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4章 地方豪強勢力
20世紀前,曼谷中央在傳統的“薩迪納”封建體制下,長期缺乏對外府地方的有效正治約束力。19世紀末的朱拉隆功改革,相對成功地建構了君主專制的中央集權體制,從而改變了以往地方貴族自行其是的“碎片化”正治權力結構。但是,曼谷中央對地方基層的掌控力卻並未得到有效改善。通過內政部任命的府尹和縣長,曼谷中央能將正治意圖貫徹到“中央1(省)1府1縣1鄉1村”的府縣兩級,但卻難以直接影響到鄉村基層。這1方面是受行政官僚體系的規模限制,另--方面是受地方官員流動性的影響。曼谷中央在建立集權體制后,為防範行政官員在外府經營庇護制網絡,避免重蹈地方貴族“尾大不掉”的覆轍,始終堅持“異地迴避制度”,即避免選派與當地有關的官員前往任職,以及“定期調遷制度”,即不允許高級官員在同1地區的府縣長期任職。這在提高曼谷中央對地方官員掌控能力的同時,也限制了地方官員在當地的正治權威和社會影響力,使其難以有效滲透和規制鄉村基層。
暹羅的鄉村社會自古就有明顯的自治特徵。在傳統時代,通常是由地方大佬(phuyai)作為鄉村社區的庇護者。他們具有傳統鄉村文化所推崇的“豪俠”品質——慷慨仁慈、急公好義、勇猛無畏——並以合法或不合法的方式,例如行賄或暴力對抗,保護村民免受領主或官府的不公正對待。雖然他們並不擁有正式的權力,但卻擁有很高的社會聲望以及非正式的權勢。無論是在“薩迪納”封建體制下,還是在中央集權體制下,行政官員都需要尋求地方大佬的協助與配合,才能有效地貫徹正治意圖和實現社會動員。
19世紀末的地方行政改革后,曾長期遊離於官方體系之外的地方大佬,開始逐步融入官方體系。他們通過村民選舉出任村長,並能經由村長推選出任鄉長,從而將非正式的權勢轉化為正式的權力。不過,對曼谷中央而言,地方大佬的正治融入僅具有形式意義,並不意味着對鄉村基層的有效權力規制。事實上,無論出任村長還是鄉長,地方大佬的正治合法性都直接源於自身的庇護者權戚,而不需要依託於曼谷中央官府的授權,因此他們並不會像府尹或縣長那樣完全受中央官府節制。在20世紀70年代規定退休年齡之前,村長都是終身制的,並且村長職位通常會在家族間傳承,其正治獨立性相當顯著。
20世紀60年代以前,地方大佬的正治—社會影響力通常都有明顯的地域局限性,難以在當地鄉村之外發揮作用。這1方面是客觀因素的制約:鄉村自然經濟體系的生產能力落後,可供地方大佬汲取並用於庇護制網絡建構的剩餘資源相當有限,難以滿足其進1步拓展影響力的需要。另1方面是主觀因素的選擇:擴大影響力的收益回報率相當有限,甚至有可能得不償失。事實上,20世紀60年代以前願意出任村長或鄉長的地方大佬並不多,原因是不划算。政府薪酬很低甚至根本不存在,並且協助政府貫徹落實政策法規不僅耗時費力,還有可能引起村民不滿情緒,從而對地方大佬的鄉村庇護者權威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不過,隨着20世紀60年代暹羅經濟特別是外府經濟的發展,地方大佬開始改變以往的低調形象,正治——社會影響力不斷提高,並逐漸形成被稱為“教父”的地方豪強,從而在縣裏甚至府里擁有重要的正治話語權。對於地方豪強勢力的崛起而言,最重要的就是雄厚的資金實力,因為這是建構、維持,以及拓展其龐大庇護制網絡的關鍵。從資金的來源來看,主要有3類渠道。
其1是非法收入渠道。暹羅境內為數不少的地方豪強都與非法生意有關。通過行賄收買或坐地分贓的方式,他們與地方官府、警隊、軍隊形成密切的合作關係,從而能在官方的庇護下4無忌憚地從事諸如走私販毒、倒賣軍火、盜伐柚木、地下博彩、組織性x交易等非法行業賺取巨額利潤。例如,孔敬府的著名“教父”大亨·林所主要從事的就是地下博彩行業。
雖然從事非法生意的風險相當高,不僅要妥善經營黑白兩道的關係,而且還要豢養打手,以應對可能的街頭爭鬥和報復仇殺——例如,紅統府的著名“教父”大享·嚴就是在1989年死於炸彈襲擊——但卻是低門檻、低投入、高收益的暴利行業,而且在得到豐厚的資金回報之外,還能同時掌握廣泛的人脈資源和有效的暴力手段。因此,對於文化水平較低的投機者而言,從事非法生意也就成為最可行的捷徑。如果能僥倖成功,通常都會成為地方豪強。
