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知識論(下冊)》(7)

第二十五章《知識論(下冊)》(7)

因果(2)

四、因果底背景問題

A.問題所在

1.因果底現實要靠別的事體幫忙。因果底現實要靠別的事體幫忙,A—B這一因果底現實,這就是說,atnsn發生之後,btmsm底發生要別的事體底幫助。假如冬天房子冷,我要它熱,我生起火來。房子是不是會熱呢?房子也許不會熱,或熱不到我所要得到的溫度,因為火雖生,而窗子與門都沒有關,熱的空氣都走了。要房子熱不僅要生火而已,而且要別的事體來幫忙。上節最後一段說atnsn不是btmsm底充分條件,就是表示這樣的情形。生火不是房子增加溫度底充分條件。沒有因果關係本身是自足的。瓶中安着電鈴,把瓶中的空氣抽出,雖按電鈴而聲音仍聽不見。這樣的例子非常之多,可是,舉出一兩個已經足夠表示atnsn發生,而btmsm不一定發生。btmsm不發生或者是條件不足,或者是有另外的事體發生出而干涉因果底現實。

2.要求“別的情形相等”。特殊的事體綜錯雜呈,千頭萬緒,一方面我們沒有法子擔保,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所有的一切都各完全一樣;另一方面我們又可以說,它們不會一樣,不能一樣。在這情形下,我們談因果關係,我們不能不說“別的情形相等”這樣的話,或者要求一IsolatedSystem。所謂別的情形相等,有兩方面的問題,一是積極的條件底滿足,一是消極的條件底滿足。所謂積極的條件底滿足,就是要求一套必要條件底產生,這些條件不滿足,果不會現實,所謂消極的條件底滿足,是要別的發生的事體不干涉因果底現實。所謂IsolatedSystem也就是別的情形相等的環境。這樣的環境,是因果在理論上的要求。不如此要求,即令我們承認A、B是因果,即令我們承認A—B,而atnsn和btmsm、atn+1sn+1和btm+1sm+1、atn+2sn+2和btm+2sm+2……也許根本就不會出現;而A—B也就完全是空的。

3.情形相等的小環境。事實上有比較近乎情形相等的小環境,這就是試驗室。試驗底結果比較地靠得住,一部分的理由也就是試驗室是一情形相等的小環境,試驗底小環境受我們底支配。也許我們不容易完全支配,可是,因為劃分出來的環境相當的小,我們差不多可以完全支配這小的環境。所謂支配這小的環境,就是把可以干涉試驗的事體都給免除。這些事體免除之後,所余的環境當然是比較純凈的環境。這就是說,在此環境中,別的情形差不多相等,但是,談因果底環境大都沒有試驗室那樣美滿。在事實上,我們常常不知道環境中別的事體是否相等。大致說來,它們不相等。試驗室底純凈的環境是人工造出來的,沒有人工加入去支配小環境,環境不至於相等。如果我們沒有法子支配環境,我們也沒有法子試驗。天文總是試驗少而觀察多的學問。不能試驗,我們所得到的結果就不大靠得住。大多數的因果關係難免這靠不住的問題。

4.可是大自然底情形不同。假如我們把試驗室底小環境撇開,回到自然的大世界,我們會感覺到,這大世界是不會在不同的時間而重複的。我們這裏說的,不只是特殊的情形不會特殊地重複,而且是就普遍的說,在不同時間,世界不會一樣。試驗室底環境相同是人工所產生的。自然的大世界不是我們所能支配的,至少不都是我們所能支配的。我們在這樣的自然的大世界中,要求別的情形相同,我們所要求的是與自然的大世界相反的世界。所要求的條件決不會滿足。結果是我們要求別的情形相等,我們實在就是要求一近乎抽象的環境。在一近乎抽象的環境,A—B也許沒有問題,可是atnsn和btmsm呢?A、B、A—B本來是普遍的,就意念說,本來是抽象的。atnsn和btmsm可不是抽象的,它們是那綜錯雜呈的自然界的事體,它們不會在環境相同的世界中產生,而它們既經產生,我們也不能推論到產生它們底環境因此相同。要求環境完全相同,等於要求世界完全不變,這當然不行,因為世界不至於不變,可是,不要求環境完全相同,atnsn發生之後,btmsm會不會發生呢?我們在這裏用環境兩字,其實所謂環境就是本節所謂背景,而環境問題,實在就是背景問題。背景兩字似乎範圍小一點,相對的意味充分一點。我們現在暫不用背景兩字。

