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馮友蘭覺解人生》(3)
第十四章《馮友蘭覺解人生》(3)
人生與命運
怕死者,都是對於生死有相當的
覺解者。對於生死完全無覺解,或無相當的覺解者,不知怕死。對於生死有較深的覺解者,不怕死。對於生死有徹底的覺解者,無所謂怕死不怕死。
論命運
市上有許多所謂“大哲學家”也談命運,不過他們所談的命運是指“先定”,既有“先定”,就有人要“先知”它,以便從中獲利。例如預先知道某種物品將要漲價,就大量買進,便可賺錢;知道某種物品將要跌價,就去賣出,便不虧本。因此得大發其財,無怪“大哲學家”們都生意興隆了。
其實“先定”是沒有的,即使有,也無用先知。如果有先定的命,命中注定你將來要發財,到時自然會發財;命定你要做官,將來自然做官;命定了將來要討飯,自然要討飯。先知了也不能更改,不能轉變,又何必要預先知道呢!
我說的“命運”和他們所說的不同。古人孔子、孟子等也談命,如孔子說:“知天命。”莊子說:“知其不可奈何而安之若命。”孟子說:“莫之為而為者,天也。莫之致而至者,命也。”
荀子說:“節遇之謂命。”我說的“命”就是他們所說的“命”。
“莫之致而至”是不想他來而來;“節遇”是無意中的遭遇,這才是“命運”的真意。所以“命運”的定義就可說是一個人無意中的遭遇。遭遇只有幸和不幸,沒有理由可說。譬如說現今的時代是偉大的,我“幸”而生在這時代;也有人說現今的時代是受罪的,我“不幸”而生在這時代。我們生在這時代可以說是幸或不幸,但我們為什麼生在這時代,便沒有理由可說。
命和運不同:運是一個人在某一時期的遭遇,命是一個人在一生中的遭遇。某人今年中了特種獎券,是他今年的“運”
好,但是他的“命”好不好,還不一定,因為他將來如何尚不得而知。在一時期中幸的遭遇比不幸的遭遇多,是運好。在一生中,幸的遭遇比不幸的遭遇多,是命好。
普通所謂努力能戰勝“命運”,我以為這個“命運”是指環境而言。環境是努力可以戰勝的,至於“命運”,照定義講,人力不能戰勝,否則就不成其為“命運”。孟子說:“知命者不立於岩牆之下。”如果一座牆快要倒了,你還以為命好,立在下面,因而壓死,那是活該,不能算是知命。又如逃警報,有人躲在一個不甚安全的地方,不意炸死了,這是他的“命”不好,也是他的遭遇不幸。努力而不能戰勝的遭遇才是命運。
人生所能有的成就有三:學問,事功,道德,即古人所謂立言、立功、立德。而所以成功的要素亦有三:才、命、力,即天資,命運,努力。學問的成就需要才的成分大,事功的成就需要命運的成分大,道德的成就需要努力的成分大。
要成大學問家,必須要有天資,即才。俗話說:“酒有別腸,詩有別才。”一個人在身體機構上有了能喝酒的底子,再加上練習,就能成為一個會喝酒的人。如果身體機構上沒有喝酒的底子,一喝就吐,怎樣練習得會呢?做詩也是一樣,有的人未學過做詩,但是他做起詩來,形式上雖然不好,卻有幾個字很好,或有幾句很好,那種人是可以學做詩的,因為他有做詩的才。有的人寫起詩來,形式整整齊齊,平仄合韻,可是一讀之後,毫無詩味,這種人就不必做詩。一個人的才的分量是一定的,有幾分就只有幾分,學力不能加以增減。譬如寫字,你能有幾筆寫得好,就只能有幾筆寫得好。學力只不過將原來不好的稍加潤飾,使可陪襯你的好的,它只能增加量不能提高質。
不過諸位不要灰心,以為自己沒有才,便不努力。你有才沒有才,現在還不曉得,到時自能表現出來,所謂“自有仙才自不知”,或許你大器晚成呢!既有天才,再加學力,就能在學問上有成就。
至於事功的建立,則是“命運”的成分多,歷史上最成功的人是歷朝的太祖高皇帝,劉邦因為項羽的不行而成功。如果項羽比他更行,他決不會成功。學問是個人之事,成功則與他人有關。康德成為大哲學家,並不因為英國沒有大哲學家。而希特拉能夠橫行,卻是英國的縱容和法國的疏忽所致。歷史上有些人實在配稱英雄,可是碰到比他更厲害的人,卻失敗了。
有的人原很不行,可是碰着比他更不行的人,反能成功,所謂“世無英雄,遂令豎子成名”,所以事功方面的成就靠命運的成分大。“衛青不敗由天幸,李廣無功緣數奇”,我們不應以成敗論英雄。
道德方面的成就則需要努力,和天資命運的關係小,因為完成道德,不必做與眾不同的事,只要就其所居之位,做自己應該做的事,盡倫盡職即可。人倫是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一個人在社會上必須和別人發生關係,而且必須做事。能盡自己和別人的關係,做自己應該做的事,就是道德,和自己的地位高下事業大小都沒關係。不論何人,只要盡心竭力,對社會的價值是沒有分別的。正如唱戲好的人,和所扮演的角色無關,梅蘭芳登台,不一定飾皇后。地位很闊的人,不能盡倫盡職,是不道德。村夫野老能盡倫盡職,就是有道德。命運的好壞對於道德的完成,也沒有關係。文天祥和史可法都兵敗身死,可算不幸。但是即使他們能存宋救明,他們在道德方面的成就也不會再增加一些。他們雖然失敗,道德的成就也不因之減少一些。不但如此,有的道德反要在不幸的遭遇下才能表現,如疾風勁草,亂世忠臣。孟子說:“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終身富貴的人,最多能做到前者。做官發財是“求之有道,得之有命”,唯有道德是“求則得之,舍則失之”,做不做的權全在自己。
有的人常常說我立志要做大學問家,或立志要做大政治家,這種人是可以失望的。因為如果才不夠,不能成為大學問家,命運欠好,不能成為大政治家。唯立志為聖賢,則只要自己努力,一定可以成功。聖賢是道德的最完成者。普通人以為聖賢需要特別的在事功文學方面的天才,那是錯誤的。孔子和孟子的成為聖賢,和他們的才幹沒有關係。王陽明並不因為他能帶兵而成賢人。所以學問的成就需要才,事功的成就需要幸運的遭遇,道德的成就只要努力。
(原載1942年11月29日昆明《中央日報,星期專論》)才命
世界上,歷史上,凡在某方面有大成就的人,都是在某方面特別努力的人。古人說:“業精於勤。”人沒有不勤而能精於某業分。一個大詩人,可以懶於修飾,但他不能懶於做詩。如果懶於做詩,他決不能成為大詩人。不過我們不能反過來說,一個人如勤於做詩,他必是大詩人,或必能成為大詩人。勤於做詩是成為大詩人的必要條件,但不是其充足條件。這就是說,一個人如不勤於做詩,他決不能成為大詩人,但只勤於做詩,他亦不必即能成為大詩人。就“業精於勤”說,不勤者必不能精於某業,但勤者亦未即能精於某業。
一個人的努力,我們稱之為力,以與才與命相對。力的效用,有所至而止。這是一個界限。這一個界限,是一個人的才與命所決定的。一個人的天資,我們稱之為才。一個人的在某方面的才的極致,即是他的力的效用的界限。到了這個界限,他在某方面的工作,即只能有量的增加,而不能有質的進益。
一個詩人能成為大家,或能成為名家;一個畫家的畫,能是神品,或能是能品,都是他的才所決定的。一個詩人的才,如只能使其成為名家,則他無論如何努力做詩,無論做若干首詩,他只是名家,不是大家。一個畫家的才,如只能作能品的畫,則他無論如何努力作畫,無論作若干幅畫,他的畫總是能品,不是神品。
在某方面有大成就的人,都是在某方面特別努力而又在某方面有天才的人。天才的才,高過一般人之處,往往亦是很有限的。不過就是這有限的一點,關係重大。猶如身體高大的人,其高度超過一般人者,往往不過數寸。不過這數寸就可使他“軼倫超群”。若在稠人之中,舉首四望,他確可以見別人所不能見。再就此譬喻說,一個在生理上可以長高的人,必須得有適當的培養,然後他的身體才可充分發育。但一個人,如在生理上本不能長高,則無論如何培養,他亦只能長那麼高。人的才亦是如此。
才是天授,天授的才須人力以發展完成之。就此方面說,才靠力以完成。但人的力只能發展完成人的才,而不能增益人的才。就此方面說,力為才所限制。人於他的才的極致的界限之內,努力使之發展完成,此之謂盡才。於他的才的極致的界限之外,他雖努力亦不能有進益,此之謂才盡。
人的力常為人的才所限制,人的力又常為人的命所限制。
就所謂命的意義說,才亦是命。就所謂命的此意義說,命是天之所予我者。才正可以說是天之所予我者,所以可以說,才亦是命。此所謂命,是所謂性命之命。不過我們此所謂命,不是此意義的命。我們此所謂命,是指人的一生的不期然而然的遭遇,是所謂運命之命。
一個人生活,必生活於某特殊情形之中。此某特殊情形,就是他的環境。此所謂特殊,是個別的意思,並不是特別奇異的意思。此所謂情形,包括社會在某時某地的情形,以及物質的世界在時間中的某一時,在空間中的某一點的情形。一個人生活於某時某地,社會的情形,在其時其地,適是如此。一個人生活於時間中的某一時及空間中的某一點,物質的世界的情形,在其一時、其一點,亦適是如此。這各方面的適是如此,即是此人的生活的整個的環境。此整個的環境中,有絕大的部分,不是他的才及力所能創造,亦非他的才及力所能改變。他的遭遇,不期然而然,適是如此。此種遭遇,謂之命。孟子說:“莫之致而至者,命也。”荀子說:“節遇之謂命。”“節遇”是就其遭遇適是如此說。“莫之致而至”是就其非才及力所能創造及改變說。
命是力之所無可奈何者。莊子說:“知命之情者,不務生之所無奈何。”又說:“知其不可奈何,而安之若命。”正是說命的此方面。一個人的環境,有些部分可以是他自己所造成者,既是他自己所造成者,所以其環境的這些部分,並不是由於不期然而然的遭遇,其至亦不是莫之致而至。所以他的環境的這些部分,都與他的命無干。例如一個人任情揮霍,以致一貧如洗,他的貧是“自作自受”,不能歸之於命。但一個人的房子,忽為鄰居起火延燒,或於戰時為敵機炸彈所中,他因此一貧如洗,他的貧則可歸之於命。
一個人的環境,有些部分是他的力所能改變者。他的環境的這些部分,亦與他的命無干。人須竭盡其力以改變其環境。
如於盡其力之所能以後,仍有不期然而然的遭遇,此種遭遇才是命。例如戰時於有空襲警報時,一個人在其職務所許,能力所及之範圍內,須竭力設法躲避。如已竭力躲避而仍不能免於禍,此受禍可以歸之於命。如他不設法躲避而受禍,則其受禍亦是“自取其咎”,不能歸之於命。
人所遭遇的環境,其既非他自己的才及力所能創造,亦非他自己的才及力所能改變者,始是所謂不期然而然,莫之致而至,始是所謂不可奈何。既是如此,則他對於其然其致,並不能負責、雖並不能負責,而其生活卻受其影響。例如漢朝的馮唐,於文帝時,他年尚少,而文帝喜用老成人,因此他不能陞官。及到武帝時,他年已老,而武帝又喜用年少有為之士,因此,又不能陞官。這些情形,對於他說,都是不期然而然,莫之致而至,而又非他的才及力所能改變者。他的遭遇,適是如此。他的此種遭遇,即是他的命。
