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4章 戰爭罪行審查委員會

第284章 戰爭罪行審查委員會

第284章戰爭罪行審查委員會

自遼東成功收復的消息傳到關內后,原本還在消極抵抗的整個原大明官場體系盡皆為之一震,配合度明顯好轉許多,各地幾乎傳檄而定。

以快打慢不到一月就已經兵臨南京城下,有崇禎投降詔書和激光投影的視頻為證,敢於稱兵者皆是叛逆,待兵不血刃拿下南京后,往後的整個南方的投降速度只與民眾軍各軍南下行進速度有關係,到了崇禎二年末整個大明版圖皆已經被納入民眾聯盟手中。

這些戰爭衝突寥寥無幾,暫且不表,這段時間最為吸引人眼球,成為大明乃至第三世界全球輿論焦點的是對於此次統一戰爭中的抵抗勢力的審判。

其中尤以遼東建奴的審判最為受第三世界關注。

在崇禎二年十月七日第一軍拿下瀋陽后,民眾聯盟下屬的人類人權理事會在京師成立了戰爭罪行審查委員會,即確定了懲辦戰犯七項原則:

理事會強調建奴戰爭罪行應從西曆公元1616年,努爾哈赤建立后金政權,定都城赫圖阿拉為起始點算起,來確定戰爭犯罪證據調查原則,所有犯罪的戰犯應依照民眾聯盟基本法進行審判,根據委員長劉澤提議設置“反人類”罪為基本量刑準繩。

一個月後,民眾聯盟對建奴戰犯的審判前期準備工作基本結束,有關部門聯合起草了《戰爭罪犯處理委員會工作報告》。

據人類人權理事會述其肇始,戰後懲治戰犯的七條原則:

一、政策與程序由民眾聯盟及其部分遼東倖存者各界代表共同商定。

二、適用現行人類人權法等法規。

三、審判終了后立即實行。

四、開具罪犯名單及證據。

五、不限期追溯逮捕罪犯。

六、嚴防戰犯逃庇隱匿。

七、漢奸等罪犯應與建奴有別,前者應據照人類人權法從重從嚴處理。

這是自第二世界建立人類人權理事會以來其最大的動作,首先在遼東調查建奴戰爭罪行的工作由民眾聯盟抽調原大明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官員在瀋陽進行前期資料收集工作,並誠摯邀請第三世界的法律界人事協助人類人權理事會展開工作,並在第三世界網絡上公開招募對此感興趣的各界人事,組成民間監督團,監督以上主審人員,其有公佈進展和建議權。

本着公眾公開的原則,在初期的混亂中,各項工作逐漸進入正軌。

首先人類人權理事會的工作流程分為:

1.制訂戰爭罪行範圍,向全社會徵集戰爭犯罪證據。

2.討論聯合審判的組織機構。

3.組織法學專家研究懲治戰犯的有關法律和審判程序。

4.確定最終判決結果。

關於證據的徵集,公開提交了證據應具備的條件和要素,以期在審判中作為有效的呈堂文件。

主要由以下各方面組成:

經審核一部分業已移送調查戰事罪行委員會之戰罪案件后,應遵循下列各點:

一、調查戰事罪行委員會以為任何特殊戰罪案件,向該委員會提出犯罪證明狀者應敘述:

(1)犯何種罪行

(2)罪犯能否證實

(3)罪犯就其所為地位言,其應負責任之輕重如何

(4)犯罪行為是否出諸罪犯本意,或系服從命令,或由於執行某種計劃或法律處置

(5)足以證明犯罪之證據為何

(6)被告有無可能抗辯之跡象

(7)所提戰罪案件是否認為相當完善

二、調查戰事罪行委員會希望法律界人事本着法律的嚴謹性,於致送戰罪案件時,除標明其屬於戰事罪行一覽表內何種項目外,並註明罪犯違反刑法(普通刑法或軍事法)何類條款。

三、調查戰事罪行委員會深知在某種場合,為顧全證人個人私隱起見,欲鑒定證明書內所舉證人,或舉出證人姓名為本不可能,但委員會應最低限度將犯罪證明,對罪犯之告發等作概括敘述,至一切有關證人之消息報道,如該委員會或第一組認為必要時應予口頭通知。

