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家的待遇和地位(轉載)

士家的待遇和地位(轉載)

士家的待遇和社會地位,不少史家認為士家高於奴婢而低於編戶齊民。其論據是:當sè婚配,重士亡法,無仕進可能等。關於所謂當sè婚配,據《三國志》卷3《明帝紀》注引《魏略》載:

太子舍人張茂,以吳、蜀數動,諸將出征,而帝盛修宮室,留意於玩飾,賜與無度,帑藏空竭;又錄奪士女,前已嫁為吏民妻者,還以配士,既聽以生口自贖,又簡選其有姿sè者,內之掖庭,乃上書諫曰:“臣伏見詔書,諸士女嫁非士者,一切錄奪,以配戰士,斯誠權時之宜,然非大化之善者也(由此可知,曹魏原無限制士女婚嫁之法,明帝錄奪已嫁非士者之詔書,不過是暫時權宜之計,並非固有制度)。臣請論之,陛下,天之子也。百姓吏民,亦陛下之子也。禮,賜君子小人不同ri,所以殊貴賤也。吏屬君子,士為小人,今奪彼以與此,亦無以異於奪兄之妻妻弟也,於父母之恩偏矣(由此可知屬於君子之吏尚不以娶士女為恥,士家與百姓並無何區別)。又詔書聽得以生口年紀顏sè與妻相當者自代(可見詔書的主要目的是使戰士能娶妻室,而非一定斷絕大家與一般民眾已有的婚姻關係),故富者則傾家盡產,貧者舉假貸貰,貴買生口以贖其妻,縣官以配士為名,而實內之掖庭,其醜惡者乃出與士(指出詔書的目的首先是明帝yu乘機掠取美女),得婦者未必有懽心,而失妻者必有憂sè,或窮或愁,皆不得志。夫君有天下而不得百姓之懽心者,不危殆(張茂上書首先從曹魏政權的立場和利益着眼)。……願陛下沛然下詔,萬幾之事,有無益而有損者,悉除去之,以所除無益之費,厚賜將士父母妻子之饑寒者,問民所疾,而除其所惡,實倉廩,繕甲兵,恪恭以臨天下。如是,吳賊面縛,蜀虜輿櫬,不待誅而自服,太平之路可計ri而待也。”

以上張茂所談士女被強行配嫁之事,是有的史家視為士家地位低於平民的論據之一。但,須知在封建時代,受**皇帝yin威壓制與凌辱的婦女,非只限於士家。例如晉武帝在泰始九年(273年),“詔聘公卿以下子女,以備六宮,採擇未畢,權禁斷婚姻。”連統治階級上層婦女都難免被掠奪,遑論士家百姓!魏明帝下詔錄奪士女,雖為了滿足其個人貪yu,然亦非全無照顧戰士娶妻之意。如果說詔令虐待了士女,但尚有其利於土息取妻的一面。至於一般吏民則徒有失妻之痛,而無任何代償,這樣,怎樣能說士的身分低於平民呢?再如張茂反對錄奪士女,主張“厚賜將士父母妻子之饑寒者”,亦說明當時有識之士還是能夠體會到在三國分爭局面下爭取軍心、民心的重要xing。說明當時曹魏君臣上下並無賤視戰士到不及平民的意向。所以我認為把“當sè婚姻”作為士家社會地位不及平民的論據之一,是占不住腳的。據《三國志》卷5《后妃傳》言:

文德郭皇后,安平廣宗人……后姊子孟武還鄉里,求小妻,后止之。遂敕諸家曰:“今世婦女少,當配將士,不得因緣取以為妾也。宜各自慎,無為罰首。”

從“宜各自慎,無為罰首”的話來看,如吏民私自娶有礙戰士婚姻的婦女為妾,可能為刑法所不容許。當然,這可能只是一紙具文,但總不能得出“當sè婚配”為士家地位特別低賤的論據。

下面再談談“重士亡法”。據《三國志》卷22《盧毓傳》:

盧毓,字子家,涿郡涿縣人也。父植,有名於世……崔琰舉為冀州主簿。時天下草創,多逋逃,故重士亡法,罪及妻子。亡士妻白等,始適夫家數ri,未與夫相見,大理奏棄市。毓駁之曰:“夫女子之情,以接見而恩生,成婦而義重……今白等生有未見之悲,死有非婦之痛。而吏議yu肆之大辟,則若同牢合巹之後,罪何所加?且《記》曰:‘附從輕’,言附人之罪,以輕者為比也。又《書》云:‘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恐過重也。苟以白等皆受禮聘,已入門庭,刑之為可,殺之為重。”太祖曰:“毓執之是也,又引經典有意,使孤嘆息”,由是為丞相法曹議令史。

