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科舉
宋初科舉,僅有兩級考試,一級是各州舉行的取解試,一級是禮部舉行的省試。取解試由各州的判官及錄事參軍主持,省試則由皇帝選派的官員主持。據葉夢得的《石林燕語》卷8和《長編》卷14記載:開寶六年(公元937年),翰林學士李?知貢舉,錄取進士、諸科及第者38人。召對時,進士武濟川、《三傳》劉睿,“材質最陋,對問失次”,太祖把他們黜落了,因為武濟川是李?的同鄉,引起了太祖的懷疑。又因下第進士徐士廉擊登門鼓,控告李?“用情取捨”,並建議舉行殿試。太祖即下詔,令已被錄取的和從考試終場而未被錄取的考生中選出195人,在講武殿出題重試,太祖親自主持。複試結果,中進士26人,諸科101人,皆賜及第。原來李?錄取的人中,卻有10人落選。為此,李?受到了降職為太常卿的處分。從此,殿試成為科舉制度的最高一級考試。開寶八年(公元975年),宋太祖再次舉行殿試,這一年省試第一名是王式,殿試時王嗣宗成了第一名,而王式則落到第四名。從此開始,省試與殿試分為兩榜,並有省元與狀元之別。宋太祖舉行殿試的目的,是為了革
除“科名多為勢家所取”的弊病。
宋代的科舉,最初是每年舉行一次,太平興國三年(公元978年)冬,各州考生都已集中禮部,因為太宗
要親征北漢,第二年春天的省試只好停止。此後,每隔一年或二年舉行一次。英宗治平三年(公元1066年),朝廷因每年一次應接不暇,又舉子年年跋涉,十分
勞苦,才定為三年一次,以後成為定製。至於錄取名額,太祖時士大夫還不熱衷於出仕為宦,朝廷取士也比較嚴格,每次錄取進士少則幾人,多者200多人,平均每次錄取近48人。宋太宗時,因州縣缺官,大規模錄用士人,參加省試的舉人往往多達一、二萬人,每次平均錄取進士230人。以後錄取人數不斷增加,據《通考?選舉考》記載,宋真宗咸平三年(公元1000年),錄取進士409人,諸科1,129人,總人數達1,638人。比太宗太平興國二年錄取人數多兩倍以
上。由於宋代科舉,一經錄取,立即授官,錄取人數太多,必然出現“官吏猥眾”的局面。所以,仁宗時規定:“禮部奏名,以四百名為限”。但是這個規定後來逐次突破,至徽宗時期,每次平均多達680多人。
宋代科舉登第者大部分出身於鄉戶,即一般地主和殷富農民,一部分為工、商子弟。北宋蘇轍在《上皇帝書》中說:“今世之取人,誦文書、習程課,未有不可為吏者也。其求之不難,而得之甚樂,是以群起而趨之。凡今農工商賈之家,未有不舍其舊而為
士者也。”雖然宋代封建法律一般禁止工商本人應舉做官,但對其中的“奇才異行者”,也允許參加科舉考試。這與西漢規定“市井子孫不得仕宦為官”不同。王辟之的《澠水談燕錄》卷3載,北宋時,曹州商人於令儀的子侄多人考中進士。又洪邁的《夷堅丁志》卷6載,南宋時,建安人葉德孚買田販茶,后獲得“鄉薦”(即取得參加省試的資格),娶宗室女,授將仕郎。饒州鄱陽士人黃安道,應舉累試不中,改營商業,成為“賈客”,后又預鄉薦,參加禮部試,終於登第。另外,宋高宗紹興十八年(公元1148年)《題名錄》載,這年中榜的330名進士的姓名、籍貫,其中城市出身者,不到30人,宗室25人。宋理宗寶?四年(公元
1256年)《登科錄》也記載了這年中榜的601名進士的詳細情況。據統計,這些進士中,除少數情況不明和宗室以外,大多數出身於鄉戶,其中縣坊出身者不