此所謂命,與世俗所謂命不同。若照世俗所謂命的意義,則我們的說法,正可以說是“非命”。世俗所謂命,是先定的。
馮唐不能陞官,是他的生辰八字或骨相,先決定其是如此,即令文帝喜用年少有為之士,武帝喜用老成人,他亦是必定沉於下僚的。我們所謂命,則正是與先定相反的。我們所謂命,只是人的適然的遭遇。未遭遇以前,其遭遇可以如此,可以不如此。既遭遇以後,對於有此遭遇,他自己既不能負責,亦不能確定說有何人可以負責。《莊子?大宗師》記子桑之言說:“父母豈欲吾貧哉?天無私覆,地無私載,天地豈私貧我哉?求其為之者而不得也。然而至此極者,命也夫!”“求其為之者而不得”,正是不能確定說何人可以負責。
人所遭遇的環境,其利於展其才及施其力者,謂之順境。
相反的環境,謂之逆境。一個人遭遇順境或逆境,事前既未先定,事後亦只有幸不幸可言。其幸者謂之有好運好命,其不幸者謂之有壞運壞命。運指一人於一生中的一部分時間中的遭遇,命指一人於一生中的全部時間的遭遇。一生亦可以說是一時,所以命亦稱時命。一人於一生中的一部分時間的遭遇,如幸多於不幸,我們說他的運好;如不幸多於幸,我們說他的運壞。
一人於一生中的全部時間內,如其好運多於壞運,我們說他的命好;如其壞運多於好運,我們說他的命壞。
命與才及力是相對待的。普通常說,與命運奮鬥。此所說的意思,大概是說與環境奮鬥。環境的有些部分,是可以力改變的。但無論所謂命是世俗所謂命的意義,或我們所謂命的意義,命是人所只能順受,不能與斗的。在歷史及文學家的作品中,往往有有奇才異能的人,在不可預期的遭遇下,失敗或身死。項羽《垓下歌》:“力拔山兮氣蓋世,時不利兮騅不逝。騅不逝兮可奈何,虞兮虞兮奈若何。”項羽的失敗,是不是完全由於“時不利”,我們不論。不過此歌所詠,則正是此一類的遭遇。在此等遭遇中,最可見力及才與命的對待。
人都受才與命的限制。但在道德境界及天地境界中的人,在事實上雖亦受才與命的限制,但在精神上卻能超過此種限制。
在自然境界中的人,不知其受才的限制。他順才或順習而行,對於其行為的目標,並無清楚的覺解。他的才所不能做的事,他本來不做。他本來不做,並不是因為他“知難而退”,而是因為他本不願做,亦本不擬做。《莊子?逍遙遊》說:大鵬“水擊三千里,摶扶搖而上者九萬里,去以六月息”,“蜩與學鳩笑之曰:‘我決起而飛,搶榆枋,時則不至,而控於地而已矣,奚以之九萬里而南為?’”大鵬“非冥海不足以運其身,非九萬里不足以負其翼”,所以雖欲不高舉遠飛而不可得。小鳥的才,本來只能“決然而起,數仞而下”,所以亦雖欲不“搶榆枋”而不可得。“決然而起,數仞而下”,是大鵬的才所不能做的。高舉遠飛,亦是小鳥的才所不能做的。不過大鵬本來不打算“決然而起,數仞而下”。小鳥亦本來不打算高舉遠飛。在自然境界中的人,本來不打算做其才所不能做的事,亦正是如此。他若是順才而行,則“行乎其所不得不行,止乎其所不得不止”。雖不得不行,卻並非被外力所迫而行,雖不得不止,亦並非被外力所迫而止。於行時他本不欲不行,亦本不用力以求不行。於止時他本不欲不止,亦本不用力以求不止。他的力之所至,總是他的才之所及。所以他本不知他的力受才的限制。他亦可是順習而行。順習的事,大概都是一般人的才所能做的事。一般人的才所能做的事,人做之大概不致超過他的才的所限。所以做之者大概亦不知其力受才的限制。
在功利境界中的人,知其受才的限制。在功利境界中的人,其行為都有自覺的目的。其目的都是求利。求利都要“利之中取大”,都要取大利。利之是大是小,是比較的,相對的。囊空如洗的人,以得到數百元為大利。及有數百元,又以得到數千元為大利。及有數千元,又以得到數萬元為大利。如是“既得隴,又望蜀”,無論得到多麼大的利,他總覺前面還有更大的利未得。他求大利,可以說是“如形與影競走”。形與影競走,形總有走不動的時候。人繼續求大利,總有求不得的時候。求不得,如不是由於命窮,即是由於才盡。如其是由於命窮,他感到他受命的限制;如其是由於才盡,他感到他受才的限制。
在道德境界中的人,在精神上不受才的限制。在道德境界中的人,其行為皆是行義的,以盡倫盡職為目的。人有大才,做大事,可以盡倫盡職;有小才,做小事,亦可以盡倫盡職。
一個人的才的小大,及其所做的事的大小,與一個人的能盡倫盡職與否,是無乾的。在道德境界中的人,以盡倫盡職為其行為的目的。無論他的才是大是小,他總可用力以達到這種目的。
所以他在精神上不受才的限制。
在道德境界中的人,在精神上不受才的限制,又可從另一方面說。在道德境界中的人,覺解有社會之全,覺解他是社會的一分子。他是無私的。他固願社會中有有大才者,但不必願有大才者必是他自己。他固願社會中有許多大事業得以成就,但不必願其必是“功成自我”。陽明說:“唐虞三代之世”,“天下之人,熙熙皞皞,皆相視如一家之親。故稷勤其稼,而不恥其不知教,視契之善教,即己之善教也;夔司其樂,而不恥於不明禮,視夷之明禮,即己之明禮也”。“人之有技,若已有之;人之彥聖,不啻若自其口出”。唐虞三代之人,是否如此,我們不論。但在道德境界中的人,則正是如此。在功利境界中的人,是自私的。見別人的才,愈比他自己的高,則他愈憤恨。見別人的成就,愈比他自己的大,則他愈嫉妒。於此等時,他感到他受才的限制的痛苦。在道德境界中的人,視別人的才,如其自己的才,視別人的成就,如其自己的成就。所以知其才或成就,不及別人,他亦不感到受才的限制的痛苦。
在天地境界中的人,沒有受才的限制,與不受才的限制的問題。我們已說明,聖賢並不必做特別與眾不同的事,學聖賢亦無需做特別與眾不同的事。在別的方面,聖賢亦不必有奇才異能。有奇才異能是另外一回事,與人的境界高的無干。有奇才異能的人,不必有很高的境界。在道德境界中的人,不論其才的大小,及其所做事的大小,他都可以盡倫盡職。在天地境界中的人,知天事天者,其行為以事天贊化為目的,才大者做大事可以事天贊化。才小者做小事亦可以事天贊化。不論其才的大小,及其所做的事的大小,知天事天者都可用力以達到事天贊化的目的。所以他亦在精神上不受才的限制。
在天地境界中的人,能同天者,自同於大全,從大全的觀點,以觀事物。大全包羅眾才,自同於大全者,亦包羅眾才。
從大全的觀點以觀事物,即從一較高的觀點,以觀眾才,而不與眾才比其小大。如此則可以超過眾才。眾才有小大,同天者皆包羅超過之。此之謂統小大。郭象《〈逍遙遊〉注》說:“無待之人,遺彼忘我,冥此群異。異方同得,而我無功名。是故統小大者,無小無大者也。苟有乎小大,則雖大鵬之與斥,宰官之與御風,同為物累耳。”能如此觀眾才者,則見眾才之活動,無論其才之大小,皆是盡才。如此看,則“雖大鵬無以自貴於小鳥,小鳥無羨於天池,而榮願有餘矣。故小大雖殊,逍遙一也”。能如此看,則任何事物,皆沒有受才的限制與不受才的限制的問題。能如此看者,其自己更沒有這種問題。
或可問:如此說,則在自然境界中的人,豈不正是“小大雖殊,逍遙一也”?何必在天地境界中的人始知之?
於此我們說,在自然境界中的人,不知其受才的限制,因此亦不知有受才的限制與小受才的限制的問題。不知有受才的限制與不受才的限制的問題,有似乎沒有受才的限制與不受才的限制的問題。但不知有受才的限制與不受才的限制的問題,是其人的覺解不及知其受才的限制,亦不及知有此等問題。沒有受才的限制與不受才的限制的問題,是其人的覺解,使其超過此等限制,超過此等問題。譬如“大鵬無以自貴於小鳥,小鳥無羨於天池”,並非大鵬小鳥所能覺解者。所以“小大雖殊,逍遙一也”,是在天地境界中的人所覺解者。他的此種覺解,即構成他的逍遙的一部分。他的此種逍遙,並不是大鵬小鳥的逍遙。猶之欣賞“綠滿窗前草不除”,是周茂叔的樂處,並不是草的樂處。我們不能說,大鵬小鳥不逍遙,但其逍遙,不是此種逍遙。《莊子?逍遙遊》及郭象注似均於此點,弄不清楚。這亦是道家常將自然境界與天地境界相混的一例。道家欲使人安於自然境界,以免其受知受才的限制的痛苦。這是不無理由的。
但以為在自然境界的人,亦可有如在天地境界中的人的逍遙,這是錯誤的。
郭象統小大之說甚精。但似以為順才而行的人的逍遙,與至人的逍遙,在性質上無大差別。順才而行的人,與至人的差別,只在順才而行的人,必得其所待,然後逍遙。至人則“與物冥而循大變”,故“能無待而常通”。順才而行的人,雖必得其所待,然後逍遙,然若“所待不失”,則亦“同於大通”。實則順才而行的人,是自然境界中的人;至人是天地境界中的人。
自然境界似乎是“同於大通”,但實不是“同於大通”。在自然境界中的人,若得其所待,固亦可以逍遙,但其逍遙與至人的逍遙,在性質上是有大差別的。
支道林《逍遙論》云:“夫逍遙者,明至人之心也。庄生建言大道,而寄指鵬鷃。鵬以營生之路曠,故失適於體外。鷃以在近而笑遠,有矜伐於心內。至人乘天正而高興,游無窮於放浪;物物而不物於物,則遙然不我得;玄感不為,不疾而速,則逍然靡不適。此所以為逍遙也。”(《世說新語》注引)支道林此說,注重在說明,至人的逍遙與眾人的逍遙不同。所謂“向郭之注所未盡”者,似是在此。但“失適於體外”,“有矜伐於心內”,是功利境界,而不是自然境界。支道林說:“逍遙者,明至人之心也。”他只說出在功利境界中的人的心,與在天地境界中的人的心不同。而未說出在自然境界中的人的心,與在天地境界中的人的心的不同。前者的不同,是很容易看出的。後者的不同,則是不很容易看出的。
一個人命的好壞,影響到他所做的事的成敗。在自然境界中的人,順才或順習而行,其行為不必有自覺的目的,所以對於其所做的事的成敗,亦不必有某種的情感。在功利境界中的人,其行為以求利為目的,達此目的則為成,不達此目的則為敗,成則歡喜,敗則悲傷。在道德境界中的人,其行為以行義為目的。他所以為目的者,是他的行為的意向的好,他所做的事的成功,是他的行為意向所向的好。在道德境界中的做事,其行為的意向的好,是盡倫盡職。他所做的事如成功,其行為的意向所向的好如得到,其行為的意向的好固已實現,他所做的事如失敗,其行為的意向所向的好,如不能得到,其行為的意向的好,亦可實現。此即是說,在道德境界中的人,其所做的事,即或失敗,但他如已盡心竭力為之,則此失敗,並不妨礙他的行為的意向的好的實現。此即是說,不妨礙其行為的道德價值的實現。他的命可以使他所做的事失敗,但不能使他的行為的道德價值不實現。
在道德境界中的人,其所做的事的失敗,雖不能妨礙他的行為的道德價值的實現,但尚不能說是不足以介其意。對於他所做的事的成敗,持如上所說的看法,他還需要一種努力。在天地境界中的人,自大全的觀點,以看事物,則知其事物之成,或為彼事物之敗,此事物之敗,或為彼事物之成。《莊子?齊物論》說:“其分也,成也。其成也,毀也。凡物無成與毀,復通為一。”郭象注說:“夫成毀者,生於自見而不見彼也。”自見而不見彼,是見其偏而不見其全。若見其全,則見成不必只是成,敗不必只是敗。他持如此看法,並不是因為他玩世不恭,而是因為他能從一較高的觀點,以看成敗。他雖知“凡物無成與毀,復通為一”,而仍竭力做事,以事天贊化。因為他知大化流行,是一動,人必動始能贊化。至於其動是否能得到其意向所向的好,則與其行為的意向的好的實現,是不相干的。在天地境界中的人所做的事的失敗,固不足妨礙其行為的意向的好的實現,而且不足以介其意。他的命固不能妨礙他的事天贊化,他持如此看法,亦不需要一種努力。
