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三章 居人之稅 田畝之稅

第一百二十三章 居人之稅 田畝之稅

鄭國倉連忙道:謝皇上開恩,下官謹記聖訓。我見他態度不錯,畢竟也是一州之長,大棒既然給到位了,也就感覺差不多了,便對跪着的鄭國倉說道:起來,一路必定是匆忙趕路吧,等下去縣衙吃飯,順便替朕考察下那個布衣知縣。對了朕還將比上,沿途不得安排任何官方接待,朕有需要會派人知會於你,爾跪安吧。

鄭國倉行禮應答后道:皇上,此客棧環境過於簡陋,要不今晚請皇上駕臨州府居住。我呵呵一笑道:朕倒是習慣了這樣的環境,感覺挺好。你回去辦差吧。鄭國倉見多說無益,便不再勸阻,再次行禮后便面朝我緩慢退至門口,然後轉身離去。不一會兒,只見樓梯口傳來一陣異響,隨後門口站崗的青龍便馬上去查看情況。片刻后回來稟報道:啟稟黃掌柜,剛才是相州知州鄭國倉走樓梯時一下子失神滾下去了,目前看情況還不是很嚴重,已經去縣衙了。我在心裏罵了一句沒出息,又拿起了桌上的奏章。

一夜無話第二天起來,簡單的洗漱和早餐過後,便跟客棧掌柜打了一聲招呼便告辭繼續北上,客棧的掌柜和夥計送到門口我便叫他們止步,因為門口已經站了眾多官員在等候送行,包括相州知州鄭國倉、布衣代理縣令等人,於是囑咐新代理的布衣縣令要好好照應這悅來客棧后便率領車隊浩浩蕩蕩的啟程了。相州知州鄭國倉、代理的布衣縣令則率領眾衙役一直送到城北門口才肯止步,對於殿前都虞候御林軍還是交代晚點跟隨,然後就這樣我們的糧隊又開始向北挺近了。

由於一路地勢不是很平坦,所以車隊行進的速度並不快,趁着這功夫我便叫小六子整理下,便開始批閱昨晚送達的朝廷奏章,先是三省六部的行政奏章,主要是關於稅改的問題,首先是大概介紹了朝廷目前的主要稅種,大宋帝國目前主要的是實施兩稅法和丁稅,其兩稅法的歷史背景是唐初,徵收賦稅實行租庸調製。租庸調以人丁為依據,所謂有田則有租,有身則有庸,有戶則有調。唐朝建國以後,土地兼并便在逐步發展,失去土地而逃亡的農民增多。農民逃亡,政府往往責成鄰保代納租庸調,結果迫使更多的農民逃亡,租庸調製的維持已經十分困難。與此同時,按墾田面積徵收的地稅和按貧富等級徵收的戶稅逐漸重要起來。安史之亂以後,唐朝失去有效地控制戶口及田畝籍帳的能力,土地兼并更是劇烈,加以軍費急需,各地軍政長官都可以任意用各種名目攤派,無須獲得中央批准,於是雜稅林立,中央不能檢查諸使,諸使不能檢查諸州,賦稅制度非常混亂。階級矛盾十分尖銳,江南地區出現袁晁、方清、陳庄等人的武裝起義,苦於賦斂的人民紛紛參加。

唐代宗廣德二年(764年)詔令:天下戶口,由所在刺史、縣令據當時實在人戶,依貧富評定等級差科(差派徭役和科稅),不準按舊籍帳的虛額(原來戶籍上的人丁、田畝、租庸調數字)去攤及鄰保。這實際上就是用戶稅的徵收原則去代替租、庸、調的徵稅原則。不過沒有貫徹下去。永泰元年(765年)又命令:「其百姓除正租庸外,不得更別有科率。「永泰元年(765年)五月,京兆尹第五琦奏請夏麥每十畝官稅一畝,企圖實行古代的十一稅制,實際上是加重地稅。

大曆四年(769年)又先後有幾次關於田畝徵稅的命令,五年三月的規定是京兆府夏稅,上田畝稅六升,下田畝稅四升;秋稅,上田畝稅五升,下田畝稅三升。分夏秋兩次並且按畝積和田地質量徵稅,廣德二年到永泰二年已開始征青苗地頭錢,按墾田地積,每畝徵稅十五文,也是按佔有土地的面積課稅,不過是征錢(貨幣地租)而不是征租(實物地租)。

兩稅法:是唐德宗時代的建中元年(780年)由宰相楊炎建議推行的新稅法。即將徵收穀物、布匹等實物為主的租庸調法改為徵收金錢為主,一年兩次徵稅。是為「兩稅法」。實質上就是以戶稅和地稅來代替租庸調的新稅制。兩稅法的主要原則是「戶無主客,以鄰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即是不再區分土戶(本貫戶)、客戶(外來戶),只要在當地有資產、土地,就算當地人,上籍徵稅。