B.因果關係底可靠性與用處

1.atnsn發生了,btmsm發生與否有環境問題。根據以上的說法,說A是B底因,而atnsn發生了,btmsm會不會發生有環境問題。也許atnsn與btmsm之間要有X、Y……等等為積極的條件,而X、Y又有積極的條件W、Z……,W、Z……也有它們底積極條件……,除積極的條件之外,尚有消極的條件。說atnsn是btmsm底因,實在是說,整個的一直到atnsn為止的世界是因,而atnsn發生之後,整個的一直到btmsm發生為止的世界為果。簡單一點地說,這實在是說,tn以前而止於tn的整個的世界為因而tn以後止於tm底整個的世界為果。照此說法,任何因果問題都牽扯到整個的世界底問題。如果我們舉例來說,我們也許會感覺到牽扯太遠。說房間裏生火而房子熱否要牽扯到整個的世界,的確使人不相信。可是,照以上的說法,積極和消極的條件確又會牽扯到整個的世界。

2.如果環境牽扯到整個的世界,則A—B根本取消。我們暫且不論這說法說得通否。假如說得通,所謂因果底意義完全改變。A—B可以說是根本取消。就意念說,所謂A、B仍是普遍的,仍不受時間與空間底限制。就意念底對象說,A、B兩共相就有很困難的問題。共相是可以重複地現實的。說A可以重複地現實,就是說,A可以有atn、atn+1、atn+2……。說A—B是可以重複地現實的,也就是說,A—B可以有atn—btm、atn+1—btm+1、atn+2—btm+2……。可是,說有atn、atn+1、atn+2……是說有X、Y、Z……而它們都是A,雖然它們在不同的時間發生;不是說有X、Y、Z,發生時底整個世界。說X、Y、Z……都是A,也是說它們各自是A;X發生之後,X實現了A,Y發生時,Y重複地現實A,Z發生時,Z也重複地實現A,……在此情形下,A才真正地是共相。至X、Y、Z……發生時的整個的世界只重複地現實所謂“世界”而已,這世界底內容不都是相同的。如果X不能離環境而單獨的是A,我們當然不能談XA,或atn,只能談atn時底世界,而tn底世界不會重複,除重複地現實所謂“世界”外,決不能重複地現實A,它根本就不是A。A、B取消,A—B也取消。結果是我們不能談A因B果,我們只能談tn時底整個的世界為因,而tm時底整個的世界為果。

3.百分的靠得住,可是完全無用。說tn時底整個的世界是tm時底整個的世界底因,或tm時底整個的世界是tn時底整個的世界底果,是完全靠得住的話。無論以後的世界如何,我們無法推翻這一命題。因果底意義不是我們本章所論底因果底意義,可是,對於tn底和tm底整個的世界,我們的確可以說,有tn底世界,就有tm底世界;或沒有tn底世界,不會有tm底世界;只要我們承認一種歷史上的延續性,這樣一命題是無法推翻的。一靠得住的特殊的命題當然有它底本身底價值。但是,從用處說,從推論說,從因有知識而得到的駕馭世界底能力說,這百分靠得住的話可以說是毫無用處。世界既不重複,以後不能有tn及tm底世界。從此以後,我們不會碰見這兩世界。我們不能利用對於這兩世界底經驗以為根據而作任何推論,我們也不能利用對於這兩世界底經驗以為駕馭將來底工具。以後或將來的所與,我們仍得應付,但是我們不能利用這樣的因果關係去應付它。

4.有用的因果,不一定靠得住。有用的因果關係仍是atnsn—btmsm或A—B這樣的因果。說A是B底因的確有用。假如在將來的所與中,我們遇見X所與,而X所與是atnsn,我們可以盼望btmsm;或者如果我們要求btmsm發生,而atnsn又是我們能力所能辦到的,我們可以進行atnsn,而在atnsn發生之後,盼望btmsm發生。治病底方式就是如此的,普通所謂征服自然底方式也是如此的。我們可以利用A—B這樣的工具去應付將來的所與。問題是A—B靠得住否?所謂靠得住否就是問,假如atnsn發生之後,btmsm是不是靠得住會發生。我們在前面已經表示btmsm不一定發生。btmsm發生與否不只是靠atnsn而已。它們二者之間有許多的條件問題,而許多條件不一定滿足。其結果是這樣一問題,如果因果是靠得住的,它毫無用處,如(3)條所說;如果它是有用處的,它可靠不住,如本條所說。這樣的問題底理論上的理由,就是A段所論的環境問題,及本段所說的環境牽扯到整個的世界這一理論。因果雖然有環境問題,然而是不是就一定要牽扯到整個的世界呢?

