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1章 曼谷政商集團
暹羅的華商資本從封建時代起,就是重要的社會1經濟力量,發揮着商品流通和融資借貸的關鍵作用。19世紀末的朱拉隆功改革之後,隨着商品經濟的發展,華商資本的社會影響力進1步增加。20世紀初,華商資本不僅把持了暹羅最重要的大米生產和貿易行業,而且在商品的批發0售行業佔據主導地位。但是,華商資本在政治領域卻長期處於被壓制和排斥的艱難境地,根本無法獲得相應的正治話語權。
從君主專制體制的拉瑪6世,到民黨憲政體制的披汶,暹羅的正治掌權者無不高舉“民族主義”旗幟對華人群體進行刻意打壓。對掌權者而言,“排x華政策”1方面有利於轉移國內社會矛盾,提高民族國家凝聚力,提高他們的社會聲望和正治威信,另1方面有助於迫使華商資本歸附,拓展他們的庇護制網絡和正治資金渠道。長期的正治依附,使華商資本與正治掌權者形成了密切的官商合作關係,從而促成了曼谷政商集團的形成與發展。
披汶掌權時期,暹羅奉行國家資本主義的經濟發展道路,官府與國有企業壟漸了近乎所有的重要經濟資源。但是,缺乏經營管理人才的客觀局限性,卻使得官府與國有企業難以有效利用所掌握的壟斷資源,無法將之轉化為掌權者所迫切需要的正治資金,這就為依附於掌權者的華商資本提供了重要契機,使其能通過特許經營或合作經營方式,分享官府與國有企業的壟斷資源,從而實現自身的躍進式發展。
2戰之前,暹羅的金融業主要為外資銀行所掌控,例如1888年建立的匯豐銀行、1894年建立的渣打銀行,以及1897年建立的印x度支那銀行。雖然暹羅也有不少華商資本的當鋪和匯兌機構在發揮金融功能,並有部分本土銀行存在,例如1933年建立的簧利銀行,以及1939年建立的亞洲銀行,但其中除了1906年拉瑪6世創辦的暹羅商業銀行之外,其他銀行和金融機構的規模和影響力都相當有限。2戰期間、外資銀行相繼停業,從而為曼谷銀行資本的發展提供了重要機遇。扶桑人的不予干預、外國銀行的銷聲置跡和戰爭期間的通貨膨脹為新興銀行的鞏固和發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資助這些新興銀行的是那些通常靠商業和木材業以及日益重要的工業部門起家的泰籍華人。由於能為正治庇護者提供穩定的資金,曼谷銀行資本得到了掌權者的普遍認可與支持,從而為其2戰後蓬勃發展創造了最有利的條件。
通過乾股分紅以及兼任董事會成員的方式,暹羅政壇的達官顯貴們與曼谷銀行資本形成了密切的政商合作關係,從而使得後者能4意利用官府和國有企業的壟斷資源為其自身的發展鋪路。例如,1944年建立的盤谷銀行就是先後依託炮和巴博的政商關係,從而實現了躍進式的商業成功——盤谷銀行是暹羅正治勢力最大的銀行,它利用這種勢力1方面通過暹羅銀行(央行)無法管制的辦法來擴大其業務,另1方面則加強其總裁的正治權力。
不過,政商之間的密切關係對曼谷銀行資本的發展而言,有利也有弊。有利的是借勢發展,但不利的是受制於人。缺乏正治話語權的曼谷銀行資本,很容易成為政客傾軋的犧牲品。
例如,前世的盤谷銀行在沙立發動1957年政變后,就因其與炮的密切關係而陷入困境,後來投效巴博並邀其出任銀行總裁,才得以轉危為安,並且在商業上更進1步。再如,創立於1945年的大城銀行,最初是在帕依榮庇護之下,結果由於帕儂榮官府倒台而被迫停業,直到20世紀50年代才重新開業,並通過投效他噥--巴博派系,再次躋身暹羅銀行業前列。
沙立掌權后,鼓勵私人部門的投資和發展,從而為20世紀60年代曼谷銀行資本的商業拓展和影響力外溢提供了歷史契機。以盤谷銀行為代表的曼谷銀行資本,通過相互持股和金融借貸的方式,不僅直接或間接控制了數以百計的大型企業和數以千計的中小企業,而且還在掌握軍政大權的達官顯貴、(華商)家族式工商業集團,以及各大商業銀行和金融機構之間,構建了盤根錯節的政商關係網。到20世紀60年代末,暹羅以曼谷為中心的城市經濟,已逐漸為20多個政商家族所控制,從而促成了以銀行資本為核心的曼谷政商集團的形成。
