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第二十三章隋唐的制度(2)

52.第二十三章隋唐的制度(2)

隋、唐的法律,大體也不過沿襲前朝。而刑罰種類等級,則至隋時又一進步。自漢文帝除肉刑而代以髡笞。髡法過輕,而略無懲創。笞法過重,而至於死亡。后乃去答而獨用髡。減死罪一等,即止於髡鉗,進髡鉗一等,即入於死罪。輕重失宜,莫此為甚。從隋唐以後,才制笞、杖、徒、流、死五刑。其中又各分等級。自此以後,刑罰輕重得宜,前此復肉刑的議論,就無人提起了。又隋以前的法律,只有刑法,到唐朝,則又有所謂《六典》。此書是仿照《周禮》,以六部為大綱而編纂的。一切國家大政,都具其中,儼然是一部完備的行政法典。後來明清的《會典》,都是淵源於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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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歷史(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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