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第十四章上古的社會(1)

15.第十四章上古的社會(1)

從上古以至春秋戰國,社會組織的變遷尤其巨大。

孔子所說的大同時代,大約是極其平等、毫無階級的。至各部落相遇,而有戰爭,於是生出征服者和被征服者的階級。其最顯著的,就是國人和野人的區別。古代有許多權利,如詢國危、詢國遷、詢立君等,都是國人享的。而厲王監謗,道路以目,出來反抗的,也是國人。至於野人,則“逝將去汝,適彼樂土”,不過有仁政則歌功頌德,遇虐政則散之四方而已。觀此,便知其一為征服之族,一為被征服之族。古代的田制,是國以內行畦田之制,國以外行井田之制的。可見國在山險之地。而兵亦都在國都附近。此可想見隆古之時,國人征服野人,就山險之處擇要屯駐,而使被征服之族居於四面平夷之地,從事耕農。這是最早生的一個階級。

歲月漸深,武力把持的局面漸成過去,政治的勢力漸漸抬頭,而階級的關係一變。原來征服者和被征服者之間,雖有階級,而同一征服者之中,亦仍有階級。這是接近政權與否的關係。古代國人和野人的區別,大約如契丹時代的部族和漢人。同一征服者之中,執掌政權和不執掌政權者的關係,則如部族之民之於耶律、蕭氏等。歲月漸深,政治上的貴族平民,區別日漸顯著,從前征服者和被征服者的畛域,轉覺漸次化除。這一因政權的擴大,而執掌政權的人,威力亦漸次增加。一則年深月久,征服者和被征服者的仇恨,日漸淡忘,而經濟上平和的聯繫,日益密接。又人口增殖,國人必有移居於野的,而畛域漸化,野人亦必有移居於國的,居處既相接近,婚姻可以互通,久而久之,兩者的區別就馴致不能認識了。這是階級制度的一個轉變。然而其關係,總還不及經濟上的關係、力量來得更大。

古代各各獨立的小社會,其經濟都是自給自足的。此時的生產,都是為著消費而生產,不是為著交易而生產。此等社會,其事務的分配,必有極嚴密的組織。然而歷時既久,交通日便,商業日興,則社會的組織,亦就因之而改變。因為人總是想得利的,總是想以最小的勞費獲得最大的報酬的。各個小社會,各各獨立生產以供給自己的消費,這在獲利的分量上,原是不經濟的事。所以從交易漸興,人就自然覺得:有許多向來自造的東西,可以不造而求之於外;造得很少的東西,可以多造而用作交易的手段。至此,則此等小社會從前事務的分配,不複合理。若要堅持他,便足為這時代得到更大的利益的障礙。人總是想得利的,總是想以最少的勞費,得到最大的報酬的。於是舊時的組織,遂逐漸破坏於無形之中。於是人的勞動,非復為社會而勞動;其生活,亦不受社會的保障。而人是不能各各獨立而生活的,“一人之身,而百工之所為備”,離居不相待則窮。於是以交易為合作,而商業遂日益興盛。然此等合作,系在各個人自謀私利之下,以利己之條件行之的。實際雖兼利他人,目的是只為自己。有可損人以自利之處,當然非所顧慮。而在此等不自覺的條件之下合作,人人所得的利益,當然不會一致的。而人是沒有資本,不會勞動的,在分配的過程中,有資本的人,自然

獲得較有利的條件。於是商業資本日漸抬頭。人既不能回到武力劫奪

的世界,而總要維持一種和平的關係,則在此關係之下,能佔有多量

財富的,在社會上自然佔有較大的勢力。於是貴賤階級之外,又生出

一種貧富的階級。而其實際的勢力,且凌駕乎貴賤階級之上。這是階

級制度的又一轉變。

我們試看:古代的工業,都是國家設立專官,擇人民所不能自造

的器具,造之以供民用。商業則大者皆行於國外。其在國內,則不過“求壟斷而登之”的賤丈夫,並不能謀大利。而到晚周時代,則有“用

貧求富,農不如工,工不如商”之諺。前此“市廛而不稅,關譏而不征。”

可見其對於商人,儘力招徠。至此,則必“凶荒札喪,市乃無征而作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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