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四章 改邪歸正

第三百六十四章 改邪歸正

《尚書》記載的周代審判程序,在開庭之始就要求“兩造具備,師聽五辭”。蔡沈注曰:“兩造者,兩爭者皆至也。周管以兩造聽民訟。具備者,詞證皆在也”。

楚秦訴訟繼承了這一原則。既認真聽取原告的陳述,又不忽視被告的供述和辯解。

經過歷朝歷代的發展,時下查案需要“五聽”和“聽獄之兩辭”技能。

所謂“五聽法”,就是偵察、審訊案情的人,在偵察、審訊聽取他們的供述時,要觀察嫌疑人的語言、臉色、呼吸、聽覺和眼神,從而作出判斷,雖然比神明裁判先進許多,但是依然具有主觀臆斷色彩。

五聽只是一種理論,現實生活中戲精太多,一般人靠五聽根本無法分辨真偽。所以要兼“聽獄之兩辭”,還要“察辭於差”,即分析雙方供述的矛盾,才能正確查案。

具體來說,五聽的實際適用對象有不少限制:

“辭聽”若是趕上善於詭辯狡辯或死不開口的人,察獄之官立馬壓力山大。

“色聽”如若趕上了超級心大的主或者一貫紅臉的關二哥,那青天大老爺可就心塞了。

“氣聽”,對內家功夫好、吐納穩定的臉皮高手,估計肯定沒戲,人家都能龜息。

至於“耳聽、目聽”,對於有缺陷的盲聾嫌犯都沒處“下嘴”。

當然,這般難纏的犯罪嫌疑人畢竟還是少數。都說做賊心虛,面對審訊盤問,罪犯終究會露出蛛絲馬跡,尤其是初犯者。

馮過雖算不上犯罪心理學專家,但因有着超越時代的見識,斷起案來還真有一套。

比如,他暗暗觀察那張劉氏,雖說哭的眼淚汪汪,但臉上卻未見太多悲凄之色。而且,他還注意到這位年輕婦人在丈夫被殺居然還穿了一身映花棉襖,裏面的中衣也隱約可見顏色鮮艷,而且頭髮梳的整整齊齊,這就不合常理了。若真是夫妻情深,丈夫遇害之際,還能保持儀容齊整、穿着鮮艷?

實際上,二人結婚八年無有生育,張三常年在外做生意,張劉氏一年中有七、八個月是獨守空房的。

經詢問張三家的左鄰右舍,雖說未曾收集到張劉氏不守婦道的證據,但確有不少男人覬覦其美色,騷擾者不斷。

據張三大兄說,許是張三知曉了些端倪,此次外出回家曾說過已將外面的生意了結的七七八八,以後會在本地尋份營生,不久其便遇害了。

結合種種跡象,馮過判斷張三外出做生意的這幾年,張劉氏大概是與人勾搭成奸,得知張三要回來守着妻子,又許是質問了心中懷疑,方讓張劉氏和姦夫下決心除去“累贅”以求長相廝守。

張劉氏和李四畢竟不是陳年慣犯,再如何掩飾也壓不住心中的鬼,讓馮過一唬一詐說出一套完整的證據鏈,當即便心理崩潰,一五一十的交待了犯罪經過。

事實正如馮過所推測的那樣,婚後張三常年在外行商,夫妻倆聚少離多。張劉氏性情外向,是個守不住寂寞的婦人,一來二去的便與本村李四勾搭上了。只因他們二人行事隱秘,並未敗露醜事,外人只隱隱感覺不太對勁。

去年年尾張三回家,在兄長隱晦的提醒下決定不再外出,只在家鄉做些買賣與妻子好好過日子。

一日,張三在外與友人喝酒時聽人說起張劉氏經常打扮的花枝招展與男人嘻笑閑鬧,回家時趁着酒勁質問妻子,張劉氏自是百般不認。

事後,她與李四說起此事。二人一合計,既怕事情敗露,又惱怒張三決意呆在家中會壞了二人的好事。一番商討之下,便生了殺心。

事發當天,張劉氏讓張三喝了不少酒,待他酒醉沉睡后,便與李四一道向張三伸去了罪惡之手……

恰好次日,李四聽聞時遷酒後“謀財害命將死者推入深溝”一事,頓時計上心頭,將張三的屍體運至一處深溝,再由張劉氏去衙門報案。

至於為何要斫去張三的頭顱,據李四交待是因為張三一直不閉眼,他看着心裏害怕才下的手……

哼,殺人時就不怕嗎?