C.背景不是整個的世界

1.不牽扯到整個世界。因果的確靠別的東西或事體底幫助,這一點以上已經討論過。但是,以上B段(1)(2)兩條所說的,atnsn和btmsm之間有它們底必要條件……,而由此類推atnsn和btmsm牽扯到整個的世界底理論,實在是說不通的。無論如何的牽扯法,都牽扯不到整個的世界。頭一點我們可以說,我們決不必牽扯到atnsn發生之前的種種。atnsn既然發生,它底必要條件一定滿足。問題是atnsn發生之後,與btmsm發生之前底必要的條件。這些條件的確牽扯到別的條件,並且牽扯的也許很多,但是決不至於牽扯到整個的世界。

2.時空距離彼此限制。因果之間雖牽扯到別的東西與事體,然而不牽扯到整個的世界底理由,就是第二節C段所說的,因果之間,有時間與空間彼此互相限制的情形。如果因果之間底時間上的間隔是一秒鐘,則空間上十八萬六千英里範圍之外的事體與此因果不相干;如果兩件事體之間在空間上的間隔是十八萬六千英里,則在半秒鐘之內它們不能有因果關係。這就是所謂時間與空間彼此互相限制的情形。如果我們把這情形引用到本問題上,我們只要加入時間上的限制,我們就可以決定空間上的可能的範圍。假如atnsn發生之後,在半秒鐘之內,可能的空間範圍只是十八萬六千英里,在這範圍之外的事體,根本不能夠影響到btmsm發生與否。在一秒鐘之內,可能的空間範圍,只是三十七萬二千英里為直徑底範圍,在此範圍之外的事體,根本不能夠影響到btmsm底發生與否。時間愈長,範圍愈大,可是範圍雖大,仍不就是整個的世界。我們可以把整個的世界分作兩部分,一部分是可能影響到atnsn和btmsm的,一部分是不可能的。前者我們叫作可能的背景。

3.在可能的背景中,有相干與不相干問題。就是在可能的背景中,仍有相干或不相干底問題。一方面我們要回到外在和內在關係底討論。我們前此已經表示,所有的關係,不都是內在的,也不都是外在的。對於atnsn與btmsm有性質上的影響的關係,對於它們為內在關係,對它們沒有性質上的影響底關係是外在關係。不但對於整個的世界,我們可以說,所有的關係不都是內在的,而且在可能的背景範圍之內,對於atnsn和btmsm,我們也可以說,所有的關係不都是內在的。這當然就是說,即在可能的背景範圍之內,有些事體對於atnsn和btmsm只有外在關係。對於atnsn和btmsm有外在關係的事體都不影響到atnsn和btmsm,它們都是不相干的事體。鄰家廚房燒飯,我在書房寫字,這兩件事體雖在可能的範圍或背景之內,然而它們是彼此不相干的事體,在可能的背景範圍之內不相干的事體也許非常之多,也許相當的少;多少也許不可一概而論,然而不相干的事體一定是有的,並且大致說來,比相干的事體要多。我們可以在可能的背景中劃分出相干的背景來,叫它作相干的背景。

4.在相干的背景中,相干的事體不同樣地相干。就是在相干的背景中,也不是所有的相干的事體都同樣地相干。有些事體,就普遍的說,是相干的事體,就特殊的說,是不相干的事體。生火與風是相干的,可是在房子內升火,而房子又不透風,房子以外的風和房子以內的升火就不相干。這也可以說,有好些相干的事體底相干性被另外一些相干的事體底相干性所取消,使原來的相干的事體成為不相干。有好些相干的事體底相干性非常之小,有好些事體底相干性大,有好些相干性發作得慢,有好些相干性發作的快。凡此等等都表示相干的事體並不同樣地相干。(3)條所說的背景可以稱為大背景,我們又可以在這大背景中劃出一背景來稱為小背景。這裏所謂劃出,當然只是理論上的說法而已,這只是說,在相干的背景中,仍有實際上不相干或不必相干者在。我們談因果底背景,當然只能談到可能的背景,這可能的背景決不是整個的世界。可能的背景之中有相干的背景,可是相干的事體不同樣地相干,有彼此干涉,而成為不相干的,我們又可以在相干的背景中提出小的相干的背景來。

D.所謂同樣的背景

1.別的情形相等,只是有必要條件無阻礙條件。談因果有別的情形相等這一要求,就環境說,這一要求就成為同樣環境底要求。如果環境是整個的世界,整個的世界,在不同的時間,決不會同樣;我們所說的決不至於是整個的世界。如果環境是可能的背景,我們也不會有內容同樣的可能的背景。所謂環境同樣,也不會是大的相干的背景同樣,這背景也不會同樣。就是所謂小的背景也不會同樣,假如所謂同樣是這小背景中的事體與東西上的內容是相同的。atnsn和btmsm底小背景也是特殊的,它不會和atn+1sn+1和btm+1sm+1底小背景同樣。小背景既是特殊的,當然也不會重複。問題只是就普遍的說,atnsn、btmsm、atn+1sn+1、btm+1sm+1……底小背景底內容,是否相同。我們似乎不大容易要求它們相同。好在我們也不必要求它們相同。我們從因果着想,我們只要求小背景中有必要的條件無阻礙條件已經夠了。我們要求別的情形相等,所謂別的情形相等,照本條底說法是事實上可以現實的,只要在小背景中有必要條件無阻礙條件,我們就可以說是別的情形相等了。別的情形相等,因果是靠得住的。

