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續記(33)
在東京的天皇府附近,她看到了像廟宇一樣的靖國神社。***聽說被國際軍事法庭判處死刑的谷壽夫在裏面也有靈位,李秀英義憤填膺:“這是為軍國主義招魂!”她不想在這片令她百感交集的土地上住下去了,她覺得孤單,覺得像沒娘的孩子,她要回家,回到她那個在南京解放路上清貧簡陋的家。60歲的兵頭進律師陪着李秀英到銀座百貨商場參觀:“李媽媽,您喜歡什麼,請對我講。”李秀英搖搖頭。
“請把我當您的兒子。”兵頭進誠懇地說。
“兒子?對,我的兒子活到今天,也快60歲了!”李秀英自自語。她仍然搖搖頭,“謝謝,我不需要,中國什麼都有。”她從福岡飛回了南京。
4。李秀英和東史郎握手,正義和公道是他們的共同話題。
以法律文書承認“南京大屠殺”和“非人道行為”是史無前例的。滄桑巨變,正義永恆!在企盼和等待中,李秀英迎來了她80歲的生日。她像一棵枝葉繁茂的大樹,向世人昭示生命的意義。
她在南京見到了東史郎。比李秀英年長七歲的這個日軍老兵參加了1937年12月攻佔南京的戰鬥,加害者和被害者緊緊握手。東史郎把一本簽名的《東史郎日記》送給李秀英,李秀英說:“我支持你!”因為揭露“南京大屠殺”的暴行而公開自己日記的東史郎,被他當年的戰友橋本推上了東京地方法院的被告席。南京人一次又一次為他提供人證物證,千千萬萬人聲援這位勇敢的日本老人。
東史郎的訴訟案一直牽動着李秀英的心,不僅僅是她的案件和東史郎案同由東京地方法院受理,因為長達六年的東史郎案的曲折審理過程,已經不是一樁普通的民事糾紛了,它的背後有了更為複雜的政治背景。
從這一點上,從追求正義和良知這一點上,李秀英和東史郎有了共同的東西。
追求正義的道路是艱難而漫長的。
就在李秀英訴訟“傷害賠償請求案件”的時候,一位名叫松村俊夫的日本人出版了《南京大屠殺的大疑問》一書,他全面否定“南京大屠殺”,否定“南京大屠殺”的倖存者的證,甚至對目擊南京大堵殺事件的德國、美國等友好人士的日記、電報、照片等也提出質疑。松村俊夫胡李秀英“所說的話並非親身經歷”。“作為倖存者的代表……是多麼的虛假”,“受害者們的所有證詞都站不住腳”,他斷李秀英是“假證人”,是“被人們利用扮演着那樣的角色而已”。
一波不平,一波又起,憤怒的李秀英再次向東京地方法院起訴《南京大屠殺的大疑問》一書作者松村俊夫、行人相澤宏明和出版商展転社,她認為這是對她的人身傷害和名譽侵權,東京著名律師渡邊春已和山田勝彥主動提供法律援助。
標榜“自由主義歷史觀”的日本,一些人隨心所欲地解釋對他們有着切身利益的歷史和法律。李秀英渴盼的判決結果,在9月22日夜間得到了消息。中央電視台在當天的“晚間新聞”中插播了來自東京的判決結果:一審敗訴,控方律師團準備上訴東京高等法院。
聽到這個消息,李秀英是在意料之中的,因為東史郎案的判決結果使她早有思想準備。兩天後,渡邊律師專程從東京飛到南京,他向李秀英報告案件的審判過程,並請李秀英審批上訴書。
54歲的渡邊已有20多年的律師資歷。他說:“這個案件一審的結果,從形式上看我們敗訴了,但從實際內容看我們是勝訴了!因為判決書中的某些表述在日本歷史上是第一次。法庭承認戰爭給中國人民帶來了巨大的損失,應向中國人民謝罪。對南京大屠殺事件及李秀英的損害確認事實,認為李秀英的訴訟是正確的。以法律文書的形式承認侵華戰爭的非人道性在日本是史無前例的。”日本不少報紙以“法院承認歷史事件”為題作了報道。至於判決結果,他說這是審判的不合理,是法律有問題。
日本《讀賣新聞》9月23日報道:東京地方法院伊藤剛審判長22日宣判說:“按照國際公約的規定,個人沒有直接向外國要求戰爭受害損失賠償的權利。”從而駁回了中方人士的請求。但另一方面判決認定,“原告所說的舊日本軍進行了非人道的迫害是事實,我們應該真誠地向中國人民謝罪。”日本共同社22日的電訊報道了野中廣務官在記者招待會上的,他說:“日本軍進入南京城后殺害非戰鬥人員和進行掠奪是不可否認的。東京地方法院已基本判定舊日本軍在南京大屠殺等行動中有過非人道的行為。”渡邊說,這個案件的審判在日本引起了很大反響。一審開始時,北海道大學的夭田教授主動出庭為原告辯護,他認為東京地方法院的判決“離國際法太遠”。在陳述和證階段,曾經參與討論1972年《中日聯合聲明》的原日本外務省中國課長淺井基六先生到庭作證。他說,《中日聯合聲明》“沒有談及個人賠償問題,承認個人的權利。”淺井說:“這是周恩來總理高明的地方。”鏡片後面透出機智眼神的渡邊代表律師團表示,東京地方法院只承認事實而不作賠償在法律上是不完整的,這不是真正的謝罪。“我們決心上訴,我們一定要勝訴!”渡邊充滿信心。他在東京啟程時買了一份報紙,報紙上登了一則消息,針對東京地方法院對中國人戰爭受害者要求賠償一事,中國外交部人在記者招待會上說:“我們要求日本政府正視事實,對中國國民提出的要求採取負責任的態度。”80歲的李秀英仍然像18歲那樣的堅強。她堅信:滄桑巨變,正義永恆!(原載《家庭》1999年12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