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三章唐虞的政治(1)

3.第三章唐虞的政治(1)

孔子刪《書》,斷自唐虞,所以這時代史料的流傳,又較黃帝、顓項、帝嚳三代為詳備。

堯舜都是黃帝之後,其都城則在太原。太原與涿鹿均在冀州之域,可見其亦系河北民族。但唐虞時代的文化似較黃帝時為高。《堯典》載堯分命羲和四子,居於四方,觀察日月星辰,以定曆法,“敬授民時”,可見其時業以農業為重,和黃帝的遷徙往來無常處大不相同了。這時代,有兩件大事足資研究。一為堯、舜、禹的禪讓,一為禹的治水。

據《尚書》及《史記》,則堯在位七十載,年老倦勤,欲讓位於四岳。四岳辭讓。堯命博舉貴戚知疏遠隱匿的人。於是眾人共以虞舜告堯。堯乃妻之以二女,以觀其內;使九男事之,以觀其外。又試以司徒之職。知其賢,乃命其攝政,而卒授之以天下。堯崩,三年之喪畢,舜避堯之子丹朱於南河之南。諸侯朝覲訟獄的,都不之丹朱而之舜;謳歌的,亦不謳歌丹朱而謳歌舜。舜才回到堯的舊都,即天子位。當堯之時,有洪水之患。堯問於眾。眾共舉鯀,堯使鯀治之。九年而功弗成。及舜攝政,乃殛鯀而用其子禹。禹乃先巡行四方,審定高山大川的形勢。然後導江、淮、河、濟而注之海。百姓乃得安居。九州亦均來貢。當時輔佐舜諸人,以禹之功為最大。舜乃薦禹於天。舜崩之後,禹亦讓避舜之子商均。諸侯亦皆去商均而朝禹,禹乃即天子位。儒家所傳,堯、舜、禹禪讓和禹治水的事,大略如此。

禪讓一事,昔人即有懷疑的,如《史通》的《疑古篇》是。此篇所據,尚系《竹書紀年》等不甚可靠之書。然可信的古書,說堯、舜、禹的傳授,不免有爭奪之嫌的,亦非無有。他家之說,尚不足以服儒家之心。更就儒家所傳之說考之。如《孟子》、《尚書大傳》和《史記》,都說堯使九男事舜。而《呂氏春秋·去私》、《求人》兩篇,則說堯有十子。《莊子·盜跖篇》,又說堯殺長子。據俞正燮所考證,則堯被殺的長子名奡,就是《論語·憲問篇》所謂蕩舟而不得其死,《書經·皋陶謨篇》所謂“朋淫於家,用殄厥世”的。又《書經·堯典》,說舜“流共工於幽州,放驩兜於崇山,竄三苗於三危,殛鯀於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而據宋翔鳳所考證,則共工、驩兜和鯀,在堯時實皆居四岳之職。此等豈不可駭。然此尚不過略舉;若要一一列舉,其可疑的還不止此。儒家所傳的話,幾千年來,雖然即認為事實,而近人卻要懷疑,亦無怪其然了。然古代的天子,究不如後世的尊嚴。君位繼承之法,亦尚未確定。讓國之事,即至東周之世,亦非無之。必執舜禹之所為和後世的篡奪無異,亦未必遂是。要之讀書當各隨其時的事實解之,不必執定成見,亦不必強以異時代的事相比附。堯、舜、禹的禪讓,具體的事實如何?因為書缺有間,已難質。昔人說:”我們讀史,

“五帝官天下,三王家天下。但知道這時代有一種既非父子、亦非兄弟,而限於同族的相襲法就是了。

治水之事,詳見於《尚書》的《禹貢篇》。此篇所述,是否當時之事,亦頗可疑。但當時確有水患,而禹有治水之功,則是無可疑的。《屍子》說當時水患的形,是“龍門未開,呂梁未鑿,河出孟門之上,江淮流通,四海溟滓”。則其患,實遍及於今日的江、河流域。禹的治水,大約以四瀆為主。凡小水皆使人大水,而大水則導之入海。未治之前,“草木暢茂,禽獸繁殖”、“民無所定,下者為巢,上者為營窟”;治水成功,則“人得平土而居之”。佐禹的益、稷,又“烈山澤而焚之”、“教民稼穡,樹藝五穀”,人民就漸得安居樂業了。

舜所命之官,見於《尚書》的,有司空、后稷、司徒、士、共工、朕虞、秩宗、典樂、納等。又有四岳、十二牧。四岳,據《鄭注》,是掌四方諸侯的。十二牧,則因當時分天下為十二州,命其各主一州之事,《書經》又述當時巡守之制:則天子五年一巡守。二月東巡守,至於東嶽之下,朝見東方的諸侯。五月南巡守,至於南嶽;八月西巡守,至於西嶽;十一月北巡守,至於北嶽;其禮皆同。其間四年,則四方諸侯,分朝京師。此所述,是否當時之事?若當時確有此制,則其所謂四岳者,是否是後世所說的泰山、衡山、華山、恆山,亦都足資研究。但當時,確有天子諸侯的等級;而堯、舜、禹等為若干諸侯所認為共主,則似無可疑。當時的政治,似頗注重於教化。除契為司徒,是掌教之官外,據《禮記·王制》所述,則有虞氏有上庠、下庠,夏后氏有東膠、西膠;一以養國老,一以養庶老。古人之教,最重孝弟。養老,正是所以孝弟,而化其獷悍之氣的。我國的刑法,最古的是五刑,即墨、劓、剕、宮、大辟。據《書經·呂刑》,則其法始於苗民,而堯採用之。而據《堯典》所載,則又以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朴作教刑;金作贖刑。後世所用的刑法,此時都已啟其端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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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歷史(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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