一個人的命的好壞,影響到他在社會上所處的位的貴賤。
在自然境界中的人,對於所謂貴賤,沒有清楚地覺解。因此對於其所處的位,亦不必有某種的情感。在功利境界中的人,對於所謂貴賤,有清楚的覺解。他好貴而惡賤。貴則歡喜,賤則悲傷。在道德境界中的人,對於所謂貴賤,亦有清楚的覺解。
但他又覺解,盡倫盡職,與一個人所有的在社會中的位的貴賤,是不相干的。他在社會中,無論處什麼位,都可盡倫盡職。他的行為。以盡倫盡職為目的。所以在社會中,無論處什麼位,他都以為是無關輕重的。在天地境界中的人,知其於社會的“民”之外,他還是天民。人爵之外,還有天爵。所以他雖亦對於社會上的貴賤,有清楚的覺解,但他還是“大行不加,窮居不損”。他並不需有意努力,始能如此。從大全的觀點看,社會上的貴賤本來是不足介意的。
《中庸》說:“君子素其位而行,不願乎其外。”朱子注說:“言君子但因見在所居之位,而為其所當為,無慕乎其外之心也。”所以他“素富貴行乎富貴,素貧賤行乎貧賤。素夷狄行乎夷狄,素患難行乎患難。故君子無人而不自得焉”。此所說雖是“君子”,但若真能“無入而不自得”,則是能“即其所居之位,樂其日用之常”,即是能樂天。此非在道學家所謂“人慾盡處,天理流行”的境界中者不能。真能無人而不自得者,於舍富貴而取貧賤之時,必已不做有意的選擇,不必需一種努力。如此,則其人的境界,已不是道德境界,而是天地境界。
一個人的命的好壞,表現於他所遭遇的環境是順是逆。在自然境界中的人,對於所謂順逆沒有清楚的覺解。所以對於所謂順逆,亦不必有某種情感。在功利境界中的人,對於所謂順逆,有清楚的覺解。他喜順而惡逆。在道德境界中的人,其行為以盡倫盡職為目的。在順境他可以盡倫盡職。在逆境中亦可以盡倫盡職。他只求盡倫盡職,不計境的順逆。
從另一觀點,我們可以說,順境對於人固然是好的。但逆境對於人亦不完全是不好的。孟子說:“天將降大任於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勞其筋骨,餓其體膚,空乏其身,行拂亂其所為,所以動心忍性,增益其所不能。”此是說,逆境可予人一種鍛煉。“文王拘而演《周易》,孔子厄而作《春秋》。屈原放逐,乃賦《離騷》;左丘失明,厥有《國語》。”“文,窮而後工。”此是說,逆境可予人一種刺激。逆境可予人一種鍛煉,一種刺激,此是前人所常說者。對於有些人其說亦是不錯的。不過此都是就事實方面說。就事實方面說,對於有些人,逆境是如此;對於有些人,逆境不是如此。不過即令對於所有的人,逆境都是如此,但若專就事實方面說,我們亦不能說其必是如此。我們亦不能說,在學問事功等方面,有大成就者,都必是曾經逆境的人。未經逆境的人,在學問事功等方面,有很大的成就者,在理論上並非不可能,而且在事實上這種人亦是常有的。所以專就孟子所說,還不足以見逆境對於人不完全是不好的。
有些道德價值,非在逆境中不能實現。這並不是事實問題,而是此等道德價值,本來即涵蘊逆境。我們可設想一個富貴中人,亦作如“演《周易》”,“作《春秋》”一類之事;一個人不必窮愁而後著書,其文亦不必窮而後工。但我們不能設想一個富貴中人如何能表現“貧賤不能移”的大節。“時窮節乃見,一一垂丹青。”惟時窮而節始見,這並不是事實問題,而是《正氣歌》中所說諸大節,本身即涵蘊時窮。必對於此點有覺解,我們才真可以說:“富貴福澤,將厚吾之生也;貧賤憂戚,庸玉汝於成也。”專就富貴福澤的本身看,富貴福澤,是一種好。專就貧賤憂戚的本身看,貧賤憂戚是一種不好。這是不可否認的。
但有些道德價值,非在逆境中不能實現,這亦是不可否認的。
由此方面看,我們可以說,逆境對於人,亦不完全是不好的。
康德的道德哲學,在西洋可以說是很不重視幸福的了。但他仍以為,道德與幸福的合併,善人必受其福,是人的理性的要求。這在人的世界中,是不必能實現的。他因此而要相信,上帝存在,靈魂不死,以為善人受福的保證。康德的這些見解,可以說是受了宗教的迷信的餘毒。宗教以為善人必受其福,如不於今生,必於來世。照這樣的看法,善人的結局,必皆如小說或電影中的大團圓。照在功利境界中的人的看法,這樣的團圓結局,似乎是必要的。但照在道德境界中的人的看法,這並不是必要的。蘇武留匈奴十九年,終得歸漢。將歸時,“李陵置酒賀武曰:‘今足下還歸,揚名於匈奴,功顯於漢室,雖古竹帛所載,丹青所畫,何以過子卿。’”既回到長安,詔令以一太牢謁武帝園廟,拜為典屬國,秩中二千石,賜錢二百萬,公田二頃,宅一區。這真是一個團圓的結局。但是蘇武的行為的道德價值,在於其留匈奴十九年,抗節不屈,並不在於其有團圓的結局。照在功利境界中的人的看法,沒有這樣的團圓結局,似乎總是美中不足。但照在道德境界中的人的看法,這樣的團圓結局,對於蘇武的行為的道德價值,完全是不相干的。
照在天地境界中的人的看法,所謂順境逆境者,都是人從人的觀點所作的區別。人各從其自己的觀點,以說其處境是順或是逆。同一境可以對此人為順,對彼人為逆。例如德國戰敗法國后,德國人的順境,正是法國人的逆境。從天的觀點看,境無所謂順逆。從天的觀點看,任何事物,都是宇宙大全的一部分,都是理的例證。任何變化,都是道體的一部分。任何事物,任何變化,都是順理順道。從此觀點看,則任何事物,任何變化,都是順而非逆。在天地境界中的人知天,知天則能從天的觀點,以看事物。能如此看事物,則知境無所謂逆。對於所謂逆境,他亦順受。他順受並不是如普通所說“逆來順受”。
他順受因為他覺解境本來無所謂逆。
對於所謂逆境,他亦順受,這只是說,對於所謂逆境,他受之並無怨尤。這並不是說,他對於所謂逆境,並不用力以圖改變之。他亦儘力以圖改變之。但如已儘力而仍不能改變之,則其有此等所謂逆境,即是由於他的命。孟子說:“莫非命也,順受其正。是故知命者,不立乎岩牆之下。盡其道而死者,正命也。桎梏而死者,非正命也。”朱子注說:“人物之生,吉凶禍福,皆天所命。然惟莫之致而至者,乃為正命。……知正命則不處危地以致覆壓之禍。……盡其道,則所值之吉凶,皆莫之致而至者矣。……犯罪而死,與立岩牆之下者同,皆人所取,非天所為也。”在天地境界中的人,盡其才與力之所能,以盡倫盡職,事天贊化,既不特意營為以求福,亦不特意不小心以致禍。既已盡其在己者,則不期然而然的遭遇,莫之致而至者,他都從天的觀點,以見其是無所謂順逆。此所謂“順受其正”。
人有這種覺解,儒家謂之“知命”。
命與才對於人都是一種限制。不過在道德境界中及天地境界中的人,都可以在精神境界上超越此種限制,如上文所說。
再從另一方面說,才與命的限制,都是實際世界中的限制。在道德境界中的人,以盡倫盡職為其行為的目的。凡實際世界中的限制,如成敗貴賤之類,皆不足以使其不能達其目的。他已超越實際世界中的限制。在道德境界中的人超越實際世界中的限制。在天地境界中的人,則超越實際世界的限制。在天地境界中的人,自同於大全,自有一太極。大全大於實際的世界,太極超越實際的世界。所以雖其七尺之軀,仍是實際世界中的一物。但其覺解已使其在精神上超越實際的世界。他已超越實際世界,即已超越實際世界的限制。既已超越實際世界的限制,則實際世界中的限制,更不足以限制之了。
超越限制,即不受限制。不受限制,謂之自由。在道德境界中的人,在精神上不受才與命的限制,他是不受實際世界中的限制的限制。在天地境界中的人,在精神上亦不受才與命的限制,但他是不受實際世界的限制。不受實際世界中的限制的限制,是在道德境界中的人的自由。不受實際世界的限制,是在天地境界中的人的自由。
關於自由,西洋哲學家多有討論。他們所討論的自由,其義是不受決定。上文所說的自由,其義是不受限制。西洋哲學家注重於討論,人的意志,是否為一種原因所決定。如其為某種原因所決定,則意志是不自由的。西洋哲學家以為,必出於人的自由意志的行為始可是道德行為,如其不是出於自由意志,則其行為,雖合乎道德,亦只是合乎道德的行為,而不是道德行為。此所謂自由意志即是不受決定的意志。此所謂不受決定,如是不受以求利為目的的慾望的決定,則說道德行為必是出於如此的自由意志,是無可否認的。用道學家的話說,道德的行為,必是出於道心,不是出於人心。若有人為圖富貴名譽而做道德的事,雖做道德的事,而其行為是出於人心,所以其行為只是合乎道德的行為,而不是道德行為。此即是說,此人於有此行為時,其意志是為以求利為目的的慾望所決定的。其意志不是自由意志,所以其行為亦只是合乎道德行為,而不是道德行為。
人的意志,可以不為以求利為目的的慾望所決定。其決定且可與此等慾望相反。人於作重大犧牲以有道德行為時,其意志是如此的。此等情形,正是道學家所謂“道心為主,而人心每聽命焉”。為主者是自由的,聽命者是不自由的。若如此說意志自由,則於此等情形中,意志是自由的。
如所謂意志自由是如此的自由,我們可以說,在道德境界中的人,意志是自由的。在天地境界中的人,意志亦是自由的。有些西洋哲學家,主張有意志自由者,所謂意志自由的意思,似乎還不止此。“道心為主,而人心每聽命焉”,並不是每個人生來都能如此。人雖生來都有道心,但“人心惟危,道心惟微”。“道心為主,而人心每聽命焉”,是學養的結果。有些哲學家,似乎以為,所謂意志自由,必須是不靠學養而自然如此的,因為,如說意志的自由,必須由學養得來,則意志的自由,又似乎是為學養所決定。不是完全不受決定者。不過,即令有人不藉學養,而意志自然自由,但由此種自由意志所發出的行為,恐怕亦只是自發的合乎道德的行為,其人的境界,恐怕亦只是自然境界。在道德境界或天地境界中的人的意志自由,必是由學養得來的。不過雖是由學養得來,而學養所予他者,是覺解而不是習慣。在道德境界或天地境界中的人,由覺解而有主宰,並不是由習慣而受決定。所以其意志自由,雖是由學養得來,而卻不是為學養所決定。
在道德境界或天地境界中的人,其意志不受以求利為目的的慾望的決定,其行為不受才與命的限制。所謂不受限制,並不是說,他能增益他的才,以做他本所不能做的事。亦不是說,他能左右他的命,以使其轉壞為好。而是說,無論他的才是大是小,他的命是壞是好,他都可以盡倫盡職,事天贊化。所以無論就不受決定,或不受限制說,他都是自由的。
或可問:已有道德境界或天地境界的人,固已不受才與命的限制。但人之得到此種境界,需要一種覺解。未得到此種境界的人,需要一種才,以可有此種覺解;並需要一種機會,以發展其才。假使他沒有這種才,他不能有此種覺解;假使他沒有一種機會,他雖有此種才而亦不能盡其才。由此方面說,即在修養方面,人還是受才與命的限制。
