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章 贍養案宣判(下)

第四十四章 贍養案宣判(下)

第44章贍養案宣判(下)

這個案件判得吳美花、鍾定龍都不滿意,特別是鍾定龍。一個月300元,鍾定龍知道吳美花只會咬咬牙,絕不會讓步。鍾定龍想不到法院竟然這樣判,他感到無比的失望。

吳美花一回家就交待,不管法院怎麼判,一分錢都不要給鍾定龍。

吳慶雄道:“這不行媽,我一個朋友法院判了,他不還錢,年底時被關到了看守所。”

吳美花道:“一下子還近4萬,去哪裏拿那麼多錢。我就不信,死鬼敢把我的兒女送進看守所。”

吳慶雄道:“一個月二三百,這付得起,堂叔的借款,還有兩個多月時間,慢慢地想辦法吧。”

蘊靈道:“媽,堂叔的借款,爸還不起,我們兄妹若不還,就顯得不仁義了,多少盡能力還一些,免的被人說閑話。”

吳美花道:“唉,關鍵家裏現在哪有閑錢還債,就按你哥說的,還有兩個多月時間,慢慢地想辦法。但生活費,你們倆一分錢也不要給那死鬼。”

鍾定龍找到了易劍,說:“易律師,這一個月300元,哪裏能解決事情。”

易劍道:“唉,法院這麼判,我也沒辦法,都是你家裏的事,要不去租個房子住。”

“就沒別的法子了嗎?”

“不服判決,法律給你的權利就是上訴到中院,不過,這案件上訴了,折騰都是你最親的人,你自己看吧。如果你真要上訴,往後的案件我也不接了。”

鍾定龍知道這案子易劍最後並沒收他代理費,人家已經很照顧他了。

鍾定龍道:“易律師,謝謝你,非常感謝你。我還是自己回去想想怎麼辦吧。”

鍾定龍最終沒有選擇上訴。但他因為心中的心結未解,仍然用其他的方式折騰着,比如信訪。

吳慶雄在吳美花干預下,並沒有及時履行判決,如吳美花所料,鍾定龍後面也沒有找法院強制執行。

這事後面被一個縣人大代表在法院做年度報告時,提了出來。當然,這是后話。

對於人大的質詢,法院自然要答覆。高東亭陳述了自己的判案理由,當然絕大部分是於遠的觀點。比如說贍養費的數額應如何合理確定的問題。

高東亭在答覆中說道,在確定贍養費合理數額時,一併考慮如下幾個因素:1、被贍養人目前的經濟狀況,是屬於無生活來源或生活困難還是生活絕對困難;2、原告是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還是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是個健康的人;3、贍養人的贍養能力;4、當地政府規定的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本案原告沒有提供無生活來源或生活困難的證明,從庭審的雙方的陳述也無法認定原告的經濟狀況,因此就不能當然推定原告生活無來源或生活困難。從原告提交的證據看,原告目前患有多種疾病又屬於老年人,雖然沒有勞動能力鑒定方面的證據,但依相關法規、規章是可以認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如果判決不給付贍養費是不合法且不合情理的。另一方面,在勞動能力上,兩被告明顯優於原告,故兩被告的應當給付贍養費,但原告的要求顯然將自己作為一個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來考慮,是不合理的,應予調整。對於已支付的醫療費,原告無力承擔,兩被告理應給付。參照《小城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的規定,小城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目前為每月300元。這個數額結合原告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維持一般或最低生活保障是沒有問題的。至於未發生的醫療費,可待實際發生,或者正在發生時,由原告再行主張。

本案在考慮如上因素時,尚考慮原告原家庭的矛盾以及在諸子女間如何進行平衡。結合原告的財產由哪個子女多佔有和收益的因素,進而考量贍養費的負擔,合乎民間的風俗習慣。當前農村,父母多數由男兒贍養,父母的財產也多由男兒繼承,將所得與義務掛鈎,合乎公平正義的原則,故在確定兩被告承擔贍養費時並非採用平均承擔的方式。

法院有法院的理由,當事人有當事人的想法,矛盾糾紛終究要在利益的平衡中被依法裁判,由不得個人服或不服。正如於遠所言,有些事並沒有徹底解決的方案,只要讓矛盾緩和,時間久了,自然就不了了之了。當然前提是利益基本平衡。

當然也不排除極個別的案件,利益嚴重失衡,卻始終沒有得到糾正,引起了當事人的經年信訪。然而,經年信訪的當事人並非一定個個有理,有的人為了個人的目的,緊緊抓住案件的瑕疵不放,處心積慮地纏訪的例子也不少見。司法的權威也因此被這些極少數例子踐踏得點點傷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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