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甲乙供應合同何解?

第13章:甲乙供應合同何解?

愉快的周日已經過去,雖然只有一天的時間,但是中午和佳鑫吃完午餐后的下午是及其愉快的,具體如何愉快,那自然是我依舊卻弱不敢,她似乎也還有考慮。且不論雙方,日子依舊是要過的。

艷陽如此,依舊是新的一天,需要開始新的一周的工作。說來甚是慚愧,對於我老闆張律師交代的任務,依舊有一個工作並未在上周結束時找到合適的解決方法,但是呢,張律師離開的時候也未有具體交代,算算時間,按照以往慣例的話似乎沒幾天他也該回來了。

今天是2015年11月30日,簡單吃完早飯,來到辦公室的我特意往隔壁辦公室看了看,也沒有人,周律師和他的寶貝助理都還不在,我也不知道能找誰幫忙了。我又翻看了一下案卷材料,看到了甲乙雙方的供應合同糾紛之事。這可是難到我了呀,這個說到底不是人與人之間或是公司與人之間,而是公司與公司之間,看似簡單,卻也難為了我這個門外漢了。只得從新整理一下案情材料了。

案情:關於甲方公司與乙方公司之間存在的於2015年7月合同問題。案件簡述:2015年5月3日甲乙雙方在甲方辦公地點簽訂一份關於甲方向乙方供應某進口材料用於乙方加工使用,定於到貨日期為7月1日送至乙方辦公地。甲方與運輸公司確定7月1日已經將材料貨物送至乙方辦公地點。乙方於7月5日給甲方致電,告知此次材料運送的數量不對,比原有數量少了一成,且要求甲方在1月內補足材料貨物,如不完成,乙方依據合同向甲方索償,且承擔乙方公司因材料不到位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或因材料數量造成的乙方與其它方面的合同違約賠償等損失。甲方因確認給乙方送的材料貨物數額沒錯,且拒絕向乙方再次供貨,同時要求乙方將合同所約定的60%尾款一次性付清,並支付相應利息。

我們屬於甲方代理人,在之前張律溝通的時候做過相應筆錄裏面:甲方在收到海上貨物時已經核對為乙方所需的材料同時也核對相應數量無誤,同時在送往乙方之前也確定了相應數量無誤同時在要求運輸公司運達后與運達前均需要確認。同時甲方公司在運輸公司車的駕駛室里裝了有攝像頭,直至司機離開,攝像頭都能確定對方已經收到並完全確認貨物質量與數量。但是其中乙方並未在視頻中有確認簽字的狀況,且運輸司機將貨物清單交予乙方的時候並未直接交予乙方的工作人員手上,而是將簽收清單放置在了旁邊的窗台上。其後司機駕車離開。也就是到這裏就沒有乙方在簽收單上簽字的情況。同時甲方也並沒有再向司機確認相關事宜。

甲方希望我們能幫其解決:1、乙方撤訴;2、甲方不對乙方進行貨物補償以及不賠償;3、乙方必須支付尾款與其利息。

看到這裏就去翻了翻當天的筆記,關鍵問題依舊是甲方的證據固定問題,那麼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我思考一會兒,我們如果要完美解決那必然是要找的新的證據,而這個關鍵性證據可能就在司機身上。那怎麼找這個司機?

呀,細想來可能是我們的關鍵點都放在了合同上和收貨接貨上面,而本身有遺漏的地方就是司機本人,聯繫他不就好了嗎?

找到了當事企業甲方的聯繫方式:“您好,我是張律師的助理,關於您公司與乙方公司的《供應合同》糾紛的事情我們這邊想問一下您能不能聯繫到那天送貨的司機,或是您這邊先溝通一下,

然後再將他的聯繫方式給我們這邊,我們這邊再溝通看看,有沒有關鍵性的補充證據。您看這樣行嗎?”

“這樣嗎?那您得等我一下,我這邊先找找,聯繫后再給您去電話,屆時您給他打過去吧,感謝了。”甲方法務這樣說著。

大約,過了一個小時,甲方企業的電話沒接到,倒是接到我老闆的電話了,電話之中我與他溝通了他交代給我的任務的進行情況,同時也跟他說到了甲乙雙方這個案件。他在對我表示了肯定的同時又說了三件事:1、他這個星期會回來上班具體時間還沒說明;2、勞動糾紛的案件等他回來再和我討論討論,-至於具體處理他沒說;3、甲乙這個案件我的方向是對的。在交代完這些后告訴我別是忘記吃飯的時間,叫我趕快去吃飯,至於甲乙企業之間的問題,等吃完飯再處理,倘若對方等會兒也不給電話的話,那就在晚上下班前在給他電話,看看情況。

好像張律事先有算過卦一樣,真的就一直沒給我電話,等到下午快下班的時候我才又去了個電話。但是電話那頭還是告訴我,距離我所要求的還要再等,說明天再給我答覆。

一時間我也不知道該幹嘛,但既然張律說我的方向沒問題,那我就先在等等吧。隨後又拿起了案卷材料,可再翻翻卻有些索然無味了。

轉頭看了看門外,來到隔壁辦公室門口,從縫裏往裏看,也沒看到有一個人,從幾本書的擺放看,大約這二人也並未回辦公室了,可能今天他們很忙吧。我心裏如是想着。

我們如何替甲方解決問題呢?

想了一會兒電話依舊沒有響起,心裏嘆道“他們也真是拖拉,雖然現在離開庭還有些時日,但是儘快解決不是很好嘛?”

看了看時間,下班時間又到了,反正目前手頭上的事情皆到了一定進展的程度,姑且就先下班吧,一切事情等明天再說,至於供應合同問題,到了這一步等他們電話就是了,大不了明天我再打個電話看看。

世間事無完事,總是有解決辦法,倘如目前沒有解決辦法,要麼認知不夠,要麼在現有的法律或道德框架下如此已是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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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律師日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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