於此我們說,人本來都是受才與命的限制。人修養以求道德境界或天地境界。在此等境界中,人固可超過才與命的限制,但修養而尚未得到此等境界者,當然仍受才與命的限制。但此是求道德境界或天地境界受限制,不是在此等境界中的人受限制。人之得到道德境界或天地境界,誠然亦需要相當高的才,與相當好的命。但不如在學問或事功方面的成就需要之甚。人在修養、學問、事功,無論何方面的大成就,都靠才、力、命三種因素的配合。不過其配合的成分,則可因方面不同而異:在學問方面,一個人的大成就,所靠的三種因素的配合,才的成分最大,力的成分次之,命的成分又次之;在事功方面,一個人的大成就,所靠的三種因素的配合,命的成分最大,才的成分次之,力的成分又次之;在修養方面,一個人的大成就,所靠的三種因素的配合,力的成分最大,才的成分次之,命的成分又次之。曾國藩曾說:“古來聖賢名儒之所以彪炳宇宙者,無非由於文學事功。然文學則資質居其七分,人力不過三分。
事功則運氣居七分,人力不過三分。惟是盡心養性,保全天之所以賦予我者,此則人力主持,可以自佔七分。”此亦是他的經驗之談。
求道德境界,或天地境界的主要工夫,是致知用敬。用敬靠力,致知需才。然人致知所需了解者,是幾個形式的觀念。
人對這些觀念,有了解以後,他可以“不離日用常行內,直到先天未畫前”。他不必做特別與眾不同的事,即可以超越才與命的限制。求道德境界所需了解者,是人之所以為人者,即人性,其所需了解的觀念,比求天地境界所需要者更少,所以“人力主持,可以自佔七分”,至少求道德境界是如此。
人力自佔七分者,可以立志求之。先賢說人要立志,都是就此方面說。人不能專靠努力,即可以為李白、杜甫,或漢高、唐太。但可以大部分靠努力而成為一有高境界的人。所以我們不能教每個人都立志為英雄,為才子,但可以教每個人都立志為聖,為賢。孟子說:“士先志。”周濂溪說:“士何志?曰:士希賢,賢希聖,聖希天。”賢是在道德境界中的人,聖是在天地境界中的人。在天地境界中的人的最高的成就是同天,所以說:“聖希天。”
知命
從義的觀念,孔子推導出“無所為而為”的觀念。一個人做他應該做的事,純粹是由於這樣做在道德上是對的,而不是出於在這種道德強制以外的任何考慮。《論語》記載,孔子被某個隱者嘲諷為“知其不可而為之者”(《憲問》)。《論語》還記載,孔子有個弟子告訴另一個隱者說:“君子之仕也,行其義也。道之不行,已知之矣。”(《微子》)後面我們將看到,道家講“無為”的學說。而儒家講“無所為而為”的學說。依儒家看來,一個人不可能無為,因為每個人都有些他應該做的事。然而他做這些事都是“無所為”,因為做這些事的價值在於做的本身之內,而不在於外在的結果之內。
孔子本人的一生正是這種學說的好例。他生活在社會、政治大動亂的年代,他竭盡全力改革世界。他周遊各地,還像蘇格拉底那樣,逢人必談。雖然他的一切努力都是枉費,可是他從不氣餒。他明知道他不會成功,仍然繼續努力。
孔子說他自己:“道之將行也與?命也。道之將廢也與?命也。”(《論語?憲問》)他盡了一切努力,而又歸之於命。命就是命運。孔子則是指天命,即天的命令或天意;換句話說,它被看做一種有目的的力量。但是後來的儒家,就把命只當做整個宇宙的一切存在的條件和力量。我們的活動,要取得外在的成功,總是需要這些條件的配合。但是這種配合,整個地看來,卻在我們能控制的範圍之外。所以我們能夠做的,莫過於一心一意地儘力去做我們知道是我們應該做的事,而不計成敗。這樣做,就是“知命”。要做儒家所說的君子,知命是一個重要的必要條件。所以孔子說:“不知命,無以為君子也。”(《論語?堯曰》)
由此看來,知命也就是承認世界本來存在的必然性,這樣,對於外在的成敗也就無所縈懷。如果我們做到這一點,在某種意義上,我們也就永不失敗。因為,如果我們盡應盡的義務,那麼,通過我們盡義務的這種行動,此項義務也就在道德上算是盡到了,這與我們行動的外在成敗並不相干。
這樣做的結果,我們將永不患得患失,因而永遠快樂。所以孔子說:“知者不惑,仁者不憂,勇者不懼。”(《論語?子罕》)又說:“君子坦蕩蕩,小人長戚戚。”(《論語?述而》)幸偶
人生中有不如意事,亦有如意事。諸不如意事中,有能以人力避免者(例如一部分之病),有不能以人力避免者(例如死)。諸如意事中,有能以人力得到者(例如讀書之樂),有不能以人力得到者(例如腰纏十萬貫,騎鶴下揚州)。其不能以人力避免或得到之不如意事或如意事,固為人之所無奈何;即其能以人力避免或得到者,亦有人不能避免不能得到。其所以不能避免不能得到者,亦非盡因其力不足,非盡因其所以避之或所以得之之方法不合。往往有儘力避不如意事而偏遇之,儘力求如意事而偏不遇之者;亦有不避不如意事而偏不遇之,或不求如意事而偏遇之者。范縝答竟陵王云:“人之生譬如一樹花,同發一枝,俱開一蒂,隨風而墮,自有拂簾幌墜於茵席之上,自有關籬牆落於涵糞之側。墜茵席者,殿下是也;落糞涵者,下官是也。”(《梁書》卷四十二)王充云:“螻蟻行於地,人舉足而涉之;足所履,縷蟻笮死;足所不蹈,全活不傷。火燔野草,車轢所至,火所不燔,俗或喜之,名曰幸草。夫足所不蹈,火所不及,未必善也。舉火行有適然也。”(《論衡?幸偶篇》)人生有幸有不幸,正是如此。
在人生中,偶然的機遇(chance)頗為重要,凡大人物之所以能成大事業,固由於其天才,然亦由諸機遇湊合,使其天才得充分發展也。例如唐太宗,一大人物也。世之早夭者甚多,如唐太宗亦“不幸短命死矣”,則其天才即無發展之餘地。彼又親經許多戰爭,吾人所見昭陵前之石馬,皆刻有箭傷,使唐太宗亦偶中箭而死,則其天才亦即無發展之餘地。此不過舉其大者;此外可以阻其成大事業者甚多,而皆未阻之;此唐太宗之所以如茵上之花,而為有幸之人也。天才與常人,其間所差,並不甚大。世上有天才之人甚多,特其多數皆因無好的機遇湊合,故不幸而埋沒耳。在中國歷史中,一大人物出,則其鄉里故舊,亦多聞人。如孔子生於山東,於是聖廟中“吃冷豬肉”
者,遂多鄒魯子弟。如近時曾國藩起,湖南亦人才輩出,極一時之盛。如此之類甚多,舊時說者多謂系出天意。其實人才隨地皆有,一大人物出,又能造機會以使之發展其天才,故一時人物蔚起耳。此大人物何幸能得機遇湊合以成其為大人物!其他人物又何幸而恰逢此大人物所造之機會!總之皆偶然而已矣。
大人物之能成為大人物,固由於其所遇之幸,即普通人之僅能生存,亦不可謂非由於其所遇之幸也。男女交合,極多精蟲,僅有一二幸而能與卵子結合而成胎。胎兒在母腹中,須各方面情形皆不礙其生長,十月滿足,又經生產之困難危險,然後出世。自出世以來,即須適應各方面之環境,偶有不幸,則所以傷其身與其心者,如疾病、刑罰、刀兵、毀謗等,皆不招而自至。即以疾病一項而論,吾人終日,皆在與毒菌戰爭之中,偶一失手,敗亡立見。其他諸端,亦復稱是。莊子曰:“游於羿之彀中,中央者,中地也;然而不中者,命也。”(《莊子?德充符》)吾人皆日在“四面楚歌”之中,即僅能生存,亦即如未被足踏之螻蟻,如所謂“幸草”矣。
吾人解釋歷史時,固不能不承認經濟狀況及地理等物質環境之影響。然若謂一切歷史之轉移,皆為經濟狀況等所決定,其中人物,全無關重要,則亦不對。吾人平常開一會議,其主席之能盡職與否,對於會議之進行,即有甚大關係。至於在政治上、社會上,或人之思想上,有大權威之人,其才智行為,豈可謂為對於歷史無大關係?如清光緒帝之變法,因受慈禧太后之制而作罷。使慈禧不幸而早日即死,或幸而早日即死,光緒之維新政策得行,則中國今日之局面,當與現在所有者不同。
說者或謂當時守舊之人甚多,即使無慈禧,他人亦必制光緒使不得維新。是亦固然。不過他人之制光緒,必不能如慈禧之制光緒;既不得如慈禧之制光緒,則中國現在之局面,當亦與現在所有者不同。故中國現在之所以至於如此,亦許多偶然的機會湊合使然。偶然的機會,在歷史中亦頗占重要位置也。
說者又謂一事物之發生,必有一定的原因,故無所謂偶然。
然吾人所謂偶然,與所謂因果律,並不衝突。假如一人正行之際,空中隕石,正落其頭上,遂將其打死。吾人固可謂此人之行於此乃由於某原因,空中隕石亦有原因,皆非由於偶然。此吾人所不必否認。吾人所謂偶然的機會者,乃此隕石之恰落於此人頭上也。此人之所以行於此地乃一因果系統,空中隕石又為一因果系統;此二因果系統乃必發生關係,此乃是偶然的也。
故吾人之求避免不如意事,或得到如意事,其成功或失敗之造成,皆常受偶然的機遇之影響,故為吾人所不可必。換言之,即成功失敗之造成,皆受機遇之影響,而機遇又非吾人力之所能制。如深知此,則吾人於不能達所求之目的之時,亦可“不怨天,不尤人”,而省許多煩惱。此儒家所以重“知命”也。
孟子曰:“君子創業垂統,為可繼也。若夫成功則天也,君如彼何哉?強為善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下》)功利
在功利境界中的人,其行為都有他們所確切了解的目的,他們於有此種行為時,亦自覺其有此種行為。他們的行為的目的,都是為利。在普通言語中,利與名並稱。例如說,“求名於朝,求利於市”,“名利雙收”等。我們此所謂利則不是與名並稱者。我們此所謂利,亦包括名。如一個人的行為,能使他“名利雙收”,他的行為,固是於他有利。即使他的行為,照普通所謂利的意義,僅使他有名無利,但照我們所謂利的意義,他的行為,還是於他有利。照我們所謂利的意義,一個人求增加他的財產,其行為固是為利,一個人求增進他的名譽,其行為亦是為利。“求利於市”者,所求固是利;“求名於朝”者,所求亦是利。
在功利境界中的人,所求的利,都是他自己的利。普通所謂“求名於朝”者,所求的名,是他自己的名;普通所謂“求利於市”者,所求的利,是他自己的利。因其所求,都是他自己的利,所以在功利境界中的人,都是“為我”的,都是“自私”的。大多數普通人的行為,都是為其自己的利的行為。大多數普通人的境界都是功利境界。
我們若從人的心理方面着想,以予利以定義,我們可以說:利是可以使人得快樂者。《墨經》說:“利,所得而喜也。害,所得而惡也。”此正是從人的心理方面着想,以予利以定義。倫理學中的,或心理學中的快樂論者亦正是從此方面着想,以說人的行為的目的。他們說:人的行為的目的,都是求快樂。更確切一點說,都是求他自己的快樂。有些人有許多行為,以求增加他自己的財產;有些人有許多行為,以求增進他自己的名譽;有些人有許多行為,以求發展他自己的事業。這些人的行為的目的雖不同,但都可以說是求他自己的快樂。他求增加他自己的財產,因為他以為,有很多的財產,是快樂的;他求增進他自己的名譽,因為他以為,有很高的名譽,是快樂的;他求發展他自己的事業,因為他以為,有很大的事業,是快樂的。
