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回 袁總統宣佈約法 唐首輔組織閣員

第九回 袁總統宣佈約法 唐首輔組織閣員

卻說南京參議院,既得袁世凱電誓,遂公認他為大總統,又循例致詞道:

共和肇端,群治待理,仰公才望,畀以太阿。篳路藍縷,孫公既開其先;發揚光大,我公宜善其後。四百兆同胞公意之所託,二億里山河大命之所寄,苟有隕越,淪胥隨之。況軍興以來,四民輟業,滿目瘡痍,六師暴露,九府匱竭,轉危為安,勞公敷施。本院代表國民,尤不得不拳拳敦勉者,《臨時約法》七章五十六條,倫比憲法,其守之維謹!勿逆輿情,勿鄰專斷,勿狎非德,勿登非才。凡我共和國五大民族,有不至誠愛戴,皇天后土,實式憑之。謹致大總統璽綬。俾公令出惟行,崇為符信,欽念哉!

先是各省代表會,組織臨時政府,曾議組織法大綱,共四章二十一條,此次軍事告竣,應酌量修改,較前詳備。向來中國史上,並沒有民主政體,可以仿行,一旦創造起來,毫無依據,只好查照外洋的共和國,做了藍本,參互考訂。目下外國共和,要算法、美兩國,制度最良。法國的法制,內閣分設各部,推老成碩望的人物,做內閣總理,負全國行政上的責任,總統是沒有大責任的,政法家稱他為內閣制。美國的法制,內閣也由各部組成,只是沒有總理,要總統自擔行政上的責任,政法家稱他為總統制。為一般國民輸進普通法律知識。南京臨時政府組織大綱,是採用美國制度,因為鄂軍起義,各省聯絡,與美利堅十三州聯合抗英,是差不多的形勢,所以南京臨時政府,不設內閣總理,專歸總統擔負責任。到了南北統一,須建為單純的國家,美製殊不相合,乃改采法國的內閣制度,一來好集權中央,二來好翼贊元首,實欲箝制老袁,所以利用法制。大家視為良法,所以前次電約六款,已有擬派國務總理的條件。連前回條件中文亦補釋明白,義不滲漏。且因袁總統就職在即,各議員協力修改,斟酌了二三十日,經兩三次屬草,方將全案修成,共得七章五十六條,函達老袁,老袁並無異言,此時只好承認。即於就職第二日,宣佈出來。全文如下: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第一章總綱]]

第一條,中華民國,由中華人民組織之。第二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第三條,中華民國領土,為二十二行省、內外蒙古、西藏、青海。第四條,中華民國,以參議院、臨時大總統、國務員、法院行使其統治權。

[[第二章人民]]

第五條,中華民國人民,一律平等,無種族階級宗教之區別。第六條,人民得享有下列各項之自由權:(一)人民之身體,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審問處罰;(二)

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三)人民有保有財產及營業之自由;(四)人民有言論著作刊行,及集會結社之自由;(五)人民有書信秘密之自由;(六)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七)人民有信教之自由;第七條,人民有請願於議會之權。第八條,人民有陳訴於行政官署之權;第九條,人民有訴訟於法院,受其審判之權;第十條,人民對於官吏違法損害權利之行為,有陳訴於平政院之權;第十一條,人民有應任官考試之權;第十二條,人民有選舉及被選舉之權。第十三條,人民依法律有納稅之義務;第十四條,人民依法律有服兵之義務;第十五條,本章所載人民之權利,有認為增進公益,維持治安,或非常緊急必要時,得依法律限制之。

[[第三章參議院]]