到20人,祖或父有一代做官者有113人,祖、父兩代做官者有23人,曾祖、祖、父三代都做官者8人,這三部分進士合計144人。此外,還有宗室73人。在這些人中,祖、父兩代不曾做官的33人,祖或父有一代做官的有23人,祖和父兩代做官的3人,曾祖、祖、父三代都做官的14人。這就是說,601進士中,平民家庭出身的有417人,官僚家庭出身的有184人。這一情況顯示,在科舉登第者中,世代做官的子弟居於少數,大多數進士來自平民家庭。造成這一情況的主要原因是中、高級官員子弟可以通過恩蔭得官,無需寒窗苦讀,與士庶競爭高低。只有少數官僚子弟以科舉登第為榮,在恩蔭補官后又參加科舉考試;還有個
別子弟,拒絕恩蔭所授官職,而直接應舉。
宋代的科舉考試,實行試卷糊名彌封和謄錄法,比較有效地防止考官在評選時作弊。唐代的科舉考試,因試卷前寫有舉人的姓名、籍貫等項,世家豪族仍可靠其特權,在發榜前知其是否錄取,考官也可從中耍弄手法,拉攏親信。武則天時,因吏部選舉多有不實,
便命令應試舉人自己將試卷上的名字糊起來,暗考以定等第。但是此後並未形成一種制度,考官在錄取中,仍然“兼采時望,不專詞章”。北宋初年,仍沿襲唐代這種風氣,同時考生“投卷”也很盛行。主考官將去貢院的時候,達官貴人可以向他推薦人才,稱為“公薦”。考生錄取后,要向主考官謝恩,稱主考官為“師門”、“恩門”,而自稱“門生”。為了防止權貴幹擾,考官徇私,師生結黨,趙匡胤和他的繼承人採取了許多有力的措施,據《宋會要輯稿?選舉三》記載,建隆三年(公元926年)九月規定:“今後及第舉人,不得輒拜知舉官子孫弟侄”,“兼不得呼春官(這裏指知貢舉官)為恩門、師門,亦不得自稱門生。”李燾《續資治
通鑒長編》卷4也載,乾德元年(公元963年)九月規定:“禮部貢舉人,自今朝廷不得更發公薦,違者重置其罪。”《通考?選舉考三》載:宋太宗淳化三年(公元992年),蘇易簡知貢舉,“既受詔,徑赴貢院,以避請求”,以後便建立了鎖院制度。同年殿試,禮部奏名合格進士,採納將作監丞陳靖的建議,初次實
行“糊名考校”法。即在舉人考前先糊其試卷上的姓名,籍貫等項,在決定錄取卷后,再拆彌封,查對姓名、籍貫,藉以杜絕考官“容私之弊”。咸平二年(公元999年),禮部試時,選派官員專司封印卷首。明道二年(公元1033年)七月,仁宗“詔諸州,自今考試舉人,並封彌卷首”。從此,糊名考校就不僅施行於殿試、省試,也施行於諸州取解試了。在實行彌封制不久,又發現考官指使舉人在試卷上暗作記號,有時考官還可以辨認字畫。後來,根據袁州人李夷賓的建議,將
考生的試卷另行謄錄,大中祥符八年(公元1015年)專設謄錄院,派書吏將試卷抄成副本,考官評卷時只看副本。試卷彌封、謄寫法的實行,應舉者考試成績的
優劣“一決於文字”,這樣,總算有了一個比較客觀的標準,從此,貴族官僚子弟和平民子弟同等對待,貴族、官僚利用科舉世襲的特權被取消了。事實證明,彌
封、謄錄法是中國封建社會中行之有效的考試方法之一,它對選拔人才曾經發揮過積極的作用。但是,到了北宋後期,特別是南渡以後,由於宋王朝的腐朽,科場舞弊層出不窮,糊名、謄錄也就流於形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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