以上一段材料,說明曹cāo初期,因多逋逃,故加重士亡法,雖已過門尚未與夫相見之亡士妻白等,執法者亦yu將其處以死刑,曹cāo交給群下討論,卒聽取盧毓之議,免白等死罪。這一事實,似不能說明士的身分之低賤。當cāo討袁譚時,“民亡椎冰”,尚得死罪,說明cāo對平民的刑罰亦並不較對士為輕,所以我認為將士逃亡而罪及妻子的事作為士身分低賤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缺乏說服力的。又據《三國志》卷24《高柔傳》:

高柔……轉拜丞相理曹椽……鼓吹宋金等在合肥逃亡,舊法,軍徵士亡,考竟其妻子。太祖患猶不止,更重其刑。金有母、妻及二弟皆給官,主者奏盡殺之。柔啟曰:“士卒亡軍,誠可可疾,然竊聞其中時有悔者。愚謂乃宜貸其妻子,一可使賊中不信,二可使誘其還心。正如前科,固已絕其意望,而猥復重之,柔恐自今在軍之士,見一人亡逃,誅將及己,亦且相隨而走,不可復得殺也。此重刑非所以止亡,乃所以益走耳”。太祖曰:“善”。即止不殺金母、弟,蒙活者甚眾。

以上材料只能說明曹魏執行之士亡法有過由重變輕的歷程,不能說明士的身分比平民更低。同傳又載明帝時:

護軍營士竇禮近出不還。營以為亡,表言追捕,沒其妻盈及男女為官奴婢。盈連至州府,稱冤自訟,莫有省者。乃辭詣廷尉。柔問曰:“汝何以知夫不亡?”盈垂泣對曰:“夫少單特,養一老嫗為母,事甚恭謹,又哀兒女,撫視不離,非是輕狡不顧室家者也。”柔重問曰:“汝夫不與人有怨仇乎?”對曰:“夫良善,與人無仇”。又曰:“汝夫不與人交錢財乎?”對曰:“嘗出錢與同營士焦子文,求不得。”時子文適坐小事系獄,柔乃見子文,問所坐。言次,曰:“汝頗曾舉人錢不?”子文曰:“自以單貪,初不敢舉人錢物也。”柔察子文sè動,遂曰:“汝昔舉竇禮錢,何言不邪?”子文怪知事露,應對不次。柔曰:“汝已殺禮,便宜早服。”子文於是叩頭,具首殺禮本末,埋藏處所。柔便遣吏卒,承子文辭往掘禮,即得其屍。詔書復盈母子為平民。班下天下,以禮為戒。

以上事實表明營士的身分並非比平民低,第一,竇禮除能養活妻子兒女外,還能養一老嫗為母,事之甚謹;且有餘錢借給別的營士,表明其家情況尚較優裕;第二,廷尉高柔親自為竇妻jing心處理冤案,表明朝廷對於營士家屬的痛癢並非不重視;第三,從詔書“復盈母子為平民”一語看,知竇家原來的身分即等於平民。

關於士家子弟絕無仕進可能的提法,始自著名魏普南北朝史專家唐長孺先生,唐先生在其《晉書趙至傳中所見的曹魏士家制度》一文中認為趙至的出身是士伍,只有從士伍出身這一點去理解,才能解釋趙至以後的許多表現和行徑。唐先生認為,以趙至的身分在本郡絕無仕進的可能,所以他才遠投遼西落戶。後來趙至當了州從事,“宦立”的目的可算初步達到了。但他不能使自己的父親擺脫士籍。他不僅不能榮養,甚至不能公開父子關係。因此,趙至在這種隱痛心理下嘔血死去。

