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1章 稷下盛會(十一)
《中庸》道:“喜怒哀樂之未發謂之中,發而皆中節謂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達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萬物育焉。”
名可秀道:“達成中庸之道,這是提綱挈領的三句話。”
它關係到如何修心養性,如何齊家、治國、平天下。
名可秀先講第一句:“喜怒哀樂之未發,謂之中。”
我們的心裏,有喜怒哀樂這四種情緒。沒有人罵你,所以不怒;沒有好事,所以不喜;沒有傷心事,所以不悲哀,沒有開懷事,所以不樂。心裏一點都沒有喜怒哀樂,或者喜怒哀樂沒有發動的時候,這種境界叫做“中”,即道的中性,不動。
聖人講的修心養性,不是講把喜怒哀樂都修沒了。沒有喜怒哀樂的,那就不是人了。
但是,喜怒哀樂要適當,“發而皆中節”,恰到好處,就叫做“和”了。
此即《中庸》:“發而皆中節,謂之和。”
“中節”的這個“中”不念“鍾”音,而是念“重”音——中節,就是射靶一樣射中了,砍竹子正好砍到竹節了。
名可秀舉了個例子:
比如某人父親過世,你說“哀不發”,把哭泣都壓下去,這還有情感嗎?如果真的連情感都沒有了,那就沒人性了,這不叫“中庸”,叫“昏庸”;但是,因為悲痛過度,把自己也病死了,弄得母失子、妻失夫、兒女失父,這就過分了,等於射靶把箭射穿出去了,失了分寸,不是“中庸”。
名可秀講的這個“中節”很重要。
因為她接下來就用“中節”闡發“三綱”的道理。
三綱是董仲舒說的,首先是“父為子綱”。
名可秀講,父親教子要做嚴父,但嚴酷過度就失了父親之情,這個“綱”就失了分寸了。兒子要孝順父親,但一味順從就過了,看見父親不忠於君主國家,要不要諫言制止?看見父親貪污,要不要諫言制止?
《中庸》講:“親親之殺。”
“殺”是切到這裏為止。
這是講親親要有分寸,過分了不行。過分了就是完全自私了,你不能愛他人、愛天下了。對於父母的孝順,也要有一個範圍,過分了,也錯了。這就是中庸之道的“親親之殺”,講的就是一個分寸、界線,過了就失道了。
名可秀接着舉例,以《宋刑統》中的“親親相容隱”——簡稱“親親相隱”或“親親容隱”——來舉例。
這個律條最初是源自於《論語·子路》中的言論:
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葉公對孔子說:我們村有個叫直躬的,別人家的羊跑到他們家了,被直躬的父親私吞了,直躬就舉告了。孔子說:父子相親乃天理人情,隱下其過不宣揚才不傷父子之情,明辨是非的意思就在其中了。
名可秀曾經在《論語集注》中對孔子這段話有過詳細的論注,她說:“攘羊”的意思是對誤入自家羊圈或羊群里的羊不驅逐、不聲張,順便佔為己有,而非盜竊或搶奪。從法律上來講,沒有犯盜竊罪或強佔罪,只是道德上的過失。所以孔子主張兒子隱瞞父親的這種過失,勸諫父親歸還羊,或自己把該羊放出或送還,或私下裏用其他方式補償失主的損失,既全了父子之間的親情,同時也彌補了父親的過失。如果首先就向外人或失主告發、宣揚父親私吞人家的羊,孔子說這就過分了,不為“直”——“直”在這裏不是“正直”,而是“明辨是與非”的意思。
名可秀當然不是空口白牙的這樣解釋,這是有論證的。
她首先論“隱”,引用《論語·季氏》之語:“言未及之而言謂之躁,言及之而不言謂之隱,未見顏色而言謂之瞽。”——其中“言及之而不言謂之隱”,就是知情但不說叫“隱”。孔子的定義很清楚,“隱”是不說,不顯現,不張揚,怎麼成了窩藏包庇呢?“為隱”也不是“把隱”“將隱”——“為隱”這裏面沒有主動做什麼的意思,而是“保持沉默”。
她又引用《左傳》的記載:法官叔魚受賄入獄,其兄叔向認為叔魚“貪以敗官”,其罪當殺。孔子評價叔向說:“叔向,古之遺直也。治國制刑,不隱於親。”
孔子說:叔魚作為法官貪污受賄,影響司法公正,是明確的司法**;叔向作為公職人員,對其弟叔魚的**行為並不“互隱”,而是據實數罪並依法論罪,這是“治國制刑,不隱於親”。
名可秀論注道,在《左傳》裏孔子對叔向“不隱於親”贊為義直,《論語》裏孔子對攘羊事“父為子隱、子為父隱”贊為有直,由此可見,孔子認為要據父子案件之輕重和正義酌情處理,或告或隱,當區分處理,把握分寸,以求中道。
名可秀又用《禮記·檀弓》中對“齊家”與“治國”中的“隱”、“犯”的規定:“事親有隱而無犯。事君有犯而無隱。事師無犯無隱。”
什麼是“事親有隱而無犯?”