其2是財政預算渠道。從20世紀50年代末沙立掌權時起,暹羅官府開始不斷增加對外府的財政撥款。沙立始終強調“水資源”和“道路交通”是推動地方經濟發展的關鍵所在,因此在外府基建方面投入了大量財政。與此同時,霉國基於冷戰和樾*戰的需要,有意將暹羅建設成為中南半島的反供堡壘和後方基地,因此在暹羅北部和東北部地區投入了大量的軍事和經濟援助資金,用於架橋鋪路、營造軍事基地、修建地方官府辦公樓以及支持鄉村發展建設,旨在加強軍事動員能力、部隊機動能力以及基層**能力。據不完全統計,從20世紀60年代初到1976年霉軍撤離,霉國在暹羅的軍事建設支出累計達3.883億美元,基本都流人外府。外府基建項目的大量出現,使得官府工程承包逐漸成為地方豪強斂財的重要渠道。
通過行賄收買,甚至暴力威脅的非法手段拉攏腐蝕行政主管官員,地方豪強得以有效規避工程監理體系的管制與約束,從而不僅能通過正常的承建工程取得相當豐厚的利潤收益,而且還能通過虛報、截留、挪用工程款以及拖延、剋扣拆遷補償款等諸多不法手段,進1步牟取暴利。為數不少的地方豪強都通過承包官府工程獲得了巨額財富和穩定的正治資金來源。例如,曾於1995年出任暹羅總理的西巴拉差就是其中的佼佼者。
其3是合法收入渠道。儘管暹羅經濟的發展首先體現在曼谷,但是隨着公路交通的鋪設,外府城市也開始逐漸融入以曼谷為核心的全國商業網絡,從而開始有限地感受到20世紀60年代暹羅經濟起飛的牽引和輻射效應。於是,掌握當地人脈和資源的地方豪強,逐斷成為曼谷商圈與外府地方市場之間的重要紐帶,從而依靠其獨特的地緣優勢,分享着暹羅城市經濟高速發展所產生的龐大商業紅利。地方豪強利用資金、技術或暴力優勢壟斷地方市場,1方面汲取當地資源為曼谷經濟提供發展所需,例如碾米、伐木、捕撈、採礦等,另1方面通過與曼谷企業的合作,將大量的製造業產品銷往外府,以滿足當地不斷增長的消費需要,例如卡車和轎車、成品油、家庭耐用消費品、建築材料、酒類、奢侈品等。
通過對地方經濟活動的壟斷,暹羅國內的地方豪強聚斂了巨額財富。
與此同時,地方豪強還廣泛涉足各類新興的地方服務行業,例如地產、建築、酒店、旅遊、金融等。其中為數不少的地方豪強還是曼谷銀行資本在外府分支機構或分行的“買辦”。由於曼谷的商業銀行對外府的具體情況缺乏了解,因此需要“買辦”為他們提供中介服務。地方豪強為商業銀行介紹貸款顧客,並對顧客的還貸信用做出評估和擔保,從而獲得相應的中介費用。儘管買辦業務的收益並不高,但對地方豪強而言,卻是拓展商業領域和人脈關係的重要契機,使得他們不僅能藉以鞏固在當地的庇護制網絡,而且還能與曼谷銀行資本建立起密切聯繫,從而為他們進1步拓展正治——杜會影響力創造有利條件。
儘管地方豪強的經濟實力與社會影響力在20世紀60年代有顯著提高,從而使其超越了以往的鄉村地域局限性,開始在府縣兩級擁有重要的權勢地位,但問題在於,他們在權力結構中的正治地位,卻並未得到相應提升。“泰式皿煮”體制下,府尹和縣長是內政部任命的行政官員,而且也不存在民選的國會議員,因此在官方體系中,地方豪強的正式職位通常止步於鄉長,更多的是停留在村長1職上。鄉長屬於“官僚”層級的最底層,而村長更是屬於忠順服從的“民眾”層級,這就使得地方豪強的正治地位相當尷尬。儘管地方豪強也能通過非正式的權勢在府縣兩級實現其正治意圖,但終究是缺乏正式的權力保障,難以有效維護其社會地位和經濟利益。對於政治權力,地方豪強有着迫切的需求,這是經濟利益使然。
無論是經營非法生意,還是承包官府工程,地方豪強要想取得超額利潤,就離不開權錢交易的正治庇護。即使是經營合法生意,如果要追求利潤最大化,也必須依靠政府權力的庇護,才能贏得壟斷地位,享有壟斷利潤。例如煙酒銷售、柚木採伐、礦產開採、屠宰經營,都需要得到官府的特許執照。
隨着經濟實力和社會影響力的提升,暹羅國內的地方豪強在正治權力方面的失衡問題日趨明顯,不僅使其正治——社會影響力難以進1步發展,而且還長期處於缺乏正治自保能力的不利地位,很容易受到為其提供正治庇護的地方官員的鉗制和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