案情真相大白,姦夫淫婦自有大定刑律懲處,也還了時遷清白。

呃,時遷是不清不白的。即便此次是他酒後吹噓而引來無妄之災,但“鼓上蚤”在鄰近數州可都是大名鼎鼎的。

“后夜當使妙手空空兒繼至。空空兒之神術,人莫能窺其用,鬼莫得躡其蹤。”

他時遷也可當得“妙手空空兒”之號,千次行盜無一失手,成了傳說中的“俠盜”,官府卻始終奈何不得。

若按定律,時遷簡直就是百死莫謝其罪的了。

秦之法,盜馬者死,盜牛者加。為了保護私有權,秦律對於輕微的盜竊罪,也處以刑罰。如“或盜採人桑葉,贓不盈一錢,何論?貲徭三旬”。對於群盜處罰更為嚴厲,如“五人盜,贓一錢以上,斬左趾,又黥以為城旦”。

漢興,高祖初入關,約法三章曰:“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其後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於是相國蕭何摭秦法,取其宜於時者,作律九章。”漢承秦制。漢律規定“盜馬者死,盜牛者加,所以重本而絕輕疾之資也”。對盜牛馬者施加死刑,這雖然是為了包含當時最重要的生產資料,恢復社會元氣,但由此也可以看出漢律對盜竊罪處刑之重。據《漢書·肖望之傳》載,由於鎮壓西羌反叛,西北八郡民陷於困頓,京兆尹張敞上書建議,有罪者“得以差入谷此八郡贖罪”,但“盜受財殺人及犯法不得赦者”不在此列。不過由於肖望之等人反對,最終並未實行。而對於無故侵入他人室宅廬舍、車船,其中或有盜竊嫌疑的,法律規定立即格殺而無罪。

後世各個朝代之法律雖各有更張,多沿襲漢法,對於盜竊,都加以重罰。以大定為尤。

“盜”與“賊”是兩種性質不同而又相互關聯的犯罪行為。所謂“盜”,《晉書·刑法志》云:“取非其物謂之盜”。由於“取非其物”的方式不同,又把“盜”分為“強盜”與“竊盜”兩種。凡以威力強取公私財物的行為謂“強盜”;凡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謂“竊盜”。所謂“賊”,則指“殺人不忌”及“逆亂者”。可見“賊”罪也分為一般殺人賊和“逆亂”賊兩類。所謂的“逆亂”賊,主要指以武裝形式進行反抗鬥爭的人民群眾及統治階級內部叛逆行為。其時,人們已經把“盜”與“賊”看作是一種漸進的關係,經濟反抗往往會轉化為政治鬥爭,在“盜”與“賊”之間並沒有不可逾越的鴻溝。如果說“盜”罪是“賊”罪的最初形態,“賊”罪則是“盜”罪的發展結果。

因此自北齊之後,歷代統治者都把“盜”與“賊”視為一體,在立法中合為一篇。

平心而論,大定打擊的對象主要還是劫掠,而非竊盜。而且,還曾經減輕饑民盜竊之罪,“故饑民可憫而不可疾,可濟而不可殺”。

但,太祖常威頒佈的敕令中規定,凡是盜竊贓物價值三貫以上的,一律處死。如果盜竊不成功,但是有傷人行為的,也一律處死。如果盜竊的財物沒有達到上限,在盜竊過程中也沒有傷人,那麼就在額頭刻上“強盜”兩個字發配到千裡外的牢城。從此“強盜”就成為了盜賊的終身代碼,走到哪裏都將被人一眼認出手腳不幹凈。

對於那些屢教不改,被抓住后還敢再犯的盜賊。大定的法律也做了規定,如果參與盜竊兩次以上,即便是從犯,也處於死刑。因此對於盜竊來說,大定可謂亂世用重典,懲罰的力度可謂極大,稍不注意就人頭落地了。

肯定有人會覺得這樣的刑罰太重了,盜竊只是竊取錢財,只要不傷人性命的情況下,沒必要判這樣重。大儒朱子夫便言“今人說寬政,多是事事不管”——這樣只會讓奸人得志。那些張口閉口為盜竊殺人者求生的,你們可想過受害者的無辜嗎?“是知為盜賊計,而不為良民地也。”——只知道為盜賊辯解着想,卻沒想過良民的痛苦。

包拯也對小偷極端不爽,對抓獲的盜竊犯往往從重從快進行處理,同時表示對於小偷不論多少遠近,都必須統統抓獲,免除後患。

是以,官府一旦較真,即便時遷再如何小偷小摸,也真的是“萬死莫辭”了。至於說拿賊拿贓,呵呵,“莫須有”了解一下。

馮過惜才,想着將時遷收為己用,給對方改邪歸正的機會,只要隨着他這位通判大人做事,可以既往不咎,且一個月給二十兩銀子。

這,完全不用選啊,能成為“公人”,再不用提心弔膽地過活,且有不低的薪酬,傻子才不答應呢。

馮過將時遷交給馮七,政治工作自有人去做,得將時遷的思想給矯正過來。

一段時間后,他開始讓馮七帶着時遷外出“工作”。幾番考察過後,時遷完全能勝任,便正式任命其為新組建的“懸鏡司”副司長,配合馮七負責情報收集一事。

於時遷而言,學以致用,如魚得水,算是踏上了康庄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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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定河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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