所以我們可以說:這些人雖所求不同,而同於求他自己的快樂。
邊沁以為,凡人的行為,無不以求快樂或避痛苦為目的。
邊沁說:“自然使人類為二最上威權所統治。此二威權即是快樂與苦痛。只此二威權,能指出人應做什麼,決定人將做什麼。”
(邊沁《道德立法原理導言》)避苦痛亦可說是求快樂。所以邊沁可以更簡單地說:人的行為的目的,都是求快樂。亦可以說,自然使人類為一唯一威權所統治,此唯一威權,即是快樂。
有人說:快樂論者的說法雖似乎很近於常識,但與事實不合。人的主要的行為,大概都是發於不自覺的衝動。這些行為,有之者只是為之而已,並不是因其可以得利或得快樂而始為之。
如人吃飯,只是吃而已,並不是因要避餓的苦痛,或得飽的快樂,而始吃飯。當然,人於餓時,確感覺一種苦痛,人於飽時,確感覺一種快樂,但人吃飯,並不是對於避苦痛,求快樂,先作一番考慮計算而始吃飯。又如人於憤怒時與人打架,他只是打而已,亦不是因為要避忍氣吞聲的苦痛,或要得揚眉吐氣的快樂,當然忍氣吞聲是一種苦痛,揚眉吐氣是一種快樂。但人於憤怒時打架,並不是對於避苦痛求快樂,先作一番考慮計算而始打架。這是另一派的哲學家的說法。照這另一派的哲學家的說法,快樂論一派的哲學家的說法,是不合乎事實的。
這兩派的說法,若都不用全稱命題的形式,而只用特稱命題的形式,則兩種說法並不相衝突,而且都合乎事實。有些人的行為,是以求利或求快樂為目的,有些人的行為,是出於衝動。亦可說:一個人的行為,有些是以求利或快樂為目的,有些是出於衝動。人吃飯固有隻是吃而已者,亦有為菜好吃而吃者。人打架,固有因一時的憤怒而打架者,亦有經過詳細的考慮而後打架者。我們所要注意的是:一個人的行為,若是出於衝動,其人的境界,或其人於有此種行為時所有的境界,是自然境界。一個人的行為,若是以求利或求快樂為目的,如其所求是其自己的利或快樂,其人的境界,或其人於有此種行為時所有的境界,是功利境界。
我們將論功利境界。所以我們專論人以求他自己的利或快樂為目的的行為。我們並不說,所有的人的行為,或人的所有的行為,都是這一類的行為。但有些人的行為或人的有些行為,是這一類的行為,則是不容否認的。
快樂論一派的哲學家以為,不僅事實上人的行為,都是以求快樂為目的,即道德的價值,亦可以快樂解釋之。凡有道德價值的行為,都是可以使人快樂或得快樂的行為。快樂是可欲的,亦是人之所欲。這一派的哲學家,可以借用孟子一句話,說:“可欲之謂善。”善是可欲的,亦是人之所欲。
反對快樂論者,以為一貫的快樂論,有許多困難。就第一點說,快樂論者常說最大的快樂。所謂最大者是就量方面說。
但快樂是不可積的,因為快樂不是一種東西,而是一種經驗,經驗是暫時的,當有人剛有它的時候,它立即成為過去。因此它不可積存。我們昨天得了許多錢,可以積存起來,與今日所得的錢相加,成一更大的數目。但我們昨天所得的快樂,則不能積存起來,與今天所得的快樂相加,而成一更大的快樂。因為昨天的快樂,已成為過去的經驗,所留下者,只是一記憶而已。所以所謂最大的快樂,不是可以積存而致的。所謂最大的快樂,只能是於某一時,於許多快樂中,比較而得者。
但就第二點說,快樂是不可比較的。凡比較必須用一共同的量的標準。例如一物是一斤重,另一物是二斤重。我們說:另一物比較重。斤是此比較所用的共同的量的標準。但於比較快樂的量時,則沒有共同標準可用。一個人喝酒,於喝酒得其快樂。一個人下棋,於下棋得有快樂。我們都得有快樂,但於他們兩個人的快樂中,哪一個人的快樂是較大的,我們沒有法子可以比較。他們亦沒有法子可以比較。假使他們各依其主觀,而都說,他自己的快樂是較大的,他們的話亦並無衝突。正如一個人說,我怕空襲;另一個人說,我不怕空襲。其所說不同,但完全沒有衝突。這是就兩個人所有的快樂說。就一個人所有的快樂說,其自己的快樂亦是不能比較的。因為人不能同時有兩個快樂。當其有這個快樂時,那一個快樂已成過去。所余者,只是對於那一個快樂的記憶而已。但對於那一個快樂的記憶,並不是那一個快樂,所以不能以之與這一個快樂相比,而斷其孰大。
就第三點說,有些快樂論者以為,人所求的快樂,或人所應該求的快樂,不必是最大的快樂,而是最高的快樂。照這些快樂論者的說法,快樂不但有量的分別,而且有質的分別。有高等的快樂,有低等的快樂,二者不能一概而論。穆勒說:人若對於高等快樂及低等快樂均有經驗,他一定願為蘇格拉底而死,不願為一蠢豬而生。為蘇格拉底而死的快樂與為一蠢豬而生的快樂,有性質上的不同。但照上文所說的,快樂是不能比較的。即令其可以比較,我們還可以問:一個人為什麼願為蘇格拉底而死,不願為一蠢豬而生?他是因為為蘇格拉底而死,比為一蠢豬而生,其快樂是更快樂的?抑是因為其快樂是更高尚的?如因其是更快樂的,則願為蘇格拉底而死者,仍是求較大的快樂。為蘇格拉底而死的快樂,及為一蠢豬而生的快樂,仍是量的分別,而不是質的分別。如因為其是更高尚的,則願為蘇格拉底而死者,是求高尚而不是求快樂。而所謂高尚者,其標準又必另有所在,而不是以快樂的大小決定的。因此主張快樂論者,如其“論”是前後一致,他必須以為快樂只有量的分別,而沒有質的分別。所謂高等快樂,雖不及所謂低等快樂強大劇烈,但其細膩持久,可以使人覺其是更快樂的。主張快樂論者,其“論”如是前後一致,則必需如此主張,而其如此主張,即將快樂的所謂質的分別歸於量的分別。
就第四點說,嚴格地說,快樂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如以求快樂為目的而求之,則必不能得到快樂。例如一人寫字,他於寫字時,必須完全注意於寫字。如能“得心應手”,寫出的字,合乎他的期望,他即感到快樂。但他如於寫字時,不注意於寫字,而時時刻刻注意於求得快樂,他即不能寫出如他所期望的字,因而亦不能得到寫字的快樂。即專門求快樂的人,吃酒打牌,於吃酒打牌時,亦必注意於吃酒打牌,而不能注意於求吃酒打牌的快樂。快樂於我們不注意求它的時候,它才能來,我們若一注意求它,它反而不能來了。
就第五點說,如果有道德價值的行為,只是可以使人快樂或得快樂的行為,則我們即不能說,人“應該”有有道德價值的行為。於上文,我們已指出,快樂論者,如其“論”是前後一致,則只能說,為蘇格拉底而死,與為蠢豬而生,其快樂的分別,只是量的分別。如果為蘇格拉底而死,與為蠢豬而生的分別,只是快樂的量的不同的分別,則如有人說:我不願意有如為蘇格拉底而死那樣大的快樂,我只願意有如為蠢豬而生那樣大的快樂,我們不能說,他不應該如此。猶如一個人說:我不願意有如吃魚翅那樣大的快樂,我只願意有如吃豆腐那樣大的快樂,我們不能說,他不應該如此。
關於此諸點,快樂論者亦非不能解答。就第一點說,快樂論者可以說,昨日的快樂雖已過去,今日雖不能有昨日的快樂,但可有對於昨日的快樂的記憶。對於快樂的記憶,亦是快樂的,記憶快樂亦是一快樂。所以昨日的快樂,雖不可積存,但記憶昨日的快樂的快樂,可與今日的快樂相加而成一更大的快樂。
此所謂“錦上添花”也。語云:“福無雙至,禍不單行。”不單行的禍,使人有更大的痛苦;如有雙至的福,亦必可使人有更大的快樂。這是常識所都承認的。
就第二點說,快樂論者可以說,人對於快樂,常有所選擇,此可見快樂亦非不可比較。至於比較時不能有客觀的共同的量度標準,亦是我們所承認的。不過這沒有什麼重要,因為在這些方面,本只需要個人的主觀的量度標準。一個人若覺得喝酒比寫字快樂,對於他,喝酒就是比寫字快樂。另一個人,若覺得寫字比喝酒快樂,對於他,寫字就是比喝酒快樂。兩個人的快樂,本不必相比。就一個人的快樂說,一個人固不能將一個快樂與另一快樂相比,但可以將記憶中的快樂與另一快樂相比。
你可以說,記憶中的一快樂,並不是原來的那一快樂,你以此比較所得的結果,是不確切的。但這些結果,本不需要確切,只要其本人覺得是如此即可。如一個人覺得他昨天喝酒的快樂,比他今天讀書的快樂大,對於他,昨天喝酒的快樂,就是比今天讀書的快樂大。另一個人覺得他今天讀書的快樂,比他昨天喝酒的快樂大,對於他,今天讀書的快樂,就是比昨天喝酒的快樂大。我們不能說,人的感覺能有錯誤。
就第三點說,快樂論者可以說,我們本不必以為快樂有質的分別。這種分別,是我們所不必堅持的。如人願為蘇格拉底而死,不願為蠢豬而生,亦可因為是,為蘇格拉底而死,比為蠢豬而生,其快樂是較大的。為蠢豬而生,為的是快樂,為蘇格拉底而死,為的是更大的快樂,如此說本沒有什麼不可。
就第四點說,快樂論者可以說,說快樂不可求,所說實則是個人求快樂的方法,人只須注意於做他所認為能引起快樂的事,不必注意於求快樂,而快樂自至。此是求快樂的方法。不過這也沒有什麼秘密。事實上,求快樂的人,大都用此種方法。
唯關於第五點,快樂論者,不能有充分的理由,以為解答。
因為照快樂論者的說法,所謂應該不應該,是對於快樂說的。
說一件事情是應該做的,就是說,這件事情是可以使人快樂,或可以使人得到快樂。說一件事情是不應該做的,就是說,這件事情是可以使人苦痛,或可以使人得到苦痛的。說一個人應該求最大的快樂,就是說,最大的快樂是可以使人有最大的快樂的。但如有人說,我不願求快樂,快樂論者只可以說,這個人以不求快樂為快樂,但不能說,他應該求快樂。他若說人應該求快樂,此所謂應該,如不是對於快樂說,則是於快樂之外,或快樂之上,另有一更高的行為標準。如此說,是與快樂論衝突的。如此所謂應該,亦是對於快樂說,則說求快樂是應該的,即是說,求快樂是可以致快樂的。如此說,則有循環論證的錯誤。不過雖是如此,我們還不能說,有道德價值的行為,與人的行為,絕不相干。
於此處,我們不說,所有的人的行為,或人的所有的行為,都是以求他自己的利為目的的。我們亦不說,人應該求他自己的利。我們只說,大多數人的行為,或普通人的大多數行為,都是以求他自己的利為目的的。人於有以求他自己的利為目的的行為時,其境界是功利境界。
若人在宇宙間,只以對付過日子為滿足,則在功利境界中的人,即可對付而有餘。若世界上所有的人,其境界都不高過功利境界,人類仍可保持其存在,並仍可保持其對於別種生物的優越地位。人類可以是萬物之靈,可以“奪取造化之機”,“役使萬物”,如道教中人所希望者,如近代人所成就者。只需人人各真知其自己的利之所在,則雖人人都為其自己的利,而亦可以“並育而不相害”,“并行而不相悖”。不但如此,而且可以“分工合作”,互相輔助,以組織複雜的社會,以創造光輝的文化。人常是有錯誤的,但其錯誤並不在於他是自私的,不在於他求他自己的利,而在於他往往不知什麼是他自己的利。
一部分的道家,注意於此點。他們說:“人人不拔一毛,人人不利天下,天下治矣。”此所謂“利天下”,可以解釋為:以有天下為利,或加利於天下。照他們的說法,以有天下為利,是錯誤的,因為“鷦鷯巢於深林,不過一枝。鼴鼠飲河,不過滿腹”。明乎此即可知,一個人“無所用天下為”。加利於天下,亦是不必要的,而且是有害的。因為“鳧脰雖短,續之則憂。