2.隔出來的小環境。有時我們可以相當的支配環境,引用許多因果及自然律把相干的必要條件保留,相干的阻礙條件淘汰,隔出一等於創作的背景出來,這隔出來的小背景就是我們底試驗室。試驗普通認為比觀察靠得住,最大的或最基本的理由,就是因為在前者我們相當能夠控制環境,而在後者大都不能。其結果是試驗室是一必要條件具備而阻礙條件又淘汰了的小背景。試驗室中的背景差不多是抽象的,它是在雜亂無章的環境中提出來的背景,應該要的都有,不應該要的都淘汰了。如果純凈的水近乎抽象的H2O,試驗室也近乎抽象的小背景。試驗出來的結果當然靠得住,因為試驗最能滿足所謂“別的情形相等”底條件,比較地是從綜錯雜呈的環境中抽出來的現象。以試驗室為小的背景,每次試驗底背景差不多同樣。試驗出來的因果實在是以試驗室為背景的因果。這樣的因果一方面比較地靠得住,另一方面我們也習慣於要求背景底條件底滿足,條件不滿足,我們不盼望這樣的因果現實,而這樣的因果不現實,我們會認為條件未滿足。

3.在另一情形下只好假設同樣背景。但是有時我們不能支配環境,在這樣情形之下,嚴格的說,我們不能試驗,只能觀察。天文學底對象有好些就是我們所無法試驗的。近代天文學底進步似乎靠物理學底地方不少,這當然也就是部分地利用物理學方面的試驗,天文學本身底對象大都是不能試驗的。在社會科學這一方面,試驗更是困難。在我們不能支配環境底情形之下,我們沒有法子造成一種小的同樣的背景,我們只能假設別的情形相等作為因果說法底理論上的基礎。事實上既無法試驗,這假設滿足與否,我們無從知道,而因果靠得住與否就成問題了。可是,雖然如此,我們仍不能不作如此假設,仍不能不提出同樣的背景以為條件。事實上雖難於得到同樣的背景,而理論上非要求這條件的滿足不可。

4.同樣的背景不一定沒有。果然背景同樣,因果是靠得住的。靠得住與否底問題,以後再論。在這裏有另一點我們得提出一下。所謂名言世界就是分開來說的世界,不是綜錯雜呈視聽所及而又無見無聞的世界。對於這綜錯雜呈的世界,我們要分開來說,我們得分別地條理,要分別地條理這世界,我們只有假設別的情形相等底局面。能作試驗的,就是我們能夠把這情形在實際上現實的,不能作試驗的就是我們不能把這情形在實際上現實的。可是,無論我們能夠現實或不能夠現實別的情形相等底條件,只要我們以上所說的縮小背景底說法說得通,這綜錯雜呈的世界本身亦能供給別的情形或差不多相等的背景。我們要表示就在這綜錯雜呈的世界,同樣的小背景並不是一定沒有的。在這裏我們又不能不提到時間。這樣的背景底有或無靠因果之間的時間距離底長短。時間相隔愈長,因果之間愈難免夜長夢多底情形。其所以如此者,當然是因為時間愈長,同樣的小背景(意念如(1)條所說)愈不易得,時間愈短,同樣的小背景愈容易得到。時間長,干涉的條件愈容易發生,時間短,這樣的條件愈不容易發生。普通我們說因果之間的時間愈長,因果愈靠不住,時間愈短,因果愈靠得住。照本條底說法,因果之間的時間愈短,同樣的小背景底機會愈多,時間愈長,同樣的小背景底機會愈少。無論如何,即令我們不能試驗,同樣的小背景不一定就沒有。因果之間沒有那“靠得住就無用,有用就靠不住”的情形。

五、因果間底必然問題

A.問題所在

1.普通而靠不住的推論撇開。有些人盼望因果成為一串鐵鏈子似的關係。其所以如此盼望者理由很多。別的理由我們暫且不提,有一部分的理由是受因必有果果必有因這樣的話底影響,或者一切都各有其因果這樣的話底影響。因既必有果,甲因當然必有乙果,甲因既必有乙果,甲tnsn因當然必有乙tmsm果。照我們底看法,我們根本不能這樣地說。在本章底第一節我們已經分別幾句不同的話。這一方面的問題,我們不再討論。現在我們只說,我們不能以為因必有果,所以甲因必有乙果;也不能以為甲因必有乙果,所以甲tnsn因必有乙tmsm果。既有第一節底討論,這一方面的問題可以撇開。