儘管曼谷政商集團是依託掌權者的政治庇護和商業特權起家,但隨着經濟實力的增強和政商關係網的成功編織,他們逐漸擺脫了華商資本以往的被動地位,不再是可以任意拿捏的弱勢依附者,而是必須要審慎對待的追隨者。曼谷政商集團的領軍人物通常被稱為“豪商”(chansua),不僅掌握雄厚的商業資本,而且擁有龐大的政商關係網。儘管在商業上,他們還保持着華商資本的家族式經營傳統,但在敢治上,卻不再像他們的先輩那樣謹小慎微,而是表現出日趨明顯的參政要求。這1方面是由於他們擁有的社會1經濟影響力不斷增加,另1方面是因為“華人問題”不再成為阻礙他們參政的身份障礙。由於披汶掌權期間實行嚴格限制華人移民的政策,使得華人新增數量明顯下降,再加上暹羅總人口的顯著增加,使得華人所佔比重已從1937年的3.7%降到1960年的1.6%以及1970年的0.9%。曼谷政商集團的經營者們,通常都是第2代或第3代華裔,多年的民族同化政策,使得他們早已形成對暹羅的認同與歸屬,無論是在別人還是在他們自己看來,他們都已經是地道的“泰人”。
儘管從正治實踐來看,曼谷政商集團並不傾向於直接參政,而是偏好遊說或尋求代言人的方式間接影響政治決策,但這並不意味者他們滿足於既有的政商關係。在“泰式皿煮”體制下,軍人集團處於權力壟斷地位,包括曼谷政商集團在內的其他利益集團都屬於追隨者或依附者,彼此系“主——從”關係,而不是權利1義務地位對等的合作關係。這就使得軍政高官在通過政商關係攫取龐大利益之際,“並不需要對商人社群承擔政治責任,而且毫無理由認為,他們會希望採取或實施任何普遍性法規以維護商人的社會——經濟利益”。
軍人集團在合作中,始終處於掌握決策主導權的優勢地位。這就使得曼谷政商集團很難在事關核心利益的問題上,迫使軍人集團作出實質性的讓步與妥協。
例如,要求改變冷戰親美政策,採取對華友好政策,從而改善外部商業環境;要求削減軍費,增加有助於促進經濟發展的基礎設施建設;要求廢除複雜的許可證管理,改變繁文縟節的官僚作風;要求增加商業集團對社會——經濟政策制定的影響力;等等。作為既得利益者,以曼谷銀行資本為核心的政商集團並不反對軍人干政的客觀現實,但是要求在正治決策過程中,更多地體現商業集團的社會——經濟利益,擁有與軍人集團對等的獨立正治地位。
為了改變暹羅經濟的落後狀況,2戰後重新掌控暹羅大權的披汶軍人統治集團開始推行工業發展計劃。這個計劃的主要思路是由暹羅官府在經濟發展中扮演主要角色,即既是計劃者、建設者,又是所有者、經營者,由此建立起自己的工業體系。計劃希望通過專營,資助或由國家出面與外國資本合資建立企業來擴大國營經濟成份,最終建立1個國家壟斷下的國營經濟體系,而披汶統治集團做出這樣1個計劃,在當時還有1些其他方面的原因:
首先是出於政府高層人士的1種民族主義願望。他們希望通過國有化政策從暹羅華人手中奪回商貿領域的控制權。因為直到第2次世界大戰以後,華人仍沒有為秦國社會所同化,暹羅官府仍視華人為外國人,力圖削弱華商的經濟實力和在經濟領域中不斷增長的影響。
其次則是因為要大規模發展經濟必須建立1批基礎設施,諸如電力、供水、電訊、公共服務和社會福利等等。這些項目都是耗資巨大的部門,當時國內私人資本還沒有足夠的力量來支持興辦這樣的企業。另外,如果官府放手讓私人或外國資本來經營這些產業,然而官府又擔心會造成資源配置不合理和利用不足,從而造成資源的浪費。這類工業如由國家專營才能發揮規模經濟效益。再從社會福利角度考慮,衛生、公共交通這些關乎福利的部門如不由政府提供廉價服務,勢必把廣大窮人拒之門外,不利於整個社會的穩定和發展。第3,長期以來,軍政界上層人士都分別屬於1定利益集團,每個集團與商業界人士特別是華商有密切的聯繫。然而這些利益集團從商業界獲得財富的方式都沒有1個固定的渠道,因此他們希望有1種媒介來固定這些渠道,同時為利益集團內的商人,主要是華商提供保護,國營企業正好能成為這樣的媒介。上層人士們通過國營企業可以把有利的合同交給他們在私營部門的熟人以得到金錢或物質的回報。第4,建立國營企業的另1個重要原因是企圖增加暹羅的財政收入,通過對煙、酒、藥品等工業進行壟斷,從其盈利中增加暹羅官府的財政收入。
但是,上述披汶軍人統治集團實施的經濟方針卻沒完全削弱暹羅華商的實力,反而進1步促進了暹羅華商去蕪存菁,到了沙立掌權時期,徹底形成資本龐大的曼谷政商集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