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愛的心理學特徵(2)
同樣的道理,對消失了的個體而,這一時代是陌生的;那些大隱於市的偉人、不甘寂寞的人也感同身受。***因為這裏存在過種種高等人(最偉大的詩人們也屬此列)的頌揚和熱愛;抑或像希臘的“城邦”、耶穌教團、普魯士軍團與吏制組織;又或是偉大先驅的學生與後繼者。因而,務必多一些非社會的形態,少一些無益的虛榮。
愛與心理學的初衷,即是原因——我們將會領悟有關主體統一性的種類觀念,也將出現掌控公眾團體的最高統治者(並非是“靈魂們”與“生命力們”),也就是治人者對治於人者的依賴與等級制觀念及其同時實現主體與整體分工的條件的觀念。同樣,獲得生命的統一體在產生與消亡中不斷輪迴,彷彿永生並不屬於主體;服從與號施令同樣存在着鬥爭,而權力界限的不斷變更與確定,同樣是生命特性的表現。治人者固有的無知通過某些方式,甚或是對公眾團體的干擾被表現出來,同樣屬於可以維持統治的條件。總之,我們能夠進行對無知,對偉大而粗陋的觀察、簡化與扭曲、遠景式的事物進行估價。但最關鍵的是:我們要將治人者與臣服者看成是同類,感受、願望、思維都為大家所共有,只要能夠看到或猜到**運動的地方,我們都要學着同某個從屬主體的無形生命聯繫起來。對視覺而,運動只是象徵性的,表示某物已被感知、被思維、被賦予願望。
主體與精神的所有自我表現被主體直接詢問,這顯然存在危險性,因為對精神活動而,對自身錯誤地解釋或許是有好處的,並且也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們應該詢問**,並對嚴厲的感官上傳的證據不予採納。
這是因為,倘若人們願意,我們也將關注臣服者是否具備同我們交往的能力。
判斷即是信仰,“此事原本如此”。由此,判斷較為隱晦地承認自身遇到了一個“同等事件”。憑藉記憶,比較成為判斷的前提。然而判斷不說似乎有個同等事件,它也做不到,而認為是知道這一事件的。原本就存在同等事件是判斷的前提。這樣的話,又該以怎樣的概念來命名那種有着更長的工作時間、淵源更久遠、而未能平衡同等事件並使之近似的功能呢?以此類推,基於第一功能的第二功能——諸如此類的功能又該怎樣命名呢?儘管“激起相同感覺的事物是相同的”,而那種可以激起多種感覺一致“認定”它們是相同的事物又該如何命名呢?——假使不先在感覺內部進行平衡的演習,或許判斷也就無從談起。只有在對習慣物、經驗物不斷重溫的況下,記憶才得以留存。判斷之前,同化的過程不可或缺,其中也有個智力的非意識活動,如同受傷必會感到疼痛一般。或許內在事件即是同化、排泄、生長等過程,能夠適應各種有機功能。
最為關鍵的問題是,要從**出,並以之為線索。**現象更為豐富,需要認真地觀察。對**的信仰更勝於對精神的信仰。
“或許因為對某事物極度信仰,以至於都沒有真理的標準了。”可什麼是真理呢?難道有某種信仰已為生命所必需了嗎?當然啦,比如就因果關係而,強大即是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