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48章 大中華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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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經濟是國家的血液循環系統,法律就是國家的神經系統,沒有一部好的法律,國家就如同神精衰弱、精神恍惚的軀體,上下五千年來,大漢民族從來沒有一個健全的法律體系,而且因為立法不清晰,導致執法時缺少依據,執法不嚴,給某些人特別是權貴們造成鑽法律空子的機會,所以呂布覺得,必須要徹底都法制改革才能保證國家未來健康持久的發展。
呂布看過太多無法可循、有法不依進而上樑不正下樑歪進而亂糟糟垮台完事的朝代,法律要想存在的有意義,首先要有根本**《憲法》作支撐,一個視憲政為猛虎野獸的地方,奢談法制豈不是與虎謀皮,其次是最高統治者能嚴格遵守法律,自己都不遵法,甚至庇護身邊的親信權貴,那這個國家管保亂套,長久不了。
幸得呂布的靈魂是二十一世紀的吊絲,在那一世循規蹈矩慣了,也享受到了比較健全的法律對民眾的好處,也見識了東漢末年法律廢弛的嚴重惡果,更清楚地認知到,東漢之所以垮掉的一大原因是對世家權貴的縱容,呂布不想讓自己好不容易打下來的江山被輕易葬送,所以他暗下決心,從自己做起,不做凌駕法律的事情,不包庇自己的家屬,當皇帝都遵紀守法的時候,一個國家的法律才能真正被全體國民所尊重。
呂布努力回想他在二十一世紀時所知道的法律條文。包括中外古今各種法律,大陸條文法和成例法兩種形式的,他悲哀地發現,歐美髮達國家的法律體系還是更健全一些,更值得參照,因為歐美髮達國家的法律都是建立在真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信條上的。並沒有嚴格的等級劃分,總統在辦公室里跟實習生曖昧也要接受獨立檢察官的指控,要接受彈劾,有了這樣的法律基礎和法律共識,法律體系的健全便可想而知。
當然,歐美髮達國家法律之所以健全之所以能夠被全社會所遵守,就是因為一開始制定的時候就廣泛徵求民意,反應了廣大民眾的利益,能切實保證廣大民眾的人權。而不是為了少數權貴服務去限制約束廣大民眾權利的,建立在全民認同基礎的法律才可以長久,這是呂布比較后得出的結論。
呂布在《大中華憲章》裏規定所有法律都必須要經過國家議政院三分之二議政員通過才能生效,那些諸如《刑法》、《民法》之類的重要法律要經過全民公投,得到百分之八十以上民眾認可,方能生效,各個部門制定的部門法規、各個地方官府制定的地方法規也必須要經過當地議政院三分之二議政員通過方能生效。
如果法律法規不能通過,各級議政院有權督促各級官府司法部門修正該法律法規直至通過。如果有關部門未能在規定時間完成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該部門司法負責官員必須引咎辭職。
在中華帝國開國之前。法律實踐都是有罪推定,只要有人起訴被告人有罪,司法機關就假定被告人有罪,把被告人關押起來,被告人的家屬必須要找到證明被告人清白的證據去洗脫自己,而相關的辦案人員則一直追查被告人的犯罪證據。將自己辦案經驗的濫用,很多刑事偵查的辦案人員,特別是經驗豐富的工作人員,容易迷信自己的辦案經驗,在接觸一起案件時。不仔細研究案子本身的特殊性和不同案件之間的差異性,而是根據經驗形成的思維定式,依靠主觀印象有選擇地去認定案件事實,忽視了定罪量刑的最基本依據—證據,最終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
有罪推定是一種嚴重錯誤的職業心理,它會讓辦案人員忽視客觀真相,只認有罪證據,忽視無罪證據,有時甚至對送到眼前的無罪證據都置之不理,最終造成冤案。
呂布在《憲法》裏確立了“無罪推定”的司法偵查原則,給予一條規定“未經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並在《刑事訴訟法》裏做了詳細規定,在刑事司法的各個階段,只有法院有權判定一個人有罪無罪,所以在法院未判決之前,任何司法機關逮捕的嫌犯都只能以提起公訴為界,被稱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司法機關在偵查階段,應該客觀地收集各種證據,而不是給任何人定罪。
呂布為了保證每個公民的權利不受侵犯,不讓冤案頻發,特別制定了嚴格的司法人員瀆職懲罰法案和國家賠償法案,一旦公民受冤,國家賠償之外,還將那瀆職的司法人員的家產查抄出來彌補給對方。
