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提堂會審,為民除害

第四章 提堂會審,為民除害

縣衙距離發事處並不遠,不多時就到了。

番禺縣衙座北朝南,門口是兩尊石獅子,還有一口油漆脫落的大鼓。

李毅現在才知道,其實古代最初的擊鼓,並不是為了鳴冤,而是下班鈴聲。

起初的擊鼓就是為了告訴大家,縣太爺下班了,你們有什麼事的,明兒再來。

隨着時間推移,後來才被用作給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寫訴狀的百姓伸冤用。

番禺縣衙的官職結構很清晰,最大的當然就是知縣道同,也就是穿越后的李毅,知縣的佐貳官是縣丞、主簿,分掌糧務、水利、河防等事。

番禺縣衙門中人數最多的當然是差役,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服役於班房,分為三班,即壯班,快班和皂班。

另外一部分服役於知縣,下分七個部門:收發、前稿:侯稿、班管、值堂、跟班、執帳。

進入縣衙大堂,映入眼帘的是一塊“明鏡高懸”的牌匾和“肅靜、迴避”的立牌,牌匾兩側的柱子,還有一幅對聯,上面寫道:我如賣法腦塗地,爾敢欺心頭有天。

這些都成為了大明縣衙文化的一部分,但是官吏是否真的清正廉明,那就只有他們自己心裏清楚了。

李毅讓衙役們將錢三許四押到縣衙大堂,這裏將是審問他們的地方。

事實上在大明朝,縣衙大堂審理的一般都是稍大一點的案件,比如命案這種性質惡劣的,又比如謀反案這種罪大惡極的。

像處理惡霸這等小事,一般都是在二堂或三堂審理。

李毅為何要在大堂審問錢三兩人,原因只有一個,那就是洪武大帝朱元璋曾今規定過,大堂審理可對百姓開放。

在大堂審案,李毅不僅可以給受欺負的百姓一個交代,還可以聲明人倫大義,施行教化。

這是李毅第一次審案,他心情頗為緊張。

從原主道同的記憶中得知,這知縣還真是個苦差事。

在大明王朝,知縣基本是全活兒,要不然人們也不會稱知縣為父母官。

知縣既要決獄訟,還要勸農桑、宣教化、掌禮儀、管賦稅等。

現代社會一個縣有專門管治安犯罪的公安,有刑事審判、解決民事糾紛的法院、也有實施法律監督的檢察院,而在大明這些事情都由縣衙負責,還要知縣親自過問,這工作量不可謂不大。

在大明,官員根本不願意老百姓打官司,多一樁官司就證明有一群老百姓沒有教化好,是官員工作不力的表現,多一起訴訟就證明統治不像預想中那麼平穩順滑,有矛盾、有衝突,每一起訴訟都暴露出行政治理的一個問題。

更何況,萬一遇到了疑難雜案,遲遲難以審結或者審判錯誤,官員會將自己的政治前途也搭進去。

可李毅如今卻不得不管,因為大堂外都是翹首以盼的百姓。

李毅扯了扯嗓子:“番禺縣光棍禍害百姓一案,現提堂問審,來啊,帶錢三許四。”

“是。”

衙役們迅速把錢三許四給押了上來。

“見過大老爺。”

“錢三啊錢三,你還真挺符合你這個名字,腦袋裏想的全是錢。”

李毅道:“只是,古人曾雲,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你和許四為了搞錢,卻把心思放在了貧苦百姓身上,你們可認罪?”

“想清楚了再回答!”

錢三兩人自覺如今隱瞞不了,只得如實回答道:“回大老爺,小民認罪!”

李毅翻了翻大明律書,重重拍了拍驚堂木,大聲呵道:“錢三許四,你倆橫行霸道,光天化日之下竟敢當街欺凌百姓,勒索錢財。”

“根據我大明律法,本官現在判處你們仗刑四十,罰銀二十兩,若今後再犯,本官必將從重懲處,你們可有不服?”

作為番禺知縣,李毅的每一條判決都是有法可依的,都是嚴格按照大明律法來進行的,無非就是在大明律法規定的範圍內,給錢三兩人加了把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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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開局弄死朱亮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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