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章 三令一例

第五十章 三令一例

最終楊度或者說他身後的袁世凱還是答應了張建強的要求,在湖北的北洋軍第六鎮還有第四鎮都撤出了湖北。第六鎮返回了直隸,就駐紮在北京城周圍的兵營里為袁世凱更好的控制住北京城裏的局勢。

而第四鎮的一個協卻留在了信陽,雖然張建強說的信誓旦旦,保證絕不會向北方踏一步,但是袁世凱還是不怎麼放心。

而張建強索要的一個鎮的重武器,則是直接的從曹錕的第六鎮身上出了,第六鎮全軍在上火車返回北京的時候就只剩下步槍了。袁世凱是這麼對着清廷的太后還有王公大臣們說的,“北洋軍在湖北遭受到大敗,損失慘重,不僅人員傷亡過半,甚至就連所有的重武器都丟失了。”趁機,袁世凱提出將禁衛軍的火炮還有機槍等武器先暫時的分一半給第六鎮,以幫助第六鎮儘快的恢復戰鬥力。

至於那一百萬的款子,最終張建強拿到手的現錢還是楊度帶來的那張五十萬的支票,剩下的還要等到袁世凱順利的當上大總統之後才會撥付。對於這,楊度死咬着牙不放,張建強也沒有辦法,只能承認,至於後面的五十萬還能不能要到,那以後再說。

到此,生在湖北的戰事終於得到了最終的解決,硝煙瀰漫的湖北大地終於能夠平靜了下來。

張建強終於不用再把精力放在外部的政治鬥爭還有軍事鬥爭上了,終於能夠真正的將精力集中到湖北省自己的事務上來。

至於外面的事情,張建強也基本上能夠猜得着會是一個什麼樣的展,因此他真的是一點都不關心了,反正展的方向正是他所需要的。

擺在張建強面前的最為關鍵的無非是兩件事情,第一如何的將整個湖北省納入到自己真正的統治之中。雖然之前已經往各府縣派駐了工作隊,但是因為局勢的波瀾,各個工作隊其實根本沒有真正的開展什麼工作。第二,儘快的恢復因戰亂而飽受揉擰湖北大地的生產和生活情況。持續了近三個月的戰亂和無序的狀況,現在的湖北不能說滿目瘡痍吧,但實際上也差不多了。

為了迅的打開局面,張建強一口氣的頒佈了三條法令和一個條例。在後世的研究看來,正是當時頒佈的這三條法令和一個條例,才真正的鞏固了張建強在湖北的統治並為張建強未來的強者之路奠定了基礎。

三條法令中的第一條是關於湖北省各級政府組織及議會職能法令,在本法令中湖北省將是以縣,市,省的三級政府機構。現有的各縣依然保持,而十府將以十市取代,唯一不同的是市將不再有類似府那樣管着縣的權力,市的管理範圍將只限原來的府城還有周邊,而下面的縣同樣的開始直接的隸屬省里管轄。縣長和市長唯一的區別就是市長管理的地方繁華一點,大一點,兩者的行政級別一致。

這樣做一方面是因為張建強覺得原來的省府縣的三級政府架構多少有些臃腫,而且張建強可是準備好好的大幹一場,肯定會經常性的頒佈政令,這樣子,市縣都直接的隸屬於生理,政令下達的也快一些,更準確一些。還有另外一個意思就有點西漢時期漢武帝推行的推恩令的意味了,將縣和市並列直接的由省里管轄,實際上就是削弱了現有的十府的權力範圍。

除了政府這邊之外,關於議會,這條法令也明確的給出了組成辦法和選舉方法,省里將有省議會,而地方上市裡和縣裏也將會成立市議會和縣議會。市縣一級的議會將被賦予監督權,彈劾權,建議權,審核權這四大基本權力。對於這個,張建強是經過深思熟慮的,雖然他想要的是一個強權政治制度,但是他同樣明白**就意味着**和權力的濫用,所以在縣市一級,他還是決定賦予議會更強有力至少能夠約束一下市長縣長們的權力。

關於縣市一級的議會選舉,則是採用普選的辦法,但凡是當地居住十年以上的有產者或者擁有原來清廷童生以上身份者或者新式小學小學學歷以上的人都可以獲得投票權和被選舉權。

雖然張建強知道像武漢或者其他的市裏面也許好一點,而像縣城裏按照這個標準能夠得出來的選民的數量恐怕會很稀少,而且他們還不見得願意參與到這個選舉的西洋玩意裏面來。但是張建強相信,雖然可能現在選舉對於下面的縣市來會應者寥寥,但是隨着展,終有一天他們會明白過來參與進去的。

並且為了防止議會被地方上的本地大族或者清朝的遺老遺少佔據,張建強還明確的規定了參選議員不可以納妾,不可以留辮子。另外參選議員的家族三代以內的所有親屬都沒有投票權。