鶴脛雖長,短之則悲”;“魚處水而生,人處水而死”。萬物都自會自順其才,以求其自己的利,用不着別人越俎代謀。別人越俎代謀,往往是利之適以害之。人人都明白此點,則都“不拔一毛,不利天下”,而天下自治。
從此觀點看,若人人都為其自己的利,雖似乎其行為必都是相反的,但相反實可相成。郭象說:“天下莫不相與為彼我,而彼我皆欲自為,此東西之相反也。然彼我相與為唇齒。唇齒者,未嘗相為,而唇亡則齒寒。故彼之自為,濟我之功宏矣。
斯相反而不可以相無者也。”(《〈莊子?秋水〉注》)萬物皆自為。但一物的自為,別人可以得其用。一物只是自為,但自為的效用,可以是為他。
在西洋思想史中,有一派的經濟學家,以為在人的經濟關係中,人人皆求其自己的利,但於其求其自己的利的時候,他已於無形中,幫助了別人。同時亦於無形中,受了別人的幫助。
一個資本家開一麵粉工廠,其目的只是為他自己的利,但同時吃麵粉的人也得了很大的方便。吃麵粉的人買麵粉,其目的只是為他自己方便,但同時麵粉工廠的主人也賺了很多的錢。吃麵粉的人對於麵粉工廠的主人,麵粉工廠的主人對於吃麵粉的人,都可以說:“彼之自為,濟我之功宏矣。”
照這一派的哲學家的說法,自然是妥於安排的。在他的安排中,萬物各自為,但其自為於無形中,亦即是為他。萬物各為其私,但各為私於無形中即是為公。此可以說是一種自然的調和。
這一派的哲學家,對於自然,似乎是過於樂觀。所謂自然的調和,事實上是沒有的,即有亦不能如是的完全。不過,自然的缺陷,人力的安排,可以彌補之。另一派的哲學家以為,所謂“分工合作”,“相反相成”的調和,是在社會中始有的。在只有人而尚未有社會組織的時候,人都無限制地各為其私。人人無限制地各為其私的結果,是普遍的爭奪混亂。在普遍的爭奪混亂中,人是不能生存的。幸而人雖不是生來都有道德,但卻生來都有理智,他們知道在爭奪混亂中,人不能生存。他們知道,人若都無限制的為其私,其結果,至都不能為其私。他們遂共同立了一種“社約”,約定大家對於其為私,都不能超過一個界限。大家又共同制定一種規則,以規定這個界限。大家又公共組織了一種機關,以推行這種規則。墨子、荀子以及西洋如霍布士一派的哲學家,對於國家社會,以及法律、道德的起源,都持這一種說法。上所說的“界限”,即荀子所謂“分”。上所說的規則,即法律以及道德上的規則。上所說的組織,即國家社會。照這一種說法,國家社會,以及法律道德,都是人生的一種工具。這種工具,對於人都是一種必要的惡。人雖不願有之,但為維持其生存,人又不能不有之。有社會的組織中,人各為其私,但亦有“分工合作”“相反相成”的調和。不過這種調和,不是人自然有的,而是人力創造的。
上所說前一派的哲學家,以為人與人之間,有自然的調和。
人各為其私,順其自然,不但不互相衝突,而且可以互相成全。
后一派的哲學家,則不以為有此種自然的調和,人各為其私,順其自然,則不但不能互相成全,而且必至於互相衝突。在這一點,上所說后一派的哲學家的說法,是近於事實的。但他們以為國家社會的組織,法律道德的規則,只是人生的一種工具,是一種必要的惡,在這一點,他們的說法是錯誤的。國家社會的組織,法律道德的規則,是人依其性以發展所必有的。對於人生,它們是必要的,但不是必要的惡,而是必要的善。
關於此點,我們另有討論。不過就上所說,我們亦可見,無論“分工合作”“相反相成”的調和,是自然的,或是人為的,這種調和,事實上總是有的。因有此種調和,所以只須各個人各真知其自己的利之所在,他們即可組織複雜的社會,創造光輝的文化。這種人的境界是功利境界。事實上大多數的人,都是功利境界中的人。我們的現在的社會,事實上大部分是這一種人組織的。
我們的現在的文化,事實上大部分亦是這一種人創造的。
上所說后一派的哲學家,對於國家社會,法律道德的看法,正是代表在功利境界中的人對於國家社會法律道德的看法。無論國家社會,法律道德,是因何有的,如何有的,人在國家社會中,合乎法律道德的行為,事實上總是與行為者有利的行為。
我們說:在功利境界中的人的行為,皆以求其自己的利為目的。
這不是說,他的行為,都是損人利己的。他亦可有損己利人的行為,但他所以如此做,是因為這些行為,往遠處看,亦是對於他有利的。例如西諺說:“誠實是最好的政策。”誠實的人,有時可以吃虧。但往遠處看,誠實的人,終是佔便宜的。他至少可以得一個誠實的名譽,即此亦是一利。
一切利他的行為,都可以作為一種利己的方法。古今中外,所有格言諺語,以及我們的《新世訓》,雖都是“講道德,說仁義”,但大都是以道德仁義作為一種為自己求利的方法。老子書中,有許多地方,都把合乎道德的行為,作為一種趨利避害的方法。如說:“非以其無私耶,故能成其私。”“夫惟不爭,故天下莫能與之爭。”無私不爭,是合乎道德的行為,但老子都將其作為一種為自己求利的方法。
因此快樂論者,或功利論者,以為人之所以願有有道德價值的行為者,正因其可以使有此等行為者得快樂,或得利。人應該求別人的利,這是一個道德律。但人為什麼願遵照此道德律,快樂論者或功利論者說,正因求別人的利,亦正是求自己的利的一個最好的方法。
例如墨子說,人應該兼相愛、交相利。為什麼人應該兼相愛、交相利?他的回答是:兼相愛、交相利,可以使社會安寧,這是與人人都有利的;而且兼相愛、交相利的人,上帝賞他,鬼神賞他,國家賞他,別人愛他,所以兼相愛、交相利,對於他自己,更是有利的。又如宗教家亦多教人愛人,說,愛人是為自己積福,行道德是上天堂的大路。諸如此類,雖說法不同,但都是以求別人的利為求自己的利的最好的方法。他們雖都是教人利人,但其實都是教人利己。
就中國哲學史說,不但楊朱教人為我,即墨子亦教人為我,不過其為我的方法不同而已。古人但知“楊氏為我,墨氏兼愛”,尚未為深知楊墨。不過這不是說,墨子個人,亦必是個為我的人。我們只是說,若有人信墨子的話,因欲求上帝等的賞,而行兼愛,則此人的兼愛仍是為我,其境界是功利境界。若墨子個人之為此說,若系因其以為必如此而後可使人兼愛,其自己行兼愛,若不是為上帝等的賞,則其行兼愛是為他,其境界是道德境界。
快樂論者或功利論者的此種說法,若作為一種處世的教訓看,亦有其用處,但作為一種道德哲學看,則說不通。如果求別人的利,只是求自己的利的一種方法,假如有人說,我不願求自己的利,因此我亦不求別人的利,我們不能說,他不應該如此。或有人說,我認為損人利己是求自己的利的最好的方法,因此他專做損人利己的事,我們只能說,他自謀不工,不能說他不應該如此。如此則道德上的應該,即失其普遍的效力。此點我們於上文亦已提出。
快樂論者或功利論者的此種說法,可以說是,對於在功利境界中的人所有的,合乎道德的行為的解釋。從此方面看,這種說法,亦不能說是沒有事實的根據。在功利境界中的人,有合乎道德的行為,是將其作為求其自己的利的方法。但以為道德行為不過是如此,則即是對於道德,未有完全的了解。而照此種說法,以做道德的事者,其行為只是合乎道德的行為,而不是道德行為。其境界是功利境界,而不是道德境界。
我們於上文說,反對快樂論者,以為凡求自己的利的行為,不能有道德價值,這是不錯的。但他們不能因此而即以為有道德價值的行為,與利無干。現在我們說,快樂論者以為,有道德價值的行為,與利有密切的關係,這是不錯的。但他們不能因此而即以為有道德價值的行為,是有此等行為者求其自己的利的行為。我們亦不是說,此等行為,必不能與有此等行為者有利,不過此等行為的道德價值,並不在此。
一個人的學問或事功的大小,與其所常處的境界的高低,並沒有必然地相干的關係。古人說,人有三不朽:立德,立言,立功。立德的人,謂之聖賢。他們有很高的境界,但未必即有很大的學問事功。立言的人,謂之才人。他們有很多的知識,或偉大的創作,但不常有很高的境界。立功的人,謂之英雄。
他們有事業上很大的成就,但亦不常有很高的境界。英雄又與所謂奸雄不同。英雄與奸雄的境界,都是功利境界。在功利境界中的人,其行為可以不是不道德的,可以是合乎道德的,但不能是道德的。其行為可以不是不道德的,但亦可是不道德的。
其以不道德的行為,達到其利己的目的,以成其利己的成就者,謂之奸雄。其以不是不道德的行為,以達到其利己的目的,以成其利己的成就者,謂之英雄,奸雄的行事,損人利己。英雄的行事,利己而不損人,或且有益於人。歷史上的大英雄,其偉大的成就,大部分都是利己而且有益於人的。其有益於人說,其人其事,都值得後人的崇拜。但就其利己說,其成就不是出於道德的行為,其人的境界,是功利境界。
才人在學問或藝術方面的成就,總是有益於人的。道學家的偏見,以為只有有益於所謂“世道人心”的學問或藝術,才是有益於人的。這種偏見,是錯誤的。無論哪一種的學問,只要能成為一種學問,無論哪一種藝術,只要能成為一種藝術,總是有益於人的。不過才人研究學問,或從事創作的目的,可以只是為求他自己的利。若其目的是如此,則他的境界是功利境界。
英雄亦做有益於人的事,但只以有益於人的事,與其自己的利相一致者為限。如其不相一致,則他即只做於他自己有利的事了。人多好名,有名亦是一人的自己的利。任何有益於人的事,皆可以使人有名。所以任何有益於人的事,皆可以與一人的自己的利相一致。才人英雄尤多好名。好名能使才人努力於研究創作,能使英龍雄做有益於人的事。昔人說:“三代以上,惟恐好名。三代以下惟恐不好名。”用我們的話說,道德境界以上的人,惟恐好名。如其好名,則其境界,即是功利境界。
功利境界中的人,惟恐不好名,如其不好名,則未必常做有益於人的事。
然亦有求美名不得,而乃故做有害於人的事,以求為人所知者。據說,美國有些人故意在街上做些搗亂的事,以求其名見於報紙。桓溫說:“大丈夫不能流芳百世,亦當遺臭萬年。”
其心理亦是這一類的心理。在政治軍事方面有天才的人,若求流芳百世,則為英雄;若求遺臭萬年,則為奸雄。惟才人則只能流芳,不得遺臭。曹操在政治上的措施,可能遺臭,但他的詩,則只能流芳。英雄與才人,在一方面說,是一類的人,而英雄才人與聖賢,則絕不是一類的人。英雄與才人都是功利境界中的人,而聖賢則是天地境界或道德境界中的人。這並不是說,聖賢不能有如英雄所有的豐功偉烈,不能有如才人所有的巨著高文。聖賢亦可以有如才人英雄所有的成就,但才人英雄不能有如聖賢所有的境界。
我們必須分別才人英雄的境界與其所有的成就,此二者不可混而為一。一件文藝中的作品,一件政治上的成就,如其是偉大的,其偉大是各從其所依照的標準判定的,與其作者的境界的高低,不必相干。例如屈原的《離騷》是偉大的文學作品。