名可秀解釋道:“幾諫謂之隱,直諫謂之犯。”幾諫就是委婉規勸的意思,所以“隱”亦有微諫之義。
名可秀的這句解釋還結合了《論語·里仁》之語:“子曰:‘事父母幾諫。見志不從,又敬不違,勞而不怨。’”
這是說,父母有過錯,做子女的要和顏悅色地規勸,如父母不從,仍嚴肅、恭敬、婉轉地再勸。“不違”,是不違背社會的規範,即堅持原則,對父母也不能遷就,但又不違子女對父母之禮,故不能太強硬,避免反目成仇。等到父母心情好時,再委婉勸諫。假如父母還不接受,做子女的雖心中憂愁,但沒有怨恨。
所以,名可秀一直強調讀《論語》這種微言大義的聖賢典籍一定要聯繫上下文,割裂來理解肯定是出錯的。
她又引用《禮記·內則》對此的詮釋:“父母有過,下氣怡色,柔聲以諫。諫若不入,起敬起孝,說(悅)則復諫;不說(悅),與其得罪於鄉黨州閭,寧孰諫。”
意思是說:反覆微諫無效,最後不得已時,也可對父母犯顏直諫。
可見,孔子的“子為父隱”,並不否認兒子有持義勸諫父親過錯的義務,“持義諫親”才是孔子這句話背後的應有之義。
故,“親親容隱”是有界線的,有分寸的,不是任何情況下都要講“親親容隱”。
這個界線,她引用《禮記》中的表達:“門內之治恩掩義,門外之治義斷恩”。
“恩掩義”表示以“恩”為主導原則,但並不完全排斥“義”的原則,“義斷恩”則表示以“義”為原則而摒棄“恩”的原則。
那什麼是“門內”,什麼是“門外”呢?
她引用鄭玄註解的《禮記》中語道:“事親以恩為制,事君以義為制,事師以恩義之間為制。”
這就是說,在政治公共領域與事務中,以“義”為原則,在家庭私人領域與事務中,注重親恩的護持。
簡單地講,如果你的父親是平頭老百姓,強佔了別人的錢,你私下裏償還就是了,不要舉告損了你們父子間的親情,法律也允許你有“親屬作證豁免權”;但是,如果你的父親是官員,你自己也是廉政官員,你的父親貪污了,那你就必須如同叔向處置他的弟弟叔魚一樣,這個時候不講“親親相隱”,你必須舉證你父親的罪,不能擁有“親屬作證豁免權”。
這就是中庸精神,它維護人情倫理的“禮”,但不能過,要有分寸;同樣,它維護人間的“法”,但也不能過,過了就違背了仁義。
名可秀又論,儒家的“孝”,事實上包含了不能陷親人於不仁不義的內涵。
《論語·為政》道:“孟懿子問孝。子曰:‘無違。’樊遲問孝,子告之曰:‘孟孫問孝於我,我對曰,無違。’樊遲曰:‘何謂也?’子曰:‘生,事之以禮;死,葬之以禮,祭之以禮。’”
名可秀在《論語集注》對這段話論註:
無違,不違背什麼呢?不違背禮,不是不違背父母的一切意願。《左傳·襄公二十六年》語:“古人凡背禮者謂之違”。故,愛父母,孝順父母,不是一切都聽從父母,不是滿足父母的所有要求,而是在聽從父母的話、滿足父母的意願時,以社會公認的尺度、法則、規矩、規範來辦事。如果父母讓子女做非法的、不合理的事,子女做了反而是不孝,即陷父母於不仁不義。父母活着的時候,做子女的在禮的規範下,盡心竭力地服侍他們;父母死了,做子女的在禮的規範下,來安葬、祭祀他們。這是“孝”的本意。
她也引用了這段論注來總結孔子的“親親容隱”,按衛希顏的理解,有三點:其一,“親親容隱”之“隱”是隱默之義,是知而不言的不作為性,而非窩藏、包庇之義;其二,“親親容隱”有界限,即只限於家庭成員的所作所為沒有逾越社會公認的規範、原則;其三,“親親容隱”是不對外人或官府宣揚或告發其親的過失,但“隱”亦要求家庭成員之間以公義來相互教育、幫助、規勸、批評。