2.所牽扯到的別的問題。以上的盼望有另外的理由。有人要求因果關係成為一串鐵鏈子似的關係以為定命主義底基礎。有些人有一種恰恰相反的情感,他們要維持自由意志底學說,要推翻普遍的定命主義。這雙方意見的不同,情感的成分非常之重。可是除情感問題外,當然有許多理性方面的問題。不承認意志自由,道德如何說法,以法治人底根據何在?從這些方面着想,我們似乎應該承認意志自由,可是,如果意志自由,因果或者不是鐵鏈子似的,或者不是普有的。別的人也許根本不注重道德問題,也許雖注重道德問題,然而覺得與因果無關,也許有旁的理由使他們只感覺到自由意念這一意思的討厭。這一方面的問題,討論起來,非長篇大論不可,本書不注重這一方面的問題,根本不預備討論它。

3.因果關聯或關係是否必然的。我們底問題只是因果關係是不是必然的。休謨在他底知識論碰着了這一問題。他費了一百多頁底討論,找不出因果之間的必然關係來。找不出必然的關係來是否就表示沒有必然的關係呢?因果不必然是否就是世界沒有秩序呢?世界沒有秩序,科學是否就推翻,或者就不可能呢?世界有沒有秩序牽扯到怎樣的秩序,世界可以有某種秩序而科學仍不可能,可以沒有某另一種秩序而科學仍可能。無論如何,因果不必然,世界不一定沒有秩序,而我們找不着必然的關係,也不一定就沒有必然的關係。我們從知識論着想,只討論因果之間是否有必然的關係。這問題當然不是因必有果果必有因底問題,也不是一件事體是否必有其因,必有其果的問題。我們底問題是甲因是否必有乙果底問題,或A因是否必有B果底問題,而這一問題又牽扯到atnsn因是否必有btmsm果底問題。假如因果之間有必然的關係,我們是否因此懂得自然,也容易駕馭自然,假如因果之間沒有必然的關係,我們是否能夠應付環境。本書對於這一問題底興趣是知識論方面的。

B.因果底現實與它靠得住與否底問題

1.靠得住與否底問題。我們暫且不用必然兩字,這兩字底問題,我們在下段討論。靠得住與否底問題,大約可以用以下方式表示:A—B這一因果關係靠得住,如果atnsn這件事體發生之後,btmsm一定發生。結果是假如atnsn發生之後,而btmsm這件事體不發生,或不必發生,則A—B這一因果靠不住。這當然是表示靠得住與否底意義。從前論因果之間是否有必然的關係,問題在此。我們雖暫不提出必然兩字,然而仍不能不從這問題着手。

2.靠得住與否和A—B底現實與否。這樣的靠得住與否底問題實在就是現實與否底問題。這裏所謂現實是普遍的底現實,而普遍的底現實就是普遍的在特殊中顯現出來。假如atnsn發生,這就是特殊中顯現了A這一共相;假如btmsm發生,這也是在特殊中顯現了B這一共相;假如atnsn發生之後,btmsm因此發生,這也是在特殊中顯現了A—B這一普遍的因果。普遍的因果是一件事,它現實與否又是一件事。我們現在不必從因果着想,我們可以從別的普遍的思想着想。我們說恐龍是如何如何的,可是,恐龍不必有或不必存在,恐龍存在與否是一件事,而恐龍如何如何是另外一件事。恐龍從前存在過,現在不存在了。就特殊的實在說,這分別很大,就普遍的狀態說,恐龍如何如何依然一樣。普遍的因果和它的特殊的現實也是兩件事,既然如此,前者所有的情形,後者不必有,後者所有的情形,前者也不必有。可是,普通我們以為A—B這一普遍的因果底靠得住與否底標準,就是atnsn發生之後,atnsn—btmsm發生與否。如果發生,則A—B靠得住,如果不發生,則A—B靠不住。

3.看法很自然。其所以引用這樣的標準當然有很好的理由。我們底問題既不是因必有果,果必有因那樣的問題而是A因必有B果這樣的問題,我們當然要設法在呈現或所與或事實中去證實。在呈現或所與或事實中去證實,就是看普遍的因果是否現實於特殊的之中。對於A—B底靠得住與否底問題,我們會自然地看atnsn發生之後,atnsn—btmsm是否發生。在求知底歷程中,我們應該懷疑到普遍的、抽象的、理論的、有沒有特殊的、具體的、事體的、事實的、表現。我們決不能空空洞洞地在理論上去推A是否為B底因,也決不能單獨地在理論上表示A因必有B果。我們免不了有事實上的標準,而事實上的標準當然就是看atnsn發生之後,atnsn—btmsm是否發生。這一特殊的關係發生,我們很自然地以為A—B靠得住,不然我們也很自然地以為A—B靠不住。