我們說它偉大,是就文藝上的標準說。至於屈原所以有此作品,是因為他要以此流露其忠愛之忱,或是因為他要以此發泄其牢騷之氣,這與其作品偉大與否,是不相干的。秦始皇廢封建,立郡縣,是一件政治上的偉大的成就,我們說它偉大,是從事功上的標準說。至於秦始皇所以有此措施,是因為他要以此為天下的人民興利除弊,或是因為他要以此為他自己的地位防患未然,這與其成就是偉大與否,是不相干的。從前道學家,似以為才人,英雄的境界既低,則其成就亦必無足觀,這也是他們的一種偏見。
我們又須分別才人英雄所常有的境界,及其於創作發現的俄頃所有的境界。才人於其發現一本然的說的義理,或一藝術作品的本然樣子時,英雄於其發現一事的本然辦法時,於其俄頃,他們都彷彿有見於理世界。他們於此“興到神來”的俄頃,常感覺到“前無古人,後無來者”,至如陳子昂詩所說“前不見古人,后不見來者,念天地之悠悠,獨愴然而涕下”。他們於此時,如其有覺解,他們的境界,即是天地境界;如其無覺解,他們的境界,即是自然境界。於此等境界中,他們不能有求自己的利的意思。不過他們的這種境界,只是俄頃的。在此以前,他們求其創作發現,為的是求他們自己的利。在此以後,他們又用他們的創作發現,以求他們自己的利。所以他們所常有的境界,是功利境界。
才人英雄的創作發現,是如此來的。所以其作品事功,無論何時,總是新的,可以說是“亘古常新”。此所謂新者,有鮮的意思,一件偉大的文藝作品,無論何時,總令人百讀不厭。
一件偉大的事功,無論何時,令人觀之,皆覺是“虎虎有生氣”。
其所以如此,就是因為其是“亘古常新”。其所以能亘古常新,因為其作者於創作發現時,是有一種其至精神,是確有所見。
有些詩人,如陶潛等,其詩所寫的境界,即是天地境界。
此等詩人所常有的境界,已不是一般才人所常有的境界。他們已不止是才人。就才人英雄說,他們所常有的境界,是功利境界。我們常見講學問的人,總好爭某某事是“我”發現的。講事功的人總好爭某某事是“我”所做成的。他們總要“功成自我”。往往學問或事功越大的人,越不能容忍,別人爭他的發現權,或分他的功。他的發現,或者是造電燈的方式,或者是相對論的原理。他的事功,或者是辦一大工廠,或者是打一大勝仗。他如於此爭競,以為必是“我”的,這即可見,他是為私的。他是為私的,他的境界,即是功利境界。他這些爭競,即證明他不能超過這種境界。
我們說,有些天資高的人,雖有很高的天資,而不自覺其有之。所謂“自有仙才自不知”。如其如此,則其境界是自然境界。這種人固亦有之。但天資高的人,大多是過於重視他自己的天資,多以為他自己的成就,是“前無古人,後無來者”。他過於重視他自己的成就;他過於重視他自己。他不能容忍,別人與他並駕。他不能容忍,別人對於他的批評。所以天資高的人,多流於狂。如其成就,一時不為別人所承認,或雖承認,而不能如其所希望,他即“嘆老嗟卑”,或由狂而變為瘋。前人亦說,這一類的人,是“質美而未學”。這一類的人的境界,是功利境界。
所以以為才人英雄既能有偉大的成就,所以其所常有的境界,亦必是很高的,這亦是常人的一種偏見。才人英雄所常有的境界,雖不是很高的。但他們的成就,可以是偉大的。他們的成就,事實上可以有利於社會,有利於人類。除此之外,他們的為人行事,亦往往表現一種美的價值,如作為自然中的一物看,亦往往是可賞玩讚美的。天地間的名山大川,奇花異草,以及鷙鳥猛獸,不但是沒有很高的境界,而且簡直是說不上有境界,但它們都是可賞玩讚美的。才人英雄的為人行事,往往如奇花異草,鷙鳥猛獸,雖可令人恐懼憤恨,但亦可令人賞玩讚美。例如才人多疏狂不羈,英雄多桀驁倔強。疏狂不羈,桀驁倔強,亦是一種價值,一種美的價值。例如項羽烏江一敗,所遇亭長,勸其回王江東,他笑說:“天之亡我,我何渡為?且籍與江東子弟千人,渡江而西,今無一人還。縱父老憐而王我,我何面目見之?縱彼不言,籍獨不愧於心乎?”其桀驁倔強,不肯受人憐,使千百世下聞者,亦覺其“虎虎有生氣”。拿破崙為歐洲近代的大英雄,但其俯首就擒,居荒島,死牖下,就其一生說,真如藝術作品中的一個敗筆,比項羽之慷慨自殺,不及遠矣。大凡人的奇特怪異的品格或行為,就其本身看,都可成為一種賞玩讚美的對象。即如《世說新語》中所說“任誕”,“簡傲”,“汰侈”,諸種行為,亦大都可使人傳為“美談”。其所以可成為“美談”,因此等行為的本身,表現一種美的價值,可成為賞玩讚美的對象。
不過才人、英雄的為人行事的此方面,多是“天機玄發”,不自覺其然而然。例如項羽不肯回王江東,不過因其不堪“父老憐而王我”,並非有意藉此表示其倔強。由此方面說,才人、英雄於有此等行為時的境界,是自然境界。其可賞玩讚美,亦是“為他的”,而不是“為自的”。
因此英雄才人的為人行事,雖大都可成為賞玩讚美的對象,但亦大都是不足為法,不足為訓的。因為他們的奇特怪異的行為,是出於他們的天資。所謂“惟大英雄能本色,是真名士自風流”。如沒有他們的天資,而妄欲學其奇特怪異的行為,則如“東施效顰”,不成為美,反成為丑。聖賢的為人行事,“庸德之行,庸言之謹”,所以都是可以為法,可以為訓的。英雄才人的為人行事,譬如奇花異草,聖賢的為人行事,譬如菽粟布帛。
雖是菽粟布帛,而又不僅是菽粟布帛。因為就其覺解說,他是“極高明而道中庸”的。
聖賢如有英雄的才,他亦可以叱吒風雲。他如有才人的才,他亦可以笑傲風月。但同時他亦是“庸德之行,庸言之謹”。不過因為他對於宇宙人生,有深的覺解,所以他雖叱吒風雲,笑傲風月,而叱吒風雲,笑傲風月,對於他的意義,與對於英雄才人者不同。他雖“庸德之行,庸言之謹”,而庸德、庸言,對於他的意義,亦與對於平常人者不同。平常人的覺解,不出乎日常生活之外,惟汲汲於“庸德之行,庸言之謹”,以求得利避害。這種人的為人行事,是平凡的。才人、英雄的為人行事,是不平凡的。聖賢的為人行事,是似平凡而實不平凡的。
境界
人對於宇宙人生的覺解的程度,可有不同。因此,宇宙人生,對於人的意義,亦有不同。人對於宇宙人生在某種程度上所有的覺解,因此,宇宙人生對於人所有的某種不同的意義,即構成人所有的某種境界。
佛家說,每人各有其自己的世界。在表面上,似乎是諸人共有一世界;實際上,各人的世界,是各人的世界。“如眾燈明,各遍似一。”一室中有眾燈,各有其所發出的光。本來是多光,不過因其各遍於室中,所以似乎只有一光了。說各人各有其世界,是根據於佛家的形上學說的。但說在一公共的世界中,各人各有其境界,則不必根據於佛家的形上學。照我們的說法,就存在說,有一公共的世界。但因人對之有不同的覺解,所以此公共的世界,對於各個人亦有不同的意義,因此,在此公共的世界中,各個人各有一不同的境界。
例如有二人游一名山,其一是地質學家,他在此山中,看見些地質的構造等。其一是歷史學家,他在此山中,看見些歷史的遺迹等。因此,同是一山,而對於二人的意義不同。有許多事物,有些人視同瑰寶,有些人視同糞土。有些人求之不得,有些人,雖有人送他,他亦不要。這正因為這些事物,對於他們的意義不同。事物雖同是此事物,但其對於各人的意義,則可有不同。
世界是同此世界,人生是同樣的人生,但其對於各個人的意義,則可有不同。我們的這種說法,是介乎上所說的佛家的說法與常識之間,佛家以為在各個人中,無公共的世界。常識則以為各個人都在一公共的世界中,其所見的世界,及其問的事物,對於各個人的意義,亦都是相同的。照我們的說法,人所見的世界及其間的事物,雖是公共的,但它們對於各個人的意義,則不必是相同的。我們可以說,就存在說,各個人所見的世界及其間的事物,是公共的;但就意義說,則隨各個人的覺解的程度的不同,而世界及其間的事物,對於各人的意義,亦不相同。我們可以說:“仁者見之謂之仁,智者見之謂之智。”
我們不能說,這些意義的不同,純是由於人之知識的主觀成分。一個地質學家所看見的,某山中的地質的構造,本來都在那裏。一個歷史學家所看見的,某山中的歷史的遺迹,亦本來都在那裏。因見這些遺迹,而此歷史家覺有“數千年往事,湧上心頭”。這些往事,亦本來都在那裏。這些都與所謂主觀無涉,不過人有知與不知,見與不見耳。莊子說:“豈惟形骸有聾盲哉,夫知亦有之。”就其知不知,見不見說,就其知見時所有的心理狀態說,上所說諸意義的不同,固亦有主觀的成分。但這一點的主觀的成分,是任何知識所都必然有的。所以我們不能說,上文所說意義的不同,特別是主觀的。由此,我們說,我們所謂境界,固亦有主觀的成分,然亦並非完全是主觀的。
各人有各人的境界,嚴格地說,沒有兩個人的境界,是完全相同的。每個人都是一個體,每個人的境界,都是一個個體的境界。沒有兩個個體,是完全相同的,所以亦沒有兩個人的境界,是完全相同的。但我們可以忽其小異,而取其大同。就大同方面看,人所可能有的境界,可以分為四種:自然境界,功利境界,道德境界,天地境界。
自然境界的特徵是:在此種境界中的人,其行為是順才或順習的此所謂順才,其意義即是普通所謂率性。我們說,我們稱邏輯上的性為性,稱生物學上的性為才、普通所謂率性之性,正是說,人的生物學上的性。所以我們小說率性,而說順才所謂順習之習,可以是一個人的個人習慣,亦可以是一社會的習俗。在此境界中的人,順才而行,“行乎其所不得不行,止乎其所不得不止”;亦或順習而行,“照例行事”,無論其是順才而行或順習而行,他對於其所行的事的性質,並沒有清楚的了解。
此即是說,他所行的事,對於他沒有清楚的意義。就此方面說,他的境界,似乎是一個渾沌。但他亦非對於任何事都無了解,亦非任何事對於他都沒有清楚的意義。所以他的境界,亦只似乎是一個渾沌,例如古詩寫古代人民的生活云:“鑿井而飲,耕陽而食,不識不知,順帝之則,”“日出而作,日入而息,不識天工,安知帝力?”此數句詩,很能寫出在自然境界中的人的心理狀態。“帝之則”可以是天然界的法則,亦可以是社會中人的各種行為的法則。這些法則,這些人都遵奉之,但其遵奉都是順才或順習的。他不但不了解此諸法則,且亦不覺有此諸法則。因其不覺解,所以說是不識不知。但他並非對於任何事皆無覺解。他鑿井耕田,他了解鑿井耕田是怎樣一回事。於鑿井耕田時,他亦自覺他是在鑿井耕田。這就是他所以是人而高於別的動物之處。
嚴格地說,在此種境界中的人,不可以說是不識不知,只可以說是不著不察。孟子說:“行之而不著焉,習矣而不察焉,終身由之,而不知其道者眾也。”朱子說:“著者知之明,察者識之精。”不著不察,正是所謂沒有清楚的了解。
有此種境界的人,並不限於在所謂原始社會中的人。即在現在最工業化的社會中,有此種境界的人,亦是很多的。他固然不是“日出而作,日入而息”,“鑿井而飲,耕田而食”,但他卻亦是“不識不知,順帝之則”。有此種境界的人,亦不限於只能做價值甚低的事的人。在學問藝術方面,能創作的人,在道德事功方面,能做“驚天地,泣鬼神”的事的人,往往亦是“行乎其所不得不行,止乎其所不得不止”,“莫知其然而然”。
此等人的境界,亦是自然境界。
功利境界的特徵是:在此種境界中的人,其行為是“為利”
