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人為與人言(12)
因此,從反面來看,文明社會的群集化,實際包含了一個不斷消滅個體一令其成為群集的一部分,離開了群集就沒有意義一一的機制在裏面。***這個機制最終使群集產生了一種自大傾向,它甚至會認為個體是從它那裏獲得生命和意義的(基督教的創世說),因而個體也是它的所有物(它對個體具有宗主權)、而不是傾向於認為:它是由個體組成的,獨立個體的自由、意志、價值構成了群集之自由、意志、價值的基石,它的意義是由個體的意義構成的。如果沒有個體的價值就沒有群集的價值,沒有個體的自由就沒有群集的自由,等等。
從另一個方面來說,群集的理性的確也是有限的,群集的真正目的是把個體參與群體事物的能力限制在可控制的範圍內,以防個體目的逾越群休目的,個體的行為逾越群集行為。為了適應這種要求。群集展出了一系列眼限制性手段,例如科層制,它的目的在於把每一個個體活動範圍限制在等級制鏈條中,不僅他必須受到來自上級的檢控還必須受到來
自下級的監控1,這樣群集要對外部刺激作出反應就必須在內部經歷由下到上的請示過程以及由上到下的布過程,這個過程的緩慢程度和群集的大小以及科層制的複雜程度成正比,以至在很多時候群集會患上一種叫做反應遲緩的精神障礙性疾病。它的感受性因為中間環節的增加而下降,反應的靈敏度也因為中間環節的複雜而削弱,它使我們看到一個機構健全、組織嚴密、幅員龐大,本應具有強大力量的群集反而會表現出嬰兒般的屠弱,老人般的遲鈍。群集的組織性(在安分守己的道德教條左右下以及科層制等級的限制下)使每一個個體的視覺範圍大大受限,只有少數幾個人有權力掌握事關全局的信息,因而很少有人能真正對群集之整體作出負責任的決策,這樣便加強了群集中個體對群集整體決策的依賴性和屈從性。群集維護了自身的統一,但是另一方面群集中的個體變得越地盲目和非理性,他們完全被群集的整體要求左右了,成了群集的工具。
即使是在最民主的群集中,個人處理群集事物的可能,甚至個人處理自身和群集之間關係的能力都受到了極端限制-這就限制了一般個體對於群集的責任感。個人可以依靠的信息資源非常有限,因而個人在群集中根本不可能按照理性的要求來決定自己的行動,也就是說在群集之內個人的盲目、盲動並沒有消除,而是變得更加隱蔽,它隱蔽在了群集整體性貌似理性的行為之中。一方面群集試圖消滅個人,個人感到自我被消滅的痛苦,同時也感到自我被消滅的愉悅-把自我徹底地交付給群集的依賴感,產生了不必為自我負責的輕鬆感以及在群集中更加徹底地消滅自我的幻滅感,因為感覺到離開群集便一事無成的痛苦自我處於極端的自我否定的深淵之中,這些都使個人對自我變得漫不經心,極易使自我從一種積極力量轉化成消極力量,這種消極常常轉化成一種非理性的破壞力,這種破壞力如果和個人不必為群集負責任的想法結合,就會使個人變成狂躁、暴烈,群集變成了個人的戰壕和掩體,個人隱蔽在群集之中,常常在幻覺中把群集的力量當成了自己的力量,感到自己力量無限膨大,但又不必為這種力量的破壞性負責。群集在這種況下極易感染某種暴力性。
因為絕大多數成員缺乏參與群集公共事務的條件,群集極易變成個別專家、精英的**舞台,群集的權力實際上越來越向著那些執掌群集事務的高級專家、頂級腦集中。這種集中又會反過來加強群集對個體、個性的盤剝和壓抑。這種雙向作用的最終結果可能是這樣的:群集不斷地使個體失去個性而成為群集規則的犧牲品,同時個別獨斷家、領袖、腦不斷地逾越個體權力,凌駕於群集整體之上,成為事實上的群集的所有者-他不僅擁有了主宰群集的權力,而且因為群集中個體成員的個性的湮滅,他事實上也擁有了群集中所有個體成員的人身宗主權,他就把個體原本對群集事務的效忠轉化為對他本人的效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