4.A—B本身靠得住否和它底現實靠得住否是兩不同的問題。休謨曾表示他找不出因果之間靠得住的關係來。他所說的靠不住的關係,實在就是我們這裏所說的atnsn發生之後btmsm不一定發生,或atnsn—btmsm不一定發生。atnsn—btmsm既不必發生,他就以為A—B靠不住。A—B靠不住問題相當的嚴重。說A—B靠不住,當然就是說普遍的因果靠不住。普遍的因果靠不住,一方面表示事實上沒有因果那樣的秩序,另一方面我們也不能利用因果,以為應付所與底工具,與征服自然底工具。這二者都非常之重要,無論就日常生活說,或就將來的生活底進步底可能說。休謨也感覺到問題底重要,他碰着這一困難之後,他覺得不能打住,繞了一個大彎之後,把這問題移到心理和習慣上去。我們不能引用他底辦法,也沒有他所有的問題。我們要把靠得住與否底問題分成兩部分,一是A—B本身底問題,一是它底現實底問題。就前一方面說,我們要提出必然與固然。

C.必然與固然

1.“一定”與“必然”。前此也許已經提到過,本書把必然兩字限制到邏輯上去,照本書底用法,只有邏輯底關係是必然的。必然兩字,前此論思想律時已經提到,此處不贅。我們現在暫從常識着想。必然兩字既有此特別的用法,這兩字是不能引用到因果上去的。我們也許可以設想一大堆的因果聯合起來的必然情形,假如(一)我們承認一切都有因有果,(二)A—B,C—D,E—F……代表所有的可能的因果(不僅是我們所知道的或一時所現實的),那一件一件事體發生之後,A—B,或者C—D,或者E—F,……之中一定有一因果現實,這“一定”等於“必然”。可是,這沒有說究竟哪一因果現實,因此也沒有說甚麼樣的事體會發生。我們底問題不是這樣的。我們底問題仍是atnsn發生之後,btmsm是否一定發生。

2.問題與以上(一)(二)兩點不相干。對於這一問題,以上(1)條所說的(一)(二)兩點不相干。即令我們承認(一)(二)兩點,我們也不能說atnsn發生之後,btmsm必然地發生。即令我們承認A—B,atnsn之後,btmsm發生與否仍不必然。在別的條件滿足底情形下,我們會說btmsm一定會發生。這個一定可不是必然。假如我們以p表示atnsn底發生,以q表示所有的條件都滿足,以r表示btmsm底發生,p·q·和r與p和r顯而易見都不是一邏輯命題。這就是說p·q與r之間或p與r之間沒有必然的關係。這兩命題雖不是一邏輯命題,然而在它們都表示固然的理底條件之下,它們都是真的命題。也許有人以為我們底問題是p和r:p·q:和r,而這是一邏輯命題,p和r:p·q與r之間有必然的關係。可是,請注意這不是因果之間的問題,它只是一普遍的推論而已。我們底問題是p·q與r或p與r之間的問題。這二者底分別是,前者把條件包括在內,後者不把條件包括在內,把條件包括在內,atnsn發生之後,btmsm一定會發生,不把條件包括在內,atnsn發生之後,btmsm不一定發生。後者就是A—B這因果關聯。說因果關聯表示固然的理,或就是固然的理底說法就是把條件包括在內底說法,而事實上atnsn發生之後,btmsm不一定發生底說法就是不把條件包括在內底說法。前一說法表示固然,而固然不是必然。

3.固然的理一定靠得住。因為名言世界是分開來說的世界,我們思想到因果關係的時候,我們也就常常只是思想到A—B或者p和r這樣的情形上去。所謂靠得住與否底問題只是A—B或p和r底問題,不是p·q·和r底問題,只是前者現實與否底問題,不是後者有無例外底問題。我們說atnsn發生之後,如果其它的條件滿足,則btmsm一定發生,問題當然只是q滿足與否。q滿足與否,有時我們知道,有時我們不知道,有時我們可以試驗,有時我們不能試驗,我們底注重點既在A—B,難免有靠得住與否底問題。照我們底說法,這實在是弄錯了,A—B既真正地是因果關聯它沒有靠得住與否底問題,只有現實與否底問題。果然atnsn發生之後,btmsm不發生,這並不表示A—B靠不住,只表示q未滿足,而A—B未現實而已。我們根本不應該盼望在q未滿足底情形下,A—B仍然現實。果然它在任何情形下都現實,則它只是一邏輯命題而已。它雖有現實與否底問題,沒有靠得住與否底問題。它既是固然的理,在條件滿足而atnsn又發生情形下,我們知道btmsm一定會發生。

4.因果關聯一方面不是必然的,另一方面也無例外。理雖有固然而勢本身無必至,固然的理本身仍只是固然。這就是說atnsn,ctnsn,dtnsn,etnsn……就殊相底生滅說,沒有必至,就共相的關聯說,理有固然。可是固然的理,A—B,不是必然的。關於勢,以下E段尚要討論,此處不談。A—B果然真正地是因果,它就是固然的理,這就是說,它沒有例外,atnsn發生之後,在條件滿足這一情形之下(即ctnsn,dtnsn,etnsn,……),btmsm一定發生。這是就btmsm一定會發生說。至於它特殊地如何如何(嚴格地說,對於特殊,我們無法說它特殊地如何如何),那是另外一件事,這在E段會討論。在現在我們要表示A—B一方面不是必然的,另一方面也沒有例外。表示固然的理底命題不是邏輯命題,它是普遍的真的命題或自然律而已。關於這一點,(2)條已經表示。遵守固然的理的命題的,只是事實;遵守必然的理的命題,任何情形都行,凡可以思議的,都遵守必然的理。雖然如此,固然的理仍無例外,這在以上也已經說明。