除了縣市一級的議會之外,至於省議會張建強考慮的就更深了,畢竟縣裏議會不過只有二十個議員的席位,還沒有工資獎金,算是兼職,影響力也只能在本縣市裡,很難翻天。省議會的議員將是全職的,按照省政府的工作人員的工資結構放工資,算是全日制的,更重要的是能夠混上省議會的基本上都是非常有影響力的人物,一旦過於的放鬆他們的牢籠,說不好還真的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所以按照法令,省議會將有五十個席位,採用複選的方式,由縣市議會的議員們投票選舉產生,主要被賦予的權力就是立法權和監督權。至於省長的推舉權這個根本就提都沒有提到。

而第二條法令則是湖北省土地禁止流通法令,顧名思義這條法令就是限制土地買賣的,主要的是農村的農田買賣。

土地在中國一直是一個永恆的話題,千百年來的王朝最終破滅無不是伴隨着的嚴重的土地兼并。而古代的宰相大官們也是在絞盡腦汁的想出合適的辦法避免這一點,但是各種各樣的方法都沒有用。其實按照張建強的想法,學習學習後世某某的做法,將土地全部收歸國有,然後再以承包的形式平均的分給所有的農民就是一個不錯的辦法。

不過真的要是那樣子做的話,就太過於激進了,張建強甚至能想得到恐怕自己真的宣佈土地國有的話,就會眾叛親離,畢竟身邊的人基本上都是有產者,而這個時代的有產者不是在銀行里有多少存款,而是在老家有多少畝地。

所以張建強緩一部,先通過立法的形式禁止土地買賣,土地不能夠流通的話,任何東西即使是黃金,要是不能夠流通交易的話,那麼他的價值就大大是縮水了,土地也是一樣。這樣子,政府才有可能慢慢的將土地一點一點的收歸國有,然後再以承包的方式轉租給缺少土地的貧民。

法令除了宣佈禁止土地買賣,所有的私下土地買賣都將會被視為非法沒收交易土地並處罰金之外,還強調了一點。那就是政府將會全面的開展田畝測量,換新的土地執照,並且根據新的土地執照上的所有者收取夏稅和秋稅。為了避免有人想要偷逃賦稅,法令還強調但凡沒有在規定時間內更換了新的土地執照的土地將被視為無主土地,為政府所有。

而第三條法令則是全省司法組織法令,按照本法令,訴訟將會從地方的市長還有縣長手中剝奪,他們不再兼着青天大老爺的身份。

在十個市裏面將會設立二級法院,每縣設立司法所。司法所僅能處理民事糾紛和小偷小摸等雞毛蒜皮的達不到坐牢六個月以上的案件審理工作。而設在市裏的二級法院則負責審理司法所所不能夠處理的刑事案件或者不滿司法所的裁決的上訴案件,他們的管轄區域則還是按照原先的清廷府所能夠管轄的各縣。

而在武漢將設立一級法院作為審理重大案件以及不滿二級法院所作出的裁決的案件,其中關於死刑必須由一級法院進行審核后才能生效。

不管是司法所還是二級法院還是一級法院,按照法令的組成結構是垂直領導的,不受地方上政府的管轄,司法真正的獨立才能夠做到公平公正。

除了法院以外,還包括警察局和鄉公所也是採用的垂直管理,由省警察廳直接任命和管理。

除了這三條法令之外,還有一個條例就是關於湖北退伍及傷殘軍人安置條例,張建強的權力基礎來自於軍隊,因此不僅要提高軍人的待遇還有地位來獲得他們的效忠,也應該和有必要照顧到他們的將來。按照該條例所有的退伍兵和傷殘軍人,政府都有責任安排他們未來的工作和生活情況,退伍和傷殘軍人根據他們的實際的能力還有在軍隊中所獲得過的戰功等等綜合表現來確定他們的安置。

比如說在這幾個月的戰鬥中獲得戰功的軍人選擇退伍的話將可以進入高級補習班,但凡經過三個月的學習之後考核通過就能夠到現在各地即將籌建的法院,警察局和鄉公所去擔任領導職務。又或者不願意進司法系統的,也能夠進入各地政府裏面擔任公務人員。

而傷殘軍人則由政府按照標準每月放補貼,甚至如果他們還能夠正常工作的話,也是優先的安排進入政府或者司法系統裏面。

這樣的安置不僅可以讓軍人們無後顧之憂,提升他們的榮譽感和決心,同樣他們進入政府或者法院,警察局任職的話,同樣能夠讓張建強的統治更加的堅實。

這三條法令和一個條例一公佈就引了湖北全省的關注,上至高官名望,下至普通百姓所有的人都熱切的議論着這三令一例。一時間,幾乎所有的人都忘記了剛剛結束的動亂,全身心的投入到了這三令一例所預示的變革當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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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時代里的小軍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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