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2章 偽證
第162章偽證
林薔和韓哲跟上女人,走上台階,進入了主樓。
剛踏進主樓,身後的木質大門就關閉了,整棟樓陷入到一片黑暗之中。
慢慢適應過道中的黑暗之後,林薔發現過道的盡頭站着一個人,她回頭看着身邊的韓哲,韓哲也轉頭望着她,他們牽着手,朝着走廊的盡頭走去。
黑影轉身推開了身旁的一扇門,消失在門的後面。
*****
這是一個教堂,一個神父正站在教堂的中間講述聖經故事,教堂長椅上的教徒都虔誠地聽着。
教堂穹頂深遠而廣闊,四周廊柱雕花華美而細膩,這個教堂曾經在林薔的夢中出現過。
頭頂上巨大的水晶燈照射在兩旁的花窗玻璃上,反射出光怪陸離的光線。
教堂的儀式結束,大家都站起身來,一部分人圍在教父身邊,稱讚的美譽像湖水一樣包圍着教父,教父深處其中,面帶笑容,衣着得體,風度翩翩。
花窗玻璃右下角上畫著的小小玫瑰很漂亮,像是可愛的笑臉。
教堂中間的神父抬頭,視線轉到站在過道的林薔和韓哲身上,朝他們招了招手,林薔和韓哲隨即跟上,神父轉身,走向了另一扇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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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薔推開木質大門,來到了法院的刑事審判庭,但是這個刑庭看起來更小一些。
林薔和韓哲在旁聽席最後一排落座之後,坐在中間的審判長敲響了法槌:“鸝港市人民法院對鸝港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沈森被控強姦罪一案進行不公開審理。現在開始法庭調查,先請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一位西裝革履、胸戴徽章的檢察長站起身來:“被告人沈森,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漢族,神父,住址為鸝港市鸝城區聖恩堂。因涉嫌強/奸/罪於2004年被鸝港市鸝城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准由鸝港市鸝城分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鸝港市鸝城分局偵查終結,以沈森涉嫌強/奸/罪,於2004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於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以及認罪認罰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04年10月12日19時許,被害人陳寧在鸝城區聖恩堂做禱告,禱告結束以後,被害人陳寧離開了教堂,被告人沈森緊跟其後,在被害人陳寧經過鸝湖公園的時候對其強行發生性/關/系。
本院認為,被告人沈森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被告人沈森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應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審判長說道:“被告人沈森,剛才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你聽清楚了嗎?你對起訴書指控你的犯罪事實有無異議?”
“我有異議。”一直低着頭的沈森,表情一直很平靜,“我從來沒有承認強姦,是警/察使用暴力,屈打成招。”
旁聽席上一片嘩然,有人站起身來把雞蛋和菜葉子扔到沈森頭上:“禽/獸,偽/君/子!你不配當神父!你玷污了耶/穌和天/主/教!”
“不得擾亂法庭秩序!”審判長皺起眉頭,用力敲法錘:“法警快把她帶出去!”
多人站起來辱罵:“真沒想到你這麼人/面/獸/心,你這個禽/獸!虧我們這麼信任你!都是裝的!全是裝的!”
“肅靜!肅靜!”審判長差點兒就把桌子敲碎了,“全部帶下去!”
法警把她們拖出去的時候,林薔發現這些辱罵的人就是剛剛在教堂圍着沈森,不斷稱讚沈森的那些人……
那些把沈森捧上神壇的人就是把沈森推向地獄的人。
法庭逐漸恢復安靜,審判長說道:“現在進入法庭舉證、質證階段,請公訴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向法庭提供證據。”
檢察官站起身來:“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鸝城區人民醫院門診病歷等書證;證人周夢溪、徐正國等人的證言;被害人陳寧的陳述;被告人沈森的供述和辯解;現場照片、示意圖、辨認筆錄等;監控視頻。首先請我的一號證人周夢溪。”
審判長:“同意。”
“不用了,我承認所有罪行。”身上沾滿雞蛋和爛菜葉腥臭味的沈越抬頭看着法官說道,“我承認了所有罪行是不是可以離開這裏?”
“不行,庭審有流程,必須按照標準流程走下去。”法官面無表情。
“呵!臉疼了?”旁邊的檢察官冷笑一聲,“剛剛不是還不承認自己強/奸嗎?現在請上證人了,就立即改口了?”
沈越低着頭沒有說話。
檢察官走到證人面前:“可以把你當時在鸝湖公園看到的畫面描述一下嗎?”
周夢溪:“那天晚上我爸爸在鸝湖公園釣魚,我是打算去鸝湖公園叫我爸爸回家的……誰知道,我沒找到我爸爸,卻看見湖邊的小樹林裏有兩個身影,一個穿着白襯衫的男人和一個穿着碎花裙的女孩,男人把女孩壓在樹底下……”
律師打斷了他的描述:“你看清他們的臉了嗎?”
周夢溪抬頭看着律師:“看清了,女孩就是陳寧。”
律師繼續質疑道:“大晚上的,這麼黑,你怎麼這麼肯定?”
周夢溪:“那天晚上月光很亮啊,而且我本來就認識陳寧,我肯定不會看錯的……”
律師:“你跟陳寧是什麼關係?”
證人:“我是陳寧的同班同學。”
律師:“那你怎麼能肯定那個男人就是沈森?”
證人:“我沒說那個男人是沈森,我不認識沈森,我只能肯定那個女孩是陳寧。”
“所以並不能確定施暴者就是沈森!”律師找到了證詞的漏洞,朝法官說道,“這根本就不是完整的邏輯鏈。”
檢察長沒有直接回答律師的問題,而是面向審判長說道:“有請我的另一位證人張嘉蘊。”
審判長點頭:“同意。”
檢察官:“請問徐正國,10月12日晚上你在哪兒?”
徐正國:“鸝湖公園。”
檢察官:“大晚上的在鸝湖公園做什麼?”
徐正國:“晚上吃多了,在鸝湖公園散散步。”
檢察官:“請你描述一下那天晚上你在鸝湖公園看到的情形。”
徐正國嘴角上揚,眼睛眯起來,眼神卻露出些許得意。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