D.背景與因果底靠得住

1.同樣的背景不一定不重複。討論背景時,我們曾討論背景底重要。說A是B底因,B是A底果,只是簡單的說法,同樣的背景底有或無,根本沒有談到。在同樣的背景之下,A那樣的事體,即atnsn發生,B那樣的事體,即btmsm一定就會發生。可是,背景不一定同樣,所以A那樣的事體,atnsn發生之後,B那樣的事體btmsm也不一定發生。所謂同樣,前此已經提出過,在這裏我們不妨再提一下。世界既老在變動中,我們不能盼望任何背景完全同樣,無論從特殊的說或從普遍的說。從特殊的說,根本就沒有特殊地相同的背景,即試驗室也不是例外。從普遍的說,也沒有一切都相同的背景。在一試驗室底桌子也許是榆木做的,在另一試驗室底桌子也許是紅木做的。好在我們所要求的背景底同樣不是完全的同樣。我們只要求必要條件都備,而又沒有阻礙的事體發生。這樣的背景在試驗室比較地容易重複,而在試驗室之外,比較地不容易重複。可是,雖然不容易重複,然而不一定就不重複。

2.因果關聯底現實也是背景底現實。因果不現實不是因果有例外,是背景不一樣。也許在背景中,必要的條件雖滿足,而阻礙因果關係底事體也發生;也許阻礙的事體雖沒有發生而必要的關係不備;也許二者都沒有滿足。因果底現實與否不只是關係現實而已,而且是同樣的背景或小背景底現實。因果底現實與否不是它靠得住與否底標準。在同樣背景之下因果底現實與否才是它靠得住與否底標準。我吃了毒藥,我會死,但是,假如醫生給我瀉藥與吐葯吃,我在毒藥未發作前,大吐大瀉起來,我也許不死。這裏有兩不同的因果,一是吃某毒藥人會死,一是吃另一種葯人會大吐大瀉,而在大吐大瀉中,毒藥會吐出來或瀉出來。這樣地說,問題當然是比較地簡單化,我們在這裏所要提出的是這簡單化的情形。在這情形中,一因果不現實就是另一因果底現實。這不是因果靠不住底問題。頭一因果沒有被第二因果推翻,假如沒有現實第二因果,頭一因果也許會現實,假如頭一因果現實,第二因果也沒有推翻。假如我吃毒藥死了,我底朋友也許會說,可惜沒有醫生在旁相救。假如我為醫生所救,我們也不會說毒藥無害於人。因果底現實與否不是它靠得住與否底標準。它雖不現實然而只要同樣的條件滿足,它仍靠得住。

3.的確有因果關聯時,決不至於因現實,背景現實,而果不現實。可是,有時因果不現實而條件又滿足。也許在試驗室中,在我們底能力所及,我們知道背景同樣,然而我們所盼望的因果不現實,這是不是表示因果靠不住呢?這實在只表示我們所認為是因果者根本不是因果。這只是說,我們所相信的表示某一因果的命題是假的,而不是說這一命題雖真而它所肯定的對象是靠不住的。假如我們所盼望的是C—D,而在同樣的背景底條件之下,ctnsn發生之後,dtmsm並不發生,我們不能說C—D這一因果靠不住,我們只能說它根本不是因果。在求知底歷程中,我們常常有錯誤,我們所錯認為因果的當然靠不住,可是,這不是因果靠不住。因果是固然的理,它是毫無例外的。

E.特殊的現實底或然

1.因果底現實是或然的。因果雖固然,而它底現實確是或然的。或然有程度高低底不同,有些高到使我們感覺到一定,有些則低到使我們只感覺到大約而已。這程度問題,我們根本不討論。A—B這一因果雖是固然的理,而atnsn發生之後,btmsm底發生只是或然的。假如btmsm不發生,我們會去找理由,也許找得出,也許找不出。無論找出或找不出,理由總是有的。所謂有理由,就是說一件事體底發生有它的固然的理。固然的理是事物之無可逃的。找不着理由既不表示沒有理由,找得着理由也不表示有理由,理由總是有的,一件事體底發生與否不是固然的理底問題。這也就是表示雖有固然的理,而不因此就有當然的勢。