兩稅法其主要內容是,其一中央根據財政支出定出的總稅額,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數目向當地人戶徵收。其二主戶和客戶,都編入現居州縣的戶籍,依照丁壯和財產的多少定出戶等。其三兩稅分夏秋兩次徵收,夏稅限六月納畢,秋稅十一月納畢。其四租庸調和一切雜捐、雜稅全部取消,但丁額不廢。其五兩稅依戶等納錢,依田畝納米粟,田畝稅以大曆十四年的墾田數為準,均平徵收。其六沒有固定住處的商人,所在州縣依照其收入徵收三十分之一的稅。其七凡鰥寡孤獨不濟者,可以免稅。此外斂者,以枉法處置。

兩稅法其實施的經過是大曆十四年年末,楊炎上奏德宗,請求改「租庸調製」為「兩稅法」,並取消各種雜稅。「兩稅法」是以依貧富分等徵稅,觸犯了莊園主的利益,遭到了地主貴族的激烈反對。但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正月初一,德宗還是正式下詔,實行兩稅法。兩稅法頒佈以後,到建中(780年正月—783年十二月)年間末,就有了1300多萬的兩稅收益,比兩稅法以前唐王朝的全部財賦收入還要多出百萬,唐王朝的全部財賦收入達到了3000餘萬貫。其結果為兩稅法實行不到30年,即被迫多次下令改貨幣計征為折納實物。而且隨着時間的推移,貪得無厭的封建官吏又在兩稅定額之外巧立名目敲詐勒索,如「間架稅」、「除陌錢」等等。許多官吏為了得到陞官提位,在正稅之外橫徵暴斂。沉重的苛捐雜稅,使勞苦人民陷入了生不如死的悲慘境地,「兩稅法」實際上已不再存在了。

由此造成的社會表現為兩稅法改變了自戰國以來以人丁為主的賦稅制度,而唯以資產為宗,不以丁身為本,使古代賦稅制度由舍地稅人到舍人稅地方向發展,反映出過去朝代在不同程度上控制土地私有的原則變為不干預或少干預的原則。兩稅法改變了租稅徭役據丁口徵收,租稅徭役多落到貧苦的勞動群眾頭上的做法,它以財產的多少為計稅依據,不僅拓寬了徵稅的廣度,增加了財政收入,而且由於依照財產多少即按照納稅人負稅能力大小徵稅,相對地使稅收負擔比較公平合理,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廣大貧苦人民的稅收負擔,同時簡化了稅目和手續。這對於解放生產力,促進當時社會經濟的恢複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目前朝廷的很多制度都源於唐制,其稅法也是一樣,期間經過幾次調整,包括王安石變法等,到現在便形成了目前的改進后的兩稅法,首先對於稅收的額度,朝廷實施的是量出制入和統一徵收及手續簡化原則,既先計算出各種支出的總數,然後把它分配出各等田畝和各級人戶。各州縣之內,各等田畝數和各級人戶數都有統計數字,各州縣將所需糧食和經費開支總數計算出來,然後分攤到各等田畝和各級人戶中。

朝廷的兩稅法主要是由居人之稅和田畝之稅組成,其中居人之稅的原則是,其一民不分主戶、客戶,一律以現居地入籍交納兩稅,也不再區分成丁與否,一律以民戶的資產作為課徵兩稅的根本依據。其二對居住不固定的行商,在他們經商的郡縣,依據經營的貨物徵稅三十分之一,使其稅負大致與定居農民相當。其三定居民戶的納稅期限有明確規定,每年分夏秋兩季交納,夏稅交納不超過六月,秋稅不超過十一月。其四依據各戶資產情況,按戶定等,按等定稅。各州縣對民戶資產(包括田地、動產不動產)進行估算,然後分別列入各等級(三等九級),釐定各等級不同稅率。

其田畝之稅具體是按田畝肥瘠差異情況,劃分等級,釐定稅率征課。墾田畝數有定,這是田和丁的徵稅基數,以後只許增多,不許減少,以穩定賦稅收入。征課時期,分為夏秋兩季。這主要是為了適應農業生產收穫的季節性,由於農業的收穫季節是夏秋兩季,所以在夏秋兩季向國家繳納賦稅。

其次便是丁稅,男子20歲為丁,60歲為老。凡是20歲至60歲的男丁,都要交納身丁稅,交錢或交絹,與兩稅同時交納。其他的雜稅大概有以下這麼幾個,其一便是承襲五代十國的苛捐雜稅,以類合併,統稱之為雜稅。其中名目繁多,如農器稅、牛革稅、蠶鹽稅、鞋錢等,即所謂隨其所出,變而輸之。雜稅也必須隨同兩稅同時交的。和糴是官府強制收納民間糧米;和買是官府強制收購民間布抽。在實行和糴與和買之初,是按土地多少,分別派定強制徵購的數量,並付給一引起價款,到後來,則都是官不給錢而白取之。其二是在實際徵收時,還有所謂支移、折變的計算,從而提高了實際徵稅的稅額。支移就是在徵收秋稅時,要求農民自己運至指定地點交納,如果農民不願隨長途運輸之勞,就要多交一筆支移,也就是腳力錢。折變就是在徵收夏稅時,錢物輾轉折變,也提高了實際交稅額。其三是官田招佃農耕種,由政府收取地租,稱為公田之賦。但官田本身無人交納秋夏二稅,往往又把二稅加到佃農頭上,加重地租數量,即所謂重複取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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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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