還開價二百元,轉眼要二百五十元了。雷文堅決不幹,不買了。老太太見狀連忙說:“二百元就二百元吧,我這是跳樓價,就算我吃點虧吧。”老太太開始啰嗦,“賣給你們我放心,一看就知道你們是知識分子,愛惜東西,我對這電視有感了,要不是兒子媳婦孝順又買了一台新的,我說啥也不捨得賣呀!這電視質量那個好呀,我看了十幾年沒壞過……”

連老孟也嫌老太太啰嗦了,把那黃的票拿過來,在太陽底下映着看,像驗一張百元大鈔。票是十幾年前的,可想這電視的確有些年頭了。老孟把票上的編號和電視機上的編號仔細對了對,見無誤也無塗改之嫌,這才放心。在付錢時老孟硬讓老太太寫了一張賣舊電視的證明。老太太說不會寫字,不願寫。老孟說那我寫,你按手印。

老太太在按手印時望望老孟說:“我咋覺得這麼彆扭,賣台舊電視像楊白勞賣女兒似的。”雷文在一邊冷眼旁觀,一臉的不悅,最後只能苦笑。當老孟把舊電視放在自行車後座,推着走時,那個賣長虹的在後頭恨恨地罵:“傻。”

老孟肯定聽到了,不過裝沒聽到。雷文樂壞了,算是解了心頭之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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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李(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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