2.固然的理不決勢之必至,當然也不決事之必至。假如我們所盼望的果不發生,我們去找理由,我們也許找着了。所謂找着就是發現背景中有阻礙btmsm發生底事體。背景中有阻礙btmsm發生的事體,此背景就不是A—B這一因果所要求的背景。既然如此,A—B當然不現實。可是,也許我們找不着理由。所謂找不着理由,就是沒有發現阻礙btmsm發生底事體。在這情形之下,我們也許說有理由而我們沒有發現,或者說原來所認為是因果的根本不是因果,或者說我們重行試驗,再行觀察。無論如何,我們決不能說,也決不至於說,A—B是因果而atnsn發生之後,btmsm不發生是沒有理由的。所謂理由就是事體底理底根據。說事體有理由就是說它有理的根據,那麼理是不是就決定事呢?我們底意思,前此已經表示過,理雖有固然而勢無必至。這就是說,理不能決勢底至。

3.勢底至或不至不只是因果發生與否而已。勢底至不只是btmsm底發生或不發生而已。從btmsm說,有必要條件,有相干條件,有不相干的事體;這許許多多的事體,就特殊的說,它們都只是那麼特殊地發生而已,我們可以在官覺或直接經驗上和它們接觸,可是,我們沒有法子說它們。我們根本沒有理由說它們特殊地如何如何,而就特殊的說,它們也無所謂如何如何。勢是殊相底生滅,它只是生生相承,滅滅相繼,不但atnsn發生之後,btmsm究竟發生與否,與如何特殊地發生,我們無從知道,即任何別的特殊的事體也是如此。假如我們是永恆的神,我們曾經直接經驗了所有的以前的特殊的事體,我們也無法決定btmsm如何特殊地發生。如果我們不從btmsm這件事體着想,而從xtmsm這所與着想,我們底意思也許容易表達一點。btmsm實在是我們以“B”方式去接受的xtmsm,我們已經是從普遍的着想,說它是btmsm,如果我們不從普遍的着想,xtmsm只是一特殊地如此如此而已。對於xtmsm,我們無話可說。我們說atnsn發生之後,btmsm一定發生,實在只是說atnsn發生之後,一定有xtmsm或ytmsm或ztmsm……等等,而我們可以用B去接受。這就是說,我們只能說有B那樣的事體發生,而不說xtmsm,ytmsm,ztmsm……之中究竟何者發生。一件特殊的事體,btmsm有這樣的問題,任何其它的特殊的事體都有這樣的問題。btmsm底條件ctnsn,dtnsn,etnsn……也有這樣的問題,而它們底條件也有。由此類推,理雖有固然而勢無必至。這是從永恆的神着想,若從我們自己着想,btmsm底這些條件都是能以B去接受的所與。ctnsn,dtnsn,etnsn……等等發生與否,我們也許不知道,不僅xtmsm,ytmsm,ztmsm……之中何者發生,我們無從說起,就是有它們與否,我們也無從知道,這就是說,btmsm發生與否我們也無從知道。我們說btmsm底發生是或然的。

4.預知底可能仍決於理。以上所說的或然,表面上看起來,似乎有兩層的或然。一是相對於知識的,一是不相對於知識的。其實這與我們的問題不相干。人不知道所有一切。如果連btmsm底條件發生與否都不知道,btmsm底發生與否總是或然的:btmsm底或然也許是相對於知識的。我們當然可以如此說。可是,如果我們從另外一方面着想,我們假設人雖不知道所有一切,然而知道btmsm底條件滿足,那麼,他也知道btmsm一定會發生。他雖知道btmsm一定會發生,然而他仍不知道xtmsm,ytmsm,ztmsm……之中何者會發生。這就是說,他雖然知道btmsm一定會發生,然而他仍不知道它如何特殊地發生。照我們底說法,他所知道的是理,不是勢。所謂知道btmsm一定會發生,仍是從理有固然說,而不是就勢說,勢仍沒有必至,仍不是相對於知識的。我們已經說一定有btmsm發生,只是說一定有xtmsm,或ytmsm,或ztmsm,或……發生,而發生之後,我們能以B意念去接受。說btmsm一定發生,仍是說A—B是固然的理而已。這就是說,說btmsm一定會發生,仍不是就特殊的事體而說的。就特殊的事體說,它底發生總是或然的。

5.特殊的事體底或然性與因果底一定性是兩件事。特殊的事體底或然性,與因果底靠得住與否,是兩件事。因果總是靠得住的,不過現實與否則不一定。因果底現實與否,要看條件滿足與否,而條件滿足與否,一部分要看或然的勢。勢既沒有必至,特殊的世界既不重複,則某一因果底條件在一時雖滿足,在另一時也許不滿足;如果不滿足,則該因果就不會現實。我們不要把因果底現實與否當作它靠得住與否。就靠得住與否說,因果既靠得住,它與自然律無異。它與自然律一樣都是固然的理。因為如此,我們才可以利用因果去征服自然。也因為如此,我們底因果意念才是有效的接受方式。當然我們在尋求因果中,也許我們有錯誤,錯誤是很難免的,但是我們不要把我們底錯誤視為因果本身底靠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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