唐先生以上**,過去也為我所折服,唯最近我細讀《晉書》卷92《文苑·趙至傳》,覺得唐先生的提法還有商榷的餘地。《趙至傳》不僅未能真正表明士家子弟不能仕進,反而透漏了一些可以仕進的跡象。首先,當趙母看到維氏縣令到任時的顯赫場面,而產生希冀其子將來也能如是的想法,便表明了士伍子弟仍能仕進。假若毫無仕進可能,趙母豈能產生若是念頭。再者,假若年僅十三歲的趙至原來沒有讀過書而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他豈能一感母言,立即詣師受業,到次年便“詣洛陽,游太學”,往後又多次遠行,訪尋名流嵇康等人。所有這些都非一般士家子弟和農民所能辦到,且趙至縱然富有文采和縱橫才氣,假若趙家經濟拮据,亦無盤纏可供趙至支出。唐先生認為趙至所以能外出遊學求宦,乃系隱瞞了他的名姓和士家子弟身份,但卻未及考慮到趙家的經濟狀況和趙至母子所產生逐名求仕意向的客觀因素,且看《趙至傳》中所載趙至與嵇康長侄秘善書自陳其志趣之語曰:

顧景中原,憤氣雲踴,哀物悼世,激情風厲。龍嘯大野,獸睇**,猛志紛紜,雄心四據。思躡雲梯,橫奮八極,披艱掃穢,盪海夷岳,蹴崑侖使西倒,蹋太山令東覆,平滌九區,恢維宇宙,斯吾之鄙願也。時不我與,垂翼遠逝,鋒距靡加,六翮摧屈,自非知命,孰能不憤悒者哉!吾子……翱翔倫黨之間,弄姿帷房之裹,從容顧眄,綽有餘裕,俯仰吟嘯,自以為得志矣,豈能與吾曹同大丈夫之憂樂哉!

由上可知,出身士伍家庭的趙至乃是一個心高意廣,胸懷遠志,豪邁不羈之人,這樣的人不會滿足於《晉書》本傳所謂“yu以宦學立名,期於榮養”。本傳稱嵇康死後,趙“至詣魏興太守張嗣宗,嗣宗遷江夏相,隨到涢川,yu因入吳,而嗣宗卒,乃向遼西而占戶焉”。如此看來,趙至之所以一度有入吳之意,恐與嵇康被司馬昭殺害,趙至因而對司馬氏心懷不滿有關。正因為趙至對晉不滿,所以他yu“蹴崑侖使西倒,蹋太山令東覆,平滌九區,恢維宇宙”。這是他的唯一大願。但他畢竟是一個敏於思維而短於務實的文人。當他剛開始“以良吏赴洛”,有了在晉朝宦達的可能,但又違背個人素願,就在這種矛盾心理中與世長辭了。如果說趙至臨死前的遺恨是未能“榮養”,還不如說他陷於進退兩難的政治處境中,更為切合他的為人和志趣。當嵇康死後,趙至尚思棄魏入吳,那裏有顧念雙親而思榮養的念頭呢?連《晉書》的作者都未能看穿趙至的內心憂悒所在,更何論生於千餘年後的唐先生呢?至於我現在的看法是否有可取之處,也只有等待閱者評定了。

從三國時的情況看,出身士伍的人也非絕不能仕進。曹cāo時作過郡守等官的河內人楊俊。就提拔過“本皆出自兵伍”的審固、衛恂二人,后審固歷官郡守;衛恂為御史、縣令。河內人王象少為人仆隸,被楊俊贖免,后象官至散騎常侍。仆隸是史家公認為低於士伍的下賤者,仍能得到仕進,商豎市儈之人,只要能折節力學,亦有出頭為官之ri。三國時代統治者都以“強者為兵,弱者補戶”,如果說戰士的社會地位反而不如一般百姓,恐怕是顛倒了輕重。曹cāo對戰士生活待遇的關注一向勝過餘事。魏晉之際,“人物播越,仕無當朝,人無定處,郎吏蓄于軍府”。軍中正是吏士常被撥擺之地,武將如于禁、樂進,均被拔於“行列之間”。許褚“所將為虎土者從征伐……同ri拜為將,其後以功為將軍封侯者數十人,都尉、校尉百餘人”。這樣,如果認為士伍無仕進可能,恐怕是與事實不符的。

綜上以觀,把士家的待遇和地位說得過分低賤是不適宜的。

關於士家的生活和作用,史書極少言及。唯《三國志》卷19《陳思王傳》注引《魏略》有一大段極可珍視的記載:

是后大發士息,及取諸國士。植以近前諸國士息已見發,其遺孤稚弱,在者無幾,而復被取,乃上書曰:“……臣初受封……得兵百五十人,皆年在耳順,或不踰矩,虎賁官騎及親事凡二百餘人。正復不老,皆使年壯,備有不虞,檢校乘城,顧不足以自救,況皆復耄耋罷曳乎?而名為魏東藩,使屏翰王室,臣竊自羞矣。就之諸國,國有士子,合不過五百人,伏以為三軍損益,不復賴此。方外不定,必當須辦者,臣願將部曲倍道奔赴,夫妻負襁,子弟懷糧,蹈鋒履刃,以徇國難,何但習業小兒哉!愚誠以揮涕增河,鼷鼠飲海,於朝萬無損益,於臣家計甚有廢損。又臣士息前後三送,兼人(體健力強者)已竭。惟尚有小兒,七八歲以上,十六七已還,三十餘人。令部曲皆年耆,卧在床席,非糜不食,眼不能視,氣息才屬者,凡三十七人;疲瘵風靡,疣盲聾聵者,二十三人。惟正須此小兒,大者可備宿衛,雖不足以禦寇,粗可以jing小盜;小者未堪大使,為可使耘穢草,驅護鳥雀。休候人則一事廢,一ri獵則眾業散,不親自經營則功不攝;常自躬親,不委下吏而已。陛下聖仁,恩詔三至,士子給國,長不複發……定習業者並復見送,..若晝晦,悵然失圖……若陛下聽臣,悉還部曲,罷官屬,省監官,使解璽釋紱……雖進無成功,退有可守,身死之ri,猶松、喬也”……皆遂還之。

以上材料,說明王侯藩國皆有士息。以曹植為例,他初受封,只“得兵百五十人”,曹植即靠士息擔任jing衛和農事勞作,小的士息從七八歲即除草護苗,六七十歲以上老士息眼已不能視,氣息才屬時,始能擺脫勞役。其壯年之士,則常被zhèngfu征去使用。實際上,士息等於私家部曲,故曹植逕以部曲稱之。但從另一方面也可看到,曹植對於屬下的六十名廢疾老部曲畢竟還給飯吃,使之苟延殘喘地活在人世,這種情況,比許多老無所養,輾轉餓死溝壑者尚稍勝一籌。接三國時人的壽命,活到五十歲就不容易,故劉備稱“人五十不稱天”。實際上,貧苦勞動大眾能活到四五十歲的恐怕還遠遠達不到半數。從曹植對士息的態度看,也還不是只使用,而全不關心其死活的。單拿曹植屬下士息來衡量,可能未必全面和適當,但結合其他許多事實來考察,也不能把士家所受的待遇說成比一般勞動群眾更低下。

在這裏,有一點需要說明的,即對於士家的待遇和地位不能一概而論,據《晉書》卷48《段灼傳》載段灼給晉武帝上疏說:

昔伐蜀,募取涼州乒馬、羌胡健兒,許以重報,五千餘人,隨(鄧)艾討賊,功皆第一。而乙亥詔書,州郡將督,不與中外軍同,雖在上功,無應封者。唯金城太守楊欣所領兵,以逼江由之勢,得封者三十人。自金城以西,非在欣部,無一人封者。苟在中軍之例,雖下功必侯;如在州郡,雖功高不封,非所謂近不重施,遠不遺恩之謂也。

由上可知,士是分有等級的,中軍的待遇最為優厚,故多由曹氏親族統領;次為外軍,如張遼、樂進、張郃等統率的軍隊是;再次為州郡兵及雜士,一般雖功高,亦不得封。至於金城太守楊欣所領之兵得封者達三十人,可以算是特殊的例外了。從知士之地位待遇亦大有區別。如在曹植封國中的士息可能屬於低賤之列。至於趙至之父可能屬於中外軍的等級,故趙至能自幼讀書,且外出求師,其父亦不斷往來於京師洛陽。據《文館詞林》卷662載晉武帝咸寧五年(279年)伐吳詔曰:

今諸士家,有二丁、三丁取一人,四丁取二人,六丁以上三人。限年十七以上,至五十以還。先取有妻息者。

根據以上抽調男丁情況推測,當時士家並非每家都有現役士兵,家中如有一丁男,即不在征取之列。至於曹植封國中之士家狀況恐怕是郡國中較劣的,陳壽於《陳思王植傳》言:“時法制,待藩國既自峻迫,寮屬皆賈豎下才,兵人給其殘老,大數不過二百人。又植以前過,事事復減半。”其他郡國的士家可能丁壯者較多,境遇較好,談論士家之地位與待遇,應根據總的情況觀察,不可以少概全。

上一章書籍頁下一章

三國之龍套

···
加入書架
上一章
首頁 言情穿越 三國之龍套
上一章下一章

士家的待遇和地位(轉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