第十六條,中華民國之立法權以參議院行之。第十七條,參議院以第十八條所定各地方選派之參議員組織之。第十八條,參議員,每行省、內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選派五人,青海選派一人,其選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參議院會議時每參議員有一表決權。第十九條,參議院之職權如下:(一)議決一切法律案;(二)議決臨時政府之預算決算;(三)議決全國之稅法幣制及度量衡之準則;(四)議決公債之募集及國庫有負擔之契約;(五)承諾第三十四條、三十五條、四十條事件;(六)答覆臨時政府諮詢事件;(七)受理人民之請願;(八)得以關於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見建議於政府;(九)得提出質問書於國務員並要求其出席答覆;(十)得咨請臨時政府查辦官吏納賄違法事件;(十一)參議院對於臨時大總統,認為有謀叛行為時,得以總員五分之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員四分三以上之可決彈劾之;(十二)參議院對於國務員認為失職或違法時,得以總員四分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員三分二以上之可決彈劾之。第二十條,參議院得自行集會開會閉會。第二十一條,參議院之會議,須公開之,但有國務員之要求,或出席參議院過半數之可決者,得秘密之。第二十二條,參議院議決事件,咨由臨時大總統公佈施行。第二十三條,臨時大總統對於參議院議決事件,如否認時,得於咨達后十日內聲明理由,咨院複議。但參議院對於複議事件,如有到會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仍執前議時,仍照第二十二條辦理。

第二十四條,參議院議長,由參議員用記名投票法互選之,以得票滿投票總數之半者為當選,第二十五條,參議院參議員,於院內之言論及表決,對於院外,不負責任。第二十六條,參議院參議員,除現行犯及關於內亂外患之犯罪外,會期中非得本院許可,不得逮捕。第二十七條,參議院法,由參議院自定之。第二十八條,參議院以國會成立之日解散,其職權由國會行之。

[[第四章,臨時大總統副總統]]

第二十九條,臨時大總統副總統,由參議院選舉之,以總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得票滿投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者,為當選。第三十條,臨時大總統,代表臨時政府,總攬政務,公佈法律。第三十一條,臨時大總統,為執行法律,或基於法律之委任,得發佈命令,並得使發佈之。第三十二條,臨時大總統,統率全國陸海軍隊。

第三十三條,臨時大總統,得制定官制官規,但須提交參議院議決。第三十四條,臨時大總統,任命文武職員,但任命國務員及外交大使公使,須得參議院之同意。第三十五條,臨時大總統,經參議院之同意,得宣戰媾和,及締結條約。第三十六條,臨時大總統,得依法律宣告戒嚴。第三十七條,臨時大總統,代表全國,接受外國之大使公使。第三十八條,臨時大總統,得提出法律案於參議院。第三十九條,臨時大總統,得頒給勳章,並其他榮典。第四十條,臨時大總統,得宣告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但大赦須經參議院之同意。第四十一條,臨時大總統,受參議院彈劾后,由最高法院全院審判官互選九人,組織特別法庭審判之。第四十二條,臨時副總統,於臨時大總統因故去職,或不能視事時,得代行其職權。

[[第五章國務員]]

第四十三條,國務總理及各部總長,均稱為國務員。第四十四條,國務員輔佐臨時大總統,負其責任。第四十五條,國務員於臨時大總統提出法律案,公佈法律,及發佈命令時,須副署之。第四十六條,國務員及其委員,得於參議院出席及發言。第四十七條,國務員受參議院彈劾后,臨時大總統應免其職,但得交參議院複議一次。

[[第六章法院]]

第四十八條,法院以臨時大總統及司法總長分別任命之法官組織之。法院之編製,及法官之資格,以法律定之。

第四十九條,法院依法律審判民事訴訟及刑事訴訟,但關於行政訴訟,及其他特別訴訟,別以法律定之。第五十條,法院之審判,須公開之。但有認為妨害安寧秩序者,得秘密之。第五十一條,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上級官廳之干涉。第五十二條,法官在任中不得減俸或轉職,非依法律受刑罰宣告,或應免職之懲戒處分,不得解職。懲戒條規,以法律定之。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約法施行后,限十個月內,由臨時大總統召集國會。其國會之組織及選舉法,由參議院定之。第五十四條,中華民國之憲法,由國會制定,憲法未施行以前,本約法之效力,與憲法等。第五十五條,本約法由參議院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或臨時大總統之提議,經參議員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員四分之三之可決,得增修之。第五十六條,本約法自公佈之日施行。