的。所謂“為利”,是為他自己的利。凡動物的行為,都是為他自己的利的。不過大多數的動物的行為,雖是為他自己的利的,但都是出於本能的衝動,不是出於心靈的計劃。在自然境界中的人,雖亦有為自己的利的行為,但他對於“自己”及“利”,並無清楚的覺解,他不自覺他有如此的行為,亦不了解他何以有如此的行為。在功利境界中的人,對於“自己”及“利”,有清楚的覺解,他了解他的行為,是怎樣一回事。他自覺他有如此的行為,他的行為,或是求增加他自己的財產,或是求發展他自己的事業,或是求增進他自己的榮譽。他於有此種種行為時,他了解這種行為是怎樣一回事,並且自覺他是有此種行為。
在此種境界中的人,其行為雖可有萬不同,但其最後的目的,總是為他自己的利。他不一定是如楊朱者流,只消極地為我,他可以積極奮鬥,他甚至可犧牲他自己,但其最後的目的,還是為他自己的利。他的行為,事實上亦可是與他人有利,且可有大利的。如秦皇漢武所做的事業,有許多可以說是功在天下,利在萬世。但他們所以做這些事業,是為他們自己的利的。
所以他們雖都是蓋世英雄,但其境界是功利境界。
道德境界的特徵是:在此種境界中的人,其行為是“行義”
的。義與利是相反亦是相成的,求自己的利的行為,是為利的行為;求社會的利的行為,是行義的行為。在此種境界中的人,對於人之性已有覺解。他了解人之性是涵蘊有社會的。社會的制度及其間道德的政治的規律,就一方面看,大概都是對於個人加以制裁的。在功利境界中的人,大都以為社會與個人,是對立的。對於個人,社會是所謂“必要的惡”。人明知其是壓迫個人的,但為保持其自己的生存,又不能不需要之。在道德境界中的人,知人必於所謂“全”中,始能依其性發展。社會與個人,並不是對立的。離開社會而獨立存在的個人,是有些哲學家的虛構懸想。人不但須在社會中,始能存在,並且須在社會中,始得完全。社會是一個全,個人是全的一部分。部分離開了全,即不成其為部分。社會的制度及其間的道德的政治的規律,並不是壓迫個人的。這些都是人之所以為人之理中,應有之義。人必在社會的制度及政治的道德的規律中,始能使其所得於人之所以為人者,得到發展。
在功利境界中,人的行為,都是以“佔有”為目的。在道德境界中,人的行為,都是以“貢獻”為目的。用舊日的話說,在功利境界中,人的行為的目的是“取”;在道德境界中,人的行為的目的是“與”。在功利境界中,人即於“與”時,其目的亦是在“取”;在道德境界中,人即於“取”時,其目的亦是在“與”。
天地境界的特徵是:在此種境界中的人,其行為是“事天”
的。在此種境界中的人,了解於社會的全之外,還有宇宙的全,人必於知有宇宙的全時,始能使其所得於人之所以為人者盡量發展,始能盡性。在此種境界中的人,有完全的高一層的覺解。
此即是說,他已完全知性,因其已知天。他已知天,所以他知人不但是社會的全的一部分,而並且是宇宙的全的一部分。不但對於社會,人應有貢獻;即對於宇宙,人亦應有貢獻。人不但應在社會中,堂堂地做一個人;亦應於宇宙問,堂堂地做一個人。人的行為,不僅與社會有干係,而且與宇宙有干係。他覺解人雖只有七尺之軀,但可以“與天地參”;雖上壽不過百年,而可以“與天地比壽,與日月齊光”。
用莊子等道家的話,此所謂道德境界,應稱為仁義境界;此所謂天地境界,應稱為道德境界。道家鄙視仁義,其所謂仁義,並不是專指仁及義,而是指我們現在所謂道德。在後來中國言語中,仁義二字聯用,其意義亦是如此。如說某人不仁不義,某人大仁大義,實即是說,某人的品格或行事,是不道德的;某人的品格或行事,是道德的。道家鄙視仁義,因其自高一層的境界看,專以仁義自限,所謂“蹩蹙為仁,踶跂為義”
者,其仁義本來不及道家所謂道德。所以老子說:“失道而後德,失德而後仁,失仁而後義。”但有道家所謂道德的人,亦並不是不仁不義,不過不專以仁義自限而已。不以仁自限的人所有的仁,即道家所謂大仁。
我們所謂天地境界,用道家的話,應稱為道德境界。《莊子?山木》篇說:“乘道德而浮遊”,“浮遊乎萬物之祖,物物而不物於物”,此是“道德之鄉”。此所謂道德之鄉,正是我們所謂天地境界。不過道德二字聯用,其現在的意義,已與道家所謂道德不同。為避免混亂,所以我們用道德一詞的現在的意義,以稱我們所謂道德境界。
境界有高低。此所謂高低的分別,是以到某種境界所需要的人的覺解的多少為標準。其需要覺解多者,其境界高;其需要覺解少者,其境界低。自然境界,需要最少的覺解,所以自然境界是最低的境界。功利境界,高於自然境界,而低於道德境界。道德境界,高於功利境界,而低於天地境界。天地境界,需要最多的覺解,所以天地境界,是最高的境界。至此種境界,人的覺解已發展至最高的程度。至此種程度人已盡其性。在此種境界中的人,謂之聖人。聖人是最完全的人,所以邵康節說:“聖人,人之至者也。”
在自然境界及功利境界中的人,對於人之所以為人者,並無覺解。此即是說,他們不知性,無高一層的覺解。所以這兩種境界,是在夢覺關的夢的一邊的境界。在道德境界及天地境界中的人,知性知天,有高一層的覺解,所以這兩種境界,是在夢覺關的覺的一邊的境界。
因境界有高低,所以不同的境界,在宇宙間有不同的地位。
有不同境界的人,在宇宙間亦有不同的地位。道學家所說地位,如聖人地位,賢人地位等,都是指此種地位說。在天地境界中的人,其地位是聖人地位;在道德境界中的人,其地位是賢人地位。孟子說:有天爵,有人爵。人在政治上或社會上的地位是人爵。因其所有的境界,而在宇宙間所有的地位是天爵。孟子說:“君子所性,雖大行弗加焉,雖窮居弗損焉,分定故也。”
此是說:天爵不受人爵的影響。
一個人,因其所處的境界不同,其舉止態度,表現於外者,亦不同。此不同的表現,即道學家所謂氣象,如說聖人氣象,賢人氣象等。一個人其所處的境界不同,其心理的狀態亦不同。
此不同的心理狀態,即普通所謂懷抱,胸襟或胸懷。
人所實際享受的一部分的世界有小大。其境界高者,其所實際享受的一部分的世界大;其境界低者,其所實際享受的一部分的世界小。公共世界,無限地大,其間的事物,亦是無量無邊地多。但一個人所能實際享受的,是他所能感覺或了解的一部分的世界。就感覺方面說,人所能享受的一部分的世界,雖有大小不同,但其差別是很有限的。一個人周遊環球,一個人不出鄉曲。
一個人飽經世變,一個人平居無事。他們的見聞有多寡的不同,但其差別是很有限的。此譬如一個“食前方丈”的人,與一個僅是一飽的人,所吃固有多寡的不同,但其差別,亦是很有限的。
但就覺解方面說,各人所能享受的世界,其大小的不同,可以是很大的。有些人所能享受的一部分的世界,就是他所能感覺的一部分的世界。這些人所能享受的一部分的世界,可以說是很小的。因為一個人所能感覺的一部分的世界,無論如何,總是很有限的。有些人所能享受的,可以不限於實際的世界。這並不是說,一個人可將世界上所有的美味一口吃完,或將世界上所有的美景一眼看盡。而是說,他的覺解,可以使他超過實際的世界。他的覺解使他超過實際的世界,則他所能享受的,即不限於實際的世界。莊子所說:“乘雲氣,御飛龍,而游乎四海之外。”“乘天地之正,御六氣之辯,以游無窮。”似乎都是用一種詩的言語,以形容在天地境界中的人所能有的享受。
或可問:上文說,在高的境界中的人,其所享受的一部分的世界大。在低的境界中的人,其所享受的一部分的世界小。
這種說法,對於在自然境界中的人及在天地境界中的人,是不錯的。在自然境界中的人,只能享受其所感覺的事物;在天地境界中的人所能享受的,則不限於實際的世界。他們所能享受的境界,一個是極小,一個是極大。但道德境界,雖高於功利境界,而在功利境界中的人所能享受的一部分的世界,是否必小於在道德境界中的人所能享受的,似乎是一問題。例如一個天文學家,對於宇宙,有很大的知識。但其研究天文,完全是由於求他自己的名利。如此,則他的境界,仍只是功利境界。
雖只是功利境界,但他對於宇宙的知識,比普通行道德的事的人的知識,是大得多了。由此方面看,豈不亦可說,在功利境界中的人所能享受的世界,比道德境界中的人所能享受者大?
於此我們說,普通行道德的事的人,其境界不一定即是道德境界。他行道德的事,可以是由於天資或習慣。如其是如此。
則其境界即是自然境界。他行道德的事,亦可以是由於希望得到名利恭敬。如其是如此,則他的境界,即是功利境界。必須對於道德真有了解的人,根據其了解以行道德,其境界方是道德境界。這種了解,必須是盡心知性的人,始能有的。我們不可因為三家村的愚夫愚婦,亦能行道德的事,遂以為道德境界,是不需要很大的覺解,即可以得到的。愚夫愚婦,雖可以行道德的事,但其境界,則不必是道德境界。
天文學家及物理學家雖亦常說宇宙,但其所謂宇宙,是物質的宇宙,並不是哲學中所謂宇宙。物質的宇宙,雖亦是非常大,但仍不過是哲學中所謂宇宙的微乎其微的一部分。物質的宇宙,並不是宇宙的大全。所以對於物質的宇宙有了解者,不必即知宇宙的大全,不必即知天。在道德境界中的人,已盡心知性,對於人之所以為人,而異於別的動物者,已有充分的了解。知性,則其所知者,即已不限於實際的世界。所以其所享受的一部分的世界,大於在功利境界中的人所享受的。
境界有久暫。此即是說,一個人的境界,可有變化。人有道心,亦有人心人慾。“人心惟危,道心惟微。”一個人的覺解,雖有時已到某種程度,因此,他亦可有某種境界。但因人慾的牽扯,他雖有時有此種境界,而不能常住於此種境界。一個人的覺解,使其到某種境界時,本來還需要另一種工夫,以維持此種境界,以使其常住於此種境界。伊川說:“涵養須用敬,進學在致知。”致知即增進其覺解,用敬即用一種工夫,以維持此增進的覺解所使人得到的境界。平常人大多沒有此種工夫,故往往有時有一種較高的境界,而有時又無此種境界。所以一個人的境界,常有變化。其境界常不變者,只有聖賢與下愚。聖賢對於宇宙人生有很多的覺解,又用一種工夫,使因此而得的境界,常得維持。所以其境界不變。下愚對於宇宙人生,永只有很少的覺解,所以其境界亦不變。孔子說:“回也三月不違仁,其餘日月至焉而已。”此即是說,至少在三個月之內,顏回的境界,是不變的。其餘人的境界,則是常變的。
上所說的四種境界,就其高低的層次看,可以說是表示一種發展,一種海格爾所謂辯證的發展。就覺解的多少說,自然境界,需要覺解最少。在此種境界中的人,不著不察,亦可說是不識不知,其境界似乎是一個渾沌。功利境界需要較多的覺解。道德境界,需要更多的覺解。天地境界,需要最多的覺解。
然天地境界,又有似乎渾沌。因為在天地境界中的人,最後自同於大全。我們於上文嘗說大全。但嚴格地說,大全是不可說的,亦是不可思議,不可了解的。所以自同於大全者,其覺解是如佛家所謂“無分別智”。因其“無分別”,所以其境界又似乎是渾沌。不過此種渾沌,並不是不及了解,而是超過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