四、委員會希望致送委員會之每一戰罪案件,除署名原件外,最少能附同抄件四份(用複寫拷貝即可)。

五、凡戰罪案件應在規定表示內註明(例如犯罪事件第某號)順序,按照檔案號碼編列,以便查考,此法之目的在避免錯誤發生,以免戰罪案件尤以案中罪犯不知姓名者彼此混淆。

六、戰事罪犯曾任軍職或文職之官階,軍隊番號所屬單位,均應保留原文,以備委員會將其準確列入戰事罪犯名單內。

七、其有關俘虜集中營者,如若可能,應敘述:

(1)集中營所收容之俘虜,系屬官員,抑屬其他階級

(2)集中營之正式號數及標記

(3)集中營所在地之籍貫及其正確地址

八、為顧及證人有死亡及失蹤可能,或地理上的隔離,或考慮到建奴在佔領區內有故意破壞犯罪證據的可能起見,委員會希望主審人員注意,應即以正當格式登記戰罪證據,其目的不僅在供委員會之運用,亦所以備將來在適當法庭前對該等罪犯提起訴訟之需。

由於這是面向三個世界公開審判一個超大盜匪集團的工作,涉及人數之多,跨時之長世所罕見,所以要想徵集能夠在法庭審判戰犯使用的證據,難度相當高。

可以預見證據徵集過程中遇到的肯定是難以想像的困難。

由於戰爭期間建奴集體對大明遼東百姓實施暴行的時候,誰是具體的施暴者?姓甚名誰?什麼單位?什麼職務?

他們的罪行如何被有效地記錄?

另一方面,被害者又如何能對罪犯進行符合法律要求的指證?

當八旗軍在殺害、追逐百姓的時候,百姓處於極度恐懼狀態,怎麼能知道建奴是什麼人?多數受害者已經死亡,無從控訴,即便是倖存者,面對殘暴的建奴,由於語言不通,流動性大,受害者也很難確切指認。

而建奴更不會刻意保留自己犯罪的任何證據。

針對於這個嚴重的不對稱,使得當年人證物證的收集和保存均有相當的困難的問題。

所以委員會特彆強調審判將以倖存者、當事人等人證和現場考古調查現場物證為主,針對於集體性犯罪確定沒有確實證據的,也當以人證為主,對其犯罪嫌疑人進行隔離審訊,原則上遵循按已有犯罪事實判決,不得引申第三世界歷史時間線的各種未在第一世界時空發生過的犯罪。

此外針對於這種集體性犯罪的特殊情況,基本原則上按照疑罪從有,受利者皆有連帶責任。

對於未有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則專門建立贖罪營進行撫育,由人類人權理事會負責管理。

關於人證則由軍管機構佈告、各村駐軍、報紙等等方式,通過各種途徑,廣泛宣傳調查建奴罪行的意義、目的,發動全民參與。

主要宣傳自努爾哈赤起兵以來,建奴所犯暴行如殺傷、姦淫,罄竹難書。

懲處此種暴行,須先搜集詳確資料及證據方可以教世人。

本會現正加緊進行此項調查工作,並經制定詳細表式備索。

茲為簡便迅速起見,將調查要點摘列於後:

(一)凡親睹或身受建奴暴行者,將暴行事實、日期、地點作一詳細報告(不拘格式,紙宜堅

牢,用墨筆抄寫或前往民眾聯盟各地專門受理點口述撰寫)。

(二)如知道犯人姓名,並請註明。

(三)末后開列報告人身份(姓名、籍貫、職業、住址處)並簽名蓋章。

(四)同一案件見證人或被害人不止一人時,可聯合提出報告。

(五)如有有關證據請一併寄送本會。

如有函詢或面商,請與該會接洽。

各報告人姓名及報告內容,該會當負責代守秘密。非得本人同意,決不發表。

特此公告

建奴罪行調查委員會

由於毛文龍所部已被逼降,皮島老弱婦孺皆返回遼東各地安置,皮島已空,第一軍將派遣一旅兵力進行看押,將被俘虜建奴八旗皆集中於朝鮮鐵山之皮島,所部看守人員不足之處由原皮島兵卒志願充當。

建奴八旗各軍官旗主及其文官等皆隔離於瀋陽,按照單人單間,不得相互交談串供的方式進行審問審查。

另遼東各地非軍事人員的建奴真夷百姓將強制性的統一集中於瀋陽城,進行協助調查工作。

如有抗拒反抗者,皆可軍法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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