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6章 審判院調節,我方要求賠錢加道

第316章 審判院調節,我方要求賠錢加道

第316章審判院調節,我方要求賠錢加道歉!

會議開了半個多小時,視頻被逐幀過了十幾遍,幾名律師逐個發言談一下自己看出來的“問題”。

劉有泉對這次的會議結果非常滿意。

“嗯,今天的會就開到這裏吧。”

劉有泉合上自己的筆記本,上面記錄的是他關於案件的總結…

一切準備就緒,就等審判院的和解了。

另一邊,李晨也是準備好了自己的一切。

這些天,他都在該銀行的城市轉悠,更是親身體驗了一下普通“儲戶”的難。

商都銀行的員工膽子還真是大啊!

自己本來是存錢的,他們先是忽悠自己存成死期,說年率高,到最後竟然成了購買理財保險…

那工作人員還以為李晨什麼都不懂…

半個月後,李晨接到黃大發的電話,說是審判院那邊通知他們過來談一下和解的問題。

這也只是一個流程。

訴訟調解,就是一個試探的過程。

對方有什麼具體的要求,他的依據又是什麼。

劉有泉想知道黃大發背後的人,這才讓商都銀行的行長嘗試調解。

這也是劉有泉保證不賠錢的情況下張行長才同意的。

而李晨也想見識一下這位“囂張”銀行背後的高人的手段,便在黃大發詢問時讓他同意對方的要求。

九月十二號,李晨再次抵達難河省A市。

抵達的時間是晚上,下了飛機后便打車趕往自己預定的酒店。

在酒店又開始疏理自己的思路。

案件的周期連在一塊了,他最近也都在忙一個有關於行政的案子,思考最多的也是如何更合理的和對方溝通。

老是講,作為一名律師,他還真不怎麼怕得罪執法單位和政府機構。

因為你本身就是吃這碗飯的,做起事來還畏手畏腳的,那還怎麼要回本該擁有的正義?

律師本身就應給強硬與剛正不阿,可硬也要有個度。

接了官司到地方跟執法單位咔咔就是一頓懟,贏了官司后拿着委託人的錢拍拍屁股走人了,人家委託人又該怎麼辦?

不是他李晨把事情想的太陰暗,而是有些事情你只能把事情往陰暗裏想才能有最佳的解決方案。

同樣的一件事,你遇到的人不同所得到的結果也是必然不同。

見人說人話,與鬼說胡話。

真碰到那些小心眼的領導,伱還真不能玩命的去懟。

畢竟你都知道了人家是小心眼還不跟人家留面子,那就要做好穿小鞋的準備。

所以李晨也給了那位委託人提供了兩種解決方案:

第一,自認倒霉。

吃一塹長一智,賠點錢就當做貢獻交個朋友。

畢竟雙方的身份本來就是不對等的。

第二則是硬剛到底。

一就是一二就是二,該是身就是什麼,凡事都要有個說法,不能你說什麼就是什麼。

那位委託人選擇了第二個方案。

理由嘛…

因為錢!

他們夫妻兩人本來是算是個小資本家,為了建設農村才回家搞投資。

現在全部成本都投進去了,家底都掏光了,一毛錢沒賺到還欠銀行兩千多萬,這個虧他們不能認!

對於對方的想法李晨也早就知道,這事要放在他身上他也忍不了。

當初約定好的東西,也是有批文的,結果五年後自己的廠子成了違規建築?

這不是瞎扯淡么?

當然了,作為局外人,該說的東西也要和人家說清楚才對。

畢竟一旦撕破臉皮,這個事就不在是簡單的投資建廠這麼簡單了。

李晨和那位委託人聊到十二點才算結束。

次日早上八點鐘,李晨的鬧鐘響起,關掉鬧鐘起床洗漱準備前往審判院。

抵達審判院的時間是八點半,在路上買了幾個煎包一杯豆漿當作早餐。

“李律師…”

黃大發本人和他的父母早就在審判院門口等候多時了,見到李晨的身影后便立刻迎了上去。

“進去吧。”

李晨點了點頭,隨後邁步走進審判院。

調解的時間是九點鐘,對方的人在八點五十五才抵達現場,比主持調解的工作人員還晚了幾分鐘。

當然了,人家的理由也十分的充分,說是給銀行的員工開早會…

主持調解的就法官並沒有在意這些細節,介紹雙方的身份,隨後就是讓黃大發談起自己的要求。

“我們這邊的訴求是這樣的。”

李晨聞言後接下話來開口說道:“我的委託人黃大發,由於某些原因遭受了不公平的待遇,其本人更是在懺悔所里關押了四百零八天。

而之後的事,某些人也是受到了應有的懲罰,但我認為其最根本的原因,和商都銀行有着脫不開的關係。

理由有兩點:

第一,黃大發取錢的真正理由。

我的當事人黃大發代替他父親取錢,其本身就是為了給他病危的父親看病,而在取錢時,他也是向工作人員說明了自己的理由。

多次去銀行,就是因為你們商都銀行的工作人員不作為造成的。

作為替取儲戶,你們工作人員應該告訴對方需要什麼手續才能辦理取款業務,而不是一次又一次的讓儲戶來回跑。

第一次說要村裏的證明,拿來了還說不行,為什麼不能一次性說完?

如果你們一次性說完,我的當事人也不會三番五次的去銀行辦理業務,更不會被執法機關誤認為是劫匪的同夥而採取的踩點。

第二點,也是最關鍵的一點。

我的當事人黃大發之所以被武協機關當成罪犯和你們工作人員的誤導是脫不開關係的。

你們銀行明知道我的委託人黃大發是取錢救父而非銀行劫匪,還向執法機關傳達錯誤信號,這也是我委託人被武協執法機關錯認為是劫匪真正的原因。”

還有一件事是非常重要的一點:

當嫌疑人已經被扣押,且超過規定的釋放期限,那這件事就很難以無罪結束…

而有很多人的事情就是這樣…

以錯誤為開始,又以錯誤而終結…

“綜合所述,我方向對方商都銀行各項賠償共計三百零八萬,並要求商都銀行為他們不當的行為為我當事人道歉。”

沒有什麼要比金錢更能安慰一個受傷人的內心。

如果有,那肯定是多億點!

商都銀行的張行長聞言臉色瞬間垮了下去:“這不可能!”

當成新書寫吧,看看訂閱多久能拉回均定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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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你做律師,怎麼全都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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