呂布發現,中華五千年來,司法官僚的權限太大了,自由裁量權力太大了,司法**就會愈演愈烈,所以他吸取了歐美髮達國家的經驗,引入了陪審團制度,議政員都是陪審員,每次開庭都必須要有九名陪審員在場,必須要有民眾旁聽,法官的判決結果如何,三分之二陪審員通過才能確認,如果不通過必須重新審判。
呂布來自二十一世紀,對於那種拐賣兒童、婦女的人販子深惡痛絕,特別是看到那些人販子把別人家裏健康的孩子打殘逼迫乞討,他更是怒不可遏,怎奈那一世有關部門對此不作為,呂布當時人微言輕,現在他不能忍受自己的帝國里有這樣醜惡的現象,呂布為此頒佈了一條《保護兒童婦女法》,裏面嚴格規定,不準虐待兒童、婦女,不準拐賣兒童、婦女,人販子一律判處終身勞役,其獲利親屬連坐。
這裏要重點提及一點,呂布減少了死刑、肉刑的判罰。特別是死刑,他在刑法里規定,所有死刑都必須經過最高法院的確認,九品官以上的死刑要經過皇帝的確認,除非是他的存在嚴重威脅到國家安全或他的死比他活着更有震懾意義,否則一律判處終身勞役、家人連坐。因為呂布覺得,對待大部分罪人來說,讓他死倒便宜了他們,只有讓他們及其獲利家人終身勞役,才是對他們最實在的懲罰,也是對國家對民眾最好的交代,讓他們的罪惡之身通過終身無償勞動給國家給民眾做出補償。
減免死刑,還有一個重大的意義,是避免冤假錯案的不可挽回。只要竇娥還活着,一切都好說,如果竇娥死了,以呂布現有的政治體系來說,所有牽涉到竇娥案件的司法人員都會因為嚴重瀆職罪而被終身勞役,社會影響也不好。
呂布在二十一世紀有一個深惡痛絕的事情,就是騙子猖獗,因少數騙子通過網絡、短訊、電話等各種詐騙。引起了整個社會的相互不信任,使得好好一個社會變得很不和諧。人與人之間彼此都不相信都互相提防,社會不僅不溫暖,反而越來越冷漠,呂布在刑法里特別規定一條信用罪,凡是因其坑蒙拐騙而引起社會誠信問題的,一律除以終身勞役。其獲利家人也要連坐,像那種碰瓷的、摔倒訛詐人、發信詐騙之類都算入信用罪里,一律終身勞役,家人連坐,像某些故意摔倒訛詐人的老太太和她那些家教不好的子女一起到勞動改造場所反省自己的罪惡。
呂布在二十一世紀裏還有一個憎惡到極致的事情。就是有毒食品、食品造假,呂布特別在刑法里規定了這麼一條,所有食品造假的商販一律除以終身勞役,其獲利家人一起連坐,而且他們在勞役過程中,要吃他們之前製造出來的有毒的假食品。
呂布制定了好幾條法律,都在限制官僚的公權力猖獗肆虐,貪污、受賄觸犯了廉政法律,因為瀆職而對國家或他人造成危害、損失的也觸犯了法律,屬於刑事犯罪,必須嚴懲。
而且呂布在刑法里規定沒有追訴期限制,任何犯罪,不管是十年後發現的還是五十年後發現,甚至是死後發現的,都要追究罪責,死後發現的,則其遺產補償給因他犯罪而受到損失的人以及國家。
呂布所知道的二十一世紀裏無期徒刑往往會演變成有期徒刑,某個有關係有背景的人物特別是高官,被判處無期徒刑后,不到十年甚至一兩年就因各種減刑而走出監獄,呂布對此深有意見,他制定的刑法里規定,終身監禁勞役一旦減刑,必須要經過最高法院的認可,同時報請當地議政院的通過,不能由當地司法部門自行決定,這樣的事情一旦出現,當地司法部門負責人觸犯瀆職罪。
呂布將自己之前制定的全民皆兵、全民教育、全民激化生育等國策寫入憲法裏,此後又將賭博合法化、愛情動作活動合法化寫入憲法。
呂布之所以將賭博、援-交合法化,因為他相信一條,堵不如疏,與其掛起遮羞布,讓下面無序的管理,只肥了某些官僚、黑惡勢力頭目,還不如把這些事情公開化,讓國家出面管理這些活動,讓這些事情暴露在陽光下。
賭馬、彩票、賭球、撲克、麻將燈各種玩法興盛開來,並不見得會讓百姓們玩物喪志,因為十億人民八億麻的時候,經濟發展也沒有遲緩,家家戶戶都有賭,但國家並沒有因此獲益,地下運作的賭博業反而催生了很多黑惡勢力,跟賭博相同的是情-色活動,國家硬是封禁,卻根本封禁不了,除了養肥了少數官僚、黑惡勢力之外,於國於民皆沒有好處。
歐美幾個開放博彩、情-色活動的國度,各方面的犯罪率都極低,特別是性方面的犯罪,位於世界最低水平,任何人都可以開合法的麻將館,任何女人都可以做小姐,但必須要登記註冊,定級檢查身體,按月繳稅,因這兩行都算暴利行業,所以都徵收重稅,不過即便稅率重,也比平常雞頭抽走五成的要划算。政府司法部門以後的工作重點就是清查無照經營、偷稅漏稅即可。做這個有個體戶,但更多的是像官辦紅粉營、青樓一樣各方面服務都稱得上登峰造極的男人極樂所在。
呂布的帝國里,不會出現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情況。
大中華法典並不是一蹴而就就完成的,還在不斷地修正中,因為修正是在議政院和全部民眾監督下進行的,所以制定出來的所有法律法規都是真正能夠代表廣大民眾的根本利益。
當然這些法律法規都要維護呂布的皇權統治,因為憲法已經確定了君主立憲制度,確定了君主的權力,所有法律法規的制定都不能違憲,這樣一來,呂布的統治隨着依法治國會越來越穩固。(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