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賣官鬻爵的邏輯

關於賣官鬻爵的邏輯

首先,漢代官員的品序主要是按俸祿區分。而這俸祿指的是年俸。如600石的縣長年俸是600石。1000石的縣令年俸是1000石。

其次,靈帝賣官鬻爵的邏輯是多少石俸祿的官,需花費多少萬錢的“份子錢”,這裏的單位是石和萬錢。

而石是糧食重量單位,東漢糧價約為1石糧100錢,而到靈帝時漲到200錢左右,至於黃巾起義之後,便無從考證了,但只能更貴。

由此我得到,萬錢是一石糧食折算成錢以後的50倍。即,600石的縣長年俸約為12萬錢,但走馬上任時需花600萬錢的“份子錢”。由此得出文中50倍之的結論。

注意賣官鬻爵不僅僅是那些花錢的買官的才需出份子錢,靈帝後期時,朝廷任命的官員也需要出份子錢。另外,普通白身的地主豪強一般只能花錢買低等爵位,例如關內侯之類。至於三公九卿這些品序比較高的官職,一般都只能賣給有官身的現役官員、或者之前有過高官經歷的白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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