約法頒佈,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當然廢止。袁總統遂依約法第四十三條,任命國務總理,組織新內閣。當下留意選擇,擬將國務總理一職,任用唐紹儀,可見唐是老袁心腹。惟臨時約法第三十四條,總統任命國務員,須得參議院同意,袁總統不便違法,遂電致參議院議決。參議員聞任唐紹儀,多半贊成,當即通過,電復袁總統。袁即任唐為國務總理。唐亦直任不辭,當奉袁總統命令,由北京至南京,組織國務院。唐忽提出修改官制,擬易九部為十二部,除外交、內務、財政、陸軍、海軍、司法、教育七部,仍然照舊外,獨分實業為三部,一是工業,一是商業,一是農林,交通卻分作兩部,一是交通,一是郵電。郵電即交通之二大部分,如何分析。兩部分做五部,本來是沒甚理由,不過南北統一,兩方統有要人,各思壟斷部職,仍然不脫升官發財的思想,如何改良政體?唐紹儀身為總理,不能單顧一方,反弄得左右為難。他於沒法中想了一法,便擬添置幾個部缺,位置南北人員。況提出官制,必須經過參議院議決,倘或議員反對,當然不能成立,自己亦可援為口實,免多怨望,這也是唐總理取巧的方法。開手便想取巧,如何辦得美善。果然參議院不能通過,只准分實業為兩部,一部是工商,一部是農林,郵電仍併入交通部,不必分離。自是九部改作十部,三月二十九日,唐紹儀蒞參議院,宣佈政見,並提出各部總長名單,請求同意。各議員取單公閱,但見上面開着:

外交總長陸征祥

內務總長趙秉鈞

財政總長熊希齡

陸軍總長段祺瑞

海軍總長劉冠雄

司法總長王寵惠

教育總長蔡元培

農林總長宋教仁

工商總長陳其美

交通總長梁如浩

這十部總長名單內,只有蔡長教育與前相同,王寵惠尚是舊閣人物,惟改外交為司法,其餘一律易人。段祺瑞、劉冠雄、趙秉鈞,純是袁系人物,當然是老袁授意。陸征祥素無黨派,熊希齡屬新組的統一黨,詳見下文。宋教仁、陳其美兩人與蔡、王向系同志,均入同盟會。唐紹儀本屬舊官僚派,因思想頗趨文明,前次南下講和,與同盟會中人,頗相融洽,至組織內閣時期,又新加入同盟會,時人遂稱他為同盟會內閣。重要位置,俱屬袁系,稱為同盟會內閣,實不副名。嗣經參議院投票表決,只有梁如浩未得同意,余均多數贊同。

唐遂退出參議院,即日馳電北達。次日,即由袁總統正式任命。各部俱已得人,交通總長一缺,尚屬虛位,暫命唐總理兼署。唐內閣算完全成立了。那時第一次臨時總統孫文,應該踐約辭職,便於四月初一日,親至參議院,行解職禮,自然又有一番宣言。小子有詩讚孫中山云:

功成身退不貪榮,讓位非徒踐夙盟。

細數年來諸巨子,如公才算是真誠。

欲知孫中山如何宣言,容俟下回續錄。

《臨時約法》,為中華民國憲法之嚆矢,其間雖經袁氏廢棄,然帝制隳,袁氏斃,而約法復活。是民國之尚得保存,全賴約法之力,故本書不能不備錄全文,所以存國典也。唐紹儀奉袁氏命,組織新內閣,觀其提出閣員名單,如內務,如陸海軍,實握全國樞紐,而皆為袁氏心腹,教育司法農林工商四部,為袁氏所輕視,則屬諸同盟會中。是唐氏固受袁指使,明明一袁系人物,謂為袁系內閣也可,謂為同盟會內閣,固不可也。老袁一登台,便已隱植勢力,唐氏反為其鷹犬,我為唐氏計,殊不值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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