名可秀的論注,就將孔子的“父子為隱”闡發得令人清楚而不感到困惑了。雖然儒學界爭論得很厲害,認為父子人倫是大禮,任何情況下都應該“隱”,但名可秀的論注得到了皇帝和多數士大夫的贊同。這就好比“忠孝不能兩全”怎麼辦?都盡孝嗎?那國家怎麼辦?也有很多儒家學者認為名可秀論注得有道理,因為《集注》裏引用的論證之語不是名可秀主觀臆造的,都是可以找到聖賢之語的出處的,更何況,孔子以《易經》為諸經之首,肯定不會片面強調哪一方面,走極端。
現在,名可秀在稷下講《中庸》,論起“父為子綱”時,以“親親容隱”為例,闡論道如果父親不仁不義,則不能為子之綱,因為這樣的綱會敗壞社會的風氣,危害天下大矣。不能以小家害大家。這是治世、平天下的道理。你自己在家裏修心可以講人情,但你出來當官,就不能只講自家的人情。只講自家的人情,你不要當官。為官,是公職,公職就意味着擔負了公義的責任。
再觀《論語集注》釋父子為隱時,其中就有對官員親隱的論註:“官,古字之義,以冖覆眾,治眾之意也。故官者,為公職。公職者,民供也。比之庶民有權有利,故須承負比庶民更高的責任和公義,此亦為‘公平’之義也。”
不想盡公義?行啊,摘去你的官帽子。不當官,沒有享受到權和權帶來的利益,那就不要求你承擔維護世間秩序的責任了。你父親殺了人,你可以不作證,法律容許你“不言”,但是你阻礙辦案,銷毀證據,那就不行了,這就觸犯了法律,不是“容隱”的範圍。
據說當年已致仕的大理寺參政謝如意看到《論語集注》的這一段時,失態下跳了起來,背着手轉了好幾圈,然後給名可秀寫了一封長信,就禮與法探討觀點。《宋刑統》中有關“親親容隱”律條的增加條款就是在這位刑律界宿老的大力推動下完成。
名可秀這回在稷下講中庸,將父子的綱常講得更進一步,無論你何種情理,“發而皆中節,謂之和”,持私過分而無“中節”,則小家和、天下不和,然則天下的秩序破壞了,小家又能和嗎?
她又講君臣之道,“君為臣綱”。君要有君的仁德,才能成為臣忠誠的綱。如夏桀、商紂,失了君之仁德,屢諫而無改止,則臣以之為綱,就失了天下的大仁。所以,君要有君的分寸,臣要有臣的分寸,“發而皆中節謂之和”,君臣相和,天下就太平了。
又論夫妻之道,“夫為妻綱”。
作者有話要說:這章講親親容隱比較多。
貌似以前有同學專門評論這個,嗯,算是在這裏做個回應吧。
當前法律界對這個問題爭論得也蠻厲害的。
某西的看法,基本就在文中了。
現實中來講,大家都不願意舉報自己犯了法的親人,這是人之常情。(如果一個親人傷害自己另一個親人,是否舉報這又另論。)
人之常情可以理解,但是,因為“親親相隱”而傷害到其他人,甚至為了包庇親人而陷害其他無辜的人,這就不能用人之常情去理解了。
現在很多貪官將子女送到國外,貪的錢也是為了子女讀書——子女要為父親隱瞞貪污之罪,這也是人之常情,但作為公義來講,大家都是不認同的。不過,這是站着說話不腰疼,真輪到自己身上了,估計也夠痛苦。咳,根源來講,還是別貪。人處身不正,到時家人痛苦,也只能說是自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